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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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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3篇.doc

    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3篇 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乡(镇)_村_组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元人民币。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8、其他约定:_。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2、提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十、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人(签章):_ 乙方代表人(签章):_身份证号:_ 身份证号:_住址:_ 住址: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发包方(签章):_ 鉴证单位(签章):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21. 总则1.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简称“上海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规,以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插入公司名称签定的(插入地区名称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依据,并考虑到中国和上海开发区的一般实践做法,(插入公司名称(简称“甲方”)和(- (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同意根据双方于(-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协议”签定此转让(插入地区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简称“合同”)。1.2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插入地区名称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合同文件2.1 第三条下列文件构成“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1. 场地位置图(附件A)2. 甲方提供的场地边界图(附件B)3. 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授权(附件C)4. (插入公司名称研究的(插入地区名称主规划之地块开发示意图(附件D)5. 乙方待在场地建设的楼房之说明(附件E)6. 雨水和清洁排水管道的地下管道以及相临道路连接(附件F)7. 乙方之建设声明(附件G)8. 环境标准(附件H)9. 国有土地使用证(待根据本合同第8条签发)3. 双方的法律地位3.1 第四条甲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开发、经营和管理(插入地区名称-(-(-)平方米的土地。甲方是中国法人。3.2 第五条乙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为中国法人。乙方主要业务为在中国从事摩托车增压机、农业、海洋和建设设备的制造、维修、服务、市场开发和销售及出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其在中国注册成立有关的批准文件之副本。4. 场地的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4.1 第六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插入地区名称地块编号为(-和-的土地使用权应由乙方为建设其经营所需设施之目的而使用。场地的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其地理位置详细规定于附于*后的场地边界图。4.2 第七条场地应用于科学和技术研究、制造、生产和工业用途,包括装配、修理和制造增压机、一般办公用途以及仓储分发和其它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工业和业务项目。5. 土地使用权之期限5.1 第八条“合同”第4.1条所述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50)年,自上海土地管理局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开始计算。使用该场地的权利属于乙方并且乙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合同”期限内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未在乙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后四十五(45)日内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除因乙方的过错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应及时返还给乙方所有费用的(_%。5.2 第九条甲方不得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国家根据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应根据“上海规定”第5章之规定就其使用和改造土地的损失获得合理赔偿。6.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付款期限6.1 转让费(第十条)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应为每平方米(_美元,共计(_美元。6.2 场地测量(第十一条)甲方应在签定“合同”两(2)周前向乙方提供场地的测量图以明确场地的总面积为(_平方米。如果乙方对该测量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乙方可为同等目的进行测量。如果两个测量结果不同,双方应协商以达成协议。如果场地总面积多于或少于(_平方米,则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总额应按照每平方米(_美元增加或减少。6.3 付款期限(第十二条)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乙方应通过电汇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第1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总额,但应减去由(_代表乙方支付的担保押金。7. 基础设施和条件7.1 第十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或不晚于(_,向乙方提供相应设施,例如水、电、通信、排水和下水管道连接或通路以及道路。并且甲方应在去除场地上存在的所有附着物后根据自然高度完成地面平整。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将根据作为*附件D的地块开发示意图完成(插入地区名称的道路和其它设施,该示意图说明了甲方将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完成的道路和其它设施的情况。7.2 第十四条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建设上述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连接或通路)等公共设施。并且在必要时甲方应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7.3 第十五条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建设基础设施的管道或线路通向其自己的设施之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通路或连接的接合处),并且乙方应负责或聘用甲方为其代理在必要时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7.4 第十六条本“合同”中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指电、水、通讯、气、排水和下水的管道或线路的连接点。8. 场地之转让8.1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其具有根据本“合同”之条款和条件转让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权利和授权,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此等授权之证据,该证据附于本“合同”后作为附件C。甲方应在收到“合同”第6.3条规定的付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对场地的占有和控制转让给乙方。