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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制造检验员证换发证考试基础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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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制造检验员证换发证考试基础部分.doc

    检验员证换发证考试大纲一、基本法律法规、抽样理论、数据修约(一) 质量法规1 教材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TBT协定2 内容产品定义及质量监督范围 产品质量法(以下未注法律名称的均为本法条款)第2条,第15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产品质量监督规范要求与管理 第15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 第19,20,21,25条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复检(复验)、复查及两者的区别 第15,17条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要求 第26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标识标注要求 第27条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的瑕疵与缺陷 产品瑕疵是指:(1)产品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3)产品有使用价值。这样的产品为有瑕疵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给出了定义;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与复审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7条,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年。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的实施与对标准实施的监督 标准化法第14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25条、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计量法第9条及其条文解释、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条文解释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4. 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加强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5.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6. 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已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 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7.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 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8.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 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仲裁检验与质量鉴定的受理、程序,两者之间区别与联系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两者之间区别与联系:仲裁检验申请的受理部门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通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质量鉴定需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承担仲裁检验的必须是法定检验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可以是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仲裁检验必须经过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需经过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选择法定技术机构出具检验或试验报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三种形式 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二)抽样理论 1教材 GB/T2828.1 GB/T14437 2内容接收质量限AQL概念 GB/T2828.1抽样特性曲线(OC曲线)弃真概率、存伪概率、检验功效概念及计算小概率事件原理在抽样检验中的应用(1)在抽样检验中,将合格批误判为不合格所犯的错误称为弃真错误,犯弃真错误的概率称为弃真概率,记为a,它也称为生产方风险。 (2)在抽样检验中,将不合格批误判为合格所犯的错误称为存伪错误,犯存伪错误的概率称为存伪概率,记为,它也称为使用方风险。(3)将不合格的监督总体(实际不合格品率p高于p0 )判为不通过的概率(即正确判定的概率)称为检验的功效。存伪概率越小,检验功效越高。(4)小概率事件原理设0 为一原假设,1 为一与其对立的备择假设(也称对立假设)。构造一个随机事件A,当原假设0成立时,随机事件A以很小的概率发生,该事件称为小概率事件。一般来说,在一次试验中,小概率事件不应该发生;若发生了,否定原假设0 ,接受与其对立的备择假设1 。将小概率事件原理应用于质量监督原假设0 :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p不高于 p0 (p p0)备择假设1 :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p高于 p0 (p > p0)随机事件:“从监督总体中抽取n件产品,这n件产品中含有d件不合格品,d不小于不通过判定数”( d Re ,相对于原假设0 此为小概率事件)。在一次抽样检验中,若小概率随机事件发生了,则否定原假设0 ,接受与其对立的备择假设1 (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p高于 p0 )。