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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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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毕业论文.doc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开题报告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一、写作意图本人就读法学专业后,对知识产权这部分内容相当感兴趣,在学习过程中,感觉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就指引着我想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对这些问题平时也有一些思考,并有意识的收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在查阅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尤其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才知道它不仅是理论上的一个难点,在实践中它也是一个较难处理又具有实用性的问题。在通过查找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及参阅相关文献和自身思考的基础上,由此决定选择它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选题。二、研究方法和途径1、广泛浏览知识产权相关书目,大量参阅相关资料,做好笔记;经过分析整理,得出研究课题。2、锁定论题,斟酌、推敲所要使用的材料,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和自己独立思考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观点和看法。3、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从不同层面分析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4、在论述的方式上,采用分层、纵向推进的论述方法。三、本论文方向的前沿观点介绍知识产权学研究具有丰富的内容,除涉及制度规范、司法实务、国际保护等问题外,对这门学科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梳理,进而形成哲理性认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种哲理性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知识产权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一些前沿性问题。四、本论文的观点介绍近年来,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便成为一个现实课题。为了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需要从立法、执法、健全机制等方面,切实完善相应对策,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五、写作计划我给自己订下的写作计划是:用二个月的时间搜集有关资料;一个月时间阅读有关商标法、著作权法、专科法等资料,并学习相关的法学专业书籍;一个月拟定开题报告和写作提纲;两个月撰写毕业论文;半个月进行修改完善。六、文献综述本次毕业论文的选题、思考及写作,学习参考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料,主要有:贺志军的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责任问题初探;谷祖莎的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路;顾海兵,曹帆,刘国鹏的制定我国国家经济安全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谷祖莎的后发劣势与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J科技管理研究;靳晓东的美国“337”条款与我国企业对策研究;莫洪宪,贺志军的国家经济安全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之刑事保护对“专利侵权罪”增设论之否定等。这些文献资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详尽的阐述,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观点和看法。在对以上文献资料及相关资料认真阅读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并通过对现实中案例的分析比较,进一步拓开了自己的思路。通过对以上文献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学习与思考,使自己能在更高的层面来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等问题,这些对形成与论证自己的观点有很大的启发。对于相关的参考文献,自己并不是生搬硬套,而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从中吸取其思想精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一、前言部分当物质已经得到充分满足的条件下,人们便注重精神层面的东西,这是人类进步的标志。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便成为一个现实课题。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法律尊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主体部分(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由于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原则及内容等,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1、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2、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3、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近几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2、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3、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护措施缺乏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可以采取如下相应的对策:1、增强法律保护意识2、健全法律保护机制3、采取强烈的惩罚措施三、结语部分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知识经济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在现代社会,在经济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知识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了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需要从立法、执法、健全机制等方面,切实完善相应对策,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综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我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目 录标题1摘要1关键词1引言1主体部分1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1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3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4结语 6注释 7参考文献7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便成为一个现实课题。为了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需要从立法、执法、健全机制等方面,切实完善相应对策,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就此方面做些初步的探讨。关键词:知识产权 保护 问题 思考 对策当物质已经得到充分满足的条件下,人们便注重精神层面的东西,这是人类进步的标志。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便成为一个现实课题。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法律尊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由于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原则及内容等,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的,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有发明创造、知识创新的员工授予专利权,以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变传统的营销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来调整公民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的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一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工作者及其科研成果和创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大意义。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如下:1、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第1页共7页民法确认科技成果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保护他们对其创造发明、科技成果及其参考与民事流转依法享有的权利,旨在发挥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有利于广泛调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3、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民法保护制度,有助于深化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确保脑力劳动者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实现战略任务的“必须依靠力量”,激发其主人翁责任感和创造精神,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2、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3、知识产权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第2页共7页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当然,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上述三方面内容外,还有知法产权的立法保护、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等。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近几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1、公民个人缺乏法律武器的运用意识由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相对滞后,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情况比较少。而知识产权只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法律名词,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只停留在模糊的认识阶段。很多人在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更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甚至有些知识分子都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不懂得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例如,据相关报道称,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进入21世纪,知识产权成为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也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第3页共7页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1、法制不完善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行政措施不力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3、执法不严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执法不严是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表现在法律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当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这个问题。执法机关内部存在的腐化行为直接导致法律尊严的丢失。(三)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部门间存在竞争,各个地方又存在保护主义。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问题不但没有消失,甚至恶化了。所以,目前我们在中国看到的是一幅混合的画面。从外部看,在中央一级,当谈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时候会看到扭转的迹象。但在地方,在各省中,这幅画面就不和谐了,知识产权问题变得更加尖锐了。由于地方政府考虑到对本地经济的影响,迫于政治压力、腐败或其他原因。许多法律、法规都不能很好的实施,判决得不到执行。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护措施缺乏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可以采取如下相应的对策:(一)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第4页共7页1、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 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 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3、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二)健全法律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1、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第5页共7页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新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救济机制中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各具特点,行政保护机制处理速度快、程序相对简易;司法保护机制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企业面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遵循最有利于实现其利益的原则提起行政处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进行。