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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转发省厅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实施意见各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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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转发省厅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实施意见各环评报告.doc

    附件:甘环办发201628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进一步厘清环境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结合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实际,现就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做好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投诉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信访事项,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履行部门职能和工作职责的业务事项,反映关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大环保”事项共三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举报类等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环境保护业务办理与环境信访、涉法涉诉环境信访与普通环境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环境信访与一般环境信访的区分,厘清环境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环境保护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环境保护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及办理程序。对不服环境保护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环境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涉及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细化明确处理问题涉及的法定途径。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优先导入此类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二、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三)引导到法定的环境保护业务办理途径。环境保护信访部门对应当通过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环境保护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信访人通过相应途径办理。对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要求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其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无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以举报事项答复函答复,对有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以投诉事项答复函答复。对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其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四)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各级环境信访部门对不服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用复议诉讼事项告知函答复。对环保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其通过申诉途径处理。对环保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其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对污染损害赔偿调解未达成的,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处理,以调解纪要或调解答复函答复。对涉及跨部门或其他有权处理单位的事项,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引导其向相应部门反映。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五)依法做好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各级环境信访部门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环境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努力推进阳光信访,以规范管理为核心,建立环境信访流程管理机制;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建立环境信访维稳预警机制;以强化监管为手段,全程公开环境监管信息。三、加强环保系统内外的衔接配合(六)加强部门内分工协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把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工作作为环境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指导、协调环境保护部门各内设机构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动环境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其它内设机构要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环境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环境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七)加强系统协调联动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环境信访受理范围,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特别是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首办负责制,从初信初访入手,做好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引导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八)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当地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九)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环境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公开发布。要认识到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投诉请求,推进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环境信访中反映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性,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落实。省环保厅将采取专项督查、典型引导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与环境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同步,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完善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和机制。请各单位参照甘肃省环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制定本地区法定途径清单和实施细则。附件:1.甘肃省环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 单 2.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 信访投诉问题流程图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6日附件1甘肃省环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一、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群众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举报、投诉的,属于信访事项。(一)反映环境保护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1.具体诉求:序号投诉内容1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2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3未依照当事人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4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5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等技术支持工作6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变更、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7未及时制止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要求赔偿8透露举报人信息9滥用职权10违反党纪政纪11环境保护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具体行政行为12对已作出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转交行政监察部门。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二)环保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具体诉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理决定等不服。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三)环保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四)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法定途径:按信访程序办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二、业务事项群众举报排污单位污染环境、排污单位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污染损害纠纷、反映(环保系统外)公务人员干预环境保护部门执法、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约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咨询相关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等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履行部门职能和工作职责的,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对信访事项定义的,属于业务事项。(一)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1.具体诉求序号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1举报企业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的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含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去向4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投产5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6举报企业超标排放、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以其他方式规避监管违法排污7举报企业实施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2.法定途径:环境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司法处罚。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二)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1.具体诉求: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等其他中介机构在认定类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2.法定途径:按信访程序办理,移交移送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司法鉴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举报非环保系统行政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1.具体诉求:举报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决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干预环境执法等其他影响环境监管执法的行为。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四)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1.具体诉求:反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自己损失,主张赔(补)偿的。2.法定途径:双方自愿前提下,引导申请诉前(行政、民事)调解;一方不同意或调解不成的,引导提起民事诉讼(诉前确认);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纠纷的,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受理。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五)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1.具体诉求:申请信息公开的。2.法定途径:引导群众向有权公开相关信息的部门申请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六)应环境保护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1.具体反映意见建议: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在媒体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主张权利的。2.法定途径:按环境保护部门行政程序或公示约定方式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等。(七)咨询1.具体诉求:咨询环境保护部门业务工作。2.法定途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3.法律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三、非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事项除本清单所列前两项外,群众反映市容环境、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农产品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河道湖库管理、矿山秩序、财产损失鉴定、产业政策和技术发明及环保公益性倡议等,关联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事项,但依法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能的,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及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明确的职责移交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省环保厅接到此类事项,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引导群众向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或按本级政府规定转送同级主管部门。各地应结合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责认定实际,明确本辖区移送部门。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一、市容环境 1.反映市容“脏乱差”。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2.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3.反应城镇居住集中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宠物以及其他特殊饲养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市容环卫、排水)、水利(务)、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法律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二、城乡规划 1.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2.反映违法征地、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3.反映规划功能冲突,在已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邻近,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的选址等。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航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建筑拆迁、渣土挖运、家庭装修、宠物鸣叫、民用空调、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2.反映道路、建筑工地、渣土堆、裸露地、渣土运输等扬尘,对扩大绿化地建议。 3.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4.城市照明、宣传广告、工地和交通探照等光污染。5.反映市政管网破损或淤堵导致污水倒灌造成的污染及城市地下管网产生的异味;6.反映公共事业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危害健康的。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卫生防疫、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四、农产品安全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法律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治理沙漠等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部门反映。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六、河道湖库管理 1.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采石、洗沙,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水利、农业(渔业)部门反映。法律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七、矿山秩序 1.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2.反映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压占土地。3.反映尾矿库超期、超容量服役等安全性问题。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等。八、财产损失鉴定 1.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损失巨大的,告知信访人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2.患病或当地某病种高发,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3.反映饮用水水质异常的。4.反映污水灌溉造成损失的。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当地农林牧渔、环保或其他部门要求被投诉人倒置举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法律依据: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等。 九、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2.未按要求时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仍擅自使用或运行的。3.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5.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等。 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问题1.农村垃圾、生活污水随意倾倒。2.自然水坑水质恶化。3.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畜禽放养污染。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政府、住建、农牧等部门反映。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等。十一、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3.向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人或机构推广自己的治理污染理念、技术、专利、产品等,要求环境保护部门“落实使用”。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附件2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流程图越级信访交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信访类、非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类分别导入法定途径办理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适用信访处理程序办理。承办部门办结后,由信访办答复诉求人,并告知复查复核权利厅领导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环保部门事项信访类反映环境保护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转交行政监察部门环保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来信内部申诉申请调解仲裁环保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按信访程序办理这类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分别导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诉求人,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送厅办公室备案来访厅办公室诉求来源环保业务类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负责许可、监督的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司法鉴定移送司法机关环境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咨询诉前调解、调解确认、民事诉讼有权公开信息的部门办理导入环保业务工作、信息公开办理程序引导信访人向当地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说明理由群众反映市容环境、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农产品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河道湖库管理、矿山秩序、财产损失鉴定、产业政策和技术发明及环保公益性倡议等,关联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事项,但依法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能的,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受理。非环保部门职能事项来电邮箱交办应环境保护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举报非环保系统行政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由公事机构办理或引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检监察举报举报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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