8.2 第十八条双方应在转让土地时签署土地转让交付收据以证明已完成土地转让。9. 其它权利和义务9.1 第十九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效期限内且在完成了总建设计划的百分之-(-%)后,乙方有权根据其自行决定对土地使用权以及场地上的建筑进行处分,包括根据“上海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进行转让、租赁和抵押。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法律文件供存档。进而,因上述交易而形成的任何受让人或被转让人应具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同等权利和义务。9.2 第二十条乙方在进行计划和设计时应遵守(插入公司名称关于建筑物管理的暂行规定,并且如果在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牵涉到建设管理、消防、环境保护、绿化、环境卫生等问题,则在行动之前应将此等计划和设计提交政府部门审批。9.3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六(6)个月内根据其计划开始建设工作,并应在二十一(21)个月内完工。9.4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负责转让给乙方的场地之外场所的公共卫生和公共绿化等的建设和维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为甲方已转让给乙方面积的所有维护费乘以乙方面积除以甲方已转让面积。前述甲方已转让的面积之总维护费用应不包括(插入地区名称内甲方持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转让给第三方的面积之维护费用。总维护费用应由双方合理达成一致。进而,乙方保留将此等维护费用交由独立会计师予以确认的权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该会计师认为总维护费用高于类似土地开发的正常费用,甲方应返还乙方多支付的部分,即甲方要求的总维护费用之和与独立会计师确定的费用之差。9.5 第二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权有效转让期间,乙方应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第22条向政府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使用费。10. 合同的延期和终止10.1 第二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如乙方拟继续使用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可以向甲方申请延期。延期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款或条件:1.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六(6)个月将该延期之书面申请送达于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2.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四(4)个月将有关投资审查机构同意乙方延期经营的文件送达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10.2 第二十五条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请后,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不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作出将该土地出租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10.3 第二十六条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请后,双方应以本“合同”为基础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1. 乙方有将新合同的期限限定为等于或少于五十(50)年的选择权;2. 应按签定新合同时(插入地区名称当时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费。10.4 第二十七条如果在期满后未予延期,则乙方应在期满后一(1)周内将场地返还甲方。之后本“合同”将自动终止并且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附件E是乙方欲在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之总体说明,如果在建设时建筑物符合“上海规定”第41条规定的标准建筑物,则甲方将在土地使用转让期满时无偿收回该建筑且不得要求乙方将此等建筑物从场地上拆除或清除。10.5 第二十八条如果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拟议的终止日期前六(6)个月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本“合同”可提前终止并且将就此等情形单独进行协商。11. 违约责任11.1 第二十九条下列任一情况将构成甲方对“合同”的违约:1. 未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表提供场地;2. 提供的场地之条件不符合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协议”的要求;3. 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4. 未维护甲方应负责的通向场地的道路和设施,并且未在收到与此相关的通知后三(3)日内纠正此等违约。如果甲方不能在收到通知后三(3)日内纠正违约,甲方必须立即通知乙方并与其协商;5. 未安装乙方建设设施所需的公用设施,包括电力、水、雨水和卫生用水排水管道、并且在不晚于-时提供至少一条或可能为两条电话线。乙方应不晚于-向甲方提供建设开工所需的水、电力要求。11.2 第三十条下列任一情况将构成乙方对“合同”的违约:1. 对场地的使用和处分与本“合同”中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之目的相冲突;2. 未按照“合同”规定将场地返还甲方;3. 未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六(6)个月内开工建设或未在其后十五(15)个月内完成设施建设的主要部分,共计二十一(21)个月内未开始和完成建设的主要部分,但此等违约系因建设公司而非乙方过错除外;4. 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11.3 第三十一条违约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按下述公式计算:1. 每日定额损害赔偿应为-美元。2. 违约天数 = 自违反“合同”之日到纠正违约之日;3. 定额损害赔偿 = 每日定额损害赔偿 X 违约天数。在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违约并说明违约原因的通知、且该方未在十五(15)日内纠正违约之后才开始计算该方违约。11.4 第三十二条如果因违反本“合同”发生的实际损失高于定额损害赔偿,则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就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另一方支付高于定额损害赔偿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赔偿性损害赔偿应根据双方确定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或由双方从合同履行所在地挑选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有关机构确定。11.5 第三十三条在违反本“合同”后,如果无辜的一方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而不论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否已支付,则违约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11.6 第三十四条应在违约后十(10)日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进而,在支付损害赔偿款项之日以后,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在违约持续存在的情况下继续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直至纠正此等违约。11.7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谨慎开始和完成场地上的设施建设和项目活动。如果乙方的建设延迟,甲方可要求乙方告知延迟原因。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延迟原因并呈交工程图纸和其它证据证明其将完成设施建设和活动。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呈交修改后的施工计划以获批准。如果甲方诚信的认为乙方从事了土地投机买卖,因而双方无法就修改后的施工计划达成一致,双方应根据第12.5条的规定解决此争议。