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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讲裸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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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讲裸内容.doc

    市局梁宏主任讲裸内容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关乎食品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认真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意义重大。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努力做到尽职尽责抓监管,尽心尽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机关法定职责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诮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都详细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三定方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进行了调整,规定“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随着省级改革的展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将逐步设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将全面规范化和正规化。二、明确职能分工,尽职尽责抓监管(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外部分工)二四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指出,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什么是食品流通环节?从商品理论上理解,一般而言,商品流通过程中所经历的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储存和商品运输,称之为商品流通过程的基本环节。在国家总局的相关文件及有关法规中没有查到对“食品流通环节”具体解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将监测范围称之为流通领域。消保局负责人解释说,流通领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工商机关具体对哪些经营场所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工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其中,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是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零售批发商店等商品经销单位;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提供商品的旅游、度假、餐饮、住宿、美容美发、修理等地点;商品物流服务场所是指提供商品包装、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配送和流通中的加工等场所。特别强调,流通中的加工,如商场超市的现场食品加工销售;集贸市场的食品加工销售。再如食品经营的前店后厂、食品加工企业门前设立的具有独力民事责任的食品销售店铺,也应视为流通环节范围,予以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国家总局在2007年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中,将其纳入我们整顿范围。赤峰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报请市政府批转的“食品生产加工规范”,将食品加工小作坊列为监管范围之外。对此,我认为对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应按照国家总局在2007年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部署,继续加强监管;城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历来是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管,我们不宜揽的过多。餐饮业监管分工明确,市局一贯主张,对其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经营的定型包装食品进行监管,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我们不予承担。食品卫生法第29条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鉴于卫生部门(现划归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我们可以理解为除“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二)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内部部门职责分工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把辖区食品市场准入关,对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及时依法进行市场清查、退市和销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三)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各项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四)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六)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九)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十)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涉及(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二)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四)市场管理机构(五)公平交易机构(六)商标广告机构(七)12315机构(八)法制机构(九)人事机构(十)监察机构。目前,市局及部分局食品办承担了相关业务科股食品安全加工业务。三、工商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切实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诮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在制定中)是我们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下面和大家共同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大家都熟悉。(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于26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实施。特别规定是由国务院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产品而制定的特别行政法规。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1、适用范围,就食品安全监管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2、对特别规定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3、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及无证照生产、销售行为加大违法处罚的罚则。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有证照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就是食品生产、销售必须取得许可证照,(无证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特别规定中的法定要求和法定条件(一)特别规定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其中的法定要求,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二)特别规定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的法定条件、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取得许可的条件和通过认证的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包括强制性卫生要求、安全工艺要求等,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 4、特别规定明确了政府责任及部门职责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   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别权力。(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些规定是目前食品等产品方面的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的。 5、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二是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6、特别规定明确了食品产品生产销售7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是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是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是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是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是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    七是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7、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检验报告: 1. 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8、国务院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工商机关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要善于运用特别规定。我赞同以下适用。一是特别规定的施行,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了有益的补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才能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则规定,只要属于无照经营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行为,就必须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这是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一个有益补充。因此,工商机关在查处无照经营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的行为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二是特别规定的施行,补充了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处罚不完善的不足。目前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只规定了责令改正的措施,这尚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则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对销售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行为,工商机关可以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并据此进行处罚。 三是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的处罚措施。我认为,工商机关依据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职责,在流通环节范围内,“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只要法律有规定的,就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就适用特别规定。如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没有规定召回制度,但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召回制度,对此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如,虽然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划归工商机关监管,但食品卫生法并没有规定工商机关具有这方面的职权。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卫生的问题上,工商机关能否适用食品卫生法一直存在争议。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则解决了这一问题。结合这两条规定,工商机关对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的当事人,可以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如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款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此项是产品质量法等法规没有规定的,而现实工作中实际存在并我们都在监管着,那么我们又在依据什么在监管。(二)、关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乳品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条例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力度,严格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责任。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任务。我们一定要把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认真做好乳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1)关于奶畜养殖场的登记。根据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对于申请办理奶畜养殖场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2)关于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的登记。申请设立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3)关于生鲜乳收购站的开办。根据条例的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4)关于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生鲜乳收购站的清理。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生、鲜乳收购站的清理工作。