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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学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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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学教案.ppt

    环境法学,全球面临的公害事件,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水俣病事件、富山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第一编 环境法总论,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自然界曾以它的威力使人害怕,现在却以它的脆弱性使人害怕。,一、环境的一般概念,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2、环境科学上的环境3、生态学上的环境,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2、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等。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三、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四、环境法中的环境定义和范围,我国环境法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后又列举了“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五、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同时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必须保持的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自净能力。,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一、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二、生态系统的功能,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实现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能量金字塔(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除自身消耗部分以外,剩余部分只有110被上一级营养级所利用。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以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三、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称之为生态平衡。,第三节 环境问题,当人类砍下第一棵树的时候,文明开始了,当人类砍下最后一棵树的时候,文明结束了。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四个发展阶段: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 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 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当今世界的三大环境问题,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三、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资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人口依赖于环境和资源,反过来又会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发展依赖于环境和资源,但解决环境问题也需要发展。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自然的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结合和制约。,第四节 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二、我国的环境保护,1、解放后的相当长时期没有环境问题?2、20世纪70年代以前不完善的源头控制体制。3、70年代开始环境保护成为一项事业。4、80年代以后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5、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经济发展战略。,第五节 环境法的兴起,一、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法的历史阶段 1、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3、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环境法观念的正式出现,1、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1969年12月,国家环境政策法。2、日本在五六十年代也开始建立了以控制公害为中心、包括以保全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内容的环境法体系,如公害对策基本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中国环境法的历史阶段,1、古代有关法 例如: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了伐崇令,其中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2、民国时期的立法,制定有:森林法、渔业法、狩猎法、水利法等,但由于战争等原因未及实施。,3、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 54年宪法规定资源国有,矿业暂行条例、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等。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三中全会,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等 7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初步建立起体系。,二、环境法产生的历史原因,社会经济背景 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是一个人欲横流的社会,其法秩序以19世纪的民法为代表,以“个人人格的绝对尊严”为最高指导原则,以“私法自治”为根本原则。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和市场经济的理想王国受到了现实的无情挑战。1、公有地的悲剧 2、过度增长癖 3、自然最知,法制背景,1、法律社会化 2、法制系统化 3、法律政策化,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边界比较模糊,在中外都没有一个较为公认的定义。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一、从传统法的角度出发,环境法是由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组成的处理环境问题的复杂的混合体。,二、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出发,环境法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保护和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三、我国环境法学家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我国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环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环境法的性质 1、没有阶级性 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环境法,关注整个人类的环境问题,所以没有阶级性。2、强调阶级性 否认阶级性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基本点。3、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惟一本质属性。,二、环境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科学不确定性、广泛性、可持续发展性、灵活性等。,1、科学技术性 2、社会性 3、综合性 4、共同性 5、经济性 6、前瞻性,第三节 传统法的危机,一、基本法不足以保护环境 1、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使得公民的环境权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宪法并不对所有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弊端提供司法救助。2、传统宪法未明确国家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或职责,与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权有较大差距。,二、传统民法不利于保护环境,1、所有权理论 在传统所有权理论即绝对所有权原则下,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可见这种所有权原则根本无法保护环境。2、契约自由原则 在契约自由原则下,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由意志,契约的内容方式、成立及契约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听凭当事人自由,国家不作干预。3、过失责任原则,三、传统行政法对环境保护不够,1、传统行政法以约束或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2、传统行政法以权力行使作为基本的行为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置权利义务,且对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而环境保护必须符合生态规律,并运用价值规律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3、传统行政法手段运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领域,在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时才对相对人加以管制,一般不介入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四、传统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不力,1、传统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或宗旨是对人身或财产权的保护,立足于经济性判断之上。2、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多为故意的直接侵害,而环境犯罪则主要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财产进行,它是以环境为介质而产生危害的行为,以过失行为居多。