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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设计(论文)浅析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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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设计(论文)浅析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doc

    浅析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摘要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的涵盖范围也越来越广,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不论是2013年备受关注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侵权案还是2014年备受争议的于正侵权案,都因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和规范的缺失而存在很多疑难杂点。中国自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来,经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0年第二次修正以及2012年3月、2012年7月和2014年6月三次就三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虽仍存在诸多漏洞,但也在逐渐走向趋于完善的道路。本文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研究对象,除前言与结论外,另分五个部分进行陈述。首先从影视作品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其含义以及相关概念、意义等,然后通过我国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指出我国在影视作品立法、执法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关键字: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侵权判定;侵权责任A RESEARCH ONTHECOPYRIGHTPROBLEMSOFFILMANDTELEVISIONWORKSABSTRACT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ique, the range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lso turns to be wilder, which cause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infringement disputesin judicatory practice.There are some questionable points bothin the most attractive infringement dispute of "Lost In Thailand" in 2013 and the most controversialinfringement case between Yu Zheng and Qiong Yao in 2014 because of the ambiguous of Copyright Law.Since China first promulgated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90, after the first revision in 2001, the second correctionin 2010 and three timesconsultation for public opinion in March 2012, July 2012 and June 2012 respectively,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is gradually perfected regardless of some legal loopholes.Besides preface and conclusion, the other parts of the paper, selecting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re divided into five different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starts with the concept of the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introducing the meaning, the related concept, and the significance. The second section states the ownership of the film and television copyright in china. The third section illustrates how judicial offic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pyright law protect the copyright of film works. The fourth and fifth sections come up with som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infringement judgment;tort liability目录前言1一、影视作品概述1(一)影视作品概念构建1(二)影视作品相关概念辨析21.电影作品22.视听作品23.录像制品34.录音制品3(三)影视作品保护意义3二、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3(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方面的不同主张31.共同作品说32.单一作品说43.双重版权说4(二)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现状4三、国内立法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5(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原则51.违法行为52.损害事实63.因果关系64.主观过错6(二)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71.民事责任72.刑事责任73.行政责任7(三)司法实践中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处理81.未经授权播放热播剧82.电影风声成网游83.康师傅广告歌曲涉嫌抄袭8四、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9(一)立法不够完善9(二)网络环境缺乏规范9(三)行政保护力度有待加强10(四)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不高10五、对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10(一)完善我国影视作品法律保护体系10(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11(三)提高公民维权意识11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5附录16前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文化作品的创作模式种类多种多样,已不再是传统的纸笔模式,更衍生出MV、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多种形式,传播媒介类别也与日俱增,从单纯的书本、报纸衍生到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方式。而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作品中的一员,逐渐在该产业中崭露头角,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与此同时,影视产业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对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国内相关法律的完善步伐却跟不上日益增长需求。不管是对于“影视作品”以及相关概念的定义与解释,还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或是司法实践方面对影视作品侵权的判定与归责都有许多地方存在漏洞。因此,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也显得极为重要。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热烈讨论甚至激烈争论。而关于影视作品的相关方面也进行了较大改动,如将对“视听作品”的解释修改为“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并添加语句“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删除了录像制作者概念等。此外,我国法律对制片者的涵含义模糊,对于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的认定也不够准确;对于影视作品的管理与保护,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也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在有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案过程中,法官缺乏法律依据,自主性较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 影视作品概述(一) 影视作品概念构建影视作品,有的国家也称为视听作品。在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该概念做出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第四条第九款: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修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三条第六款。该概念源于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of LiteraryandArtistic Works)为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并分别于1908年11月13日(柏林)、1928年6月2日(罗马)、1948年6月26日(布鲁塞尔)、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以及1971年7月24日(巴黎)进行修订。;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其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四条十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012年七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该概念改为“视听作品”,并做出解释著作权法(2012年3月修改草案)第三条十二款: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012年7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其解进行了修改著作权法(2012年7月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条十二款: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而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又进一步对该解释进行了扩充,指出包括“电影”、“电视剧”和“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种作品。