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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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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

    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预算项目是指所有纳入学校管理的项目。包括学校预算收入及其他专项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及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通讯工程、安防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等工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其中装修工程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和其他装修。修缮工程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改造,木门窗、钢门窗及木修理等。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水利管理服务、房地产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金融服务、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农林牧副渔服务等项目。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名称参见广东省当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四条 学校采购的范围。(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二)使用各级政府和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三)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四)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和校内采购。政府采购专指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含了委托招标代理的政府采购以及电商、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部门协议等政府电子平台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且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校内采购是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除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其他项目,校内采购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第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指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主管(协管)财务处及主管(协管)采购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采购招标工作组研究和协调日常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主管(协管)采购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工会、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采购招标中心作为采购执行部门,统筹管理学校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学校各类采购项目与招标项目的实施。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招标代理的政府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部门协议供货等)、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及资产经营服务外包招标项目等,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及校内分散采购等采购业务和招标业务;(三)负责学校采购招标对外协调的相关工作,配合处理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等;(四)建设和维护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采购招标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五)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归档工作;(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作为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统管部门,负责管理全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根据政策规定对外组织实施政府集中的招标采购,履行采购计划申报及备案、招标委托;对内监管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完成校内采购,监管采购行为、审批采购方式,监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校内招标采购。采购招标中心工作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及备案;(三)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的采购事项;(四)核准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方式;(五)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六)监管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七)参与组织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批招投标方式,审核招投标文件,参与审查投标人资料,协同职能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八)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招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九)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十)管理维护学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十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十二)完成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交办的任务。第十条 在各类项目采购招标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各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家具及维保、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及其他货物、国有资产经营外包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后勤处:各类工程项目及其与工程相关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鉴定等,物业、绿化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科学技术处:各类使用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所开展的科研合作、出版、测试测序、化验加工、数据采集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人文社科处:各类使用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所开展的科研合作、出版、数据采集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信息化建设工作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各类信息化的采购项目及其他类采购项目中与信息化相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教室多媒体设备、智慧教室、智能管理等设备设施,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多媒体系统、校园网络、弱电设施、网络安全等服务和工程。档案馆:各类文物和陈列品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源及其相关文献信息服务的采购项目。保卫处:学校安防、消防设施、交通设施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农业博物馆:本馆各类展品、收藏品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未明确的相关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由经费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职责:1. 审核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预算,协调、组织项目的购前论证(含可行性论证、需求论证、进口论证、大仪论证等),核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释疑和说明(对于工程采购所需的图纸、清单、控制价、项目备案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等由后勤处审核,其中清单、控制价等还需审计处审核);2. 协助用户签订合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 协调、组织项目验收。各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以上采购管理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并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是采购职能部门,货物类项目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承接,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由后勤处承接,其中服务类中涉及房屋、土地等资产租赁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承接。采购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用户单位采购计划和需求, 审批校内分散采购方式,组织校内招标,参与校外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整理项目采购档案。采购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一)履行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二)组织编制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预算、计划和需求;(三)对需论证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论证;(四)根据用户采购需求,编制或组织编制校内采购文件;(五)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六)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校内采购;(七)负责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品目的采购;(八)组织签订合同;(九)配合采购招标中心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管理,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第十一条 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及各经费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等,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三章 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第一节 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须由后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属性及用户需求审核。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建设工程,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属于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要求实施采购。属于须进入政府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预算造价、需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由后勤处将、审计处审核,并由后勤处协助各用户单位提供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含立项、资金、用地、规划但不限于以上材料)。