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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三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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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三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三亚*商行 流通环节乳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乳制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17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乳制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乳制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本单位所经营乳制品应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记录内容包括:(一)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二)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三)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四)进货查验记录要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乳制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乳制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乳制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乳制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乳制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乳制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妥善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乳制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乳制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进货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17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经营者负责建立流通环节乳制品销售台账,婴幼儿配方乳粉单独建立销售台账。第三条乳制品经营者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一)乳制品名称;(二)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三)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四)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第四条 进货台账登记表要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五条本经营者确保在购进乳制品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乳制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六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者在销售乳制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不得销售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七条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本乳制品经营店时,应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登记表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记录内容包括:(一)乳制品批发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二)检查主体资质情况;(三)检查乳制品信息情况;(四)检查建立销售台账情况; (五)检查乳制品退市销毁情况。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批发销售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17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批发企业负责建立流通环节乳制品销售台账,婴幼儿配方乳粉单独建立销售台账。第三条乳制品批发企业应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记录内容包括:(一)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二)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三)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四)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第四条 销售台账登记表要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五条本批发企业确保在购进乳制品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乳制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六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批发企业在销售乳制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不得销售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七条工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本乳制品批发企业时,应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登记表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记录内容包括:(一)乳制品批发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二)检查主体资质情况;(三)检查乳制品信息情况;(四)检查建立销售台账情况; (五)检查乳制品退市销毁情况。流通环节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乳制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乳制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乳制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乳制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不合格乳制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乳制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条下列乳制品为不合格乳制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乳制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乳制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乳制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乳制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乳制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乳制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乳制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变质的乳制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乳制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乳制品追回和销毁。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乳制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乳制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维护乳制品消费安全,本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乳制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乳制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乳制品进货质量关。 三、依法建立健全乳制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销)乳制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经营单位进货乳制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乳制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乳制品、过期乳制品、变质乳制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乳制品。发现问题乳制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承诺经营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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