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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全套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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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全套教案.doc

    第一章 物流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一、教学目标掌握物流法的渊源、物流的分类;了解物流法的特点和作用;掌握物流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物流立法的现状。能运用法律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明确物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在物流公司中处理日常性事务的基础法律能力。二、课时分配本章应授课时数为2学时三、教学内容第一节 物流概述一、 物流的发展及定义我国在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以下简称物流术语)中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二、 物流的分类(一) 按照物流的作用分类1. 供应物流2. 生产物流3. 销售物流4. 回收物流5. 废弃物物流(二) 按照物流系统的性质分类1. 社会物流2. 企业物流(三) 按照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分类1. 自主物流2. 第三方物流3. 第四方物流4. 虚拟物流(四) 按照物流的专业性质分类1. 一般物流2. 特殊物流第二节 物流法律法规概述一、 物流法的概念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物流法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物流法的渊源目前,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法律2. 行政法规3. 规章4. 地方性法规5.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 物流标准三、 物流法发生冲突时法的效力的确定1. 物流法律法规内容互相冲突时效力的确定2. 规章间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效力的确定四、 物流法的特点1. 技术性2. 广泛性物流系统的运行过程和物流活动内容决定了物流法的广泛性,具体表现如下:(1) 主体的众多性。(2) 内容的综合性。(3)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 复杂性4. 国际性五、 物流法的作用1. 保护物流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规范物流行为3. 促进和扶持物流行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第三节 物流法律关系一、 物流法律关系的含义和构成要素物流法律关系是指物流法律法规在调整物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因此物流法律关系也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1.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体。(2) 行政物流法律关系主体。2.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流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广泛性。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3.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 物流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1. 物流法律关系的发生物流法律关系的发生又称为物流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因某种物流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在物流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2. 法律关系的变更物流法律关系的变更又称物流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是指因某种物流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物流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物流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改变。3. 物流法律关系的终止物流法律关系的终止又称物流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是指因为某种物流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已经存在的物流主体之间的物流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三、 物流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物流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由物流活动产生的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及信息技术行为,各种法律关系决定了法律责任的归属。1. 合同法律关系2. 行政管理关系3. 民事代理关系第四节 我国物流立法的现状一、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1. 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2. 物流立法主体不完善3. 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二、 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1. 构建脉络清晰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2.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3. 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4. 加强地方物流法律法规建设四、案例分析案例1:民营快递公司引发的法律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中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类民营快递公司纷纷成立,在快递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我们的思考。一、民营快递公司快递合同的性质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其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受邮政法调整。基于邮政企业的垄断地位和邮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通常会设置一定的保护政策,如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毁损、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付运费的二倍。但是民营快递企业在遇到相同情形时,不能直接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二、快递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民营快递企业在订立快递合同时,通常提供的是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的条款往往是仿照EMS条款设计,将国家对国有邮政企业的保护性政策自行纳入快递合同当中,这些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被告在订立快递合同时,明确告知原告赔偿限额及保价的相关格式条款内容,原告在明知自身权利义务的情况下选择不保价,发生货物毁损、丢失等情形时,应当适用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的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快递过程中毁损、丢失货物时,快递公司必须照价赔偿。笔者认为,快递合同中的赔偿限额条款属于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而非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应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在托运人明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自行放弃保险,就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将所有的责任转嫁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全价赔偿。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快递公司在告知托运人赔偿限额及保价等格式条款内容时,采用的方式应当是明示的。问题:在本案例中,您是否发现了相关法律在执行中的不足?案例1解析:此案例主要反应的问题是,我国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制环境很不完善。现代物流业所需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尚未出台,而我国现有与物流法律法规往往带有部门或地区保护的色彩。