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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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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doc

    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有关职能任务的说明1.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 公路行政管理认定依据。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公路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3. 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认定依据。港口法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据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据前款确定的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船员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4. 道路运输管理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许可: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处罚: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七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的各种行政处罚权。5. 动物卫生监督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6. 移民管理认定依据。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第十八条: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7. 文物管理认定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许可: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行政处罚: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我省实际,报请中央编办同意,“无线电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管理、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旅游管理、粮食管理、农业机械管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等10项职能,各市在制定本市目录时,可以将这10项职能列入本市的行政类目录。8. 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9. 机关事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10.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考虑到其属于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也带有一定普遍性,可列入行政类目录。11. 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2. 房地产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明确规定。 13. 畜牧兽医管理。畜牧法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14. 旅游管理。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15. 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16. 农业机械管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2号)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 17.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8. 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明确,承担义务教育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19. 特殊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明确,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30号修订)明确,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20. 党校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五十四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21. 行政学院2009年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第二条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22. 社会主义学院2003年中央统战部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第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第九条 经中央批准,在北京建立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别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统战工作任务较重,而且地方财力又具备条件的市(地、州、盟、区),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可建立社会主义学院。第四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事业费包括人员经费、离退休经费、公用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学院培训任务,结合财力可能予以保障;社会主义学院基本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 23. 公益性宣教(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是新形势下造福亿万农民群众的一项富民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创新工程,是夯实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一项基础工程。(四)确保经费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统筹考虑。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党员电化教育网点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结合起来。依托农村中小学建设的终端站点,所需建设经费纳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计划,分级负责解决。未列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计划的站点,所需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解决,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教学资源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等保障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24. 考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国家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2号)规定,各地区专业主管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地是否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考试工作可收取一定的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费用收取应遵循“以考养考,以支定收”的原则,具体标准应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根据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省人事考试中心主要负责承担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人事考试研究,参与编制全省人事考试规划、制定年度人事考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其他考试业务。列入此项目的机构主要包括教育考试和人事考试。25. 基础性科研主要由:从事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科研机构承担。类别认定。“承担基础性科研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经费管理。“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引导企业和全社会的科技投入。”“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国家财政给予相对稳定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 26. 政策研究政策研究机构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且不从事经营活动,列入公益一类。27.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科技馆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明确,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明确,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免费提供的是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由政府予以保障落实。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2005年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8. 群艺馆(文化馆)区域目录将“群艺馆”列入公益一类。文化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群艺馆与文化馆属同一性质的机构,将“群艺馆”调整为“群艺馆(文化馆)”。29. 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2010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明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30. 出版物审读2011年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31. 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明确,承担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2005年1月5日)“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如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乡(镇)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32. 社会救助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33. 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明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国、联通城乡、安全可靠的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网络和跨地区信息交换结算平台,建立多险种统管、跨区域接续、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系统。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需要,切实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所需经费以及社会救助等机构所需经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34. 优抚安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2011年3月1日)2011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35. 法律援助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明确,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明确,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36. 婚姻登记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37. 公共就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38. 社会福利机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明确,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39. 残疾人康复机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残联发200643号)明确,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明确,针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设施,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支持一批示范性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增强托养服务能力。40. 老龄妇幼工作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参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明确,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41. 学生资助管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42. 离退休干部服务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明确,各地区各系统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可因地制宜地为离休干部开展政治、文体活动,因陋就简地设立活动场所。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要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43. 人工影响天气2002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根据上述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列入公益一类。44. 防汛抗旱防火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三十九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五十六条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2008年国务院修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5. 应急指挥救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平时组织开展预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46. 无线电监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47. 人防指挥保障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明确地方人防通信站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作2009773号)中明确了其名称、经费来源等问题。48. 信息安全保障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明确,各地区要将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并认真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确定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处理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省(区、市)、地(市)两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机制。相关机构包括涉密载体销毁、保密技术检查服务、密钥管理、保密管理等机构。49. 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50. 基础测绘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层测绘实行分级管理。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51. 农机安全监理2006年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52. 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根据上述规定,将区域目录社会经济服务类中的“经济社会调查机构”和行政辅助类中的“统计机构”合并,称为“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53. 植物检疫、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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