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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流行病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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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流行病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

    现场流行病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琦,2,一、我国立法体制的构成,原则:下层服从上层,地方服从中央,3,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4,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32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5,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卫生部颁布卫生规章90多部,与现场流病相关的有70多部。其中较重要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6,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较重要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7,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较重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传染病防治法,9,主要内容,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传染病防治法的新变化传染病防治法中针对医疗机构的重点条款,一、立法背景,11,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传染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旧传染病仍需加强控制:如霍乱、肝炎、出血热已控制传染病再度出现或流行:如结核、性病新发传染病危害威胁严重:如AIDS,SARS,人禽流感,12,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认识上不足:危害认识不够;重治轻防长期投入不足,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薄弱疾病监测网络覆盖面窄,疫情报告系统反应慢;传染病实验室监测网络缺乏疾控系统设施落后,经费不足,工作难以保障传染病院生存危机,科室设置不全,专业人员缺乏,13,城乡差距增大,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缺乏传染病防控和诊疗规范化、标准化滞后诊疗标准化医院消毒隔离防护标准化防控标准化:如疫情报告、调查、处理等医防脱节,信息沟通不足传染病宣传培训不够,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1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总体思路,突出传染病的预防(12条增至17条)增加预警制度(19、20)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3条增至9条)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更全面)增加传染病救治的相关规定(3条)增加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6条)保持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二、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16,1、有限政府理念,正确定位政府位置,正确认识政府职能:提供公众服务,责任分级-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传染病防治政府定位:建立三大体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体系传染病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17,2、信赖保护理念,保护公民财产权,政府不可以随意改变自己的行为否则应当予以赔偿(违法)或补偿(合法)45-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调用、征用45-2:人员/报酬、财物/返还或补偿,18,3、责任政府理念,实现权力责任统一,第5条:政府的职责第6条: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第7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地位和职责,19,权责统一:第6567条:政府、卫生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法律责任第6870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1条:过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2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7376条: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20,4、信息公开理念,确保公众知情权,公开的目的:形成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互约机制,最终使社会和谐有序,人民自由自主38条: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 实事求是、科学地发布传染病信息,是政府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任的体现;实际、准确、全面地发布传染病信息,是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21,5、正当程序理念,确保依法防治,法制国家以关注程序为基本特征第4条:严格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乙类采取甲类措施,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地方性传染病按乙类丙类管理,省级政府决定,报卫生部备案 30-33、41-43:严格的疫情报告、处置报告程序,22,6、公共服务理念,体现以人为本,第16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第41条:隔离病人的生活保障和工作待遇等,三、传染病防治法的新变化,24,新旧法结构对比,旧法:41条 新法:80条,25,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 但按甲类对待,由41条增加到80条由35种增加到37种,甲2种,乙25种,丙10种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其他传染病,根据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的,由卫生部决定并予以公布,26,艾滋病等归类重新划分、管理规定新变化,随着对艾滋病认识的深入,不像过去神秘可怕,故从原来按甲类改为按乙类管理,但仍强调是重点防治对象(24条)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诊伤寒调整为丙类,27,疫情报告:属地管理,规定时限,程序上报 疫情通报:传染病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通报。卫生部向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毗邻及相关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间的互相通报 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规范了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 明确了违反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的法律责任,疫情报告更加严格,完善通报制度,28,22条:实验室和微生物试验单位: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26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毒种库;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旧法没有)74条:违反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体扩散,29,疫情控制更加具体,明确了相应的强制措施,39条:如针对甲类采取的分类措施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诊断前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前述密切接触者: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和必要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1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及场所内特定区域人员:地方政府实行隔离措施(新),30,强化医疗机构责任,防治医源性感染,21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新)50条:政府指定医疗机构或者设置传染病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新)51/52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医疗救治和不具备条件下的转诊服务(新),31,传染病病人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A12:有保密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新)A16:平等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新)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某些规定,32,权利义务对等,传染病病人也受法律制约,12条:有保密权,但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6条:享受平等保护,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如: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某些规定,四、传染病防治法中与现场疾病控制有关的重点条款,34,1、总则,7条:专业机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8条:中西医结合,科学防治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技水平(新)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新),35,1、总则,9条:社会参与,共同防治(新)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如群防群控,36,1、总则,10条:公众宣传教育与专业知识培训(新)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37,1、总则,11条:奖励和补偿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传染病防控的危险性;如:SARS防控中牺牲的专业人员和公务人员,38,1、总则,12条:本法的效力范围,单位和个人的权力和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新)。