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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服务贸易第二章专利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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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服务贸易第二章专利概述课件.ppt

    第二章 专利,第一节 专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条件及程序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专利的法律保护,学习目标,1、了解专利的发展状况,掌握专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专利的分类;2、掌握专利的申请取得的条件及程序;3、理解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区别,重点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掌握专利权的法律保护。,1、专利的概念、特点及种类;2、专利的几个重要概念;3、专利申请的条件及程序;4、专利权的概念、特点及内容;5、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6、专利权的保护范围;7、侵犯专利权的表现;8、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主要内容,重点及难点,1、专利的概念、特点及种类;2、专利的几个重要概念;3、专利申请取得的条件及程序;4、专利的法律保护。,第一节 专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一、专利的概念,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申请符合本国专利法的规定,通过向其颁发证书,而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二、专利的特点,三、专利的种类,概念: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含量:高申请范围:产品和方法授权条件:高保护期限:20年费用:高,发明专利,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http:/202.120.96.42,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http:/202.120.96.42,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201310097440.9 非触屏方式拨号方法及拨号装置 201210021069.3 一种应用检测控制功能模式的识别方法 及系统 200710121534.X 一种投影管理装置和方法 201210020356.2 一种预览控制方法、控制终端及 智能电视 200810215339.8 IP电话机的切换方法以及便携信息终端 201210021097.5 基于异构网的服务提供方法及系统、媒 体服务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概念: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 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含量: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授权条件:较技术发明容易授权保护期限:10年费用:较低,实用新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201320029833.1 一种高空电缆除冰201220700948.4 一种节水马桶 201220701437.4 一种防尘黑板擦 200820080152.7 开合设备卡钩结构和开合设备 200820080288.8 一种用于报警的电池装置 200820080286.9 一种具有麦克风的电脑,概念:指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限:10年授权条件:容易授权费用:低,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201230302031.4 包装盒(国宴汾酒)201230302319.1 酒瓶(牧之春)200730321708.8 笔记本电脑(F51H)200730328352.0 显示器(22w)200830083657.4 月饼(软皮郭杜林),PDF外观设计说明书【申请号】201230302031.4【申请日】2012.07.09【名称】包装盒(国宴汾酒)【公开(公告)号】CN302240588S【公开(公告)日】2012.12.19【主分类号】09-03【分案原申请号】【分类号】09-03【颁证日】【优先权】【申请(专利权)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032205 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发明(设计)人】王剑锋【国际申请】【国际公布】【进入国家日期】【专利代理机构】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14100【代理人】张彩琴【摘要】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包装盒(国宴汾酒)。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产品外包装。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立体图。5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包装盒(国宴汾酒),包装盒(国宴汾酒),三者的区别,对创造性的要求不同;,申请范围不同;,申请文件内容不同;,审批过程不同;,保护期限不同;,专利收费标准不同;,授予的专利号不同,四、其他重要的概念,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单独发明和共同发明,产品发明 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出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 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一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输入方法、提炼方法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发明的种类,方法发明(石膏工艺流程),产品发明(美国新式超导材料),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单独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单独完成的发明。对于这类发明,专利权归属为发明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共同创造完成的发明。全体发明人称为共同发明人。其专利权归属:首先要按照共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申请权;如果没有协议,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由共同发明人共有。,单独发明和共同发明,张某大学毕业分配在某研究所后,一直从事食品饮料包装的研究,1997年研究所向张某等人下达了“果汁保鲜包装袋”的研究任务。当年年底,该“果汁保鲜包装袋”的设计方案基本完成后,张某辞职并带走了有关的图纸资料。1998年5月,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果汁保鲜包装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公布后,张某原来所在的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确认张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应是研究所。,案例1,2000年,在柳州市钢圈厂工作的李土华研制出第一台甘蔗联合收割机。2001年至2004年底他在柳州市腾龙汽车部件制造厂工作期间,继续进行研究,绘制了一套技术图纸,并试制出3台样机。在他准备申请专利时,腾龙厂无意继续开发这种产品,停止了相关工作。失望之下,2004年底李土华带着技术图纸离开了腾龙厂。当时和李土华一起研究的还有他的同事黄建宁,两人决定寻找其他企业提供支持。经人介绍,他们与做制糖设备生意的汉森公司老板陈特青认识了。“你们的研究很有发展前景。”陈特青对他们的研究很感兴趣。,案例2,2004年12月,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经协商,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当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合作内容: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设计图纸由李土华、黄建宁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厂房及流动资金由汉森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技术工人由双方共同考试招聘,考试内容及技术把关由李土华、黄建宁负责,其它由汉森公司负责;二、汉森公司承担的责任:每月按时向李土华支付4000元的月工资,向黄建宁支付3000元的月工资,每年年终按时向李土华、黄建宁支付工厂当年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总额百分之三的提成,负责建设厂房及安装设备,按李土华、黄建宁的质量要求进行产品原材料的采购,负责产品的定价、销售、市场运作及所需的流动资金;,三、李土华、黄建宁承担的责任:负责甘蔗联合收割机设计及生产工艺,保证该联合收割机能够用,各项性能达到国家标准,负责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技术管理、使用说明书的编写,技术的改进创新;四、技术保密: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的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双方均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方,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应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汉森公司所拥有,发明人填写李土华,专利申请费和以后的维护费由汉森公司负责支付。五、其他事宜: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需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期限为十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之后,李、黄带着已出过样品的技术图纸来到汉森公司。2005年3月,公司第一台样机出炉,并多次进行田间试验。