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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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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doc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江苏省电力公司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第一章总 则5第一节引 言5第二节调度管理机构6第三节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6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8第三章调度管理10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10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11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制度12第四章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14第一节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管理14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14第三节日常运行方式管理18第四节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18第五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19第一节设备检修管理的范围19第二节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19第六章并网调度管理23第一节并网管理23第二节并网调度协议23第三节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24第七章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管理26第一节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26第二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29第八章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32第一节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32第二节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33第三节系统运行备用管理34第九章系统无功电压网损的调度管理35第一节管理职责与分工35第二节正常运行电压管理36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的调度管理37第四节网损管理38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40第一节一般原则40第二节基本操作42第十一章系统稳定运行的管理46第一节原则和规定46第二节稳定计算46第三节稳定限额及管理47第四节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管理49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51第一节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51第二节频率异常的处理52第三节电压异常的处理53第四节线路事故的处理54第五节发电厂、变电站母线故障和失电的处理55第六节系统解列事故的处理57第七节发电机事故的处理57第八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的处理58第九节系统潮流异常的处理59第十节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59第十一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60第十二节通信系统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62第十三节电网黑启动原则64第十三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66第一节继电保护专业管理66第二节继电保护整定及运行管理67第三节继电保护设备管理71第四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道管理72第五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73第十四章电力系统通信管理74第一节电力系统通信管理原则74第二节电力系统通信专业管理74第三节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76第四节电力系统通信设备管理77第五节电力系统通信频率管理78第六节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管理80第七节电力系统通信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80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管理82第一节调度自动化管理原则82第二节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82第三节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84第四节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86第五节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88第六节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90第七节运行指标统计管理91附件一、江苏省电力系统主要设备名称及调度操作术语表92一、主要设备名称表92二、调度术语表94三、抽水蓄能电站调度术语102四、核电调度术语105五、操作术语表106附件二、调度值班制度115一、调度员守则115二、调度交接班制度115三、接班后的汇报制度116附件三:电力通信调度术语及定义1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引 言第1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第3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结合江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第4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5条 江苏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江苏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江苏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第6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7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二节 调度管理机构第8条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江苏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应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江苏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第9条 江苏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地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江苏省调是江苏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中心,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江苏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第10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应有两个不同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第三节 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第11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必须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1. 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2.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 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4.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6. 按照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第12条 江苏省调的主要工作:1. 负责编制和执行江苏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2. 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3.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停电计划,批准设备停电申请。4.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5. 负责指挥江苏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江苏电网与其它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命名、编号;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7.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参与新设备启动。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9. 负责收集、整理江苏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10. 负责编制江苏电网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参与编制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加强实时监控,推进本省电网有序用电。11. 负责与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12.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对非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装置和设备负责技术指导。13. 参与拟定年度、月度发、受电计划工作。负责日前电力调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和执行。14. 参与江苏电力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负责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15. 参与制定江苏电网经济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16. 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17.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18. 