物流市场的进入与退出、竞争规则等基本上无统一的法律可遵循,对社会性的物流服务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致使不正当竞争难以避免,从而限制了第三方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案例2:一个煎饼引发的物流法律问题早上,下着雨,在上班路上的公交站点上,人多车少。站点一边,一个卖煎饼的老者正在吆喝着,人稀少。另一边,一个卖糯米饭团的小伙手脚不停,人排队。一乘客等不及排队了,或者是想吃个煎饼,要老者做块煎饼,一边催促着车要来了,快点快点,老者手忙脚乱,在热滚滚的铁板上摊饼,打蛋,翻转,可是车来了,乘客收回拿着钱的手反身冲入挤车的人群。老者呼喊着就快好了、就快好了,眼巴巴地看着车辆晃悠悠地离开。老者郁闷无语,无奈地看着卖糯米饭团的小伙和等着糯米饭团的人群。从中引发的物流问题:如何提高煎饼的物流(交货)速度?假如,老者未能及时地将煎饼卖个下一个客户,势必造成库存积压,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此其一;其二,老者将因竞争力弱而逐渐退出站点市场。难道煎饼没有竞争力吗?从分析的角度上来看老者的煎饼摊,优势是煎饼的营养成分高,劣势是制作过程较长,机会是顾客的早上要吃好的营养需求,威胁是糯米饭团快速化的强大竞争。所以,要利用外部机会克服内部劣势。即提高煎饼摊的竞争力关键在于提高煎饼的物流(交货)速度。做一个糯米饭团需要20秒的时间,而一个煎饼的制作时间一般在1分钟多,站点的乘客多是随时要登车,时间要求为快,要想和糯米饭团竞争,必须提高物流速度。煎饼老者现在采取的按订单生产,只保存原材料存货(面浆和鸡蛋),这样交货提前期较长;而糯米饭团小伙采取的是按订单组装,只保存半成品存货(熟米饭、油条、咸菜等),根据顾客个性化需要组装成糯米饭团,这样的交货提前期较短,比较适合在车站等车人心态。所以,煎饼老者不能在使用存货生产的方法,就必须采用半成品存货的方法来提高物流(交货)速度。问题:乘客弃煎饼而去是否毁约?请为老者提供一个好的建议来解决现状。乘客弃煎饼而去是否毁约?案例2解析:买卖煎饼是合同法律关系,从合同的角度上来看,乘客要老者做块煎饼是要约,老者摊饼是以行为表示承诺,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乘客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仅仅要拿到煎饼,而是要在车来之前拿到煎饼,“快点”是合同期限要求。车来了,乘客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乘客解除买卖合同不是毁约而是因为老者没有完全交付。因此,老者只能自己承担煎饼的损失。建议:提高煎饼摊的竞争力关键在于提高煎饼的物流(交货)速度。因此必须将目前的按订单生产转为是按订单组装,即将面浆摊成面饼,放入保温盒内做半成品储存,在顾客下订单时可以缩短物流(交货)时间。 第二章 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一、教学目标了解物流企业的设立;掌握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熟悉物流企业变更、解除和清算的基本流程。能够完成物流企业的设立工作;具备一定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知物流企业的法律义务。二、课时分配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本章应授课时数为4学时,三、教学内容第一节 物流企业概述一、 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 物流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二) 物流企业的特征1. 法人性(1) 物流企业须依法设立。(2) 物流企业须有独立的名称、财产和场所。(3) 物流企业须有独立的组织机构。(4) 物流企业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营利性二、 物流企业的分类(一) 以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分类1. 独资企业2. 合伙企业3. 公司企业(二) 以企业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1. 无限责任企业2. 两合公司3. 有限责任公司4. 股份有限公司(三) 以企业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1. 人合企业2. 资合企业(四) 以企业的国籍为标准分类1. 本国企业2. 外国企业3. 跨国企业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一、 一般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从事一般的物流行业,如批发、道路运输、货运仓储等市场准入没有特殊限制,只要在设立企业时有与之经营的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必要专业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就可以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二、 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一) 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1. 许可条件2. 业务范围3. 审批程序4. 企业经营(二) 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1. 许可条件2. 审批程序3. 企业经营(三) 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1. 许可条件2. 业务范围3. 审批程序4. 企业经营(四) 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1. 许可条件2. 企业经营三、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概述2. 审批程序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一、 物流企业设立的原则和方式(一) 设立原则(二) 设立方式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 有公司住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三)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2) 公司成立日期。(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四) 设置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 股东的出资额。(3) 出资证明书编号。(五) 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3监事会(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七)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三) 公告招股说明书(四) 召开创立大会(五) 申请设立(六) 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四、 个人独资物流企业的设立(一) 设立个人独资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二) 设立程序五、 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的设立(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3.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载明的事项(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 合伙人出资3.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载明事项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 物流企业的变更(一) 公司性质物流企业的变更公司性质物流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如下:(1) 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2)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二) 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的变更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2)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三) 个人独资物流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二、 物流企业的终止企业的终止即企业的消亡,是企业根据法定程序结束经营并消灭企业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过程或法律结果。(一) 物流企业终止的特征物流企业终止的特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终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 企业终止须经清算程序。(3) 企业终止以企业注销登记为标志。(4) 企业终止的法律结果是企业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或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二) 物流企业终止的原因1解散2破产三、 物流企业的清算物流企业的清算是指企业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企业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企业终止、消灭的程序。