监督检验抽样方案的检索 GB/T14437(三) 数值修约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与判定方法 1教材 GB8170 GB1250 2内容掌握数值修约方法数值修约计算掌握全数值比较法与修约值比较法的使用时机和使用方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一)考试知识点:1、统一文书中与检验机构有关知识的掌握情况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样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样品的处理相关知识规定(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1、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4、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5、关于质检机构统一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文书的通知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及编制说明8、检验报告最新格式、编制规范以及结论用语(08年11月版)关于印发监督检验报告格式的通知(苏质技监监函200854号)(三)主要内容1、抽样抽样地点: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抽样条件:抽样人员要求,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出示相关证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即检验员证。出示相关抽查文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抽样方法:随机抽取,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注意随机不是随意,而是遵循一定的抽样方法。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要求,注意,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注意抽取备份样品。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抽样方法标准或者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或者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即标准中规定了抽样基数的,原则上执行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抽样基数的,要根据行业情况、生产情况及一般的库存情况确定抽样基数。样品的生产时间:一定要是近期生产的,抽样人员必须仔细看清楚产品的生产日期,一是防止产品不在保质期内,主要是针对食品等不宜长期存放的产品,切不能将企业过期变质的产品抽回来,以前出现过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在产品执行标准出现更替时,抽过去的产品很可能就不能满足新标准的要求。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旧标准变更时期抽样工作,尽量抽执行新标准的产品,但如果企业只有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则应按旧标准检验,当然过了过渡期除外。样品的保存:主要包括一是样品必须有防拆封措施,二是必须满足样品的贮存条件,该冷藏的要冷藏,该通风的要通风,还有的要密封,主要是指易挥发的一些产品,当然还有做好防潮防火,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保持样品本来的状况,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可信。样品的携带,除大的机电产品等却因无法运输在现场检以及体积较大确实需要企业送样的外,一律由抽样人员带回样品,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企业送样或者干脆不带回,或者少带,这里的样品,包括备份样品。需要送样的须事先取得任务下达部门的同意。其他有关要求抽样单的填写,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的签名。样品的确认,所抽样品必须经企业签字、盖章确认。抽不到样的证明,对于部分关停并转企业确实抽不到样的必须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拒检的认定:1、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被抽查企业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检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拒检论处; 2、抽样完成后,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抽查文书的处理,抽样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抽查通知书、抽样单三日内上交任务下达部门,同时将抽查通知书寄送相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份样品的处理:一是抽查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三个月,二是到期后应退还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严格强调,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退还企业样品。在抽查工作中一旦出现企业名称改变的一律停止抽样,待下达任务部门核对不重复后再行抽样。不得抽样的几种情况1、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2、被抽查企业无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3、产品未经检验合格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你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5、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6、有证据证明产品用于出口的,这里应是全部用于出口7、产品标有试制或处理字样的8、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要求的、9、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超过六个月的(凭抽样单或检验报告)10、检验人员证件不全的、11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抽样的12、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执行抽样任务13、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检验人员还要注意该企业是否按规定取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进入查处期限还没有领证的非法生产企业,一经发现须在第一时间通报相应市局稽查部门。已经进入查处期的未获证企业不得抽查,已获证但证书过期企业视同无证,不得抽查。企业有权拒绝抽样的情况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2、抽样人员姓名与抽查通知书不符的;3、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的;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5、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两个严禁严禁事先以任何方式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企业参与接待工作2、检验(1)检验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明示标准企业质量承诺:产品标识、产品说明、购销合同、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明示担保条件当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判定依据。