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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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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ppt

    第四章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汇付,(一)概述 是买方主动将款项汇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实践中,买方一般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卖方,银行仅仅起到付款中介作用,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具体操作买方(汇款人remitter)将款项交给买方所在地的银行(汇出行remitting bank),由该行将款项给其在卖方所在地的关联行(汇入行paying bank),并由此行付款付款给卖方(收款人payee)。通常采用之三种汇付方式票汇、信汇和电汇(示意图),一、汇付,汇款方(进口商),汇出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款方(出口商),1货物,货款2,银行汇票3,4票汇通知,4票汇通知,5提示付款,6兑付,票汇示意图,7付讫通知,一、汇付,汇款方(进口商),汇出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款方(出口商),1货物,货款2,回执3,4汇款通知(信件电报电传),6收款,5汇款通知,7付讫通知,信汇电汇示意图,一、汇付,(二)汇付特征与作用 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货款取得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卖方风险很大 较少使用,一般适用于小金额的支付或是货款的尾数或佣金、保险金等 成本最低,在卖方可以信赖买方的情况下,可采取,二、托收,(一)托收概述托收,即委托收款,是由卖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一般运作程序:1、根据进出口合同规定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并明确规定进口商是采用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2、卖方根据合同发货后,应立即办理托收申请,并开立汇票连同全套装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收款;3、托收行把委托书、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交国外代收行,委托其向买方收款;4、代收行审查委托书及有关单据,如无误,即通知买方并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二、托收,5、买方在认定代收行所交单据与合同相符后,即可依托收的方式,付款赎单,或在汇票上承兑,到期付款赎单,或直接在汇票上承兑后赎单,汇票到期后再付款;6、代收行收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收到转账通知后把货款付给卖方。托收当事人有四个: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收款的人,通常是卖方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代为收款,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买方所在地银行付款人(drawee):汇票受票人,指代收行对之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汇票上的付款人,通常是买方,二、托收,出口商(委托人/出票人),托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进口商(付款人/受票人),1货物,即期或远期汇票(附装运单据)2,7付款,3托收指示书(附单据),5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4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托收示意图,6通知(划账),托收委托书 指示书,二、托收,(二)托收种类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收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指示银行只在买方付款或承兑时才给出其单据,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见票时全额付款),远期付款交单(买方须在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才可取得票据),买方只须承兑汇票即可取得单据(不利于卖方,有可能钱货两空),二、托收,(三)托收的特征与作用 借助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受托向付款人(买方)收款,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逆汇法支付方式,买方只在卖方已经交货的情况下才将货款付出,主动权在买方手里卖方风险大(买方破产不付款时,负担运费、仓储、保险费等;承兑交单时,承兑后取得货运单据提货携款潜逃,此时卖方可能钱货两空)跟单托收时,银行交单的前提是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作保证,因此,在卖方未获得付款或承兑时仍然控制货运单据,从而控制货物对卖方也有一定保障 托收对于买方比较有利:便于资金融通;不必像信用证一样还需像银行缴纳开证保证金,可以减少费用。卖方基于争取客户同意使用此种方式。,二、托收,(四)托收的法律调整1、托收统一规则目前,托收行为适用的是国际商会1979年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URC),经过实践,国际商会于1995年修订发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生效。URC522性质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URC522中明确规定应在托收指示中注明遵循URC522.,二、托收,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URC522)(1)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委托银行代为收款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与双方的责任。委托书即双方代理合同。(2)托收行与代收行 委托关系,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代收行可以由委托人提名,未题名时,托收行有权自行指定代收行。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和规定的时间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并应于遭到拒付时及时通知托收行。,二、托收,(3)代收行和付款人无合同关系。代收行只是受托以托收行代理人身份向付款人收取货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只能由委托人根据其与付款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向付款人追索。(4)委托人与付款人合同关系。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代收行与委托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代收行是委托行的代理人,若代收行超出代理权限行事导致委托人受损失,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托收,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答案:C,例,二、托收,3、银行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即期汇票,代收行应毫不迟延地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需要承兑的,代收行应及时作承兑提示,同时必须在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做付款提示。(2)及时交款义务银行在收到货款后应当毫不迟延地向委托人解交货款。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仅向托收行汇付收妥的款项。(3)及时通知的义务银行应及时将托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通知委托人URC522第26(3)条:a.付款通知: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b.承兑通知: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承兑通知;c.不付款或不承兑的通知:提示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据以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无延误地寄送通知。,二、托收,(4)审单义务(与信用证审单不同)银行在接受委托后,应审查并确保汇票和货物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内容在表面上一致。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不一致,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方式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二、托收,4、银行的责任与豁免(根据URC522)银行与货物及货款的收付无关,不能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并且银行无需对货物负责。其责任与豁免如下:(1)检验单据URC522第1213款。