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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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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doc

    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根据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日常考核工作。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三、考核范围:所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四、考核周期:定期考核,每两年考核为一考核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前完成。五、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六、考评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办公室对考核不合格医师提交医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七、建立医师档案,结合工作实际随时记录医师各种执业信息;医师考核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平时工作,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考核流程。 关于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通知各有关科室: 为了加强对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邯郸市卫生局2008478号文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及考核分设机构。成员名单如下:一、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主 任:乔明忠副主任:孙英江委 员:郭兰柱、冀同振、刘忠山、吴秋俊、马 平、候梅月 罗爱玲、孙桂枝、張保印、刘中克、安秀平、王丙臣 乔明华、高保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吴秋俊任办公室主任。二、考核分设机构1、业务水平考核小组:组 长:副组长:成 员: 2、工作成绩考核小组:组 长:副组长:成 员: 3、职业道德考核小组:组 长:副组长:成 员: 馆陶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邯郸市卫生局2008478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医院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主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五)考核工作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以及医德档案和技术档案,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考核办公室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每年1月10日个人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1月20日份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2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平时考核与业务笔试相结合,平时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1)每年78月份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初级卫技人员每年测评2次,中级卫技人员每年测评1次,高级卫技人员主要测评查房质量,指导下级医师工作能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等。 (2)由医务科、科教科负责组织。 (3)第一点中第(2)、 (3)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3、平时业务学习纳入医师考核重要内容。 (三)考核结论: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前报县卫生局备案。 三、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人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四、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医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同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市县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 (四)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医师考核工作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医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二、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医院每月组织的环节质量检查、终末质量检查为业务考核的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等。    三、医师考核程序和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价;    (5)考试与考核:考试为笔试(闭卷),考核为测评。    被考核医师在考核前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教育,暂停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医师考核工作的管理。我院医师考核工作的机构为“医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具体负责执业医师的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执业医师考核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本院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医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宜兴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补充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管理与考核机构1、成立宜兴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和相关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医政科、防保科、人事科、办公室以及各考核机构负责人组成(附件1),负责对各考核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于卫生局医政科,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2、考核机构:    根据细则,我市具有医师定期考核资质的单位有11家,分别是宜兴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张渚人民医院、官林医院、和桥医院、十里牌医院、武警8690部队医院和宜兴市医学会。3、考核授权:    (1)、由前十家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2)、委托宜兴市医学会、市中医医院、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负责全市无考核资质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和口腔类别医师、中医类别医师、公卫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3)、委托市人民医院负责全市临床及口腔类提前考核医师和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与再次考核工作。委托市中医医院和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负责中医类、公卫类提前考核医师和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与再次考核工作。4、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职责:    (1)、按照市考核办要求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承担和组织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考核评定工作,主要承担业务水平考核试题的命题组卷、考核报名审核及考试;    (2)、负责考核工作程序的安排和考核人数的汇总统计、分发考核成绩并受理成绩查询;    (3)、负责对考核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分析、建立各自的定期考核档案信息库并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备案;    (4)、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考核机构工作管理制度,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考核对象与考核方式 1、考核对象:     2008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周期为20062007年,对象为2006年底前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助理)医师。2、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谁注册谁考核”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三、考核程序和内容    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简易与一般两种程序进行考核。(一)简易程序: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两项内容。    1、工作成绩考核:按照细则要求,根据无锡市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成绩定期考核内容(附件2)、无锡市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附件3)标准,以各单位年度考核和适时考核为依据进行考核;考核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附件4)。考核周期中至少有一年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定为合格;若两个年度考核均为基本合格或有一次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如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应进行补考。    2、职业道德考核:按照细则要求,并根据宜兴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宜卫党2008第9号)精神,以各单位年度医德考评为依据,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考核;考核应填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表(附件4)。考核周期中至少有一年考评为一般以上的,判定为合格;若两个年度考评均为一般或有一次较差的,判定为不合格。如未进行医德考评的,各单位根据情况进行补考,作出评价。(二)一般程序: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其中前两项考核同上。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组织。业务水平测评包括适时考核与周期考核。    1、业务水平测评的考核形式: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考核或考试;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5)抽查被考核人的医学文书(包括处方、病历质量评价、基本操作技能的考核等);    (6)其他。如听取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等。    其中(1)至(3)项考核或考试为周期考核形式,由考核机构按照无锡市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要求进行。(4)至(6)项为适时考核形式,由被考核人执业注册地的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并建立有关考核档案。    2、业务水平周期考核的标准及要求:    一是考核标准:根据医师不同职称,选择相应的考核内容和合格标准。    (1)、初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由考核机构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综合笔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2)、中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和发表论文与带教工作,满分200分。其中综合试卷为100分;论文与带教100分,考核周期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得30分;发表2篇以上得60分;带教工作满分40分(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对象在考核周期内对下级医生的带教工作情况进行记分)。三项总分110分为合格。    (3)、高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发表论文与带教工作、科研工作,满分300分。笔试与论文平分同上。科研工作满分60分,其中,获得同级以上行政部门科研立项得20分,成果鉴定得40分,获得同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得60分;带教工作满分80分(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对象在考核周期内对下级医生的带教工作情况进行记分)。四项考核得分合计达到150分为合格。    二是综合笔试要求:综合笔试试卷由具有考核资质的考核机构根据细则要求制定。试卷由三部分组成,其中第一、第二部分为共同科目,第三部分为专业知识。各部份内容要求和分值如下:    第一部分:考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分值30分。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分值:高级30分,中初级40分。    第三部分:考试内容为:各专业知识以及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根据考核对象所从事的专业进行针对性考核;分值:高级40分,中初级30分。四、简易程序执行范围和执业经历的认定考核期内医师除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与执行简易程序的人员外,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程序考核。(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具有以下良好行为记录之一的:    (1)、获得宜兴市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    (2)、宜兴市卫生局及以上相关业务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3)、无锡市名医和杏林奖获得者;    (4)、支边支疆三个月以上人员或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    (5)、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或作出重大突出贡献受表彰者;    (6)、获得宜兴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第一位人员等,此类人员视为获得科技成果。    2、具有12(含)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    (1)、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分;    (2)、发生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等。    