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监督抽查判定依据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凡作废或尚未实施的标准,均不得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2)样品的检查与管理样品的接受:检查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并与抽样单核对,对于食品等特殊产品还要注意是否在保质期内。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状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区分检测样与备份样,加贴标识入库,并将备份样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存样品的分发与领用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整个流转过程要安排专人负责,能够制作盲样的应制作盲样,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对于部分特殊产品,为防止样品过期变质,应加快检验进度,并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企业(3)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4)检验过程制定现场产检验规程检验机构不得允许受检者擅自进入检验现场监督检验应当实行盲样检验,无法进行盲样检验的除外检验工作人员不得与受检者进行可能影响本次监督检验公正性的联系,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和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分包应当在制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丢失或其他情况知是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有充分的证明材料对需要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检验结束,须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要求齐全,数据准确无误,结论明确,不可出具假报告。(5)检验结果检验结束要及时发送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数据变更检验结论将检验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隐瞒、隐匿、瞒报、虚报检验名单、检验批次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比如说推荐产品、做广告、监制产品等等检验结果汇总要准确。(6)异议处理复检的有效期:15天,即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日内答复异议受理单位: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复验方案:原方案,复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复验样品:备份样品,注意不得重新抽样,无法复验要事先讲明,微生物无法复验(详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费用:复验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检验机构承担复检与复查的区别3、抽查文书的使用4、上报材料的有关要求下达任务的时间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任务完成上报时间为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逾期完不成任务的检验机构其下一季度任务暂缓下达,检验机构工作拖延时间较长、工作质量较差、企业反映较多的,取消下季度任务。检验机构上报检验结果须包括以下内容:1、省局汇总软件导出的数据库(不合格项目需有检验值、标准值、标签,标签项目仅写缺项和错项),汇总软件使用说明另发,凡填写错误或不符合要求者一律退回重新录入,逾期不上报则不纳入省局汇总,视为不按时完成任务;2、检验工作总结(须以单位文件形式上报,加盖单位公章);3、新闻稿(每个产品一篇);4、抽样单;5、检验报告(按合格、不合格分开放并按照数据库的顺序排列整齐,报告中须附抽样单复印件);6、较好较差企业名单(格式详见附表);7、拒检企业认定表(须有市局盖章确认);8、未抽到样企业证明材料(统一纸张大小)。工作小结的撰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时间、产品概况、检验概况、存在问题及不合格原因(分项目写,要有具体数据,存在问题及不合格原因需写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出现该问题的产品数量)、对人体或其他方面的危害、消费指南(购买和使用)、整改建议。新闻稿的撰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时间、产品概况、检验概况、存在问题及不合格原因(分项目写,要有具体数据,存在问题及不合格原因需写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出现该问题的产品数量)、对人体或其他方面的危害、消费指南(购买和使用)、较好较差企业名单及认定依据。对需要曝光企业应确保企业知道检验结果并超过15天异议期。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检验结果。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检验人员还要注意该企业是否按规定取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进入查处期限还没有领证的非法生产企业,一经发现须在第一时间通报相应市局稽查部门。已经进入查处期的未获证企业不得抽查,已获证但证书过期企业视同无证,不得抽查。5、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编制说明抽查规范不同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的普适性管理规定,它是根据每一类具体产品自身特点、质量要求和监督检查要求,对该类产品的抽查重点、产品分类、抽查依据、抽样规则、检验要求、判定方法等制定的技术性规定。每一类产品对应制定一册抽查规范。制定的抽查规范基于产品标准,还包含了监督抽查自身工作内容,有四个基本思想:一是检验的产品对象有所不同。企业出厂检验的对象是生产出的还未经检验的产品;政府监督抽查的对象是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不同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由于现行的产品标准多为生产型标准,主要从生产产品的角度制定标准内容,许多缺乏第三方监督检查或买方购货验收检查方面的贸易型规定。因此,政府监督抽查产品与企业出厂检验产品的做法上不完全相同,需要引入一些产品质量监督类标准或简便科学方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二是检查产品质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企业产品出厂时的抽样检验主要目的,是验证生产出的产品是否符合预期的目标或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政府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主要是检查企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规定、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和质量承诺。