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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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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研究.doc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研究摘要 目前我国面临的人口挑战大多是与老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以下特点:老龄人口基数大,老龄人口增长速度快,老龄化趋势明显,地区差异大,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需要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用"的核心问题。我们面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提出如下的法律对策:老年人婚姻权益受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老年人有受抚养及行使赡养请求权的权利;尊重老年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老龄化 财产权 居住权 遗产继承权 抚养请求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赡养 抚养 遗赠 引 言 老年是每一个人都需要经历的一个阶段,也是人生履程中的最后阶段。老年人群体是 社会人口结构中的特殊部分,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人口 发展的大趋势。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而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相关问题将对 中国各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研究中国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相关法 律问题,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促使全社会重视老年人问题,关心老 年人问题,依法对老年人给予全面保护。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健康有了更好的物质保障: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使人们可以及时治疗疾病,不会因疾病过早死亡;医学科学的发展使人们战胜疑难杂症也成为现实,各种因素共同促成人们的生命不断延长。这一现实所反映的是社会的进步与文明。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自然环境恶劣,人类与自然相抗衡的能力有限,人类的寿命很短。许多人在青壮年时代就死亡了,能够进入老年的人口比例很低。人类的寿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延长的,但生命延长造成的人口老龄化将会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与影响。 人口老龄化是以年龄为划分标准的。国际上普遍认为,65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但有 的国家和地区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按照目前的国际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就称为人口老龄化。1 世界率先进入老年型结构的为法国。1870年法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是12%,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超过7%,成为老年型年龄结构。42年后瑞典人口年龄结构过渡到老年型,61年后英国也达到老年型标准。目前,发达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3.5%,达到严重阶段。发展中国家特别像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国家,由于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老龄化已在发生着。21950年时,全世界老年人口为2.14亿。1975年增加到3.5亿。2000年达到5.9亿。2025年预测达到11.2亿。在这75年间,世界人口总数将从25亿增加到82亿,增长3倍多,而老年人则将从2.14亿增加到11.21亿,增长5倍多,老年人增长速度快于人口增长速度。1950年全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重为8.48%,平均12个人中有一个老年人。到202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重将上升到13.68%,平均每7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因此,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 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取决于死亡率和出生率(除去人口迁移因素),而出生率的下降则是加速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因素。在我国,计划生育是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基本国策和重要法律手段。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的人口出生率稳步下降,同时也必然付出一定代价。3但是,我们既不能放松对人口数量的控制,也要考虑和预防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避免使人口过分老龄化。我们可以根据人口发展规律及我国的实践经验,找出一个人口数量和人口老龄化程度都可以接受的数量界限,制订今后的人口发展规划,解决老龄化带来的各种问题,这也必将有利于计划生育法律的贯彻实施。 我国人口发展模式的转变及人口老龄化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49年,我国人口基本上结束了以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为特征的第一个阶段。1953年人口普查显示我国是年轻型人口年龄结构,65岁以上人口仅有4.41%。1982年人口普查表现为从年轻型向老年型逐渐过渡的特征,65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到4.9%。1982年到2000年人口呈现缓慢老化阶段。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资料显示,我们目前65岁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占人口比例的6.69%。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4.9%-7.3%,进入老年型人口结构。从2000年-2025年处于加速老化阶段,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7.3%-13.6%,几乎翻了一倍。从2025年-2050年为超老化阶段,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从13.6%上升到略超21%,这是当今世界上未曾有的。195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为4000多万,1975年为7000万,2000年为1.3亿,2025年预测增至2.8亿。75年间,我国人口由5亿多增加到14亿多,增长2.6倍,而老年人却增长6.7倍。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于全国人口的增长速度。