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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知识产权保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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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知识产权保护毕业论文.doc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权利,在当今信息时代,它存在于一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商业领域,甚至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的进步使人类的竞争方式从体力竞争转向脑力竞争,从而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性,只有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确保良好的竞争环境,加快社会进步。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除了各种盗版出品屡禁不止以及各厂家频频出现商品的不良竞争,又出现许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且已经超出了原来法律法规的范围,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十分必要。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民法,专利权,著作权目录一、知识产权的概述(2)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起源(2)二、知识产权的特点(2)(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2)(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2)(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2)(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3)三、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3)(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3)(二)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3)(三)相关政策保护(4)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4)参考文献(4)论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的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起源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一个总称,这一称法是虚设的,是一种理论概括。知识产权最初起源的时候并非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识产权的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由法国人普佐夫提出来的。这一概念产生的时间大大地落后于有形财产权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产生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西方,知识产权观念的真正普及是在工业革命以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提出的要更晚一些。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在19世纪末才得以通过的,自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用“知识产权”后,世界各地均以“知识产权”表述,此处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外,还应包含商誉、商号等内容。在我国,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知识产权才崭露头角在法律上得以承认,我国先后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和技术合同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至此,中国大陆上第一次有了一个初步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之后我国又于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已基本上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接轨。二、知识产权的特点。(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法律赋予创造者对精神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方面激发了创造者继续进行创造活动的志趣与信心,但另一方面对精神成果的传播和广泛应用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凡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有特点,因此法律对每种具体的知识产权都分别规定了期限,各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相同。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比较长,在我国规定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生和死后70年。(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它是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国去提 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权利的效力三、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到人类智力活动的各个领域。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划出的范围是(1)版权与接邻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权;(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范畴;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权与版权邻近,称邻接权;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地理标志等都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在各技术领域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扩展、延伸和深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可以认为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对工业产权这一种概念中的"工业",要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仅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工业产权讲的是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财产权,因此它既包括与工业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也包括与农业、矿业等领域内有关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权。所以,与此有关的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以及奥林匹克的会徽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二)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起码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立法保护。没有立法确立它的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知识产权,更加依赖立法,没有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2)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就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途径。司法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这就是司法保护的完整含义。 (4)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组织管理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色。(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自我救济就是说作为权利人要有自我保护的这种意识。(三)相关政策保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十项重大工程包括: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知识产权惠农;知识产权人才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与价值开发促进。规划还兼顾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差异,通过设置“专项工作”一章,突出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工作。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参考文献1、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2、民法学 余能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3、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程 费安玲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年4、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 蔡四青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年5、知识产权资本化 杨延超 法律出版社 2008年6、知识产权法前言问题研究 冯晓青 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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