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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第1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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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第1稿).doc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2013/6/25(2008年7月11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月()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届会员大会第()次会议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本会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监督、管理、服务、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服务本会会员,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工会)、共青团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团委)等群众组织。第六条 本会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本会职责: (一)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本章程,建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各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组织开展业务研讨、业务交流、专业技术援助、法律援助和对外交往,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四)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五)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培训;(八)调解行业内部的争议,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九)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其执行;(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在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执业会员应当进行诚信宣誓,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由本会载入诚信档案。下列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或超过执业年龄不在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业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外籍人士,经本会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执业会员分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且执业记录良好、在行业享有较高威望,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条件,经理事会审查推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资深会员。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提出申请,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履行登记手续。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和在本会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的处理、惩戒的申辩、申诉权;(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五)向本会反映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六)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八)自由转所的权利;(九)自愿退出本会。第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承认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完成继续教育;(六)承担本会任务;(七)维护行业声誉和会员间的团结;(八)接受本会管理。第十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除第(五)项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销、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书、退出本会,注册会计师被取消会员资格或退出本会的,会员资格终止,并由本会公告。第四章 会员大会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具体方式由理事会决定。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分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其中,个人会员代表分为执业会员代表与非执业会员代表。每一团体会员推选1名团体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应当具有合伙人身份。执业会员代表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按注册会计师人数30%的比例推选。执业会员代表人数不足1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推选。执业会员不得重复推选执业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执业会员代表、非执业会员代表的条件、产生办法及非执业会员代表名额等由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评价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权利、义务办法由理事会规定。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代表缺额由所在团体会员补选。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始得召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由理事会宣布大会延期,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的大会出席会议的人数仍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本章程;(二)选举、罢免非政府部门委任的理事;(三)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中的选任委员;(四)审议通过行业发展规划;(五)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六)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和监督委员会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会长提议;(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 (三)十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议;(四)理事会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获得出席大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通过。大会表决除一般程序性事项外,其他事项表决均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二十四条 执业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情况应当及时在本会网站公示。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整理会议文件并经会长签发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本会网站公告。第五章 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机构,职责如下: (一)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出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成立人才培养基金;(五)提出行业市场规划,拓展行业新业务; (六)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 (七)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八)确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九)审定本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受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对入会、执业注册等事项的申诉并责成秘书处重新处理;(十一)受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对任职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惩戒决定的申诉并责成秘书处在重新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惩戒决定;(十二)决定注册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十三)提出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草案,审定本会预、决算; (十四)审定本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十五)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其执行;(十六)聘任、解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以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十七)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十八)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23名,由下列成员组成:(一)市财政部门委任的理事。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委任理事应包括秘书长、行业党委书记。两者发生变更时, 委任理事则自然替代。委任理事可考虑从行业中的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领军人才中选择。(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选任理事,包括执业会员理事和非执业会员理事,其中,执业会员理事包括连续三年累计业务收入排名深圳市前6名的团体会员,依照选任理事的条件自行推选一名理事。每一个团体会员不能拥有超过一名本届任期理事。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届满前5个月应当组成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备换届选举工作,并在上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职责等由理事会规定。第三十条 选任理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本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二)执业会员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最近连续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的经历;非执业会员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最近连续在深圳市从事与本行业相关工作的经历;(三)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四)近3年内本人无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职务行为或经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八)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理事实行问责制。选任理事任期届满应书面向会员(代表)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在本会网站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本会公告:(一)从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不再继续在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的;(二)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连续6个月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三)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职务行为或经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惩戒的;(四)经理事会认定,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会章程的;(五)经理事会认定,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牟取利益的;(六)经理事会认定,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七)本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的。当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两名及以上理事时,应由相关理事自行协商,只保留一名,其他理事应辞去理事职务。当理事会选任理事出现空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空缺政府委任理事由市财政部门委派。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每2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在双月的最后一周。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理事会会议通知、议程和主要会议材料应由秘书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理事,并抄送市财政部门、监督委员会、行业党委。理事会会议议程中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或者表决。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获得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始得通过。