3、传统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多以人身刑为刑罚手段,而对环境犯罪施以人身刑不能实现抑制环境犯罪的目的。,第四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一、我国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二元论,二、二元论的实质与不足 二元论是人类对经济发展的矛盾心态在环境法中的表现。,第三章 环境法的体系,第一节 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于环境问题是伴生问题,各种法律活动都与环境保护具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几乎所有的传统法律部门中都包含有与环境有关的规范,造成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或者重叠、难以划分的局面,有人称之为法律的“生态化”。,一、线状观点,二、面状观点,三、网状观点,四、圈线观点,第二节 环境法内部体系,一、环境法的层次,1、最低层次上(技术层面)2、最高层次上(哲学层面)3、中间层次上(制度和宗旨层面),二、内部体系及存在问题,体系,由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使其立法的数量远多于一般部门法,并且形成一个相当庞大的居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体系。,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法体系的现状与问题,1、环境保护法没有发挥作为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法应有的作用与功能 2、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单项法重环境污染防治、轻自然资源保护 3、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中本与“污染”二字不相关的控制立法,也要加上“环境污染防治”几个字 4、立法上采取的“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导致了在环境与资源立法中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易操作,不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现行的法律许多还制定于80年代,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6、行政权力的配置没有能将环境与资源管理一体化管理 7、立法权过分依赖于行政权,三、时代对环境法体系的要求,环境法系统的开放性 1、法律部门边界的模糊性 2、环境法调整的灵活性 3、法律规则的变动性 环境法秩序的和谐性 1、文化重构中的环境法 2、环境道德的法律意义 3、双重和谐环境法的主导精神,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弥补法律的不足 2、超前适用,推动立法进程 3、纠正唯技术性,第二节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导向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2、我国所提出的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三同步: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统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3、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性,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1、该原则的提出 该原则提出的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 治理的成本高于预防成本 人类尚对环境问题还有很多不可知性 2、该原则的具体实施 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制定和实施预防性制度,三、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运用经济规律。,四、群众参与保护环境的原则,1、群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理由 环境资源是人们共同的财产 群众参与是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极好办法 2、群众参与保护环境原则的实现 环境权的落实、完善保障性规范。,五、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物物相关律 相生相克律 能流物复律 负载定额律 协调稳定律 时空有宜律,第五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规划制度,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二、城市规划 三、村镇规划,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产生,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四、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评价形式筛选 2、评价报告编写 首先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立项和筹备工作,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有评价资格的评价单位承担评价工作。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和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3、评价报告审批,五、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要求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都必须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对于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开发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就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六、存在几个问题,1、审批标准的掌握有不确定因素。2、对评价的责任承担不明确。3、环境影响的可靠性尚不够。4、基本建设程序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相结合问题,不能桥归桥,路归路,而应相互衔接。,第三节“三同时”制度,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二、“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开始时仅限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不断扩大,根据199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三同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施工的检查,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1、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即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可处以罚款;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罚款;3、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种类,1、环境法中的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环境法中的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2、环境法中许可证的分类 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 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1、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将各种有害或可能危害环境的活动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起到预防作用;2、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持证人规定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将环境法的要求具体落实到实处。,三、许可证的管理程序,1、申请 2、审查 3、决定 4、监督 5、处理,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作用,1、概念 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2、作用 它体现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环境保护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这项制度有利于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促进了对污染源的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为治理污染开辟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渠道,增强了治理污染的能力。,二、排污费的征收,1、征收对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 2、征收范围和标准 3、计算方法 4加收、减收和停收 5征收程序,三、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四、存在问题,1、收费性质问题 2、收费标准偏低 3、收费制度不合理,基本上是单项收费,处罚力度不足,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一、环境税 二、财政刺激 三、排污权交易 四、押金制度、保证金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第七节 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2、限期治理制度的作用 加大了环境法的强制性力度 它是合理解决已造成的污染最有效的途径,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和对象,1、限期治理的内容 对于具体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达到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2、限期治理的对象 