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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产业园建设政策汇总指南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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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产业园建设政策汇总指南1.doc

    特色产业园建设政策汇总指南 卓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目录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3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1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产业园区资助申请指南18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指南22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创新资源聚集计划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指南27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指南31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指南36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41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49广东省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产学研结合项目的通知 56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中心城市;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水平和规模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部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综合规划司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产业基地以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2%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 (二)产业链相对完善,各类骨干企业规模和数量应至少符合以下五项标准中的四项: 1.营业收入大于100亿元(含10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 2.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电子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 3.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4.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含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不少于1家; 5.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电子材料、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企业不少于2家。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已建立服务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专业特色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能力。 2.拥有5家以上(含5家)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其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不少于2家。同时,拥有2家以上(含2家)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当地政府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并经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人员或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并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基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 (七)有明确的信息产业归口管理部门,并已由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产业园以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开发区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园分为数字整机、核心基础产业和应用电子三类,其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数字整机类产业园包括通信产业园、计算机与网络产品产业园、数字视听产业园及数字家用电子产品产业园,整机类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0亿元。 2.核心基础类产业园包括基础元器件产业园、显示屏|显示器件产业园、光电子|激光器件产业园、集成电路产业园,其中:基础元器件(含电子材料、仪器、设备等)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亿元;显示器件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0亿元;光电子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50亿元;集成电路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80亿元。 3.应用电子类产业园包括电力电子产业园、汽车电子产业园、医疗电子产业园、信息安全产业园,其中:电力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亿元;信息安全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亿元。 (二)集聚效应明显,区内基本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链较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已建立服务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专业特色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能力。 2.研发机构建设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建有1家以上(含1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建有3家以上(含3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建有2家以上(含2家)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四)有明确的产业园管理机构,已纳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已由产业园管理机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与发展。 (五)园区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并经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人员或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并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园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产业基地 产业基地的认定申请由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其中,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二)产业园 产业园的认定申请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方所在省、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报文件; 2.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 3.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及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批复文件,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批复或认定文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批复及证明文件; 5.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 3.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及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骨干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产品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证明文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批复文件,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的批复或认定文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批复及证明文件; 5.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网站下载)。 第九条 审核 部行业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涉及的统计指标数据,部认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审核。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 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信息产业部政府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调查统计报表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上报部行业统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吸引人才、项目安排等方面,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建设发展目标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确认批复,对不合格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撤销原认定文件并摘牌。 第十五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2003年发布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第三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第四条 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 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第七条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五、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七、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10%以上;八、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九、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第八条 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基地管理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以上三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五)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申报单位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文产办。市文产办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第十一条 市文产办聘请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通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授予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进行资格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能被认定为我市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对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通过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文产办。每年6月由市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园区和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或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或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二)提供虚假材料;(三)园区或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文产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市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一)园区或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二)园区或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三)园区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四)影响园区或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产业园区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为提高互联网产业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而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公共信息化管理项目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二、设定依据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年资助园区总数不超过5个,每个园区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四、审批条件(一)申报园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园区须位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2、园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用面积至少要达到2万平方米;3、园区符合深圳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4、园区80%的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从事互联网服务业。5、园区有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6、园区须获得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主管部门的推荐。(二)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单位可以是园区物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园区管理机构,但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2、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深圳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申请单位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具有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或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价值;2、项目具有实用性。(四)资助标准:1、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50%;2、已获得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请资助。五、申请材料(一)登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站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提交以下材料:1、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函;(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项目可行性报告;(上传网站,附在申请书后面一起打印)4、申请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5、税务部门提供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6、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验原件)7、园区入驻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ICP或ISP编号、企业所属的互联网服务类型、企业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等);(原件,加盖公章)8、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原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9月20日至10月10日。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20日至10月14日。联系人:陈跃群、毛遥 电话:82107984、82105885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工贸信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业务处室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科工贸信委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十、审批时限每年一次,成批处理。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园区专项资助。十三、收费无。十四、年审或年检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特色工业园建设资助。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建设。二、设定依据(一)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财政部,财建200230号;(二)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四)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775号;(五)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47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30万元,其中:园区规划费用资助标准为2元/平方米(占地面积),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经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补贴可分一次或两次拨付。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四、审批条件(一)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工业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下简称“园区管理服务机构”);2、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二)申报范围特色工业园在其认定的前一个年度、认定当年及认定后一年内开工实施的项目,并在认定的前一个年度、认定当年及认定后一年内完工的,符合以下资金使用范围,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可申报补贴:1、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费用;2、特色工业园区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1)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2)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3)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4)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5)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6)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硬件设施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费用。五、申请材料(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设立批文等)(验原件,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五)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企业提交)或财务决算报告(事业单位提交)(验原件,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八)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九)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特色工业园认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七、审批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9月29日至10月17日(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29日至10月24日(3)联系人:梁锦兰,左永兰 电话:82107885,8210867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4号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九、审批程序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十、审批时限每年一次,成批处理。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资助。十三、收费无。十四、年审或年检无年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创新资源聚集计划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重点支持“211工程”、“985工程”国家重点高校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四、审批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二)申报单位必须与高校、科研机构有实质性的合作,并签订明确的产学研研发合作协议,协议必须明确与合作方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将政府资助经费划拨给合作方;(三)每个申报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四)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五)科技特派员参与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五、申请材料(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九)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十)如有科技特派员参与,须提交科技特派员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十一)项目经费来源承诺函(即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函)。申请人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说明申请项目的辅助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验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七、审批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15日至6月30日。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16日至7月1日。3、联系人:徐秋林 联系电话:82002477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九、审批程序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十、审批时限每年一次、成批处理。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十三、收费无。十四、年审或年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组建生物、互联网、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组建项目资助最高500万元;审批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模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申报主体: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二)组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能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运行的主要条件保障;2、申请人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已通过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或者许可认证;3、申请人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最近五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4、组建项目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科技创新有促进和支撑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提供科技信息、科学数据、实验动物及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共享,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5、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运行后可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五、申请材料(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八)可行性研究报告;(九)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应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十)以提供委托研究服务为主的平台,须提供其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及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和近两年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在线填报。七、审批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6日至4月20日(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8日至4月22日。(3)联系人:席卫忠、朱云   电话:82001351、82002175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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