195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重为7%,平均每14个人中有一个老年人,而到2025年,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重上升为20%,平均5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这种发展速度快于世界老年人增长速度。在中国未来的几十年里,如何应对快速增长的老年人问题显得非常紧迫。 3、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和走向老龄化,有着同世界发达国家大致相同的趋势,也有着自己的一些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可归纳为:其一,老龄化的速度比较快,达到的水平比较高。以联合国的中位预测为例,420世纪末大致可步入或接近老年型年龄结构,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0%,65岁以上接近7%,年龄中位数达到29.9岁。2040年达到老龄化峰值年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23.7%,65岁以上占18.3%,年龄中位数达到39.4岁。这一趋势表明,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生率的急剧下降,使人口年龄结构走向老龄化速度大大加快,并迅速达到严重阶段。以进入老年型 结构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由7%上升到17%而论,中国花费不到40年的时间,而发达国家一般要花费80多年,有些甚至在100年以上。204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18%以上,老龄化已超过目前发达国家的程度。 其二,老龄化在时间上具有阶段性和累进性。依据联合国的该项预测,1980-201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由4.7%提高到7.6%,升高2.9个百分点,年平均提高0.1个百分点,速度缓慢;2030年提高到18.3%,升高10.7个百分点,年平均提高0.36个百分点,速度最快。其后老年人口比例转入下降阶段,峰值年份过去。可见在2040年以前,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呈加速推进态势。其三,老龄化在空间分布上的不平衡。这有两层涵义:一为城乡之间老龄化呈现出一定差别,二为地区之间老龄化呈现出一定差别。总的地区分布情况是:人口密度较高地区,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也高,以东南沿海地区为主;人口密度较低地区,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也较低,以西北、西南边远地区为主;其余中部内陆地区,大致处于中间状态。这就形成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格局:自西北向东南逐步加深,形成层次比较分明的结构。5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许多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其一,人口老龄化使劳动人口相对减少,消费人口相对增加,这样就会加重国家和整个社会的负担。其二,人口老龄化将使劳动力结构逐渐老化,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是靠劳动力创造出来的,适龄的劳动力人口减少可能影响国民生产总值,超龄劳动力人口比重过高将影响到经济效益。其三,人口老龄化将使抚养指数上升,增加适龄人口赡养负担。当前,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抚养比直线上升。其四,老年人的经济保障的需求增加。经济保障对于老年人来说十分重要,它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问题。这在我国城市与乡村极不平衡。退休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基本上只适用于城市;农村的老年经济保障基本依赖子女、依靠家庭。由于农村中的收入普遍较低,这种保障是质量极低的,往往只能达到温饱水平。中国家庭正在发生演变,小家庭、核心家庭在增多,使得广大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更加突出。其五,人口老龄化对于婚姻家庭的全面影响。在核心家庭、独生子女增多的背景下,人口老龄化给养老带来了令人担忧的问题。子女数目减少加重了子女抚养、照料老人的负担;寿命的延长使高龄人口增多,家庭中两代老人的比例上升;高龄者的发病率比其他年龄组的人要高得多,生活自理能力也差得多,老年病患者在经济、生活、精神方面给家庭带来负担。二、中国人口老龄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中国老龄委员会对于老年人问题提出全方位策略目标,这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一目标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1、 老年人有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老有所养"是老年人最起码的生存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老龄化问题。作为一个人,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基本人权。老年人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难以通过劳动手段解决生存问题。因此,为老年人提供合理的物质保障,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核心。我国界定60岁以上为老年人。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重工业男55岁、女50岁。也就是说,一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就是老年人了。这一规定是针对老年人自身的特点作出的,符合自然规律。 我国的老年人口中有几种不同的群体,他们在获得物质保障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一是退休职工,他们享有退休待遇。退休金额根据其工龄和其他条件而定,为其原工资的60%-100%不等。退休金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这一群体的老有所养问题。但这一制度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1)退休金不变,物价调整,职工生活受到影响。(2)有的老年人无子女、无亲属,精神上无依托。(3)妇女职工反映退休早,建议与男子等同。(4)企业退休制度的难以为继。现行退休制度的职工退休劳保基金的分配形式,是国家从劳动者所得收入 中扣除保险基金,由企业提取和分配给职工,当企业发生亏损时便无力支付。老企业的退 休职工逐年增加,有些老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与退休职工人数相等,甚至超过,加重了在职职工的负担。 二是"三无"的鳏寡孤独的老人。即无子女、无经济来源、无依无靠。鳏寡孤独老人绝大多数都是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他们一部分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破产、失业、流亡、家庭破裂,有些人从未结婚,另一部分是解放后城市和农村中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这些人缺乏劳动力,无依无靠,需要社会的救济。在农村,据统计有250万五保户,近300万孤老户由集体给予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但有些供特困乡、村,连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特别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户的生活更加困难。