3、符合卫生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试的对象。即在考核周期内通过国家专业资格考核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人员,与通过市级以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二)、执业经历认定:    考虑到首次考核的具体情况,在选择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执业年限可根据其取得定级资格后在单位的连续执业年限为准。2008年医师定期考核执业经历=2007-取得定级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起始年度。如工作单位在期间有变化的,参照下列情况执行:    1、在本市(无锡)范围内调换执业单位的,执业年限可连续计算,但必须经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2、凡在无锡市(含一市二县)执业,中途去外地执业,后又变更到无锡市(含一市二县)执业的,其外地执业经历不得认定。同时须经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3、由外地变更到无锡市(包括一市二县)范围的医师,执业经历认定应为,由外地变更到无锡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之日算起。(单位人才引进的对象可视作本地执业连续计算)    4.离退休的医师,离退休后继续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应认定其执业经历;中途有歇业情况的,歇业期不得认定为执业经历。五、考核结果的判定与处理(一)、结果的判定:    考核结果是对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综合考核的总体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1、合格:指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要求的为定期考核合格。    2、不合格:指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定期考核不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工作成绩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    (2)违反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至第(十二)项规定的;    (3)违反卫生部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至第(十四)项规定的;    (4)违反相关行业、专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二)、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卫生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    2、对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指宜兴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与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参照有关进修收费规定缴纳费用;对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    3、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指定的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给予公示。六、考核实施    分集中考核与提前考核两种。(一)、集中考核:    每年度10-12月进行。考核对象:至考核年度12月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已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执业(助理)医师(下称医师)。具体实施分六个阶段:    1、信息公示阶段,时间为10月中旬前。    由市卫生局公告考核时间和考核机构,向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考核机构提供医师存在符合卫生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由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如实向考核机构及市卫生局医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卫生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考核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指定的考核机构报名并参加考核。    2、简易程序考核和信息反馈阶段,时间为10月30日前。    按简易程序要求,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与保健机构负责对考核周期内应接受定期考核的所有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表和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将执行简易与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的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与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见附件4)报送市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将考核不合格人员的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与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市考核办。    3、业务水平测评和信息反馈阶段,时间为11月30日前。    (1)、各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根据市考核办要求及时对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2)、10月底前各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应将业务水平测试(周期考核)时间安排与测试方式通知接受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通知被考核医师;    (3)、11月30日前各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应完成组考与考核结果的评定;填写所有考核周期内医师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考核结论,填写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医师注册机关和市考核办。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见附件5)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    4、录入信息阶段。11月上旬前由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机关。12月20日前,医师注册机关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待复核后再录入。    5、异议复核和抽查监督阶段,时间为12月底前。考核期内医师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考核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无锡市医师考核结果复核申请表;考核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核,在复核申请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和市考核办。    6、信息公布阶段:考核全面结束,无锡及宜兴市卫生局将考核信息在相应网站公布。(二)、提前考核:    提前考核适用对象及其考核程序的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由外地变更到无锡市执业的医师    由外地变更到无锡市(包括一市二县)范围的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注册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考核合格证明,业务水平测试由无锡市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核。    2、无锡市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    (1)、离退休医师:按照简易程序考核,考核证明材料由原执业机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    (2)、在职医师:由原执业机构提供考核证明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    3、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    此类对象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3至6个月。培训后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注册执业机构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七、考核要求与管理    1、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    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医院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考核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科或相应的业务部门,由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成立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建立个人执业考核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要主动与考核机构联系,配合考核机构完成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配合市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做好执业人员的动态监控和考核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考核,按集中考核第二阶段要求向受委托考核机构报送执行简易和一般程序医师资料。    各厂矿、学校医务室中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按要求向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疾病控制科填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表和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4)等材料;个体诊所医师的评定由自己自评后向卫生局医政科填报。然后经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疾病控制科、医政科复核确定,向宜兴市医学会或中医医院报送执行简易和一般程序的医师名单和资料。    2、要按期分类归档、及时上报,随时迎接市考核机构的抽查和监督。    要求各考核机构于10月30日前将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委员会组织名单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并按照考核实施要求及时报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要做好所有接受定期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市考核办报送简易程序考核不合格人员的资料,迎接市考核机构的检查。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一、成立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二、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教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三、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四、医教科对临床医技科室的报送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五、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六、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七、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zhengfu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八、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九、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十一、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考核对象与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对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具体如下: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本人填写 “医师定期考核表”,所在科室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行风办进行复核。2、业务水平测评其基本形式如下: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3、考核结论形成(1)考核委员会根据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3)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4)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另行通知。二、考核管理1、院内成立考核委员会,其职责为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2、考核工作由医教科牵头。定期考核中,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人事科、行风办具体负责;业务水平测评以基本形式中的(2)、(3)款为考核重点,由医教科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十月份前完成。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3、特殊情况下可按简易程序进行,程序如下: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三、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丁曙光副主任委员:张志清、陈勇委员:李晶、宗宏军、徐敏、姚仑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考核办公室在医教科。办公室主任:李晶*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三、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五、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七、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八、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组织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评定,考核委员会复核。九、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十、各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十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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