其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应获得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始得通过。理事会审议的事项,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员有权就专门事项查阅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秘书处应当配合。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表决结果,应当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并在3个工作日内经会长签发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由秘书处根据签发的会议纪要,形成文件并经会长签发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监督委员和行业党委。第三十五条 本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行业工会主席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本会会员代表经会长批准可以旁听理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人选由行业党委考察推荐并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会长、副会长人选原则上应当从留任的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是中共党员身份的,任职期间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入秘书处党组织管理,参加秘书处党组织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人选由秘书处办公会议推荐,理事会聘请。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二)签署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三)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对外代表本会;(五)提名秘书长人选和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提议解聘秘书长;(六)接受监督委员会和行业党委的质询、监督;(七)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书面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必要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进行罢免。新组成的理事会应当在任期开始前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的会议由同届监督委员会主任主持。第三十九条 会长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按时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及时签署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文件,依据本章程监督、检查秘书处的工作。第四十条 理事会下设注册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理事会理事(不含会长、秘书长)、本行业内及境内外相关知名专业人士组成。专门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选任理事担任。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由理事会制定。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专业服务的需要,可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专业技术研讨,为会员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援助服务。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本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及境内外相关知名专业人士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产生。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六章 监督委员会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是代表市财政部门和全体会员对理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委任的委员和行业内选任的委员组成。其中市财政部门委任的委员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行业内选任的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市财政部门委任的委员可考虑包括行业纪委书记。本会理事会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督委员会委员,行业纪委书记除外。第四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选任委员的基本条件参照理事会选任理事的任职条件执行。第四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7名,设主任1名。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市财政部门提名,监督委员会通过。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督委员会主任主持监督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市财政部门指定1名委员代为行使主任职责。第四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职责如下:(一)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履行职责的情况;(二)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监督建议,向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报告监督工作;(三)受理会员对理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意见和投诉;(四)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主任;(五)对本会预(决)算的编制及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重大的财务支出项目进行监督;(六)列席理事会会议、协会联席会议;(七)会员大会或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四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或列席理事会会议、联席会议时,应安排至少1名委员列席。监督委员会认为理事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偏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时,应与参会的政府委任理事协商并及时引导会议予以纠正。第四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获得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始得通过。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监督意见、建议等,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行业党委。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执行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对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建议等,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第四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本会公告:(一)任期内累计2次、或连续12个月不参加监督委员会会议、或不履行监督委员会委员职责的;(二)任期内因执业行为、职务行为或经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惩戒的;(三)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五)利用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牟取利益的;(六)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七)本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的。第五十条 当监督委员会选任委员出现空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政府委任的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市财政部门委派。第七章 秘书处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责如下:(一)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政策、制度;(二) 贯彻落实本章程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决议;(三) 组织实施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 为会员大会、理事会提供秘书服务工作;(五) 组织、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六) 对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解答或提出解决方案并负责实施;(七) 办理会员入会、执业注册、任职资格检查、业务监管、继续教育等业务;(八)组织深圳考区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工作;(九)协调、配合行业党委及其群众组织的工作;(十)根据理事会审议的预算标准,制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及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十) 理事会和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与第三十六条矛盾,具体由财政委决定)秘书长应当是财政部门委任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行业党委资格审查、考察合格并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行业党委资格审查、考察合格后,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每年度应当会同监督委员会、行业党委对秘书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2年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秘书长离任应当由理事会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如下:(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最近连续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深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熟悉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有关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熟悉协会的运作。掌握和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和责任心。副秘书长参照秘书长任职条件执行。第五十四条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监管专业人员。第五十六条 秘书处员工的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一)理事会应参考本市其他事业单位改制的做法和经验,妥善解决本会收回事业编制后的遗留问题,保障秘书处员工的合法权益。每届理事会任期开始,可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本会工作计划确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预算。(二)秘书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秘书处工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秘书处职工大会制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三)秘书处在制定起草秘书处员工薪酬福利制度时,应当征求秘书处全体员工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四)秘书处员工的薪酬福利应当与行业的发展相适应。但每年度的增幅不得超过行业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物价上升指数。(五)秘书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出差的,应当经过批准。其中:秘书长(含专职的行业党委书记)因工作需要加班、出差的,应报经会长同意;副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需要加班、出差的,应报经秘书长同意;行业党委、行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需要加班、出差的,应报经专职的行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工会主席同意,并通报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加班费、出差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秘书处员工薪酬福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在秘书处专职工作时间视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限。第五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履行秘书处的各项职责;(二)组织拟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三)向理事会推荐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部门负责人人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在秘书处编制范围内聘任秘书处职员和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四)签发本会除应当由会长签发的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五)签发会员入会、执业注册、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及行业自律惩戒决定;(六)代表本会与秘书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七)代表本会出席有关法律诉讼;(八)接受理事会、监督委员会、行业党委的质询和监督;(九)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秘书长每年应书面向理事会述职。