只做形式审查(托收行与代收行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单据表面上一致即可;承兑交单时,提示行或者代收行在通知拨款之前,只负责查看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确,但对其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2)延误URC522第14款规定:“(1)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2)银行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二、托收,(3)不可抗力免责URC522第15款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4)拒付与拒绝证书URC第26款规定:“提示行(有可能是代收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据以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无延误地寄送通知。提示行应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不付款通知和(或)不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该项指示,代收行或提示行可将单据退回给向其发出指示的银行,而提示行方面不承担更多的责任。”,二、托收,URC第24款规定:“托收指示对当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的有关拒绝证书应有具体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程序)。银行由于办理拒绝证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将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即除非托收指示书中有明确指示,否则银行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二、托收,(5)对受托方行为的免责URC第11条规定了“对被指示的免责”,具体规定为: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说明:11(1)(2)款要结合银行义务来看。当代收行没有履行基本通知义务时,根据11条,托收行可以免责。但委托人(卖方)仍然可以要求托收行以托收行名义向代收行提起赔偿诉讼(原因是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人与代收行却无合同关系。建议方法:可以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此种情况下托收行代为起诉的义务),二、托收,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出口3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B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URC522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A公司承担责任B 当B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 代收行应无迟延地向托收行通知B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D 当B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答案:C(注意A项,代收行此时免责,但可以协助起诉),例,二、托收,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达公司)与美国万隆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万隆公司的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申达公司发运货物后,于2000年1月14日将开证行为联合国民银行的汇票、提单、发票等单据交给了香港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并填写了给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委托书。委托书载明按照国际商会URC522办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制作了汇票提示清单并载明托收方式为DP。在寄送汇票提示清单及单据时,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本应将汇票提示清单及单据寄至其在美国的代收行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却错寄至了美国的佛罗里达州银行。佛罗里达州银行收到上述单据后,不顾汇票提示清单载明的付款放单的规定,在美国万隆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将提单等单据径直寄给了美国万隆公司。而后者凭非正常的途径取得的提单提取了全部货物,并无理拒绝向申达公司付款。为此,申达公司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托收业务中有过错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于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问:本案中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二、托收,LEGAL ISSUE:汇丰银行的行为(将单据寄错代收行的行为)是否属于URC第14款中的延误免责情况。URC522第14款规定:“(1)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2)银行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无过错)URC522第9款规定:“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第14款并不包括银行有过错未合理谨慎办理业务的情况。所以,汇丰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分析,三、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1、概念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在一定的金额和时间内凭规定的单据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2、性质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附规定的货物单据,到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卖方通常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银行就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所以,信用证对卖方而言是最安全的一种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三、信用证,3、信用证出现的实践需求国贸实践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时卖方担心买方拿货后不付款,因而不愿意先将货物交给买方;而买方也害怕货款付出之后拿不到货不愿先付款。先履行义务者丧失信贷利益卖方将货物交运后至买方提货付款需要较长时间,使得卖方缺乏流动资金;而买方在付款后至未拿到货中间的这段时间也会影响到资金周转托收中的承兑交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通常卖方在将货物交付运输后即取得货物单据,并且可以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卖方此时可以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向银行贴现,即可提前兑现货款;买方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物单据,提取货物,到了汇票到期时才付款,因而买方也可获得信贷上的利益。,问题是!,三、信用证,托收承兑交单存在的两个问题:银行贴现是基于买方最终会承兑并付款,如果买方信用程度不高,则卖方向银行贴现时银行未必愿意;(买方信贷利益可能没法实现)银行即使愿意贴现,但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作为持票人的银行则只能根据票据记载,向作为出票人的卖方追索。(卖方信贷利益也无法保障了)问题无法根本解决。进而需要一个在资金和信用上更为强有力的第三方银行出面,代替买方作为卖方所开汇票的付款人,并保证只要卖方按信用证上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装运单据,银行即以自身的信用保证付款。,银行信用-对卖方最有利,三、信用证,(二)信用证基本运作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买方有义务如约开证。(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条款)2、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经银行审核同意后,该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申请人通常要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担保,有义务支付开证手续费。(买方申请开证,千分之一点五)3、开证并转交。开证行开证后,通过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通知行有义务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有权利从开证行取得报酬。信用证很少由开证行或申请人直接寄交受益人,特别是在较大金额的交易中,受益人通常会要求通过通知行的专业核验来防止信用证欺诈。(通常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或转交信用证),三、信用证,4、受益人处理信用证。