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39,二、传染病预防,15条: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儿童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7条:传染病监测(新)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40,二、传染病预防,18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新):(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41,二、传染病预防,21条:疫情报告和院内感染控制责任到人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监测、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42,二、传染病预防,22条:严格实验室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04年北京实验室感染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3条:严格血液及血制品管理(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43,二、传染病预防,血液血制品的应用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医师必须科学合理使用血液-所有临床用血必须经过血型、ALT、HBsAg、抗HIV、抗HCV、梅毒螺旋体、血色素等7项检测-来自批准的血站和中心血库。,44,二、传染病预防,24条: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 25条:防治与人畜共患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如狂犬病,45,二、传染病预防,26条:菌、毒种和检测标本的管理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46,二、传染病预防,27条:对污染场所、物品的强制消毒处理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47,二、传染病预防,28条: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如EHF疫源地,48,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30条:专业机构疫情的报告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31条:社会单位和个人发现疫情的报告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49,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33条:疾控机构对疫情信息的报告、处理和管理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50,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34条:疫情信息的向下传送制度(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51,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36条:专业机构关于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相互通报(新)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37条:保证传染病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注:与漏报不同,存在主观故意,52,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38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53,四、疫情控制,39条: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甲类传染病人: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采取的不同措施-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法消毒和无害化处置,54,四、疫情控制,40条: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采取的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55,四、疫情控制,41条:发生甲类传染病实施隔离措施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56,四、疫情控制,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的紧急措施: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57,四、疫情控制,43条: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宣布、封锁和解除权限: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58,四、疫情控制,44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的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新)。,59,四、疫情控制,46条:传染病死亡尸体处理-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医疗机构必要时可按规定对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新),60,四、疫情控制,47条:疫区中污染或可能污染物消毒的规定(新)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要点:疾控机构指导下进行;就地进行;48条:其他专业机构进入现场工作的规定(新)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61,四、疫情控制,49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械生产、供应和交通运输保障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62,五、医疗救治,50条: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63,五、医疗救治,医疗救治服务网络:机构、信息网络和专业人员组成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治疗机构-急救机构:急救中心和急诊科-治疗机构:传染病医院、有传染科的综合医院、临时指定医院,64,五、医疗救治,51条:设施、器械、诊疗方法的规范要求(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65,五、医疗救治,52条:对传染病人的救治、分诊和转诊义务(新)医疗机构应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三种医疗救治方式医疗机构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66,六、监督管理,53条: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54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权力和被检单位的配合义务(新)55条:卫生行政部门为控制传染病流行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新)56条: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新)57条: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的规定(新)58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的规定(新),67,七、保障措施,60条:政府对传染病防治经费的安排和保障(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68,七、保障措施,61条:政府对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新)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如西部项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62条:传染病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规定(新)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如:TB,AIDS,69,七、保障措施,63条:政府建立防控物资储备的规定(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64条:工作暴露人员的防护、保健和补助规定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新)如:防疫津贴,70,八、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传染病防治法:大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较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停业、吊销、行政拘留,71,八、法律责任,68条:疾控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八、法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73,八、法律责任,69条: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4,八、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三)发现疫情时,未按规定对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一次使用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75,九、附则,78条:用语含义(新)(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76,九、附则,(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77,九、附则,(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80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7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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