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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民法学》科目重点小抄精华打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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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民法学》科目重点小抄精华打印版.doc

    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3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120、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123、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主要是指损害赔偿的方法。12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25、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126、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127、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128、处分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129、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130、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13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132、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133、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134、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135、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136、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137、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138、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139、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140、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141、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14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3、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144、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45、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14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4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c1 y* 9 P' i5 _4 ?3 C/ l- N二1什么是平等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是否存在差别。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德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吴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分,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保持平等。同时,应该指出,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民事主体实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均等。(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B) p P5 U* % K3 z6 W  D2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其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即一方享有权利,也应向对方履行相应义务;对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同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无偿转移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等。应该指出,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关系,而不适用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 F3 s# 5 q) T; H. V: o T" N3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 A! W* 4 H# w, (1)自愿是指民事主题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然,当事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观念是社会道德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 f/ k3 T2 J" K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内容有哪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3 x# V7 ) e9 I8 p- R- 1 p三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何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在:(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虽与物发生直接联系,但它依然是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只有当事人的意志符合民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能确认并保护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大都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g  L8 ) Q0 Q6 m! _2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及产生的后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产生买卖法律关系。(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化。(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债务的清偿,使债的关系消灭。% t- v) U9 E/ v# b9 m  y: J3 t3简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6 X: h: K/ H g0 C( h(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A.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C.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A.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B.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C.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 r) 4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 可以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民法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广泛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由于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义务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当滥用权利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x; H0 J/ H4 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有何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3)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得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依法转让、放弃。' d* r0 5 F, T0 $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N+ J1 K! j) Z3 I1 " a" k" J(1)资格的平等性(2)范围的广泛性(3)内容的统一性(4)实现的可能性- x* d) R5 q+ h/ N+ p* b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征?6 _ , Z- E& U' w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_9 6 R' e" B% T- ;h4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t) O+ ' d( X  f( s* G/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T9 V; t" 8 u$ w 5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做出宣告。  6简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T" A# N7 j, U* m- j% z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2 n: O9 Z9 7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8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q7 H6 F1 y3 t" F9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即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由此产生如下具体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C+ e9 F8 o9 S0 M10简述宣告死亡被撤消的后果?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人可能还生存并重新出现,出现这些情况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对于此前已发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变动如何处理,有以下方法:(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他人不得主张无效;(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在,应予适当补偿;(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财产,可以不返还;(4)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被撤消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消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 ?1 D) L! v' n* , W11个体工商户有何法律特征?. q4 c5 ?( x; t* a个体工商户法律特征为:(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 O7 d. v9 J5 H$ l: q9 ; s. c12简述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民组成。组成合伙的公民都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在一起的。(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形式方可形成个人合伙关系。(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由于合伙人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还要共同经营。但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只投资并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的,也视为合伙人。(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V: E+ o8 K) L13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3 P2 _6 l, h0 ! N14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时合伙对外的连带债务也就转变为了内部的按份债务。% k0 J- b' 五1法人有何法律特征?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6 p$ U! 8 g7 p) 2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这些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 ?" Y$ " r; , d* ?# E9 g3 Y3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有何区别?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如下:(1)合伙的财产并未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的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2)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3)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4)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 s9 E2 n# g1 j/ K, C/ $ 8 4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较具有如下区别:(1)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消或解散时消灭。(2)法人不享受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婚姻、收养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人为社会组织,其享有权利能力是出自法律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较大限制。(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互之间呈现差异。5法人与公民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较有如下区别:(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 Z# O# h% K. - _1 c% r' - K6简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不同。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须有法人授权。而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U; g. n% |3 L7 t' a, p# D法定代表人对内是法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活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尽职或进行违法活动,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除法人承担责任外,也要视法定代表人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k  d% w! + . t7简述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1)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嫁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2)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由于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为创立人和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负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这种责任范围小于债务范围的情况,即为有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只是指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的成员的有限责任。同时,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指法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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