三是离休干部。物质上与离休前差别不大,但是个人生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为从事业转入生活,从面向社会转入面向家庭,从工作型生活方式转向休息型生活方式。精神上感到不习惯,需要有一个逐渐适应离休生活的过程。 2、获得医疗保障的权利 老有所医指老年人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能否有良好的医疗保障是老年人能否有生命质量保障的问题,也是解决老龄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实践中老有所医是从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两方面进行的。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是老年医疗保障,它通常是指因伤病使健康受到损害,并由此带来生活上的困难,经医疗措施使其能进行治疗和维持其生活。建立老年医疗保障制度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医疗保障的支出仅次于养老金居第二位。家庭保障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保障,包括老年夫妻之间的相互关心、赡养人的赡养等。 3、老有所为的权利老年人的一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智慧,是社会的宝贵财富。老有所为指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后,依据自己的专长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做出贡献。要鼓励和支持"老有所为"。我国老年人中年龄在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占50%以上,绝大部分具有劳动能力和半劳动能力,是一支庞大的人力资源队伍。鼓励和组织其中一部分人参与经济活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由消费人口转化为生产人口,为国家创造财富;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他们自己增加劳动收入,以"为"助"养"。先期进入老年型社会的国家,在提高老年人收入,保障老年人经济权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启示。但是,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大国,我们必须从国情的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适合我国的新路。十几年的实践表明,这条新路就是提倡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发展,其最佳途径是兴办老年经济实体。需要注意的是,老有所为应是老年人自愿为前提,并且有精力、体力参加为基础的。当老年人有愿望离退休后继续发挥余热时,配偶及子女、亲属应全力支持,不得干涉、阻挠。当老年人深感自己没有能力、体力继续工作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采取逼迫、威胁等手段让其从事一定的劳动。6 4、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要求每个人的知识不断更新,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有所学是指老年人仍然有接受教育、获得学习的权利。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现代老年人区别于传统老年人的显著标志。老年人不仅要体格健康,而且要心理健康。这须通过老年人接受教育,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去获得的。在电脑、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后,老年朋友只有学习才可以享受其中的乐趣,否则只能做门外汉。 5、娱乐的权利老年人已经为社会付出了劳动,到了晚年其生活内容应该丰富多彩,通过健康的娱乐安享晚年。老有所乐指老年人有参加体育活动、文化娱乐的权利。老年体育是适应老年特点的健身娱乐活动,对于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有较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老年人参加老年体协,通过加入各种棋队、球队、舞蹈队、钓鱼队等,使老年人置身新的集体之中,消 除了孤寂,治愈了病痛,愉悦了身心,结交了朋友,振奋了精神。 老年人拥有文化生活的权利,体现着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由于受到场地、设施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能经常参加社会文化活动的老年人仍是少数,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是比较简单的。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应将建立老年人文化活动阵地作为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像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活动室等,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三、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对策 我国向来就有敬老、养老的美德,这一美德在新中国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积极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也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做了相应规定。特别是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结多年来实际工作经验,对发展老年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具体规定。对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美德,具有重要作用。7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对策,用法律制度构建起全方位的解决问题机制。基于老年人的特殊性,这种法律机制应是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导,在各个部门法中突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老年人婚姻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60岁-79岁老年人中,丧偶的占41.03%,80岁以上老人丧偶的占80.94%。女性老人丧偶人数更多,80岁以上年龄组中女性丧偶人数为男性的3倍,占该年龄组丧偶人数的74.34%。因此,老年人再婚具有很普遍的自然可能性。但是,老年人再婚存在很大的心理障碍,这些障碍主要有:(1)大多数离婚或丧偶的老年人,都空有再婚的愿望而缺乏再婚的信心。(2)老年人再婚往往很难确定一个择偶的标准。(3)老年人再婚者所怀的目的各不相同。(4)老年人再婚不比年轻人成家立业天经地义,外有千双眼,家有子女见。(5)老年人再婚所求的是解除晚年寂寞,生活互助,但也得考虑实际问题。(6)老年人再婚意味着要与一个新的对象在一起生活,双方的性格、脾气很难磨合。(7)老年人再婚可以给老年人带来幸福,也可能给老年人带来痛苦。(8)女性老年人再婚,心理障碍更大。(9)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担心再婚后会遭嫌弃。(10)老年人再婚组织家庭,需子女的同情、支持和谅解。