著作权法(2014年6月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条十二款: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我国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相关概念的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在我国大陆地区,立法上并没有影视作品这一概念,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内对于影视作品的概念构建正在逐步完善,而对于其内涵的剖析也在逐步精准和全面,且正在逐渐与世界接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影视作品”可以等同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视听作品”,但因为“视听作品”从字面解释上来看更倾向于听的方面,而“影视作品”则更倾向于视的方面,对于解释中“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的作品”,使用“视听作品”一词不太妥当,所以笔者认为,“影视作品”比“视听作品”更适合。(二) 影视作品相关概念辨析1. 电影作品美国版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同视听作品相似,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6.:由系列相联的图像组成的作品,这些图像与配音(如有声音)一起连续播放会生产一种动感。而在我国,电影作品这一概念较影视作品则更为具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界定的“电影作品”是指狭义上的电影作品,主要包括木偶片、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等电影作品,王冬梅.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2.而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包含一些不能用狭义的“电影作品”概念定义的作品,如MV、视频广告等。2. 视听作品1989年,视听作品国际注册条约视听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4月18日于日内瓦通过。,曾试图统一对录像作品、电视作品、电影作品做出不同的规定,认为“视听作品意指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并且带有伴音时,能够被听到的任何作品”。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8.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相关解释也极为相似。孟祥娟.论俄罗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3,11:102108.:视听作品是由固定的一组相互联系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影像组成的、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可供视、听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用类似电影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切作品,如录像片、电视片和其他类似作品,而不论其原始的或后续的固定方式如何。3. 录像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录像制品被视为视听作品的录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4. 录音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录音制品是声音的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其与录像制品最大的不同是录像制品有对画面的录制,而录音制品只有对声音的录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录音制品的解释则更为严谨,首先排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影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二条第二款:"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定义的范围更为全面。(三) 影视作品保护意义作为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影视作品被认为是艺术形式中最全面、最具体、最直观的表现方式,它是多种智力劳动成果的结合,且涉及多方创作主体,应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但也正因其复杂性、丰富性,使得其成为著作权法中较为疑难和复杂的问题。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影视作品的相关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也引起了热议。此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立法存在很大不足,个别问题甚至出现立法模糊、规范缺失等状况,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矛盾纠纷案件。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和梳理,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对影视作品相关规定的缺陷,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体系,也有利于帮助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矛盾纠纷案件。二、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方面的不同主张1. 共同作品说“共同作品说”认为,影视作品应当被视为所有具有创作贡献的参与者的共同作品。此种立法主张以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例。此种立法模式下,影视作品被定义为一种合作作品,所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人都将被视为作者,影视作品版权由他们共同所有。“共同作品说是著作权体系国家的主要立法模式,它注重对作者独创性的保护,注重其精神权利和财产权,也体现了自然法的价值观”。李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17.此外,还存在一种介于“共同作品说”与“单一作品说”之间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以日本和德国为例。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作者是该作品的创作者;而另一方面,制片人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作者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就作品的利用问题与制片者达成协议,通过约定可以约束制片者对于著作权的行使,或者是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李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18.而依据德国现行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作者归导演、编剧等作者所有,制片者是邻接权人。“从理论上来讲,德国承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与该影视作品创作的作者们,但是自始著作权交由制片者,由制片者来行使这些作者们的权利。”李雪.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完善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34.此种模式下,立法者肯定了参与影视作品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承认其为作品的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视为共同作品;但另一方面,又将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将制片者视为邻接权人,保障了制片者的经济利益。2. 单一作品说该立法主张则认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原因是他们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有创作的行为能力,且使用“单一作品说”可以大大简化影视作品的权利义务问题。这一立法主张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把电影作品视为雇佣作品,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就是雇主,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电影制片人被视为作者,而雇员即是参与电影作品创作的导演、编辑、摄影师、演员等人”。王冬梅.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33.因此,在美国,影视作品被定义为雇佣作品,而制片者与导演、摄影师、演员、音乐创作者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人直接被定义为雇佣关系,雇主是影视作品的制作者,用协议来解决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3. 双重版权说这一模式以俄罗斯为例,根据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参加电影作品创作的编剧,作曲人、导演、总摄影师、艺术导演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其创作中可分的部分,分别享有版权。电影制片人则对整个电影作品享有版权。”周思未.信息时代下的电影作品版权保护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9.由以上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承认影视作品存在两个著作权,即既承认制片者对整个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也承认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其他人为该作品作者,这些人对其创作部分享有著作权。(二)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现状在我国,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则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五条第三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或者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于影视作品兼具合作作品与演绎作品的性质,因此,关于其著作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保护期计算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由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不同的主体。