经国家有关部门测试,样机完全达到了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这种新型甘蔗联合收割机,在运作过程中能自动扶起倒地的甘蔗,切梢、砍蔗、输送、剥叶、蔗叶分离、装车等一步到位完成。有关专家称此项技术填补了国内该类产品的空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随即,以李土华为发明人、以汉森公司为申请人,对形成的技术申请专利,于次年获得5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5年底,黄建宁离开了汉森公司,但他与汉森公司协商未果,没有签字解除当初的协议。2006年3月汉森公司举行产品展示会,之后开始批量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到当年12月生产出14台定型机。该产品受到极大关注,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等将该项目列为扶持开发的重点农机项目,给予巨额补助。2007年初,汉森公司继续对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申请专利,要李土华整理申报材料,之后以陈特青为发明人、汉森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了1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黄建宁离开汉森公司后,到广东佛山市迁山农机公司工作,向公司领导人刘某推荐李土华。此时,汉森公司已有数月未发放李土华报酬,其心生不快,认为汉森公司违约在先,于是与刘某开始接触。2006年5月中旬,李土华由妻子出面,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刘某赠送李土华一套位于珠海市的100平方米以上住房;按月向李土华支付年薪30万元;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额的6%作为李土华提成。之后,刘某在珠海市为李土华买下一套建筑面积为131.48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为102万元的商品房,刘某支付了商品房首付款、税款共339147元,并付银行按揭款54869元。2006年7月,仍在汉森公司从事研究的李土华回到家后,用刘某提供的电脑,对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图纸进行了一些改进创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发送给刘某;有时周末他还乘飞机到佛山刘某处做实地研制。2006年底,刘某公司生产出了甘蔗联合收割机样机,并在湛江进行了田间试验获得成功。,2007年1月15日,迁山农机公司举行产品展示会,其展示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引起了汉森公司注意,他们发现样机与汉森公司的产品非常相似,怀疑有人泄露技术,向警方报案。2007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警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土华予以拘留。审讯中,李土华承认其把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提供给了迁山公司,但同时认为迁山公司样机的技术与汉森公司有不相同之处,存在技术创新。经农业部亚热带农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鉴定,刘某公司的样机与汉森公司的相应产品,在收获部分的工作原理和结构形式上实质性相同;收获部分的零件和部件图纸57.53完全相同。2007年5月10日,警方在佛山将刘某抓获,刘某公司的项目流产。,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条件及程序,一、专利申请的条件二、专利申请的程序三、专利申请的原则,(一)技术发明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二)必须是可获得专利的主题范围(三)必须符合专利性,一、专利申请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新颖性,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判断新颖性的具体方法,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时间标准,空间标准,公开发表 公开使用 其他方式的公知 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四种情况:,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如果有关法人或个人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视为丧失新颖性;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只要发明人在发表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就不视为丧失新颖件;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发明内容的,如果申请人在他人泄漏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就不视为丧失新颖件。,创造性,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有益效果,(1)以下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2)是否具备创造性?,思考:,二、专利申请的程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其他文件,各一式两份,【申请号】200530124094.5【申请日】2005.10.09【名称】中华汾酒酒瓶【公开(公告)号】CN3539084【公开(公告)日】2006.06.28【主分类号】09-01【申请(专利权)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032205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发明(设计)人】岳向东【摘要】1.左视图、右视图与后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右视图。2.省略仰视图。,同学们也可以自己进行专利查询,1、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点击“中国专利检索”“高级检索”3、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申请人等进行填写并点击“检索”4、点击查询结果中的“申请号”或“专利名称”5、点击“申请公开说明书”查看。,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http:/202.120.96.42,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http:/202.120.96.42,中北大学,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申请文件的排列顺序,申请文件的相关要求,申请文件的提交,提交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申请人留存底稿 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样品、样本或模型的提交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请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一项发明一件专利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申请优先权原则,三、专利申请的原则,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专利权的内容及特点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三、专利申请人的权利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专利权的内容及特点,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放弃权请求保护权,专利权的特点,专利权是国家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授予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范围的权利专利权是有时间性的权利,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 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专利权 署名权 获得奖励和报酬权(职务发明),三、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专利申请人是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取得在先申请人地位的权利优先权临时保护权(发明专利案公开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权利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项权力(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第四节 专利的法律保护,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专利侵权的含义三、专利侵权的处理,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2、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3、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案例 2002年12月3日,余双仑就其设计的“不滴泪蜡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 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 26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022896996。当事人按期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04年6月15日,专利权人余双仑与原告鼎元微电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鼎元公司)签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约定自2004年6月15日至2012年12月2日,余双仑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予原告鼎元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描述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不滴泪的蜡烛,包括蜡烛本体和烛芯,烛芯设置在蜡烛本体的中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碟形金属片,设置在蜡烛本体内,其中该碟形金属片的中央设有孔洞,且其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蜡烛烛芯从该金属片的中央孔洞穿过。