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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0风电场并网调度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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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0风电场并网调度协议(范本).doc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与华润电力风能(烟台)有限公司关于平润风电风电场一期25台风力发电机组并网调度协议二一年六月目 录第1章 定义与解释3第2章 双方陈述5第3章 双方义务6第4章 并网条件8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10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13第7章 调度运行14第8章 发电计划16第9章 设备检修17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9第11章 调度自动化22第12章 调度通信24第13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26第14章 不可抗力28第15章违约责任29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32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2第18章 争议的解决33第19章 适用法律34第20章 其 他34附件一:并网点图示37附件二:电场技术参数38附件三:电场设备调度范围划分40(协议编号: )并 网 调 度 协 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37010316304901X ,营业执照号码:370000018047188 ,住所:济南市经二路150号,法定代表人: 李同智 。乙方:华润电力风能(烟台)有限公司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山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37068467220759X,营业执照号码:370000400005173,住所: 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 ,法定代表人: 张沈文 。鉴于:(1) 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场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 乙方在山东蓬莱市兴建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48兆瓦(MW)的 风电场(以下简称电场),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场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电场:指位于山东蓬莱由乙方兴建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48 兆瓦(MW)(共 4组,分别为3×1.8+4×2、3×1.8+4×2、2×1.8+4×2、2×1.8+3×2 MW, 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地调:指电场所在地(市)供电公司地区调度所,本协议指烟台供电公司调度所,是依法对烟台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4 并网点:指电场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5 首次并网日:指电场(机组)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1.1.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场(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7 并网方式:指电场(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8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 1.1.9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0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场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1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1.1.12 计划停运:指电场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省调、地调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1.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4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15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6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7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场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环保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场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场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场正常运行的需要。3.1.3 合理安排电场的设备检修。3.1.4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5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场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3.1.6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7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省调、地调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3.1.8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场生产。 3.2.2 按照省调要求提供电场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3 接受甲方根据第3.1.4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3.2.4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3.2.5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场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3.2.6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3.2.7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省调、地调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省调、地调备案;参加省调、地调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3.2.8 如果电场主要设备发生故障,乙方立即向甲方的调度值班人员报告故障情况,并按要求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和故障录波图。3.2.9 如果电网安全稳定需要在电场内新增加安全稳定装置或采取相应的技改措施,乙方应按照甲方调度机构的要求,负责实施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3.2.9 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3.2.10 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日、月、季、年等有关报表。第4章 并网条件4.1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省调、地调统一调度的条件。电场应建设风力测量及出力预测系统,并向省调上传超短期(未来15分钟至4小时)出力预测信息。电场的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并安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4.2 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电场在升压站必须安装故障录波设备,记录故障前10到故障后60的情况。该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并配备至省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传输通道。4.3 电场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场应按省调要求配置PMU系统。4.4 电场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电场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和山东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配置和管理。4.6 电场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省调、地调认可,具备投运条件。4.7 电场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 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4.8 电场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场接入运行的条件。4.10 双方针对电场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省调、地调备案。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电场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5.2 并网申请。乙方应在电场(机组)首次并网日的90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场(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和当地有关气象资料。5.3 并网申请的受理。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5.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30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30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5.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6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场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30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场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场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15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省调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5.4.4 甲方应在电场首次并网日7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5.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或试生产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移交试生产后30日内提交),包括:(1) 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2)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3) 与甲方有关的电场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场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场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场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4) 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5) 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6) 现场运行规程。(7) 电气一次接线图。(8) 厂用电保证措施。(9) 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10)电场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11) 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12) 保场用电措施和全场停电的事故处理预案以及黑启动措施。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场并网运行调试。6.1.1 电场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6.1.2 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省调、地调申报。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6.1.4 对仅属电场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省调、地调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6.2.1 将并网调试电场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6.2.2 根据电场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场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7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场。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场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6.2.4省调、地调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第7章 调度运行 7.1 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省调、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7.1.1 电场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省调、地调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地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省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7.1.2属省调、地调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省调、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询问。7.1.3属省调、地调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省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场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7.2 电场按自然风况发电或按经省调安全校核的日发电计划运行。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可随时做出调整。7.3电场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场按照省调调度规程的规定向省调提出检修申请。省调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批复检修申请。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省调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场应按照省调的最终批复执行。7.4 省调应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原则,兼顾电网安全稳定需要和风电机组的特性,合理安排电场运行,电厂应具备系统要求的基本调节能力,参与调整,维护系统安全。7.4.1 无功控制和调压。具备无功功率控制和电压调整能力,满足并网点电压调节的要求。电场按照地调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充分利用机组的无功调节能力和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电场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场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电场无功功率的调节范围和响应速度,应满足电场并网点电压调节的要求。电网电压正常时,电场应能自动调整并网点电压在额定电压的97%107%。7.4.2 有功控制。具备有功功率调节与控制能力,在电网故障或特殊运行方式下按要求降低电场有功功率,直至将电场解列,确保电力系统安全。7.4.3 低电压穿越。 