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职责。秘书长连续4个月、副秘书长连续6个月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重新聘任。第五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办公会议制度。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主持。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组成。秘书处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周一召开。第六十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近期工作小结;(二)研究部署秘书处近期工作;(三)秘书处编制范围内聘任秘书处职员和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四)草拟秘书处员工薪酬福利制度的方案并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五)对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以下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六)研究决定预算内支出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费用;(七)研究落实理事会决策;(八)制作相关工作规程与实施标准等的建议;拟订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及其工作规程与实施标准等草案;(九)研究落实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交办的事项。秘书处办公会议应当就审议的所有事项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报送市财政部门、理事会、监督委员会,抄送行业党委及其群众组织。第八章 行业的党群组织第六十一条 行业党委是党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战斗堡垒,在行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行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行业党委书记是财政部门委任理事。行业党委设立行业纪委,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行业的执行情况,加强行业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行业纪委书记是监督委员会的财政部门委任委员。 行业工会是行业党委、上级工会领导下的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本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团委是在行业党委、上级团委领导下的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广大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本行业青年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第六十二条 行业党委及其群众组织的工作应主动配合、服务行业规范管理与和谐发展,要与协会的业务工作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活动安排等方面实行全面融合、对接。具体办法由行业党委与理事会、秘书处共同商定。行业基层党群组织负责人中的专业人士应积极参加理事会理事竞选,参加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第六十三条 行业党委及其群众组织应当就本组织涉及行业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与理事会、秘书处沟通、协调,理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配合、支持。第六十四条 行业党委及其群众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秘书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同(或类似)级别岗位的待遇。第六十五条 行业党委及其群众组织的经费由协会预算安排。第九章 联席会议第六十六条 本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召集、主持。联席会议由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行业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行业工会主席、行业团委书记组成。会长、秘书长、行业党委书记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三者不得兼任。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的下旬。第六十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秘书处近期工作小结;(二)行业党委、行业工会、行业团委等的工作通报;(三)研究、部署本会近期工作,协调行业党委、行业工会、行业团委等的工作;(四)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制度、工作流程等草案,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五)研究决定会员执业注册、任职资格检查、行业自律惩戒决定;(六)根据理事会审议的预算,研究决定秘书处的编制;(七)研究决定秘书处员工的薪酬福利制度;(八)研究预算外支出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费用,向理事会提交审议;(九)对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2年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秘书长提议理事会解聘。(十)研究落实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建议等;(十一)研究落实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交办的事项。联席会议应当就审议、研究的所有事项制作会议纪要并经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应报送市财政部门、理事会。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制定。第十章 诚信建设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行业管理规定,建立以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守法经营。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及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时间、场地等的保证。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制定审计计划,或者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二)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或必要的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四)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要财务会计处理违反规定而未予以指明或披露,或者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五)未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六)未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工作底稿;(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一条 本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本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检查事项的秘密。第七十二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章程和各项行业纪律,不遵守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并载入诚信档案:(一)训诫;(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三)责令书面道歉;(四)行业内通报批评;(五)公开谴责;(六)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第七十三条 对撤销执业会员注册、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实施行业自律惩戒的,应由秘书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联席会议作出惩戒决定。秘书处应当就调查结果征求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惩戒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会员对调查结果、处理决定、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申诉。会员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撤销执业注册,并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七十四条 会员惩戒制度,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十五条 执业会员应接受本会的任职资格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满3年的;(四)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五)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六)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七)年检年度内年龄超过70岁的;(八)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考试不合格的;(九)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注协规定的其他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第十一章 经费、会计审计与清算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其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行业服务经费,行业的党群组织活动经费,本会日常办公经费和秘书处人员薪酬福利支出。理事会应当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收回本会事业编制后的遗留问题。第七十八条 加入本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交纳入会登记费。办理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交纳转所费。本会会员应当交纳年度会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本会会员应当交纳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费,具体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会代收代缴。第七十九条 本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本会财务、会计制度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八十条 本会经费实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和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应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秘书处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岗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明确财务责任人。本会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及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批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应应严格执行协会收支预算。对超预算项目或金额的收支事项,应经理事会批准。第八十一条 本会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说明,并经理事会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聘请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规定。第八十二条 本会出现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需要解散(或分立、合并)时,理事会应在3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有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秘书处工作人员代表和会员代表参加。本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清算组的职权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行使。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会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清算财产在结算秘书处员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遣散、安置费用,支付欠缴税款,清偿本会债务,支付清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上交国库或移交市财政部门。清算结余的财产不得对本会会员和秘书处员工进行分配。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 本会英文名称及缩写:Shenzhe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ZICPA) 第九十条 本会法定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楼。第八十五条 本会官方网址:http:/www.szicpa.org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深圳分所。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合伙人,除有特别说明外,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深圳分所负责人。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授权理事会解释。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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