负责江苏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和通信、自动化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等日常工作。19. 负责江苏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13条 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1. 所有并网运行的风电厂及调峰电厂,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上或装机总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发电厂调度管辖。2. 220千伏及以上的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和主要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220千伏非主要联络线、220千伏馈供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的调度关系由省调发文明确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或调度同意。3. 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220千伏馈供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4. 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的22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发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调度许可。5. 变电站220千伏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同意;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调度许可。6. 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无功补偿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7. 跨地区的220千伏馈供线路由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分别负责调度管辖;跨地区馈供线路两侧的变电站220千伏母线分别由所在地区调度负责调度管辖。两地区调度必须签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第14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发电机、变压器、馈供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第15条 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 第16条 各地区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按省公司统一规定执行。同时,负责上级调度机构委托的发输变电设备及相应二次设备的调度管理。第17条 省调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每年3月1日前颁发XXXX年江苏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细表,各有关发电厂、变电站和相应的调度机构应遵照执行。第三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18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江苏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各级调度机构、各并网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第19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第20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 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监控员,县调值班调控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运行操作人员(以下简称调度联系对象)。各单位应事先将相应名单及任职情况报省调。第21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22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的调度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2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关值班调度(调控)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监控值班或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立即正确执行。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如有无故拖延、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24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第25条 省调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第26条 调度管辖、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第27条 现场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时,各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调控、监控人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第28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调度,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委托代管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第29条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领导(或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各发、供电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第30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调度交接班制度”、“接班后的汇报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和汇报程序。第31条 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电力调度管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第32条 调控、监控值班人员负责所管辖变电站的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的确认、监视及信息记录,规定范围内的遥控、遥调,与各级调度、运行操作人员之间的业务联系等工作。第33条 正常调度操作1. 省调操作任务票预发给调控、监控值班人员。正式指令一般发给现场操作人员,也可经申请后发给调控、监控值班人员。2. 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操作票,确保正确无误,具备操作条件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操作。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3.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34条 异常及事故处理1. 系统发生异常及事故情况时,调控、监控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潮流变化情况,并立即通知运行操作人员去现场检查设备,检查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一般情况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理。2.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发令给调控、监控值班人员,调控、监控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3. 当直接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调控、监控值班人员应根据运行操作人员要求进行事故处理,事后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4. 遇有多电源无人值班变电站失电,在确认失电不是由于该变电站自身故障所引起的,为防止各电源突然来电引起非同期,调控、监控值班人员应按第十二章第228条执行。5.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第3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调度关于重大事件汇报的规定执行。第36条 遇有本地区发生重大事件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省调电话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不得拖延。并在4小时之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省调调度处。第37条 重大事件分为:1. 电网事故:电网非正常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2. 厂站事故:110千伏及以上发电厂、变电站发生全厂(站)停电,主要设备损坏。3. 人身伤亡:各生产运行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4. 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5. 调度纪律:调度系统(含厂站运行人员)违反调度纪律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6. 人员责任:发生误调度、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7. 重要事件:上级领导视察调度中心及发表的重要指示、调度室搬迁、调度联系电话变更等。第38条 汇报的主要内容: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2. 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3. 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4. 系统恢复情况等。5. 在发生严重电网事故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系统正常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时,应随时向上级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第四章 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第一节 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第39条 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应充分发挥本网内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第40条 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江苏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根据各自的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季度(月度)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编制电力系统日方式、特殊方式(含节日方式)等,由该级电力调度机构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 第41条 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方式应遵循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实现连续可靠运行,并满足下列要求:1. 