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毕业论文写作提纲.doc

    • 资源ID:3995733       资源大小:333KB        全文页数:2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毕业论文写作提纲.doc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毕业论文写作提纲摘要引言一、刑讯逼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一)刑讯逼供概念(二)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三)刑讯逼供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近年我国影响较大的刑讯逼供案(一)河南“赵作海案”(二)湖北“佘祥林案”(三)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四)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三、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二)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三)降低刑事诉讼效率(四)损害政府形象四、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一)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二)侦察机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三)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四)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五)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六)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五、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一)摈弃特权思想,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二)加强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杜绝刑讯逼供行为(四)扩大律师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权利的保护(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六)建立健全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结语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深圳学习中心:赵凤甫学号:11090111921 2013年10月8日网 络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作 者: 赵凤甫 学 号: 11090111921 专 业: 法学 学习中心: 深圳学习中心 指导教师: 许江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到今天,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已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案及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至今,刑讯逼供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依然严重存在,并导致了许多恶劣后果。本文将多方探求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的策略,以希能够对侦查工作会有所帮助。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目 录引言5一、刑讯逼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6(一)刑讯逼供概念6(二)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6(三)刑讯逼供承担的法律责任7二、近年我国影响较大的刑讯逼供案8(一)河南“赵作海案”8(二)湖北“佘祥林案”9(三)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10(四)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1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性12(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12(二)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12(三)降低刑事诉讼效率12(四)损害政府形象12四、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12(一)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12(二)侦察机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13(三)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13(四)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13(五)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4(六)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4五、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15(一)摈弃特权思想,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5(二)加强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16(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杜绝刑讯逼供行为16(四)扩大律师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权利的保护17(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17(六)建立健全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17六、结语17参考文献18附 录19致 谢20引言2010 年河南省商丘市的赵作海冤案以鲜活而惨烈的人生悲剧再次告诉我们,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刑讯逼供依然存在。这又不免让人想起湖北“佘祥林案”、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细细究来,这些人生悲剧的始作俑者正是侦察机关办案的规范化程度不够, “透明性”较低。是什么原因驱使我们的司法人员一次次违反法律,三令五申后却仍屡禁不止,对其形成原因的探讨则实为必要。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一、刑讯逼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一)刑讯逼供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二)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三)刑讯逼供承担的法律责任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近年我国影响较大的刑讯逼供案(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央视东方时空节目报道视频截图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被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当年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的五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一人投案自首,一人已被押至看守所;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的丁中秋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审查机关起诉。(二)湖北“佘祥林案”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3月。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申诉书列举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尽管具体情节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可以确信,佘祥林肯定被实施了刑讯和指供、诱供。要不然好端端的一个无辜青年,怎么会招认杀人?(三)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2009年2月10日,丹凤县城丹江河畔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丹凤县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长闫耀锋任总指挥,纪委书记王庆保任副总指挥的案件侦破指挥部。经过侦查,于2月28日确定丹凤县中学高三学生徐梗荣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10时徐梗荣被带至丹凤县公安局,即开始连续审讯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闫耀锋在专案组及指挥部召开的几次会议上,确定了将审讯人员分组轮番审讯的方案,决定对徐梗荣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送看守所羁押,在县公安局审讯。3月3日闫耀锋又决定将徐梗荣转至丹凤县资峪派出所审讯,并给资峪派出所打电话作了安排。负责审讯工作的被告人赵朔,主持制定刑讯方案,对审讯人员分工,亲自购买、安装刑讯工具,演练捆绑犯罪嫌疑人的方法。被告人贾严刚、李红卫等人在县公安局和资峪派出所的审讯过程中,为索取口供,采取不让嫌疑人休息、反背捆绑、吊打等方式刑讯逼供。3月8日凌晨审讯人员发现徐梗荣身体状况极差、虚弱、言语含混不清。于7时、9时许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王庆保汇报该情况,直到10时50分许,王庆保才组织人员将徐送往丹凤县医院,徐梗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因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贾严刚、闫耀锋、李红卫分别于3月22日、23日、24日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闫耀锋滥用职权、违法决策,被告人王庆保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犯罪嫌疑人徐梗荣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赵朔、贾严刚、李红卫在侦破案件中,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商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四)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2002年7月12日凌晨,冀东监狱转业干部郭某和妻子唐某被入室蒙面歹徒刺成重伤,凶手逃走。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因与唐某的妹妹曾有暧昧关系,被南堡公安分局列为疑凶。在李的住处,办案人员还搜出一把钢珠枪。16日,李久明被刑拘。21日至24日,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不堪折磨的李久明编造了杀人经过。8月26日,李被逮捕。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提起公诉。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随后不久,温州警方向唐山警方发来协查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认了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2004年11月28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李久明称,2002年7月21日至24日、8月26日至9月3日,王建军等办案人员分两次对我刑讯逼供,采用了电刑、灌凉水、芥末油、辣椒油、不让睡觉、不让呼吸、用打火机烧等手段。震惊全国的唐山市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案在河北河间市人民法院开审,7名民警接受法庭公审。这7名民警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聂晓东、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刑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宋金全、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三、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所采取的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形之下,遭受刑讯逼供的对象极有可能无法忍受痛苦,而承认所招供的犯罪事实,虽然其本人根本就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这不仅极大的损坏了人权,而且还可能是真正的 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造成冤假错案。