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噪声污染限期防治,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四、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行为主要指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其法律后果首先是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其次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八节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一、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概念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又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或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2、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意义,可以使政府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可以使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威胁的公众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二、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第六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二、自然资源所有权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第二节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第三节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一、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间,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通过收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和收费,第七章 环境法律责任,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环境法律责任属综合性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既有公法上的责任,也有私法上的责任。,第二节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实际上,多数环境法历来建立在调整行政当局允许环境污染的情况的行政法规基础上。这些行政法规的重要性在于排放标准或排放限制,即确定允许向环境排放一定化合物的总量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必要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必要要件)行为的危害后果(非必备要件)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必备要件),第三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是普遍原则。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2、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的评价,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优点:1、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2、无过错责任立法比较彻底。3、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有别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4、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其不足之处:,1、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2、关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3、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对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4、关于责任方式尚有缺陷 5、关于受害人救济的途径也存在明显不足。6、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四、完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思考,1、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 2、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 3、明定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4、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 5、酌采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6、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 7、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第四节 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2、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二、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行政附属性问题,1、完全依附行政违法性的模式 2、非法排污造成危害模式 3、只关注严重的后果的模式 4、历史趋势 逐步独立于行政法。,三、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状况,1、1997年之前在我国,有关环境和资源方面的犯罪行为是通过专门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事法律规范共同来规定的。这些环境和资源方面的犯罪规定比较零散、杂乱、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2、正是基于保护环境资源的现实需要,并考虑到国际社会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趋势,现行刑法典突破传统环境刑事立法的立法模式,以专节的形式在刑法分则中予以规定。,四、几个理论问题,1、环境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益保护范围 2、环境与资源犯罪的客体 公共安全说 环保制度说 综合说 3、环境资源犯罪中的严格责任 4、环境与资源犯罪的确立与犯罪本质和社会危害性理论之间的冲突,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八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一节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分类,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1、环境污染 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2、公害,日本公害对策法中所称公害,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以及恶臭,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的现象。,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产生及其类型,根据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环境要素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根据环境要素的不同性质,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根据污染的形态不同,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废渣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第二节 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象、重点和具体内容,一、防治污染的对象 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九种污染和危害,也就是我国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象。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防治污染的重点,我国九五期间的治理重点是“三河”、“三湖”和“二区”。即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酸雨区、二氧化硫严重污染区。90年代末又提出了33211重点工程概念。即增加了1个重点城市北京,1个重点海域渤海。,三、防治污染的具体内容,1、减少污染物的排放;2、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3、降低交通干线噪声和城市环境噪声;4、关闭9小企业(小造纸5000吨以下、制革3万张以下、土法炼焦、炼硫、炼铅锌、炼汞、炼油、选金、电镀)5、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供气能力、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公共绿地。,第三节 防治环境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二、现场检查制度 三、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四、严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五、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六、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七、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制度,第三节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一、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第四节 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责任上不够严厉,处罚太轻 二、尚缺乏光污染和热污染防治的规定 三、对大、中城市保护得多,对农村保护得少 四、以防为主没有能得到贯彻,第九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一、大气和大气污染的概念 人类活动引起的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四种:生活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 交通污染源 沙尘污染源 大气污染的种类 煤烟型、石油型、混合型(废气或沙尘)我国大气中主要污染物还是二氧化硫和烟尘。,二、大气污染的危害,对人体的危害 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对动植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天气、气候自然生态的影响,三、我国大气污染的状况,1、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由于燃煤过多,煤质含硫量高 2、总悬浮颗粒浓度高;3、酸雨危害严重。