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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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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doc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条文】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释义】本条是简要提示该标准的主题内容,告诉使用者该标准规定了编制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使用说明包括的具体项目,标注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条文】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释义】1、本条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目的在于限定该标准的使用范围。2、只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合资、集体、乡镇、个体企业等)生产的且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还是国外企业生产的,进入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口产品),其使用说明都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3、出口产品应根据出口国的要求或合同进行标注,不受本标准的约束。4、出口转内销产品属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进行。5、对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且不是最终销售的产品,可根据合同进行标注。6、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是指所有以纺织纤维为原料,经纺织加工工艺或再加工而制成的产品,如各种纱线、布料、针织内衣、袜子、羊毛衫、绒线、缝纫线、服装、床上用品、家用纺织品、围巾、领带、针织帽、地毯等等。7、由纺织品制作但明确为玩具的产品,如长毛绒狗熊,应按玩具标签的要求标注。【条文】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释义】 1. 标准不仅本身要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还要注重标准间的协调性。因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标准中需要有规范的服装号型,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纤维含量的标识,而这些内容已有现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故采用引用标准的办法来代替具体内容。2. 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构成了GB5296.4的内容,即这些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也应作为本标准的内容对待。3. 从目前来看,这些标准还没有修订,引用的版本是现行有效的。但以后这些标准或许会被修订。如果引用标准有了新版本,建议采用最新版本中的内容。【条文】GB/T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GB/T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FZ/T01053-199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释义】 1. 服装号型系列标准规定了男子、女子和儿童的服装号型定义、号型标志、号型应用和号型系列,是服装工业的一项基础标准。该标准对体型进行分类,解决了上下装配套的问题。号型系列所涉及的人群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95%左右。该标准建立了我国用于服装规格设计的人体尺寸数据模型,提供了各种体型的人口比例和服装号型的覆盖率。生产企业按标准号型成批生产服装,有利于服装的工业化生产,解决了服装的适体性。以人体尺寸作为服装号型标志,使消费者只要知道自己的身高、胸围和腰围这三个数据,即可购买各类服装,不必考虑成衣尺寸。因此,按身高数值选号,按胸围或腰围数值选型,号型标志易于消费者掌握。2. 图型符合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及其含义,并与国际标准的规定一致。该标准中的图形符号包括了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干燥五大类31种图形符号,为企业编制使用说明提供依据。3.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规定了标注纤维含量的要求、原则及含量允差。纤维种类及其含量是标志纺织品品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购买纺织品和服装时的关注点。正确标注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对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正当的竞争促销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该标准中规定纤维名称要使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含量允差对判定纤维含量标注是否合格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条文】定义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释义】1. 使用说明是传达信息的工具,其目的是保证消费者获得购买、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为此,使用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清楚地识别产品,了解产品的性能和使用、保养方法等。2. 使用说明的形式不是唯一的,通常有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特殊的还有诸如录像带、光盘等形式的使用说明。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企业自行选择。【条文】耐久性标签: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释义】 耐久性标签应能保证在产品使用期间标签上的内容完整。这就要求在制作或定购标签时,考虑到纺织品和服装要经受洗涤、摩擦等,其字迹和图案应有一定的牢度。所谓耐久性,要注意其相对性,不可能有永远耐久的东西,但要保证有一定长的时间。【条文】基本原则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1997中4.1)。【释义】该条引用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中第4.1条,是强调使用说明的重要性,即使用说明是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说明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完整地向消费者提供相应使用说明,二者不可分开。