要克服以上这些心理障碍,就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婚姻自由是我国亲属制度的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当然也包括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再婚既有离异后的再婚,也有丧偶后的再婚,主体当然包含老年人。老年人需要精神上的安慰,更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在老伴去世之后,纵然有子女的体贴、尊敬,但夫妻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无法代替的。无配偶老年人要求再婚是社会生活的正常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的环境下,家庭功能对丧偶老人的晚年生活更是具有无可替代的积极影响。尽管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这些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老年人可依法行使再婚自由权,但子女干涉、反对的确实不少。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有感情接受不了的,更多是出于对老年人经济利益的关心,担心会使自己利益减少。这些障碍都需要用法律手段来排除。近年来,老年夫妻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其上升原因主要是:(1)包办婚姻后遗症。在我国的老年人当中,有一定比例的包办婚姻。有些包办婚姻虽然感情不合,但出于对子女的爱,特别是妇女受"从一而终"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维持着勉强凑合的婚姻;有些包办婚姻婚后夫妻生活就不正常,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夫妻不能平等相待,女方遭受男方打骂,但是由于女方经济上不能独立,只得忍气吞生过一辈子。这些老年人在子女长大成人后,就不再愿意凑合而提出离婚。(2)老年期性情变态酿成的婚姻悲剧结局。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性格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喜欢指手划脚、唠叨不休,好猜疑等等,形成新的性格不合而提出离婚。(3)少数老年人经不住五光十色的社会生活诱惑,产生了喜新厌旧的思想而提出离婚。(4)有些老年夫妻分居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成年子女无视父母的婚姻生活,为满足个人私利强行拆散。(5)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多。一些老年人再婚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择偶不当往往形成所谓"短、平、快"婚姻。老年人离婚率上升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年人摆脱了消极的传统观念,重视婚姻质量,追求感情上与精神上的满足。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婚姻关系主体的一项权利。老年人婚姻亦是如此。(二)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老年人在生存的过程中离不开基本的物质保障,这在法律方面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居住权、遗产继承权、扶养请求权、消费权等。而法律保护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1、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我国宪法第13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老年人已经进入弱势群体的范围,自我保护的能力越来越差,对老年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我国,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来源主要是个人劳动所得。离退休金是他们大半生为社会做贡献的返还。他们的储蓄、房屋以及生活用品多为自己劳动所得购置的。在他们退出工作岗位、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这些长期积累下来的个人财产,对于保障他们晚年生活十分重要。如果老年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侵犯,会直接影响到他们晚年生活,甚至使晚年生活难以维持。因此老年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容任何人,包括子女、亲属的侵犯。我国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成员侵占老年人个人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1)分家时以老年人由子女赡养为由,把老年人的财产全部分掉,分家后却将赡养老年人放在次要位置,有的甚至拒绝赡养老年人。(2)侵害老年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财产,除已有约定者外,均属夫妻共同所有,配偶双方各占一半。老年夫妇一方去世,子女往往把活着一方的财产也作为死者的遗产处分。(3)成年子女在老人尚未去世时,就急急忙忙地抢分老年人的财产。(4)"刮老"行为。指已自立门户的成年子女搜刮老年父母财产的行为。如果老年父母生活并不富裕或不愿意,子女不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而是为追求奢侈生活,满足无止境的高消费欲望,向老年人索要财产,则应视为"刮老",是变相侵犯老年人个人财产所有权 的行为。在我国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刮老"现象,这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伦理道德问题,而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了。 2、老年人房产权益的保护住房关联着人们的衣食住行,对于老年人尤为重要。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老年人有私房的不多。农村老年人有些仍然是土改时分到的住房或靠个人劳动所得建房。总的来说,我国住房水平普遍很低,老年人口的住房条件一般又低于总水平。"住房难"仍然是大城市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近年来,由于各城市大量修建住宅,老人的居住条件已有改善, 但人均住房面积并不大。在住房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一些不孝子女强占老人住房,致使老人"老无所栖"。各地因住房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件占很大比例。保障老年人的房产权利,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需采取以下措施:(1)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的房产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住房、承租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鉴于我国老年人口迅速增加,尤其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在短期内不能完全解决,需要运用法制的力量确保老年人的生存空间。(2)普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减少乃至杜绝子女侵犯老年人房屋的事件发生。3、老年人遗产继承权的保护继承遗产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老年人也不例外。