,第二节 防治大气污染立法概述,一、西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1、18世纪产业革命爆发之前,萌芽时期,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开始出现一些零星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规范。2、产业革命爆发到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发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开始兴盛的时期。3、伦敦烟雾事件发生以后的1955年到1970年,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大发展时期美英相继制定清洁空气法。4、1971年以来,是大气污染控制立法的继续完备时期。,二、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立法,1956年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修订,将原来防治烟尘污染扩大为燃煤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2000年修订,增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增加关于植树绿化、防治沙尘污染的规定等。,第三节 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总职责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排污单位防治大气污染的义务 四、关于奖励的规定 五、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机关及其权限 六、防止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 七、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八、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九、防治机动车船污染,第四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一、没有完全建立起总量控制制度 二、排污收费存在欠量,甚至超欠量现象 三、排污权制度未建立,第十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1、海洋环境 包括海水水体、生活在其中的生物、海洋上空的大气、环绕海洋周围的海岸、海底等部分组成。,2、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3、海洋污染的特点,污染源广、扩散迁移范围大、污染物质没有转移的场所。,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1982年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立法目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二、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1、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的法律制度相比,海洋环境保护涉及的行政部门较多。2、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四、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将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并列,而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这方面最为成功。五、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目前我国海洋污染主要是来自陆源的污染。主要有石油、重金属、农药、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废热水、固体废弃物以及传染病原体等。,六、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2、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七、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指海岸以外的海域建设的各种工程,目前我国以石油勘探和开发建设为主。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1、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2、对特殊污染物质和污染行为的专门规定。3、废弃物排放的规定。4、防止海上作业油类污染的规定。,八、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1、倾倒废弃物的分类 第一类是禁止倾倒的物质,包括剧毒或长期不能分解,或严重妨碍航行、渔业及其他海上活动的物质,如原油、放射性物质、有机卤素化合物、渔网等;第二类是需要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包括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在海洋生物体内富集,污染水产品,危害航行、渔业及其他海上活动的物质,如砷、铅、铜、有机硅等化合物;第三类是除前二类以外的物质。,2、划定海洋倾废区的规定,由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3、倾废许可证的规定 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分别对应三类废弃物。4、倾废活动主管部门的职责 审批、监督、制裁 5、境外废弃物的管理 为了倾倒目的经过的,应当在进入前15日前,通报主管部门。,九、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1、防污设备;2、防污文书;3、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污染防治;4、对船舶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批准申报制度;5、污染事故的处理;6、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十、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包括岸边拆船和水上拆船 1、合理设置拆船厂 2、防污设施 3、监督管理 4、拆解作业污染防治,第十一章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水污染环境问题,一、水污染的概念和特点 1、水污染的概念 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2、水污染的特点 影响范围大、作用时间长、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水污染造成的某些疾病不易彻底治疗、治理困难。,二、水污染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九种:病原体污染、悬浮物及沉积物污染、需氧物质污染、植物营养物质污染、石油污染、酸碱盐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放射性污染、热污染 二、水污染的危害 损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平衡、造成水质恶化,三、我国水资源的特点及水污染现状,我国水资源有如下特点:人均水资源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量大 据中国21世纪议程,就全国而言,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一、西方国家水污染防治立法简介 三个阶段:1、19世纪末以前,是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开始阶段 2、从20世纪开始到60年代末,是水污染防治立法逐步深入的时期 3、20世纪70年代以来,是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大发展时期。,二、我国有关防治水污染的立法,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正式开端,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此前曾于1975年发出了关于淮河污染情况和治理意见的报告等。1984年通过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是我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各级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是对船舶污染和渔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其他水利、卫生、地质矿产、市政、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关,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地方对未规定的项目可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可采用地方法严于国家法的原则。,四、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 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 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五、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除环境法一般制度,如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超标排污收费(向水体排污都要收费,超标则交纳超标排污费)等以外,还有特别强调的制度:1、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六、防止地表水污染,1、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3、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 4、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七、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受污染过程长、不易发现、一旦污染很难治理。1、防止地面渗漏污染地下水 2、防止开发、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第十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一、环境噪声的概念和分类 1、噪声的概念 噪声是来源于固体、液体或气体的振动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声音。声级为30分贝40分贝的环境比较安静、舒适,适宜于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2、噪声的分类,按其产生的机理可分为机械性、空气动力性和电磁性噪声 按其产生的区域,可分为城市、农村和海洋环境噪声 按其污染源的种类,可分为工业、建筑、交通、社会生活噪声,二、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和特点,1、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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