前期资料齐备后各用户单位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各类工程采购项目,工程项目采购需求、预算造价、需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由经后勤处、审计处审核后,各用户单位将相关采购计划及工程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工程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除通用类品目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工程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属于校内采购的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零余额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或可以采用第十七、十八条办理。第十六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除通用类品目外,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3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除通用类品目外,预算在10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3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校内采购的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零余额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或可以采用第十六、十七条办理。第二节 货物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各类货物采购项目,各用户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用户需求等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项目用户需求需经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用户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部门协议供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部门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除通用类品目外,且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货物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各用户单位将采购计划及用户需求等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项目用户需求需经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用户采购。采购预算项目除去通用类品目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仍需由采购招标中心执行政府采购;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且非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材料(含实验用的动、植物及建筑材料、种子、种苗、试剂盒、试剂、化肥、农药、饲料)、低值易耗品(含化玻易耗品、仪器设备配件、除政府通用品目外的办公用品等)的采购,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实施采购;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用户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预算、需求、询价资料及供货单位名单的公示,并按学校有关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实施采购。用户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责任负责。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药品、医疗用品的采购。第三节 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各类服务项目,由后勤处各用户单位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服务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除通用类品目外,且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货物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各用户单位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30万元)的服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30万元)的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学术论文的发表、宣传服务、出版服务、测试服务、测序服务、实验技术分析服务、试验检测服务、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不含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应定点采购的相关品目),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用户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的预算、需求、一家(或以上)单位报价原件扫描件及推荐承做单位名单(原则上应推荐报价最低的),在采购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对项目的预算、承做单位及价格等质疑,经后勤处采购招标中心审批同意后可用户自购。用户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责任负责。除上述服务,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小金额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后勤处采购招标中心可以根据相关采购规定,按项目的性质以年度或季度分别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校内协议服务商。第四章 采购程序第一节 编制预算和计划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部门预算的一部分,采取自下而上的编报方式。学校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下一年度需要政府采购的经费管理单位须向财务处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学校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年度预算按此执行。对于未报送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原则上不予采购。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财务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经费负责人根据已批复的经费预算项目,在资金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按工程、货物及服务整体上报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根据采购预算项目情况,提出预算项目采购初步实施方案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审核后方可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根据预算项目的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可调整一次。用户填报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拟购货物经费落实情况,现有同类货物的数量及使用情况;预计货物的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及解决途径。第三十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经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采购计划表、详细的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论证材料及预算佐证等材料递交到相关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将相关资料交管理部门审核后审批采购方式审核并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申购进口货物的论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行。进口产品清单及高水平大学动态项目库等有相关规定允许不用进口论证的除外。用户需求书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用户需求其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申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列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的内容;不得在供应商注册资金、注册和办公地点、同类项目经验等上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货物类采购项目单台件设备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供需求论证材料及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及用户需求书给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或论证。其中单台件设备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用户需求,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单台件设备30万元以上(含)的用户需求,须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用于采购。需求论证的重点是货物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包括货物数量、配置、技术指标、可靠程度、可维护性、安全性和节能性以及对商务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等。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可包含以往同类货物成交的合同、市场调研及3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材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近期成交金额等各类资料。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及用户需求书给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或论证。其中单项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用户需求,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单项30万元以上(含)的用户需求,须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用于采购。预算佐证材料可包含以往同类合同,市场调研及3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材料,项目论证报告等各类资料。工程项目须由后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项目是否需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预算造价、需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由后勤处、审计处审核,并由后勤处协助各用户单位提供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含立项、资金、用地、规划但不限于以上材料)。前期资料齐备后各用户单位报采购招标中心。工程类项目采购需求、预算造价、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其中预算造价还须审计处审核。资产经营及服务外包招标项目的用户需求,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第三十一条 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是已经得到学校立项和落实经费。对于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的项目,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其采购计划进行审计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采购职能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审批预算项目采购计划,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用户需求进行论证,并上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属政府采购的由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及备案;属校内集中采购的由采购招标中心批复;属校内分散采购的由采购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第三十二条 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备案,将直接实施采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支付采购资金。第二节 采购方式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按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及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招标中心审批第三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招标中心审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职能部门审批。