因此,从更关注安全性、技术性和诚信性的目的上看,政府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要更为全面,除了包括产品明示担保外,还包括了默示担保。三是检验项目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更广泛,有的还是为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成本及提高效率积累数据;而政府监督抽查则更关注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质量指标。因此,政府通常要选择产品中的部分最重要的检验项目进行监督抽查。四是政府监督抽查还有自身的一些要求。如,要通过监督抽查来评价产品质量总体状况,需要制定汇总分析的产品分类方法和分析方法;要综合判定被抽查产品的质量优劣,分辨质量问题及轻重程度,需要制定有关判定和判别原则;多年的抽查实践也发现一些需要协调或解决的抽样检验技术问题,例如,一些产品现有的检验方法不尽统一,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判定方法缺失,抽样检验有关规则的透明度不太高等等。这都需要制定系统、科学、操作性强的监督抽查技术规范,使监督抽查更加科学化、统一化、规范化、公开化。以上这些思想都贯穿于制定的抽查规范中。下面以几个产品抽查规范为例进行说明。(1)明确界定了每一类产品的抽查范围参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服装第1条适用范围规定。非发酵性豆制品监督抽查范围包括豆腐,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豆制品和腐竹等。服装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西服、大衣、西裤、衬衫、休闲类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羽绒服装等机织类服装。这种对产品监督抽查范围的明确界定,使抽查产品品种明确和重点突出,有利于不同部门组织抽查产品的统一规范,有利于企业了解监督抽查产品的范围和重点。(2)监督抽查产品的分类及代码进行了系统化规定这一系统化规定主要是解决监督抽查产品分类不统一的问题,为抽查产品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奠定基础。抽查规范将产品划分为三级。第一级分为7大类产品,包括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汽车及相关产品、信息产品,代码分别为1、2、3、4、5、6、7。每一大类产品又划分第二级分类产品,由3位数字作代码。例如,粮食加工品是食品大类中的一个二级分类产品,其代码为101,第一位数字“1”代表食品大类,后两位数字“01”是粮食加工品的代码;豆制品的二级产品分类代码为106,后两位数字“06”是豆制品的代码。二级分类产品又细分第三级分类产品,例如,豆制品细分为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发酵性豆制品两个三级分类产品,它们的第三级分类代码分别为106.1和106.2。监督抽查产品仅做三级分类,不再向下细分。例如,非发酵性豆制品中包括豆腐,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豆制品和腐竹等更具体的产品,统一归属于非发酵性豆制品。如仅抽查豆腐,也使用非发酵性豆制品的代码106.1。抽查规范主要以第三级分类产品编制,个别的以第二级分类产品编制(如服装)。抽查规范代码编制方法举例说明,如非发酵性豆制品抽查规范代码为CCGF106.1-2008,其中,CCGF是“抽查规范”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缩写,106.1对应非发酵性豆制品的代码,2008是年代号。每类产品的代码见第一批抽查规范目录,参见非发酵性豆制品抽查规范第2条产品分类。(3)制定企业规模统一划分标准对不同经济规模企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是监督抽查常用的方法,以往不同部门、不同产品的企业规模划分不统一。这次抽查规范作了统一规定,统一按每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该类产品年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为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参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服装的第4条规定,如,非发酵性豆制品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800100且800100(4)进一步明确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将每一类产品的默示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规定)和明示担保(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和质量承诺)明确作为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例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第5条所规定的,既有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又有 “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规范抽样的要求抽查规范对抽样相关的产品型号规格、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样品处置方法、抽样单及不同地点抽样等都作了规范的详细的规定。以非发酵性豆制品为例,在第6条规定中,根据产品的卫生安全性特点,规定了“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非发酵性豆制品。”;补充规定了“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的随机抽样方法;对“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等内容写入了条文;规定在抽样同时,应“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非发酵性豆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组织监督抽查的都是第三级分类产品,通常对具体企业抽查时,仅抽查企业非发酵性豆制品中的一种或二种产品,但要记录的是企业生产非发酵性豆制品这一类的销售总额;若组织监督抽查的是第二级分类产品(如107茶叶,303水泥),要记录的是企业生产第二级分类产品的销售总额。这是以企业产品销售额加权统计抽样合格率的基础。(6)科学务实的规定检验要求在产品抽查检验要求的规定上,突出了一种全新的原则:突出重点检验项目,区分项目重要程度,统一检验方法,解决易混淆或不明确的检验问题。第一是突出重点检验项目。每一册抽查规范都列出了产品重点检验项目,并分为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标识质量检验项目。对多数产品标识质量检验项目还突出重点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如复混肥的标识质量检查规定,见复混肥CCGF401.1-2008的表6。第二是区分项表6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项 目标准要求养 分 含 量产品名称应符合GB 183822001中7.1规定。总养分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总养分或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为25%、30%、40%时,视为25.0%、30.0%、40.0%。