承担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特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2、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企业之间未来的竞争将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一定要多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知识,多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注册,以期得到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3、加强执法监督在我国的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之所以存在一些腐化行为,导致执法不严,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缺乏监督机制。所以,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对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执法不严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三)采取强烈的惩罚措施到目前为止,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普遍存在,还未引起中国官员和执法部门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可以毫不费力地在地方政府机关的眼皮底下公开的侵犯知识产权。对于那些在知识产权系统内部工作的,只重视地方利益而不能充分支持中央政府的人,应该采取更为强烈的惩罚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知识经济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在现代社会,在经济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知识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了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需要从立法、执法、健全机制等方面,切实完善相应对策,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综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我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第6页共7页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注释:董新凯、俞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经济法要素,中国科技论坛2009年11期杨利华全球化环境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视角,河北法学2007年5期李敏、怀雅斌美国对华337调查的特点分析,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年10期郭理蓉多重博弈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01期参考文献:1 贺志军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责任问题初探,湖南商学院学报2009年02期2 谷祖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路,经济纵横2008年03期 3 顾海兵、曹帆、刘国鹏制定我国国家经济安全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放导报2008年02期4 谷祖莎后发劣势与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07期 5 靳晓东美国“337”条款与我国企业对策研究,中国市场2009年06期6 莫洪宪、贺志军国家经济安全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之刑事保护对“专利侵权罪”增设论之否定,法学论坛2008年01期 第7页共7页 关于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本次调查主要是对抚州市部分县(区)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二、调查对象抚州市部分县(区)人民法院部分人民陪审员,有关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乡镇、村干部和群众。三、调查方式本次调查主要采用访谈法、文献法、问卷法的方式进行。四、调查内容   1、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情况2、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3、人民陪审员监督的落实情况4、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情况5、人民陪审员案件参与情况6、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情况7、人民陪审员推行制度遇到的实际困难五、调查步骤1、确定调查课题;2、设计调查方案;3、收集资料;4、整理与分析资料;5、撰写调查研究报告。关于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及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抚州市各县(区)法院和全国法院一样把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任免、培训、管理等项工作。从目前调查研讨情况看,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初见成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如何在程序和操作上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使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情况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首先是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第三是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第四是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的4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几十年,但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无保障,陪审员只陪不审,陪审经费无保障等,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经验不够,该制度的运行状况也不尽人意,预期价值和应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研究现行问题,对于更好地落实决定是大有裨益的。 1、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参与意识不强。一是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由单位推荐,多数是党政机关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法院分配的一项工作任务,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不统一,资格条件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陪审员的陪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参与陪审的陪审员往往由办案法官来决定,陪审员对审判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完善。 2、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过去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范围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这就增大了法官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也不好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和数量,主要限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但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3、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大,再加法院经费紧张,对人民陪审员补助较少。如果这一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将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最终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够。 4、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各法院普遍缺少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奖励、培训等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经济待遇等方面也多是空白,没有章程。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存在“实用主义”思想,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由于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陪审员以工作较忙不能出庭陪审,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因陪审员的原因造成的错案如何处理尚无法律规定,这样容易出现陪审员的“暗箱操作”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三、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保证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立法上的完善 1、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宪法规范加以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司法权的内涵界定,同时也与国家基本权力结构有关,因而应当在宪法中恢复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使之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所谓“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才有得以充分发展的坚实基础;同时,只有在“宪法至上原则”的指引下,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得以完善和统一,才能真正在社会中形成尊重审判、尊重人民陪审员、尊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理念,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主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 2、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化、具体化,在实践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立法完善、规范制度的不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融合。可以参照、借鉴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特点,对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义务、回避、与法官的职责划分、参审案件的标准和范围、管理、培训、考核、经济补助、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详尽、统一的规定,变粗放式的陪审制度为科学化的陪审制度。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中、基层法院要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纳入法院培训的总体规划,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形式多样的培训。要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基层法院要为人民陪审员设立专门的学习、活动室,用于人民陪审员相互之间或与法官之间的学习与交流。同时,要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特点,采取有别于法官培训的内容与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陪审的廉洁性、敬业性教育,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要找准定位,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其特色,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 (三)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法院应当有非常设的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统一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负责办理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考察、选任、培训、考核、补助的核实支付等具体工作;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建议等,以使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如,腾冲县法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培训等具体工作,切实改变了以往由政治处、立案庭和各审判业务庭各管一头,难于协调统一的局面,这种做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制定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落实陪审工作经费保障法院应当对参加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补助,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逐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在一般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工作日适当提高补助。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予以保障。切实解决陪审员的待遇问题,提高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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