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2. 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 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稳定运行。 电网重要断面发生N-2严重故障时,必须有预案。4. 短路电流不超过断路器的额定遮断电流。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能按预定的配合要求正确动作。 6. 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第42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上年度电网运行总结:(1) 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包括上年度末系统规模和上年度新投产设备情况;(2) 生产运行情况分析,包括上年度电网总体运行情况分析、电力电量完成情况和主要生产指标;(3) 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分析,包括电网运行方式变化大事记、系统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情况及动作分析、电网薄弱环节分析、电网运行方式提出措施的落实情况、设备故障统计、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中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和上年度电网安全情况;2. 本年度运行方式:(1) 电网新设备投产计划,包括机组、线路和变压器投产情况;(2) 电力生产需求预测,包括负荷预测、发电预测、外受电预测、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和电网调峰与调频分析;(3) 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包括电网输变电设备停电工作安排原则和重大停电项目初步安排;(4) 电网结构、短路分析及运行结线方式选择,包括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结构特点和电网厂站最大短路容量计算分析及措施;(5) 电网潮流计算、N-1静态安全分析(6) 电网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包括暂态稳定计算和小干扰稳定分析;(7) 无功电压分析,包括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情况分析、无功分区分层平衡情况、电压水平(预计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最高最低电压)、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采取的措施;(8) 电网安自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包括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配置及调整情况、低频低压减负荷配置方案;(9) 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包括本年度电网运行中预计存在问题、电网结构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第43条 根据电网结构变化,还应编制或修订以下技术规定和方案:1. 本年度电网稳定运行规定。2. 本年度电网按频率、电压减负荷分配方案。3. 本年度主网短路容量表。4. 本年度分省(市)电网事故紧急拉(限)电序位表。5. 本年度电网主网快速保护停用运行规定。6.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7. 本年度管辖范围内主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改计划。8. 其它需要制定的技术规定和方案。第44条 为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 1. 各地调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列资料:(1) 本年度末地区电网规模,主要包括地区电网500千瓦及以上发电厂总装机容量、110千伏及以上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110千伏及以上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及各电压等级变电容量。(2) 本年度新设备投运情况,主要包括 :本年度新投运地方电厂(500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及投运时间;110千伏及以上新投运变电设备容量及数目、输电线路数目与总长度。(3) 本年度电力生产情况及各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网供电量及网供最高负荷、地区最高负荷及其出现时间、地区最低负荷及其出现时间、地区最大用电峰谷差及其出现时间,最高负荷率及平均负荷率。(4) 本年度地区各县市网供电量、最高负荷及其出现时间、最低负荷及其出现时间、网供最大日用电量,最高负荷率及平均负荷率。(5) 本年度最大负荷时地区220千伏主变有功、无功(或主变电流)、功率因数、母线电压情况,各县市110千伏及以上主变平均功率因数、电压情况分析。(6) 本年度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按频率、电压减负荷装置)运行情况分析,设备校验及配置情况、设备增减情况,地区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设备台帐。 (7) 本年度地区电网安全情况分析(8) 下年度地区电网电力、电量预测,包括地区及各市县年度和分月网供电量、最高用电负荷预测。(9) 下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下年度重要基建项目(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投产计划时间表,网络结构变化情况及分析,正常及重要检修方式下运行方式说明。(10) 下年度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其分析、电压水平预测分析,防止电压越限的主要措施。地区网损情况预测,降低网损的主要措施。(11) 下年度地区500/220千伏电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及基建停电计划)。(12) 下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13) 下年度电网按频率、按电压减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技改方案。(14) 下年度地区调度管辖的小火电容量表。(15) 本年度末地区电网接线图(彩色)、下一年度末地区电网接线图(下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标出)。2. 各发电厂每年10月1日前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1) 下年度全年及分月发电机有功、无功可调出力计划和发电量计划建议。 (2) 下年度全年及分月的发电设备、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3) 各机组PQ曲线、效率特性、机炉开停损失、微增煤耗等资料。 (4) 全厂的电气结线图(包括厂用电系统)。3.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1) 下年度分月区外来电电力、电量安排。(2) 下年度电网统调电厂发电量安排情况;参与跨省(市)交易的电力、电量及方案。(3) 下年度电源投运容量和投产计划。(4) 下年度年度及分月电力、电量平衡情况,下年度电能指标。4.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1) 下年度江苏电网500千伏及省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输、变电一次设备(包括线路、主变等)年度检修计划(包括基建工程引起的停电设备计划)。(2) 下年度电网防雷方式规定。(3) 下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5. 省公司基建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1) 下年度江苏电网220千伏及以上输、变工程投产计划(包括输变电工程名称,线路长度、变压器容量等)(2) 下年度电源投运容量和投产计划。6. 省公司营销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下年度年度及分月统调用电负荷、电量需求预测。第45条 省调根据以上资料进行汇总平衡后,于11月1日前向上级调度机构上报江苏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资料,并在每年1月颁发江苏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第三节 日常运行方式管理第46条 电网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全网最大有功负荷、无功负荷、用电量的需求预测。2. 省(市)际联络线送受电计划。3. 全省及各地区发、受、用电力电量平衡方案。4. 全网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5. 全网各发电厂机组检修计划和发电量计划。6. 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7. 其它需要安排的运行方式及分析。第47条 电网日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96点用电负荷及日用电量预计。2. 省(市)际联络线96点送受电计划。3. 全省各发电厂96点有功出力和日发电量计划。4. 全省及各地区发用电平衡方案。5. 全省各发电厂机炉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计划。6. 新设备投运计划及调度实施方案。7. 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含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变 更、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影响、运行注意事项和反事故措施等, 必要时应附图)。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第48条 电网特殊时期运行方式(含节假日)应包括电网日运行方式的全部内容,同时应编制特殊时期(含节假日)前、后12天的日运行方式,并制定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的保电预案。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设备检修管理的范围第49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依据设备健康情况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检修周期及工期进行编制。各供电公司(含500千伏输变电运检中心有限公司,下同)、发电厂负责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第50条 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按设备检修类别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等。按检修设备分为:发电、变电、输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第51条 上级调度机构和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均应列入检修计划管理。