(一) 解散清算1公司性质物流企业的清算2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的清算3个人独资物流企业的清算(二) 破产清算四、案例分析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原告:罗定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镇海某船务有限公司。2006年9月,原告向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购买了一批3D半消光晴纶毛条,总计人民币951307.92元。货物被装入两个集装箱内。原告通过其代理人杨某委托被告将该货物从上海港运至广州黄埔港,约定运费为人民币14400元。被告又委托上海新鸥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鸥海运)运输,相应的托运委托书记载托运人、收货人均为被告。新鸥海运再委托中谷新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新良)运输,中谷新良签发了运单,记载托运人为新鸥海运,收货人为被告。2006年9月24日,货物在运输途中落海全损。2007年3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951,307.92元及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货物的承运人,仅仅是原告的货运代理人,不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在涉案货物的运输流程中,被告的法律地位应当界定为原告的承运人而非货运代理人。原、被告之间的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应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951307.92元及利息损失。评析货运代理企业的两种主要法律地位。商务部2004年1月1日发布并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货运代理人和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企业两种最为常见的法律地位。在代理货主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是货主的代理人;在完成其他辅助工作时,其法律地位是货主的受托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货运代理企业不仅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这种传统的货运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运输上的风险,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具有投资运作成本低、责任轻、风险小的优点,但同时利润来源单一微薄,只能按提供的劳务收取一定的报酬,即代理费、佣金或手续费。随着拼装运输业务的出现,货运代理人开始往承运人的方向发展,并在整个运输环节中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而言,其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其是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船承运人是这种双重身份的典型表现。上述规定中的“独立经营人”,实质上就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契约(无船)承运人时,在整个运输环节中具有双重身份,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签订两个背靠背的运输合同。对货主而言,其法律地位为契约(无船)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其法律地位为托运人。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标准货运代理企业的货主受托人(代理人)和承运人这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是理论上和商业实践中的难题。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标准或参考因素。(一)合同条款通过合同约定的内容、约定不明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说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承诺履行承运人的某些义务,如“保证货物安全、如期到达”、“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等语句,可否据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的承运人身份?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企业相对委托人所占据的信息优势越来越明显,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对货运代理企业作出的相关承诺应当采取较为严厉的态度,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托运人,维护商业诚信和市场的公平竞争。(二)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1.签发提单或运单提单或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取货物的收据。当货运代理企业签发了自己的提单或运单时,其法律地位显然是承运人。2.签发其他单证如果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不是提单而是货运代理企业收货凭证(FCR)或货运代理企业运输凭证(FCT),则不能以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为承运人。实际上,该两份单证正是FIATA为满足货运代理企业业务上的需要并同时避免其被认定为承运人而推荐使用的。3.集运行为德国1998年运输法修正案将从事集运行为的货运代理企业定性为承运人。货运代理企业从事集运行为时,不可避免地要分别与分散的货主以及实际承运人订立两个背靠背的运输合同,并在前一个运输合同中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此时,其利润来自于其向分散货主收取的运费总价与其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的运费之间的差额。(三)实际承运人提单或运单上的记载实际承运人提单或运单上如果记载货主为托运人,则可以据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以货主的名义代理货主与该实际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提单或运单如果记载货运代理企业为托运人,则存在两种可能性:1、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货主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可能属于中国合同法第402条所规定的隐名代理;2、货运代理企业自己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其法律地位是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四)货运代理企业的收费方式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时,其按照自己的运价表向货主收取固定运费,并赚取其所收运费与向实际承运人所付运费之间的差额,以作为自己的利润来源。反之,如果货运代理企业向货主收取一揽子固定费用(总包干费、总额运价),则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该区分标准引发的争议是最大的。我们认为:即使货运代理企业收取总额运价,仍然可以认定其受托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将总额运价视为一种变通的收费方式。(五)货运代理企业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易历史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贸易和运输之间的桥梁,业务环节众多,操作流程复杂;而为应对市场需求,又必须迅捷高效;因此,其与相对人交易时,经常出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的现象。此时,货运代理企业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易历史将成为重要的参考因素。第三章 物流合同法律问题一、教学目标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制定原则;掌握物流合同的种类、形式、主要条款和签订过程;熟悉物流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能够独立制作物流合同;能够正确分辨和处理物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课时分配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本章应授课时数4学时三、教学内容第一节 合同与物流合同概述一、 合同概述(一) 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产物。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 合同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 合同的形式1. 书面形式2. 口头形式3. 其他形式二、 物流合同概述(一) 物流合同的概念(二) 物流合同的法律特征(1) 签订物流合同是平等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物流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 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三) 物流合同的法律属性1. 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 物流合同是要式合同3. 