对已经登记注册但未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关于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登记。根据条例和食品卫生法规定,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对许可机关和许可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关于乳制品销售者的登记。根据条例规定,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目前,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持卫生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法律对许可机关和许可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1)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对经营者不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义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2)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实施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的乳制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3)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监督销售者合法经营乳制品。要加大基层工商所对乳制品市场的巡查力度,监督乳制品销售者明确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销售需要低温保存乳制品的还要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及时清理过期、变质乳制品,确保销售乳制品的质量。对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乳制品,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乳制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4)监督销售者实施乳制品的退市制度。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健全乳制品的退市制度。销售者在接到生产者实施乳制品召回的告知、工商部门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并将退市情况以及乳制品销售范围向辖区工商部门报告。工商部门要把乳制品退市作为乳制品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销售者对退市的乳制品造册登记,严格封存,跟踪监管,依法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要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监督销售者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义务。(三)几种常见食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3条二款定性,第49条处罚。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9条定性,第50条处罚。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定性,52条处罚。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条定性,条处罚。.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条定性、第4条处罚。.销售有有效期限商品,没有在显著位址标明有效期、保质期的行为,按产品质量法第条款项定性,按条处罚。7.“三无”食品生产、销售“三无”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8.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销售过期食品的,按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定性,按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9.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在查处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必须严格调查取证,必须证明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才能够进行处理。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既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定性处罚。11.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食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定性处罚。12.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进场经营资格审查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定性处罚。13、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而损害竞争对手的,依据反法第五条,二十一条处罚。1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据反法第九条、二十四条处罚。15、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四条、三十七条处罚。16、使用商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处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处罚。17、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处罚。18、对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罚。1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五十、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20、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21、依据盐业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工商工字1996第400号)五种非法经营盐业行为,由工商机关查处将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除外)在食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的。22、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主体资格不合法行为。23、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检查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查处并取缔无证照市场、销售食品行为。(四)食品监管相关知识1 食品质量安全(通常所说的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用于消费者最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食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目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2、2008年月日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也公布了第一批种非食用物质和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7种非食用物质包括: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行为包括:在渍菜(泡菜等)中超量使用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或超范围使用诱惑红、日落黄等;水果冻、蛋白冻类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超量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面点月饼馅中超量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面条、饺子皮的面粉超量使用面粉处理剂;糕点中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或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及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馒头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油条过量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小麦粉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等。2009年2月6日卫生部公布了第二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四种非食用物质包括:皮革水解物、溴酸钾、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富马酸二甲酯。这些物质可能被非法添加到乳制品、小麦粉和糕点中,起到增筋、防腐、增加蛋白质含量的作用。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于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目前,我国28大类525种食品均已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其中生产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的企业全部接受了市场准入审查,绝大部分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获得生产许可并在食品单件包装上加印(贴)了QS标志。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质量检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工商所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其中食品质量监测是指,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并组织,或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食品质量监督检出活动。食品快速检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车、检测仪、试纸试剂等快速检测设备和材料,对食品进行抽样,依据食品标准,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性检测,作出质量判定,发现问题,消灭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一种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食品经营者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依法采取退市等措施处理;有异议的,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验后再做处理。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是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质量问题的工作方式,已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必要补充,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食品质量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五、认真做好2009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城乡食品市场食品安全。2009年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巩固与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继续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特别是乳品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两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责令退市和消费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工商机关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处置、反应机制,全面实行食品监管和食品快速检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确保全市城乡食品市场安全,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放心消费。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在全面实现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两项制度”建设全覆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是适时组织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两项制度”建设“回头看”二是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建立情况作为日常巡查六查六看重点内容,加强巡查检查。三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不合格及问题食品召回、退市、停止销售、下架封存、销毁登记台帐制度,确保对不合格及问题食品有效管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工商所要通过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详细记录不合格及问题食品召回、退市、停止销售、下架封存、销毁等情况建立跟踪监管台帐保存。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全面实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一票通”。五是全面实行裸散装食品“标签明示”制, 六是对食品配送车或送货车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侧重源头监控。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年内,各地要认真组织一定次数的大规模、声势浩大的专项执法检查,以震慑违法、扩大宣传、树立形象。一是开展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法大检查,问题乳制品退市情况,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要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开展取缔无照经营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年检,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规范。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城市社区的各类小食品店、小食杂店、小商店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小餐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三是开展节假日、传统节庆活动食品市场执法大检查,对法定节假日、传统节庆活动如庙会、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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