省调配合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编制220千伏及以上设备的年度、季度检修计划,省调负责编制220千伏及以上设备月度、节日、日检修计划。第52条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运行设备停役,必须纳入设备主管单位的设备检修计划,并经设备主管单位办理设备停役报批手续。第53条 各地调和发电厂应按规定格式报送设备检修计划,主要内容有:停电场所、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停电开始时间、停电结束时间、备注(送电时要求:是否要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第二节 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第54条 为加强设备检修的计划管理和准确地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要求各单位:1. 年度检修计划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编制:每年8月底前,各发电厂向省调报送下一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省调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公司有关部门平衡、核准,由省电力公司批准下达执行。年度电气设备检修计划编制:每年10月底前,各供电公司和发电厂应向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网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公司有关部门平衡、核准,由省电力公司批准下达执行。2. 季度检修计划发电厂根据本年度发电和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下一季度的发电设备和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季末前一个月报送省调,省调报上级电网公司有关部门平衡、核准后,由省电力公司批准下达执行。3. 月度检修计划各地调和发电厂根据本年度、季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发电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下一月度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当月10日前报送省调。省调负责编制下一月度本网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报上级调度机构平衡、核准,由省经信委批准下达执行。各地调和发电厂根据本年度、季度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下一月度的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当月10日前报送省调。省调负责编制下一月度本网的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报上级调度机构平衡、核准,由省调批准下达执行。4. 节日检修计划在法定节日前25天,各地调和发电厂向省调报送节日期间(含节日前、后各一天)的设备检修计划,省调负责编制节日检修计划,经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平衡并报上级调度机构核准,由省调批准下达执行。5. 日检修计划各地调和发电厂根据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调统一平衡后于开工前一工作日16时以前批复。第55条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进行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停役前三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办理改期手续。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批准的设备检修改期。 第56条 凡经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方可进行停役操作。停役操作完毕,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开工许可令,转入检修。设备检修完毕,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现场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竣工,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或许可,进行复役操作。第57条 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经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批复程序同省调调度管辖设备)。设备计划停役操作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开工许可令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地区调度、发电厂、运检中心)发布。设备检修工毕后,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地区调度、发电厂、运检中心),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竣工,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达竣工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设备复役。 第58条 对已停电的设备,在未获得调度许可开工前, 应视为有随时来电的可能,严禁自行进行检修。第59条 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竣工,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原批准的计划工期未过半前办理延期手续(工期一天者,应在当日12时前办理),不得擅自延期。 第60条 检修设备复役时,如需进行有关试验(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 ,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除在设备检修申请单中明确外,还应在试验前3个工作日将试验方案与试验设备调试申请单一并报省调。 第61条 临时检修及其处理1. 未列入月度、节日检修计划的设备检修为临时检修。 2. 设备临时检修(故障停役除外),其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停役前六小时向省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单。 3.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设备的临时检修,并做好记录:(1) 机组辅机失去备用,工期不超过两班。(2) 辅机临时消缺影响机组出力,电网条件许可,工期以当班为限。 (3) 电气设备临时消缺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工期以当班为限。所谓“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主要指:不破坏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如:环网运行方式、母线正常结排、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等)。不影响电网的电能质量。不破坏电网的稳定性。不影响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配合。(4) 开工的检修设备增加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不变),工期以当班为限,但时间不得超出计划的工期范围。第62条 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无须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开始作业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对有具体要求的带电作业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第63条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由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报有关带电作业及其要求,并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后,省调通知相关单位。带电作业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由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第六章 并网调度管理第一节 并网管理第6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凡需并入江苏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在并网前与江苏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用户的并网应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及运行要求,特殊用户的并网还应与相关调度机构签定有关协议。第65条 发电厂申请并入江苏电网,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和发电业务许可证,并提出并网运行申请报告,作为签订并网协议的依据。第66条 发电厂并网协议包括:购/售电协议(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购/售电协议(合同)由发电厂或发电公司(售电方)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代表与电网经营企业(购电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表签署;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表与电网经营企业法人委托代表调度机构负责人签署。第67条 电网调度机构应参与购/售电协议(合同)的签订工作;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必须在购/售电协议(合同)签订完成后再行签订。第68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应与省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中并入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发电厂还应与相关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管理协议。第69条 新并网机组完成必要的涉网试验后在转正式商业运行前,应通过电力监管部门的安全性评价。第二节 并网调度协议第70条 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各方应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坚持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71条 并网调度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双方的义务、并网条件及要求、调度管理(运行、检修)、技术管理(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通信)、违约责任和其他特殊要求等有关章节。第72条 并网调度协议的生效、期限、变更、转让、终止和争议的解决按并网调度协议相关条款执行。第三节 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第73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江苏电网的运行规定。第74条 系统频率在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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