3、使用说明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使用说明是否符合要求,也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一个方面。【条文】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释义】 该标准中规定的使用说明内容是最基本的几项。如果企业要详细介绍产品的功能或其它事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并做到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不要使用深奥难懂、消费者不易理解的术语。【条文】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释义】 产品的使用说明应如实标注产品的原材料,不要以价格低廉的纤维冒充价格昂贵的纤维(如羊毛充当羊绒),要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纤维名称进行标注,不要以外来玉器或其它消费者不明白的名称标注。产品的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功能或性能,对其功效的宣传不应夸大虚假,要有指标,要具有可检测性。特别是一些保健纺织品更应注意区别广告宣传和如实介绍。【条文】使用说明的内容【释义】 1. 该章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使用说明的10项基本内容,即使用说明中要包括的具体内容。 2. 使用说明中并不是必须包括10项内容,企业应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确定什么内容是必须有的,什么内容是可以选择的。 3. 除10项外,企业可按产品特点根据有关法规或标准选择其它项目作为使用说明的内容。【条文】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释义】 1. 本条强调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必须明确标注生产企业的厂名和厂址,不应以中国或城市名称表示。地址要写明详细的通讯地址,便于消费者投诉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 必须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根据1997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补充规定如下:a)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b)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仅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c)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d)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3、企业标明自己是生产者时,就明确了自己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条文】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释义】 1.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原产地,标*国家即可,不需具体写明国外企业名称和地址。 2.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也作为进口产品标明产品的原产地(地区名称)。 3. 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4. 除标明原产地外,还应标明该产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条文】5.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5.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释义】 1. 本条是强调使用说明必须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标明产品名称的“真实属性”,这是对产品名称的要求和原则。 2.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例如服装产品有男西服、茄克衫、衬衣、连衣裙、牛仔服、羽绒服、风雨衣、棉服装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 术语标准中一般有产品名称,例如,GB/T15557-1995服装术语中第3条的服装成品中包括了上装、下装、全身装、礼服等50个服装名词。【条文】5.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释义】 1. 极少数产品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名称,如时装类产品,应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但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2. 对个别新产品,最好根据产品的用途,套用某类产品名称,再加上该产品本身具有的特点。如:某些三层保暖内衣,其大类应是针织内衣类,故可起名为“针织保暖内衣”。【条文】5.2.3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释义】 1.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方法,而使用消费者、用户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2. 产品名称不要与商标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 3. 产品名称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或商标名称,如果使用应附加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如:铜牛为商标名称,如果使用铜牛作为产品名称,可以命名为“铜牛内衣”。如:术语“远红外”应用在纺织品中可作为奇特名称对待,如果使用远红外作为产品名称,可以命名为“远红外内衣”。【条文】5.3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释义】1. 本条强调使用说明必须包括产品号型或规格,为消费者根据需要选择购买提供便利,消费者一看使用说明就知道是否为自己所要的尺寸和规格。2. 不同的纺织产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使用说明中的号型或规格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3. 服装(不包括针织品)号型采用GB/T1335.1-1335.3中规定的号型。(1)号型定义:号指人体的身高(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型指人体胸围和腰围(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见表2)。(2)体形分类 男子、女子的体型划分以胸围与腰围的差值来确定,分为Y、A、B、C四种体型(见表3),胸腰差数过大或过小的作为特殊体型。儿童没有体型划分。表2类型身高胸围腰围号型分档值号型分档值号型分档值男子1501855721124561084,2女子1451755681084501024,2男童13516056080454693女童13515555676449643儿童80130104864447593婴儿528074048441473注:1 表中号型数字均为人体尺寸,非服装尺寸。