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对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三种处理:一是信用证如与货物买卖合同不符,则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二是如不信任开证行,可要求信用证保兑,这时开证行通常请求通知行保兑(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若该行加以保兑,则对受益人承担与开证行同样的义务;三是如受益人审核后认为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受益人就装运货物,备齐货运单据,开出跟单汇票,送当地议付行议付。,三、信用证,5、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则按汇票金额扣除信用证到期日期间利息,垫付货款给受益人。同时,将跟单汇票寄给付款行(通常就是开证行)索汇。议付行错误的付款行为(单证单单不符时),将导致其丧失对开证行的索偿权。6、开证行偿付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单据后,应审查单单是否相符,单证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开证行应向议付行偿还垫款。如果有任何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退单。若开证行错误地接受了单据,则丧失了对申请人的求偿权。7、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开证行在确认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并偿还议付行垫款后,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备款赎单。,三、信用证,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申请人付款赎单时也应严格审核单据。如果单单、单证之间有任何不符,申请人都有权拒付货款和拒收单据,即使开证行已偿付垫款也不影响买方拒付的权利。如果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申请人就得照付货款。若申请人不付款或不能付款,则开证行可以从押汇等担保中获得偿付,或从转让单据或提货拍卖中获得偿付,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支付赔偿。若单证相符而受益人交货与合同不符,申请人不能对开证行拒付,而只能依据合同向受益人索赔。,三、信用证,(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根据合同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买方,承担付款责任之债务人2、开证行(issuing bank)接受申请或自身主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买方那个所在地银行3、通知行(advising bank)接受开证行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卖方)的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关联行4、受益人(beneficiary)有权享受信用证上利益的人,卖方,支付关系中的债权人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开出的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非指定的(自愿的);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没有限制。,三、信用证,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在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自己保兑责任(承担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保证会被兑现的责任)的银行(可以是通知行)。7、付款行(paying bank)信用证上指定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作为付款行。8、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指受受益人转让而使用信用证的人。9、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委托,代替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付的款项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开证行资金集中在第三国使然)(指的是帮助偿付的意思,而非信用证上载明的付款行),三、信用证,出口商(卖方),进口商(买方),出口方银行通知议付行,进口方银行开证行,1进出口合同,2申请开证,10付 款,11赎单,3开出信用证,4通知,5装船,轮船公司,6交单,7议付,8寄单索汇,9偿付,12提货,信用证付款,示意图,三、信用证,(四)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受益人(卖方)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立之合同关系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买方有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基于开证申请书而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列明开立信用证的各项内容并支付手续费并提供担保;开证行若接受委托开出信用证,就承担了向卖方保证付款的责任,同时享有向开证申请人要求垫付的款项、收取利息和开证费用的权利;二者关系完全由开证申请书决定,该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之独立性),三、信用证,3、开证行与通知行委托代理关系,应受双方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约束通知行若在信用证上加保兑,则同时成为保兑行,其同时要承担保证兑现的责任4、通知行与受益人不存在合同关系5、通知行与开证申请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只是开证行的代理人6、开证行与受益人互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在信用证送达受益人生效时,双方就建立了一种互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个合同既独立于买卖合同,也独立于买方与开证行之间根据开证申请书建立的合同;在开证行按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也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已付款项。这是基于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身信用对受益人所作的付款保证,也是基于严格相符原则,因此,开证行对按信用证条款交单的受益人几乎绝对付款。,三、信用证,(五)主要的信用证种类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跟单:卖方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获得银行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基于卖方交付货运单据为前提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光票信用证用得很少。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一经开出并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的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修改,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在付款以后不得向受益人形式追索权。注意:目前,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已经被UCP600删除。,三、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保兑:凡是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保兑的,即为保兑信用证。保兑后,保兑行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不过对于受益人来说,在要求两家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方面,首先要服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先要求信用证上的付款行付款,除非付款行不付款,或者“信用证条款”规定应当由保兑行付款,才可要求保兑行付款。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即期:凡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开立即期汇票收款,银行保证见票即付的,为即期信用证;反之要求开立远期汇票收款的,为远期。且远期汇票要先经承兑才能获得付款。,三、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保证信用证或履约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其是开证行保证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凭证。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由此可见,它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其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指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理解备用信用证,三、信用证,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5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三、信用证,(六)信用证的法律调整UCP6001、概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从1933年国际商会(ICC)推出第一个UCP以来,几乎每隔10年就推出UCP的修订本(1951、1962、1974、1983、1993)。