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所记载该专利的发明目的为,“为了克服普通蜡烛点燃时烛芯火焰偏离蜡烛中心造成的蜡烛本体融化速度不均匀,甚至产生缺口,蜡油从缺口流出形成蜡烛滴泪的现象”。,为了实现该发明目的,该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在蜡烛本体内的上端设有一截面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向下凹陷的碟形结构的铝箔片,形成杯状,使融化的蜡油在杯中燃烧,”该专利产生的效果为,“该金属片阻止蜡油外逸,使蜡烛燃烧完全彻底,不会出现滴泪现象”。,2004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虹峰兴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虹峰兴公司)制造、销售,并由被告茂名市茂明工艺烛业有限公司(下称茂明公司)代理出口的蜡烛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遂向深圳海关申请查封了被控侵权产品(蜡烛)。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产品为蜡烛,呈圆柱体状,包括蜡烛本体和烛芯,烛芯设置在蜡烛本体的中央,在蜡烛本体的下端底部处有一圆形金属片,表面呈平放的圆形,且其尺寸远远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碟形金属片中央设有孔洞,蜡烛烛芯从该金属片的中央孔洞穿过。被控侵权产品的本体底端设有电子发光装置,使用时蜡烛本体会出现变幻的五颜六色的色彩,蜡烛本体内下端的金属片可以起到阻燃作用,以防止蜡烛燃尽时电子发光装置受热造成不安全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蜡烛)体内的金属片远远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且没有形成凹陷,这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还包括碟形金属片,设置在蜡烛本体内,且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两者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审判结果:,(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案例之,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新凯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简称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且对于汽车整体外观而言,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汽车整体的设计风格,轮廓形状、组成部件的相互间比例关系等因素施以更多注意,二者的上述细微差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应被宣告无效。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有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认为,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本案诉争的汽车类型而言,因此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原一、二审判决。,二、专利侵权的含义,(一)专利侵权的概念,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表现:,1、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案例之“燃煤皮带转运除尘站”专利案,2000年3月,原告赵得军取得“燃煤皮带转运除尘站”专利技术,随后,该项专利技术所拥有的广阔市场前景被他的朋友被告于谦水看中。2000年10月22日,赵得军与丹东祥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谦水签订C-3全自动除尘设备专利技术使用授权书,于谦水时为丹东祥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3月,于谦水又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即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并在新公司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仍然印有赵得军的专利号进行生产、销售、对外招标等活动。,据原告赵得军介绍,被告于谦水没有按照C-3全自动除尘设备专利技术使用授权书的约定,给予他合同约定的专利使用费,而且原告也未授予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使用权,因而原告认为于谦水和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他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号进行生产、宣传、销售活动,是假冒专利行为并严重地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2007年2月12日,赵得军一纸诉状将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和于谦水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假冒他的专利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律师辩称,赵得军的专利技术部分属于公众技术,而且原告与于谦水已经签订了专利技术使用授权书,而于谦水作为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因而被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行为应该视为对原告专利技术的合理使用,不应该被认定为是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此外,丹东长城环境设备公司在几年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已经取得了皮带机落差点粉控制技术的专利技术。,2007年7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被告利用该说明书进行广泛宣传,在促成有关产品交易中所起的误导作用,产品销售范围较广,数量较多与原告专利产品的用户群近似等情节,并结合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停止假冒原告专利行为;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5万元。随后,被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和于谦水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院判决:,案例之“优可洛”专利案,经知识产权局查证:当事人销售包装盒上标有“国际专利号:A61K35/78”字样的“优可洛”药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冒充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国际专利A61K35/78”字样的“优可洛”产品。,四川(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重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优可洛”,其包装盒上标有“国际专利号:A61K35/78”字样,涉嫌冒充专利。,法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案例之“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案,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自行研制的系列路灯,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 2005年2月9日被授权生效,2005年4月份该发现山东xxx有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该公司专利产品去进行自己中标项目的安装。为此,经双方交涉未成功后,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山东xxx有限公司侵犯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2、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山东xxx有限公司赔偿山东xxx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人民币;4、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山东xxx有限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和使用过原告的专利产品,其只是实施了路灯安装,从生产厂家购货,关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事,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审判结果,1、法院最终认定山东xxx有限公司已构成了侵权。2、关于要求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不予支持。3、法院对南京xx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论来源:,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认定侵权成立的原则:,1、侵权行为是否存在。2、违法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3、侵犯专利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4、违法侵权人有无过错。,三、专利侵权的处理,(一)处理的机构 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向法院起诉,(二)对侵权的处理方式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3、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专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单独发明与共同发明等重要概念专利申请的条件及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及特点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的含义及主要表现专利侵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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