(二)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所采取的柔性和变相肉刑的方法不仅会摧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而且还会严重挫伤他们的人格尊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这也与我国的人权政策背道而驰,不符合我国实行法治的本意。(三)降低刑事诉讼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使已经过的全部程序无效,增加了案件成本,导致刑事诉讼效率的降低和刑事诉讼效益的减少;其次是刑讯逼供还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损坏司法的形象,则会引起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增多,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最后刑讯逼供可能会错过证据收集,线索积累的机会,从而错过侦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四)损害政府形象刑讯逼供直接违法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坏了法律的尊严。法律强调的是用公平、正义、公开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而刑讯逼供恰恰是对人权的无情践踏,这无疑违背了立法的宗旨和司法活动的本意。 四、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一)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以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对于在司法实践中久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认为是受封建法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侦察机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三)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不会老老实实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四)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五)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就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沉默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只要有一线希望,绝大数的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法律制裁的希望。这样,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标准时,就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抵赖,于是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难免会动手或者动用具械,刑讯逼供就这样发生了。 2、我国现行的侦审一体制度,在现如今所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基本都发生在侦查阶段,问题的关键在于警检分离的体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与起诉是两个界限分明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几乎不介入侦查过程。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事实上缺少有效监督机制,待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发现查处,公安机关的违法侵害事实已然形成。因此可以说,失去有效监督的侦查阶段成了刑讯逼供的“安乐窝”。3、我国一直未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非法获得的非言词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照样可因破案率的提高而获利,这无疑又成为助长刑讯逼供的一大因素。 4、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盛行的另外的原因是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显得非常弱小,力量微薄,关键的相关配套制度跟不上。像没有侦押分离制度,没有录像制度,没有询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等!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是刑讯逼供盛行的原因。(六)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总体上来讲还是比较落后。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了司法投入的不足,而司法投入的不足会导致这样两个结果: (1) 挫伤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对于抓的犯罪嫌疑人不主动去查找证据,而一味的从口供入手;(2) 日常的侦查技术设备不能得到及时更新,人员不能得到及时培训。这两个结果致使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在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必定会影响到侦查活动对口供的依赖性,侦查办案人员一旦逼取了口供,就认为万事大吉。 2、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3、对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人员的处罚打击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对实施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的定罪处罚幅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者多,追究法律责任者少,致使一部分违法办案人员无所顾忌,我行我素,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五、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一)摈弃特权思想,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司法工作者要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1、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低下而造成的他们要求破案的效率,而不惜采用各种方式逼供。这种错误的认识使一代代警察重复着刑讯逼供。我们有必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新加入司法队伍的司法人员,不仅要从知识程度方面对其严格要求,还要重点考察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保持司法队伍整体的先进性。吸收各方面都优秀的司法人员,提高司法队伍入口的门槛。要使司法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杜绝刑讯逼供行为1、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长期以来,由于受“宁枉勿纵”办案思想的影响,我们一直对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持否定态度,这种思想集中体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上,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但司法实践表明,既便立法规定被告人有义务如实陈述,大多数被告人在侦查开始时仍不会如实陈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除了通过提高办案水平,努力收集和掌握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其他证据,促使其打消侥幸心理认罪伏法外,还可以从立法上规定一些鼓励被告人如实陈述的措施,以促使其积极地进行供述。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便司法权能够在法庭审判阶段继续对侦查权的合法性进行事后控制。刑讯逼供所追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侦查部门逼取口供被视为弄清案情、扩大战果最有效的捷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这毕竟只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在立法层次还是约束力均远远不够。同时上述解释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一个有限的排除规则,并不包括证据的种类和来源不合法的排除规则。(四)扩大律师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权利的保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环节之一。我国刑事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一直是暗箱操作,辩方律师无权在场。可以讲刑讯逼供一直屡禁不止与此是不无关系的。引入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做法可以强化辩护职能,帮助犯罪嫌疑人很好地行使辩护权,从而敢于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一向是被羁押在直接负责侦查的公安部门的看守所,虽然侦查和和羁押是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责,可是羁押管理权和侦查权同时隶属于特定的公安机关。而且侦察机关能够掌握运用的羁押时间较长,“侦查人员基本上可以根据侦查的需要随时提审犯罪嫌疑人,审讯手段几乎不受法律的限制。”实行侦、押分离,侦查权仍由侦查机关行使,而关押权由与该侦查机关无隶属关系的另一国家机关行使。当侦查机关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就应向关押机关提出要求,关押机关在制度设计范围内,在符合讯问的条件下,必须立即安排。讯问须在关押机关进行,讯问场所和讯问时间的长短由关押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侦查机关没有关押机关的同意,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离关押机关,不能延长讯问时间。(六)建立健全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1、对于被控犯刑讯逼供罪的案件,应从重从快审判,从而形成一种震慑力;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3、落实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 4、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5、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六、结语刑讯逼供不仅我国存在,世界各国普遍都存在,都在寻求适合本国的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遏制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这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我国正在建设以“依法治国”为目标的社会,只能采用渐进式的方式。我们所要努力的目标就是正视它的存在,通过完善立法制度,普及现代法治理念教育等综合治理手段,逐步减少它的发生,直至将其最终消灭。参考文献1张传伟.刑讯逼供及遏制对策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20-25.2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3:56-70.3吕萍.张会中.刑讯逼供产生原因及对策J.北京:人民检察,2000:(10):16.4陈光中.严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1845王明远.刑事被告人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4.6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J.法学论坛.2001,(3):53.7李昭云.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法学研究.2000,(7):44.附 录致 谢对于这次毕业论文的撰写,最需要感谢的是南京大学许江老师。他在整个过程中都给予了我充分、细致的帮助与支持。许老师不仅耐心地为我指出论文中的不足之处,对论文的改进提出宝贵的建议,而且还在我遇到困难时尽心地进行指点与解答。在此借论文完成之际,向许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与敬意。2013年10月20日

    注意事项

    本文(《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毕业论文写作提纲.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