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新的修订本UCP600获得通过。是公约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性质上,UCP是民间机构(ICC)制定的商业惯例,非法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援引时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信用证上都会约定“本信用证适用UCP”。其被广泛尊重。,三、信用证,2、UCP600的重要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并进行了重大结构调整:(1)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第2条)和解释条款(第3条,该条合并了原第8条、第46、47条等条款的许多内容),从而对全文中用到的重要概念和一些杂项作了集中规定,更加清晰;(2)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即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三、信用证,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销信用证”、“货运代理提单”等;引入一些新概念,如兑付(Honour)、相符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审单期限:审单时间缩短,由原来的“不超过7个银行日的合理期限”改为“收单后翌日最多5个银行日”。改进了议付的定义UCP500第10条b款规定: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款项并不构成议付。UCP600改为: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三、信用证,UCP600第9条c项确认了第二通知行的存在,即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第10条f款明确否认了银行在其修改通知书中声称受益人某几天不表示拒绝即为承认修改的做法,体现了信用证对于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性质 修改了单据寄送的免责条款。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即必须向寄单行偿付。第17条a款规定:凡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老条款对此规定不明确。至于什么单据视为正本单据,该条款作了宽松规定。第18条a款i:发票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三、信用证,3、UCP600的主要内容(1)重要定义(UCP600文本第2条)相符提示、保兑、保兑行、信用证、兑付和议付等(2)信用证独立性原则(4条)(3)开证行的义务(7条)(4)保兑行的义务(8条)(5)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9条、10条)(6)单据审核(14条)(7)单据不符时的处理(16条)(8)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30条),三、信用证,中国银行应中国某公司申请,开出以美国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请求美国大通银行予以保兑。根据UCP600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免除了付款义务B.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成为了担保行C.大通银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中国银行的付款责任D.中国银行仅在大通银行履行了保兑责任后承担付款责任答案:C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开证行,属于独立的付款承诺,两家银行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并未免除开证行付款义务。受益人可以向任何一家要求付款,但有顺序要求。,例,三、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议付?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答案:A B C D,三、信用证,(七)信用证欺诈问题1、信用证欺诈 原因:由于信用证独立原则及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诸多免责,银行只负责单据,不负责当事人和货物的实际情况,这导致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机制的弱点进行诈骗的出现。常见欺诈手段:(1)开立假信用证即买方利用伪造、变造或窃取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信用证受益人,引诱其发货,骗取货物;(2)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即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使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效力大大减弱,通常用于买方骗取卖方的履约保证金等。通常表现有:本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生效、开证行须在货物经买方检验认可后付款等。,三、信用证,(3)卖方伪造提单骗取货款。(4)卖方通过恶意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清洁提单等方式骗取货款。2、欺诈例外原则(1)基本含义:若确有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而银行尚未支付货款时,买方可以申请法院签发禁付令,禁止银行向卖方付款。(2)评价:是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突破,一旦事后查明卖方没有欺诈,将对银行的国际信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该原则被滥用,甚至可能破坏整个信用证支付机制。(3)最早是在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于1941年在一个猪鬃交易案中首先采用,后来为英国接受,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确立该原则的立法文件。我国司法实践也采用该原则。3、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8-14条关于信用证欺诈),三、信用证,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A.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B.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C.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D.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答案:A B D买方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使得银行付款受制于买方的一定行为,FOR EXAMPLE,四、托收与信用证之比较,托收优点:费用低廉、手续简单迅速,方式灵活。缺点:商业信用,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尤其是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对买方更为有利。例如:买方在出口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如果这时卖方不同意,那么卖方只好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者把货物运回;再如,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买方不赎单,结果造成了滞港费、仓储费等,卖方没有收到货款并且无辜收到损失。因此,托收交易基础是买卖双方必须相互信任,托收的货物往往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交易的、非热销的货物,并且双方都有着减少手续费用、缩短交易时间,节约成本的愿望。,四、托收与信用证之比较,信用证(银行信用、单证交易、独立性)优点:将托收项下买方“凭单付款责任”,转化为由银行承担。由于银行信用更加可靠,并且银行资金也更加雄厚,增强双方的安全感(托收是:卖方开汇票,要求买方付款买方被动;而信用证是:买方委托开证行一定条件下向卖方付款貌似买方主动)。此外,银行利用自身声誉向外开出信用证而获得一定的开征手续费用,并且它所作出的付款承诺也是以卖方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以及买方的开证押金或质押为基础的(优越于“托收中的承兑交单”)。缺点:手续复杂,手续费相对较高。信用证方式结算也存在一定风险。因为是纯粹的“单证业务”,银行付款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不管货物,对于卖方而言,即使已经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履约,但如果制作单据过程中出现失误,可能遭到拒付。另外,卖方还可能因开证行资信不佳或收到虚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而遭受风险和损失。而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对方提交假单据或单据与货物不一致,同样可能蒙受损失。,四、托收与信用证之比较,二者选择究竟二者采用哪一种,往往取决于买卖双方在对自身收益与风险衡量基础上的谈判,以及与双方所交易货物的特点、交易习惯和相应法规密切相关。双方违约风险为0和一方容易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选择有可能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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