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在并网点电压跌至 20额定电压时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 625ms 的能力;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 2s 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 90时,电场内的风电机组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7.5 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场正常运行时,省调、地调应将有关方案提前1日通知电场,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2日通知省调,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7.7 省调、地调应商并网电场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场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第8章 发电计划8.1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场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场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1) 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30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9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 乙方在每月的1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3) 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15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8.2在满足系统安全和电网输送条件的前提下,电场按自然风况发电,电场须在每日12时前向省调提供次日电场24小时间隔15分钟的发电出力和次日发电量预报,省调经过安全校核后,在每日17时前将次日计划下达给电场。8.3 电场应根据经省调安全较核后的日发电调度计划(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计划)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电场的有功和无功出力,安排电场生产运行。8.4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电网调度管理需要和技术进步要求而制定的山东电网发电调度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第9章 设备检修9.1 电场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9.1.1电场设备(包括机组和升压站设备等公用设备)检修影响运行容量超过10MW时,应按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履行检修申请手续。9.1.2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省调、地调。9.1.3经双方协商后,省调、地调将电场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1) 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场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场。(2) 在每月底前5日将经核准的电场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场。(3) 在国家法定节日2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1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场。9.2 如果电场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22时至次日6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10时前向省调、地调提出申请,省调、地调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9.3电场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按山东电网调度规程规定向省调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9.4.1电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10日向省调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省调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场检修计划提前5日通知电场;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场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省调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9.4.2 电场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省调、地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场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省调、地调应提前与电场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场。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9.5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场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场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9.6省调、地调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9.7 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场应及时向省调、地调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省调、地调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3)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调、地调。与电场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4)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场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场。(5) 指导和协助电场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6)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7) 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1份给乙方。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 负责电场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场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省调、地调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场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省调、地调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3)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省调、地调的认可。(4) 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场应按省调、地调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 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省调、地调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省调。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6) 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省调、地调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省调、地调。(7)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8) 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电场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1份给省调、地调。10.3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10.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10.3.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10.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1) 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100%。(2) 220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100%。(3) 故障录波完好率:100%。(4) 安全自动装置可投运率(正常检修不统计):100%。(5)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100%。10.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第11章 调度自动化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1) 向乙方提供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整体技术方案和技术管理文件。(2) 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3) 按设计要求为电场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4) 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场调度自动化系统。(5) 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6) 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7) 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5号)和电网和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场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1) 与调度有关的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备要符合电网整体技术方案和技术管理要求。(2) 电场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甲方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调度数据网和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应符合调度整体技术方案的要求。接入系统的设备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和入网模拟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场运行设备实时信息范围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调、地调的运行要求。(3) 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4) 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5) 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5号)和电网和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11.4 电场需提供的信号至少应当包括:(1) 单个风电机组运行状态;(2) 电场实际运行机组数量和型号;(3) 电场并网点电压;(4) 电场高压侧出线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5) 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位置;(6) 电场的实时风速和风向。11.5电场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1) 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 99.5%。(2) 遥测量准确度误差:有功、电压0.2。无功 0.5 。(3) 电能量远方终端月可用率99 。(4) 调度数据网络和安全防护设备月可用率99.9。11.6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第12章 调度通信12.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向乙方提出接入调度通信系统的技术要求。(2) 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3) 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光纤、微波、载波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4)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5) 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1) 负责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2)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3) 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12.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12.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场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12.6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1) 通信电路运行率99.95%。(2) 设备运行率99.99%。其中:1) 微波设备运行率99.99%。2) 光通信设备运行率99.99%。3) 调度交换设备运行率99.85%。12.7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第13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13.1 省调、地调和电场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电场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13.2 省调、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省调、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13.3 省调、地调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0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13.3.1 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省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场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场或机组实施解列等。13.3.2 由于风电机组控制系统对电网频率、电压的灵敏性,在系统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情况下引起的风电机组切除,甲方不承担责任,省调、地调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场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13.3.3 省调、地调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场或机组解列的原因。13.4 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13.4.1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13.4.2 对于发生的电场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13.4.3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13.4.5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第14章 不可抗力14.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4.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章 违约责任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5.2 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 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违反第4.9条的约定,导致电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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