采购招标中心根据第三章规模标准及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审批预算项目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审批方式含交易中心采购、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部门协议供货、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以及上级部门允许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三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可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可采用以上方式外,还可采用零散电子平台竞价、招供应商、用户自购等采购方式。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将同一预算项目应当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各用户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各单位同一预算项目,采用校内集中及校内分散方式多次采购同类货物、工程及服务,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各单位同一预算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三十七条 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和用户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应当由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第三节 采购实施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中心按已审批的采购方式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各采购管理部门级用户单位配合完成采购招标工作,采购或招标项目实施前,各项目的用户需求须经管理部门审核或论证后方可用于采购。 一、政府电子平台采购项目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电子平台采购项目主要包含了批量集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部门协议等。 第四十条 批量集中采购。各用户单位应在当年省里发布的批量集中采购配置型号中选择相应配置,并填报采购计划。采购招标中心将按照省财厅规定的时间汇总全校采购计划并上报财厅。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按期进行公开招标。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用户单位可以向采购招标中心提出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实施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但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广东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电商直购。用户单位可在政府采购电商平台上选择合适的产品填报采购计划,经采购招标中心审批并上报财厅后,由采购招标中心在网上商城系统中下订单。同一采购计划作为一个电商直购项目应一次性执行,不得分拆。同一采购计划应在同一电商进行下单。网上商城如无满足需求的商品,可通过网上商城系统发布商品需求信息或直接与电商联系洽谈,待电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承诺响应并上架商品后再进行下单。第四十二条 网上竞价。用户根据需求填报采购计划,其中竞价需求不得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不当内容。采购招标中心将用户计划及需求上报省财厅,经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在竞价系统中发布竞价公告。竞价项目公告期届满后,不得中止竞价。报价时间截止后,用户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信息确认采购结果。第四十三条 定点采购。定点采购可采用议价或者竞价的方式实施采购。竞价方式。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应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选择不少于 3 家定点供应商,并填报采购计划。采购招标中心将计划上报省财厅并根据用户需求在省财厅定点采购系统中填报信息。系统将随机抽取同等数量定点供应商一并参与竞价,按照满足采购用户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工程类的定点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应从我校装修修缮定点供应商库中自行选择1家,并从我校装修修缮定点供应商库中随机摇珠产生另外2家供应商进行竞价。议价方式。采购人可以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直接选择 1 家定点供应商,并填报采购计划。采购招标中心将计划上报省财厅并就采购需求、价格等在省财厅定点采购系统中进行议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工程类定点项目,20万元以下的(不含),用户单位可从我校装修修缮定点供应商库中自行选定1家进行议价,也可从我校装修修缮定点供应商库中通过随机摇珠产生1家进行议价;20万元以上(含)至100万元以下的(不含),原则上从我校装修修缮定点供应商库中随机摇珠产生1家进行议价。货物类及服务类定点项目,20万元以下的(不含),用户单位可以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直接选择 1家进行议价。后勤处负责制定我校装修修缮定点供应商的考核管理办法,依法对我校装修修缮定点供应商进行准入、履约考评、违约处罚、淘汰等管理。第四十四条 部门协议。用户单位可在教育部门协议供货平台上选择合适的产品填报采购计划,经采购招标中心审批并上报财厅后,由采购招标中心在在教育部门协议供货平台上实施下订单、竞价、反拍等部门协议程序。对于协议供货商品只有2家及以下的协议供货商时,用户单位可自行选择一家,由采购招标中心在教育部门协议供货平台上直接下订单。对于协议供货商品有3家及以上的协议供货商时,由采购招标中心将用户需求在教育部门协议供货平台上发布竞价公告。用户单位按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若竞价失败,可以发起电子反拍,在平台所有注册供应商中进行竞价。 一二、交易中心采购及委托招标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第三十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办理,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实施,采购职能部门配合完成采购招标工作。其中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的项目由相应的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原则上随机抽取产生。对于特殊项目需要指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需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经采购招标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委托实施。第三十九第四十六条 属交易中心采购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实施采购。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申购进口货物的论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行。进口产品清单及高水平大学动态项目库等有相关规定允许不用进口论证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采购招标文件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其中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其招标文件须经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的论证可由采购招标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 采购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用户单位、采购职能管理部门、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后发布,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须审计处审核。第四十一第四十八条 采购招标中心应将交易中心及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的有关公告转发于校园网上。第四十二条 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采购职能部门及用户单位按监督部门要求予以答复,用户和采购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答复内容不得涉密。第四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结果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用户单位、采购职能部门确认,用户、采购职能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结果确认函之日起54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采购项目。第五十条 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采购管理部门及用户单位按监督部门要求予以答复,用户和采购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答复内容不得涉密。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第四十四第五十一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校内集中采购程序执行:(一)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由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组织编制并初审,经用户及管理部门确认后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 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须审计处审核,如对招标文件有较大异议的,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专家论证; (二)采购职能部门在采购招标中心网页(链接学校主页)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三)投标人到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领取或购买标书;(四)采购招标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五)采购招标中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标,通知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参加评标监督,(六)采购招标中心组织用户单位确认评标结果;(六七)采购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用户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七八)项目完成后,采购职能管理部门将项目采购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及付款凭证等材料整理并向采购招标中心归档。第四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结果送采购招标中心存档。第五十二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其主要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结果及有关资料送采购招标中心存档。第五十三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第五十四条 符合校内集中采购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由采购职能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采购招标中心进一步核实后,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组讨论同意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的;(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第五十五条 进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作招标失败处理。招标失败的,除用户单位取消采购任务外,采购职能部门用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经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招标中心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五十六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应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五十七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五十八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五十九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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