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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处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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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处罚ppt课件.ppt

    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2、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理由,并告知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4)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当场交付当事人;(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一般程序,1、立案2、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岗;5、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如听证),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7、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8、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5、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如听证)(4)银行收到罚款后,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理由,并告知权利。(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1、当场收缴罚款适用范围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2、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步骤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款后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1、听证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组织听证的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3、听证参加人,(1)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2)听证人员由税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3)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3日前提出),4、听证会程序,(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5、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收缴罚款适用范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步骤,(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收缴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2)相关执法岗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款后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3)税务机关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税务机关在收到执法人员交来的罚款后,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程序,又称罚款分离程序,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直接收缴罚款,而且由指定的机构(银行)收缴并入国库。,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听证3日前提出)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1)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3)纳税人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罚款;(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8、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2)相关执法岗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3)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8、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听证3日前提出)(2)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理由,并告知权利。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岗;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5、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如听证)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7、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2)听证人员由税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税务机关在收到执法人员交来的罚款后,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1、当场收缴罚款适用范围(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听证人员由税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步骤:,(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3)纳税人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罚款;(4)银行收到罚款后,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5)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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