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单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X-0-Z。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不得在包装袋上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若标明其他添加物,应明示各添加物含量,不得与主要养分相加,且应标明企业标准。含氯标识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时,应标明“含氯”或“含Cl”,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标准号标准号应符合GB18382-2001的规定。目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总体上将产品检验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分为极重要质量项目(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一般质量项目(C类),有的产品还对一些关键项目作了不合格程度分类。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的质量项目分为了A类和B类,纸巾纸的质量项目分为了A类、B类和C类,服装的甲醛含量规定为B类项目,若超标100%及以上就为A类严重不合格。第三是明确检验方法。产品每一检验项目都明确规定了依据标准和检测方法,有的还根据产品不同特点对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服装第7.3条规定的检验取样部位和方法;肉制品中规定了诱惑红测定方法。第四是细化了产品检验有关要求或应注意的问题。如,服装第7.4.1款规定“含有氨纶的产品可将氨纶拆出后检测。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旅游鞋第7.3.2 款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检验规定,“鞋面、鞋衬里、鞋内底材料能分开的,分别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分别表示;鞋面、鞋衬里无法分开的鞋帮按整体进行检验;鞋衬里、鞋内底是同一种材料的只需检验一个部位。” 非发酵性豆制品第7.3.3款规定“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GB/T5009.52中的方法”。(7)判定原则抽查规范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判定原则,特别是对不合格产品的问题及严重程度判别更加准确、清楚。一是对产品实物质量、标识质量和综合检验结果分别判定。二是依据前述的检验项目重要程度分类,对不合格的要判定不合格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不合格、较严重或一般不合格、轻微不合格。三是产品标识质量检查规定为,对标识重点内容及严重质量问题应检查判定,轻微质量问题采取说明并提示改正的方式。参见服装的第7.2条规定和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第8.2条规定。(8)异议处理复检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检验的特点和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方式,规定出现产品质量异议时的复检方式,大体分为三种:以证据证明与被检者确认;需要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一些无法进行复检情况的说明。(9)产品抽样合格率统计方法(一)产品抽样合格率分类。对于一种产品(第三级分类产品)而言,可分为产品批次抽样合格率,产品实物质量批次抽样合格率,产品实物质量批次销售额加权统计抽样合格率。对于包括几种产品的大类(或总体)产品而言,可分为产品批次抽样平均合格率,产品实物质量批次抽样平均合格率,产品实物质量批次销售额加权统计抽样平均合格率。监督抽查中,需要用产品抽样合格率来表明或评价一种产品或大类产品质量状况的,应采用“产品实物质量批次销售额加权统计抽样合格率”或“产品实物质量批次销售额加权统计抽样平均合格率”,并统一使用“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或“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平均合格率”的称法。简言之,就是以“产品实物质量”计算抽样合格率,大类产品表述为“抽样平均合格率”。(二)销售额加权统计抽样合格率计算方法。每一种“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的计算方法是,该种被抽查产品中实物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该种产品销售额之和与全部抽查产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该种产品销售总额的比值的百分数;统计包括几种产品的大类“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平均合格率”的计算方法是,几种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的算术平均值。对于监督抽查中经常采用的不同企业规模、不同地区产品抽样合格率的统计计算,也统一采用以销售额加权的“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统计计算方法同上。以大型企业统计计算为例,每一种产品大型企业的“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的计算方法是,该种被抽查产品中实物质量合格的大型企业上一年度该种产品销售额之和与全部抽查产品大型企业上一年度该种产品销售总额的比值的百分数;统计包括几种产品的大类产品中的大型企业“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平均合格率”的计算方法是,几种产品的大型企业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的算术平均值。(三)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记录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目前主要是在抽样时,通过查看企业报表并由企业出具证明等方法获得。省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生产企业信息库,通过连通本部门的企业质量档案或有关统计部门数据等方法,掌握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情况。二是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的应用。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在宏观上具有统计评价意义,它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与抽样数量有关。当产品抽样数量较多时,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有较强的计算统计意义,能够较充分的表明或评价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当产品抽样数量较少时,如要采用它来表明产品质量状况,要考虑它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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