物流合同是诺成合同(四) 物流合同的主要条款1. 物流合同的一般条款2. 物流合同的格式条款第二节 物流合同的订立一、 物流合同订立的概念物流合同的订立是指物流服务活动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的签订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商过程。二、 物流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 要约1.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2. 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法律效力的产生。(2)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3.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4. 要约的失效(二) 承诺1.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2. 承诺的法律效力3.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三、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二) 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 物流合同的效力一、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三、 效力待定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订立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以下三个:(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第四节 物流合同的履行一、 物流合同的履行原则(一) 实际履行原则(二) 全面履行原则(三) 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这包括以下内容:(1)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 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对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 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互相推诿。(四) 情势变更原则二、 物流合同的担保物流合同的担保主要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方式。(一) 定金1. 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2.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二) 保证(三) 抵押(四) 质押(五) 留置第五节 物流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 物流合同的变更(一) 合同变更的要件1. 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决4. 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二) 合同变更的效力二、 物流合同的转让(一)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1. 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在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2) 让与人对转让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没有权利瑕疵。(3) 让与人将某项债权转让给他人后,不能对该项债权再次做出转让。2. 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在债务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 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二) 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2) 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3)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4) 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三)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实质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其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让与人完全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原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 受让人既享有主权利,也享有从权利;既要承担主债务,也要承担从债务。三、 物流合同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提存5. 免除6. 混同第六节 违反物流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违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 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3)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4)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二、 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一) 继续履行(二) 采取补救措施(三)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2) 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3)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四) 违约金责任(五) 定金责任三、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 不可抗力(二) 免责条款四、案例分析案例1: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问题:本案例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请用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案例解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案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问题: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案例解析:(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案例3 2001年9月2日,广东某市亚星百货商场向江苏某市隆兴陶瓷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高档瓷器,价值200万元。双方约定2001年10月1日前全部交货,交货地点为江苏某市火车站。合同签订后,隆兴陶瓷有限公司即组织生产。2001年9月16日,亚星百货商场遭受雷击而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商场几乎被夷为平地。商场立即电话通知隆兴陶瓷有限公司,因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以电报告知隆兴陶瓷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隆兴陶瓷有限公司这时已生产了价值100万元的瓷器,害怕合同解除对自己造成损失,且合同履行之后利润可观,故不同意亚星商场解除合同的要求,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出此要求纯属无理,置之不理,继续组织生产这批瓷器,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将全部瓷器送货到亚星百货商场所在地广东某市的火车站。亚星百货商场拒不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隆兴陶瓷有限公司遂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隆兴陶瓷有限公司认为,亚星百货商场不能也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亚星百货商场应赔偿隆兴陶瓷有限公司的一切损失。此要求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因此,隆兴陶瓷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亚星百货商场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第四章 物流运输实务与法律法规一、教学目标了解物流运输的相关知识;掌握各类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能够签订物流运输合同;正确填制相关运输合同单据;能够审核并发现物流运输合同及相关单据中不合法的项目。二、课时分配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本章应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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