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通常归制片者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作者可以通过与制片者的约定获得分享收益的权利,且作者须在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行驶其著作权。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各方的利益。由于影视作品通常由制片者投资,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即使制片者未直接参与作品创作,其对于该作品的形成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是无可否认的,因此,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属于制片者是合理的。此外,因为影视作品成分复杂,涉及多方参与,因此将其视为共同作品,规定编剧、导演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摄影作品的作者等为作者,充分肯定了参与作品的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了法律保障。而另一方面,对于作品中可分割的部分,作者在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单独形式著作权,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作者对于其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保障了制片者对于整个影视作品权利的行使。同时,法律也给予了参与者充分的自由,制片者和作者可以通过约定与协商,规定影视作品的利益分享的权利。三、 国内立法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一)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原则单单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来看,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判定不明显、列举不详尽,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客体又具有可复制性和无形性,因而更加难以判定。在此,笔者通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问题。1. 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与国家法律相悖钱箐.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2:26.。违法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一般包括不作为和作为两种情况,不作为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一定的职责而未履行的则构成违法,而作为是指违反了法律明文的规定则构成违法。对于任何违反宪法、民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的行为,都将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当中既包括了作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篡改、歪曲、发表、剽窃他人作品;也包括了不作为,如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播放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许可的。2. 损害事实指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以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失,对权利主体产生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非财产损失。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4.“从量上来看,损害虽然已经发生,但是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以补救的;而从质上来看,损害在本质上是对利益和权力侵害所产生的后果,但受害人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和利益,或至少与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74.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从客观上来看必需有对作品权利人的相关利益造成了损害,使得权利主体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是经济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如,使用他人影视作品而拒付报酬,使得权利主体的收入减少、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剽窃他人作品使得权利主体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受到损害;再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一些行为的实施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即没有损害事实,将不被视为侵权。如,四十三条第九款:“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法律规定即使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使用,因未对权利主体造成损害,将不被视为侵权行为。3.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着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即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而权利主体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准确确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可以及时地找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明确其侵权主体;另一方面也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大小提供可靠依据。王世杰.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26.4. 主观过错过错是主观上的概念,是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两种:故意和过失。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14“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状态的一种不良的心理状态”。田土成.侵权责任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111如为获得经济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传播影视作品,明知此行为会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损失仍放任此结果发生。而经检查后,未检查出其购买音像制品为盗版,并将其视为正版商品售出的情况,因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不被视为侵权。(二)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 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七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七十二条: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违反本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有关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因侵权行为(歪曲、篡改他人影视作品等)对著作权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应当澄清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和印象;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使用视听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支付等。2. 刑事责任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通常都是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据来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列举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播放、发行、展览、出租、复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影视作品等。也就是说,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当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时,才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3. 行政责任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八十一条列举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的使用者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一条: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使用者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一)复制件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二)网络用户不能证明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作品有合法授权的;(三)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有合法授权的;(四)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件有合法来源的。七十八条列举了四条由行政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列违法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未经许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或者服务的;(三)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许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管理信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播放、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没收、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赋予了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较大的执行权。