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该法强调对老年人继承权的保护,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利益的关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须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保障老年人的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是法律规定的由谁继承、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权基于婚姻、血缘或扶养而产生,是法定权利。8老年丧偶时作为夫妻关系,生存配偶对死亡配偶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有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老年人丧失子女是人生中的一大不幸,如果丧失子女的老年人继承子女遗产得不到保障,等于给老人的不幸遭遇"雪上加霜",无经济来源依靠子女赡养的老人可能因为子女的离去而断绝生活来源,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据此规定,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对于已故子女的遗产,生父母有法定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还规定: "继母或继父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这些规定,继父母对抚养过的继子女,离婚父母对尽了抚养义务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此外,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在遗产分割时,并非绝对平均。对无劳动能力,经济条件差,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作遗产份额相对多的分配。(2)保 障老年人遗嘱继承权。在遗嘱继承中,老年人可以获得立遗嘱人指定的遗产;立遗嘱人不能用遗嘱剥夺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否则遗嘱无效。(3)保障老年人接受遗赠的权利。当立遗嘱人用遗赠方式给予老年人一定遗产时,受到法律保护。 4、老年人受扶养及行使赡养请求权的法律保护。老年人受扶养主要是指平辈之间在物质上、生活上的相互帮助,主要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9对于老年夫妻而言,更需要强调扶养关系。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要求他方扶养的权利是相互的、平行的,不仅老年丈夫有要求妻子扶养的权利,妻子也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老年人的扶养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弟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以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义务。" 老年人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外还有获得赡养的权利。赡养专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扶助供养。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原理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体现。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15条全面规定了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它们包括:(1)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抵劣的房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予照顾、扶助。(3)精神上给予慰籍。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籍,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 5、老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人在生存的过程中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和利益,它反映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消费者的权利指其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消费个体与生产者、经营者相比而言,处于弱势状态,因此,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而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他们在消费活动过程中更需要特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这一内容强调生产、经营者为老年消费者需要去生产、经营,以满足老年人生活之需。老年消费者的权益内容包括:(1)老年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人身、财产安全权。(2)老年人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3)老年人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自主选择权。(4)老年人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公平交易权。(5)老年人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获得赔偿权。(6)老年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老年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老年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老年人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老年消费者权益一但发生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诉。(4)由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参见熊正刚 刘引玲"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00页。2 参见田雪原大国之难-当代中国的人口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3 参见田雪原大国之难-当代中国的人口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4 See United Nations: World Populetion Prospects,The 1994 Revision.5 参见田雪原大国之难-当代中国的人口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124页。6 参见熊正刚 刘引玲"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05-106页。7 参见罗玉中等著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552-553页。8 参见郭明瑞 房绍坤编著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98页。9 参见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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