如果发现乙方从事土地投机买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作为罚金。进而,如果根据本条规定第二次发现乙方从事土地投机买卖,甲方有权重新占有场地并在没收抵押担保金和定额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滞纳金和罚金后将付款退还给乙方(不包括利息)。11.8 第三十六条如果乙方把场地的使用性质从工业用途变更为其他用途,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三十日(30)内恢复场地的工业用途。如果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要求,则为违约。乙方不得从事地产投机买卖活动。11.9 第三十七条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构成迟延付款并将就该到期付款征收滞纳金,按华尔街日报东方标准版于迟延付款第一日所公布的年度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加两个百分点(2%)计算:1、乙方迟延支付到期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任何一方迟延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12. 其他12.1 第三十八条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执行本“合同”中任何条款,被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细节、原因及证明不能或延期履行“合同”原因的有效文件。双方应讨论以商定是否终止此“合同”或免除“合同”中的部分义务,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将“合同”期限适当延长。为此目的,乙方因有关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责任。12.2 第三十九条如果本“合同”未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双方可在商谈讨论后达成独立书面协议并将该协议纳入本“合同”。 该书面协议或对“合同”的修改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但是,在修改生效前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的原有条款履行彼此的义务。 对本“合同”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12.3 第四十条本“合同”在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公证员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将由双方共同承担。 “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场地转让的登记程序。12.4 第四十一条双方应遵守在“合同”生效后由国家或上海市发布或颁布的与此“合同”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新的法律、法规。在必要时双方应及时修改本“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利及利益不受损害。12.5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可提交至本“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加以解决。12.6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6)份,甲、乙方及公证员各持两(2)份。进而,本“合同”有六(6)份非正式文本,甲、乙方各持三(3)份。12.7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以中英文起草。如果翻译存在分歧, 以中文版为准。12.8 第四十五条乙方有权在场地上树立表明身份或管理、指导活动的标牌。12.9 第四十六条甲方在发布可能影响乙方在园区内正常经营或场地使用的有关(插入地区名称或浦东新区的任何条例或规定之前,应咨询乙方并与其达成协议。此等条例或规定应较为合理并且不应无理限制乙方的经营或对场地的使用。12.10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结论、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制于中国已公布且公开可得到的法律。但如果针对“合同”的某特定事项,中国尚没有任何公布的或公开可得到的法律,则应参考一般国际商业惯例.12.11 第四十八条双方之间所有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以下方式:(i)以邮寄方式发至被通知人,交付邮递,邮资预付并挂号或保证邮寄并要求回执;(ii)传真至被通知人;(iii)任何其他可提供通知书面内容的途径,包括电传或电报。使用挂号或保证邮件提供通知的生效日期为回执上所显示的日期。传真通知的生效日期为送发传真所记录的收方传真的收到日,如果记录的时间为收方当地时间下午五点以后,通知则视为收方当地第二个工作日的上午九点收到。任何通过其他途径所传递的通知应为实际交付收方的时间生效。以下地址应用为发送通知:如果发至甲方:如果发至乙方:甲方: 代表乙方:日期: _年_月_日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3转让方: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乙方于_年_月_日在_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_元整(小写_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_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第二条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_2.土地用途:_3.土地性质:_4.土地位置:_5.土地使用年期:_6.土地面积:_(平方米)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1)住宅_平方米(2)管理和职工活动用房_平方米8.建筑容积率:_9.建筑覆盖率:_10.房地产证号:_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_12.产权状态:甲方已授权交易中心通知产权登记机关临时冻结并已被核准。1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场地 基本平整,按现状转让。14.其他情况_。甲方对本条前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第四条 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_元整(小写_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_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或乙方另选择如下第_种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第五条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第六条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第八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_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第九条在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 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同时移交。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1.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2.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不能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并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手续的;2.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3.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第十三条甲方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申请转移登记时,不能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的;2.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3.甲方其他行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分会申请仲裁。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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