(三) 司法实践中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处理1. 未经授权播放热播剧电视剧步步惊心是2011年的热播电视剧,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而享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海某公司发现,有一家网站未经其许可,就为网友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资源,并从中获取利润。为此,该公司将此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经法院调查,原告公司具有多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无锡某网站在未经其许可情况下,就为网友提供在线播放资源,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法院采取了调解的方式,由第三方已获授权的网站介入协调并调解成功,该公司撤回了诉讼请求。未经授权播放步步惊心权利人讨说法EB/OL. http:/www.bj148.org/zixun/zxmazz/201304/t20130419_301630.html.2013-04-17.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三种:仲裁、调解和诉讼,在该案件中,法院采取的是调解的方式,调解是其中最不正式但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解决方式。2. 电影风声成网游电影风声在2009年上映后,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票房高达两亿元人民币,因此华谊欲将其改变成游戏。但是,此时却发现市场上早已经有一款同名且情节与电影风声酷似的游戏,为此,华谊将制作该游戏的动漫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赔50万。而动漫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声称经小说风声作家麦家授权,此游戏为合法作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侵权,赔偿原告共24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电影风声变身网络游戏,华谊兄弟获赔21万EB/OL. 并给出如下理由:此款游戏不管是人物形象还是游戏情节,都与电影华谊公司制作的同名电影风声中的人物形象与情节酷似,虽然游戏名称“风声”未侵犯电影名称权,但此情节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 康师傅广告歌曲涉嫌抄袭2004年10月,姚天作曲、冯丹作词创作完成了歌曲诱惑力,并与2008年7月发现康师傅在央视打广告时所用的广告歌曲胜利滋味,是由其歌曲诱惑力改编而来,因此要求三被告(林志颖、中央电视台和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在多家网站和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万余元人民币。经法院查明,两首歌除歌词不同外,其他多处雷同。因此在诱惑力已公开发表的情况下,法院推定林志颖、中央电视台和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对诱惑力旋律部分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并确认广告使用胜利滋味的行为侵犯了作曲者的著作权,因而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天津顶津公司向作曲者姚天进行书面道歉,赔偿2万元人民币。康师傅广告歌曲被诉抄袭一审判道歉并赔2万EB/OL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此案件中,天津顶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和改编他人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林志颖为表演者,央视为广播电台,是传播者,为间接侵权。四、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虽然在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 立法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有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下几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陈桂红.论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14.2013年全国电影产业总收入达到276.8亿元,同比增长18% 2013-2014年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R.北京:艺恩咨询,2014.;2013到2014年电视剧PC端播放人数高达3.5亿人每月2014年中国网络剧行业研究报告R.上海:艾瑞咨询,2014.。由数据可以看出,影视产业正在日益繁荣与兴旺,这就要求一个更为完善的社会环境,为影视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尽管,我国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方面立法在不断完善,但是总体来说,在针对影视作品方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还是不多,这就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影视作品侵权案时缺乏法律依据。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剽窃、模仿、合理使用与巧合等,都需要相关立法来约束法官的判决,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如,尽管著作权法送审稿规范了对影视作品的解释,而影视作品制成后,其发行传播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录音录像制品,而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保留了录音制品却删除了录像制品,这使得有关录像制品的侵权纠纷将缺乏法律根据。(二) 网络环境缺乏规范在各种网络系统急速发展的大环境之下,使得原有的产业边界逐渐模糊并开始产生新的业务模式。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连带着对影视产业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也带来了显著的影响。2013到2014年的网络剧作品播放覆盖人数的复合增长率为6.7%,播放时长增长率为9.1%;相较于传统播放的增长率-0.02%和-0.05%而言2014年中国网络剧行业研究报告R.上海:艾瑞咨询,2014.,互联网对于影视作品的传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作为影视作品的一大传播与发行途径,将越来越受到重视与青睐。网络技术在为影视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的同时,也提高了影视作品传播与发行的风险。网络盗版层出不穷;未经许可进行影视作品传播的网民络绎不绝;恶搞、歪曲、篡改、剽窃他人影视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将他人网络影视作品据为己有的现象也层见叠出。而影视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加强:对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对于影视作品网络维权方面仍无相关法律等。马君君.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哈尔冰:黑龙江大学,2013:19.网络环境下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强的需求与有待完善和规范的网络环境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和发行极其缺乏规范,权利主体的相关权利也难以得到应有保护。(三) 行政保护力度有待加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不同模式。对此类作品的行政保护是结合我国国情的一个特色,但我国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影视类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地位和权限的规定多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行政保护措施缺乏;行政执法程序重视度不够等。阮亮,王超.试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J.电影文学,2011,9:4748.这就造成了我国法律、法规对影视作品在行政保护方面的力度还极其有限,行政保护的优势不够明显。(四) 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不高在中国,盗版商品猖獗的除了市场监管不力外,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公民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不强。很多公民为了避免支付观影费用从网上下载“枪版”电影、电视剧或者购买便宜的影碟,这就使得不法商家有机可乘,大量复制、贩卖盗版影视作品复制品,以谋取高额利润,使著作权人遭受大量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之下,影视作品权利主体仅凭自身力量,难以及时在大量的数据中发现侵权主体,发现侵权后,也难以找到足以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并且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获赔的金额却相对较小,使得维权结果显得有点得不偿失。五、 对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一) 完善我国影视作品法律保护体系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已经加强了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步伐仍然跟不上技术的进步。影视作品的新的侵权形式不断出现,但各种法律法规细则还不够具体,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执法细则还有待完善。如可以提高影视作品著作权赔偿金额。众所周知,一部很好的影视作品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很可能使权利主体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提高侵权赔偿金额,可以更好地挽回著作权人的损失。此外,更高的侵权成本也使得侵权人考虑到违法成本而慎重实施侵权行为,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此外,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我国由于技术的落后和人才的缺失,对于这方面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还存在诸多困难,网络规范还有待加强,因此,我国立法者可以重点关注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行为,创造较为良好的网络环境,为影视作品的传播与发行提供便利条件。(二)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我国著作权法法条里很多规定执法部门为行政部门,如七十八条第一款著作权法七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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