2 身高以5cm分档,例如男子如150、155、160185;儿童身高130cm以下时以10cm分档;婴儿以7cm分档。3 胸围以4cm分档,例如男子为72、76、80112 。4 腰围成人以4cm或2cm分档,儿童以3cm分档,例如男子为56、(58)、60、(62)、64 108 。5 身高与胸围搭配组成5.4号型系列,身高与腰围搭配,成人组成5.4或者说5.2号型系列,儿童组成5.3号型系列。表3 体型分类体型代号胸围和腰围的差数男子女子YABC172212167112619241418913484. 根据GB/T8878-2002棉针织内衣规定,针织内衣按照GB/T6411-1997棉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中规定的号型执行,即以cm为单位的体高和产品胸围/腰围。例如:170/95表示服装胸围(或腰围)95cm,适合体高170cm的人穿着。5. 普通毛针织品以厘米表示主要规格,上衣标注产品的胸围,裤子标注规格(相当于4倍横档),裙子标注产品的臀围;紧身或时装毛针织品标注适穿范围,例如:上衣标注95105,裤子标注100110;围巾标注长×宽,以厘米表示。 6. 其他纺织品:以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标注。例如:有跟袜以厘米为单位标明袜号;无跟袜以厘米为单位标明人体身高范围或袜号;连裤袜以厘米为单位标明人体身高和臀围范围。绒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重量;面料的规格为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床上用品类产品为尺寸长×宽。【条文】5.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释义】1. 本条强调使用说明中必须有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消费者可根据标识的原材料种类了解购买服装的材料及性能。2. 纺织品和纺织服装纤维含量的标主详见FZ/T01053的规定。3. 皮革服装类的原材料种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条文】5.5洗涤方法【释义】1. 本条强调使用说明中应包括有洗涤方法。洗涤方法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性能影响很大,如果洗涤不当,将导致产品外观变形,严重者不能再使用。正确的标注将避免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2. 对于纱线、坯布等中间产品,不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最终产品,可不标注洗涤方法。3. 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和干燥等方法。4、对于特殊产品,如纱线、缝纫线可不标注洗涤方法。【条文】 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与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学。【释义】1. 洗涤方法必须用图形符号表示。2. 洗涤方法不能仅用文字表示,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必须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的文字。3. 必须采用GB/T8685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4. 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干燥的顺序排列。5. 根据具体产品选择适当的、具体的图形符号,选择的图形符号之间不要矛盾。6. 图形符号与相应的文字说明一定要相互对应,并应按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解释,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条文】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注解并列。【释义】1. 如果GB/T8685中的图形符号不能完全表达清楚产品的洗涤方法,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但不能与解释图形符号的说明并列。2. GB/T8685的附录A 提供了一些补充说明性术语: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不可甩干、不可搓洗、刷洗、整件刷洗、反面熨烫、湿熨烫、远离热源。3. 如果补充性术语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说明。【条文】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释义】A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B表示可使用四氯乙烯、一氟三氯乙烷、三氟三氯乙烷和白酒精;F表示可使用三氟三氯乙烷和白酒精。【条文】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释义】1. 本条应根据产品特点进行标注。没有要求使用和贮藏条件同时标注。2. 如果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例如,锦纶袜子是易色丝、脱丝的产品,最好能附有简单的使用注意事项。3. 如果对贮藏有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例如,未经防虫蛀整理的毛纤维产品,最好有防蛀贮藏的要求或提示。4. 如果使用和贮藏方面没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则可以不标注该内容。【条文】产品不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释义】1. 本条应根据产品特点进行标注。纺织品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不同,对使用期限基本没有限制,一般也不会因生产时间长而变质。因此,作为一般的纺织品和服装没能必要标注有效使用期限。2. 对特殊的功能性产品,特别是经过后整理的某些产品,助剂的挥发量是与时间成正比的,或许经过一定时间后,其主要功能消失,这种情况如果不限定使用期限,将会产生不良后果。3. 如果标注使用期限,则以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相结合的方式来限定,不要只标使用期限,没有生产日期限。【条文】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释义】1. 本条强调使用说明中必须有产品标准编号。该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2. 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切记不要随意标注。3. 产品标准要与方法标准或基础标准区分开。例如,服装号型标准是服装行业的一项基础性标准,号型是执行该标准规定,但整个产品的质量并不是执行号型标准的。一定要标注相应的产品标准,即对产品有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的标准。4.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以是高于国标或行标水平的企业标准。5. 完整的标准编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条文】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释义】本条强调产品等级应按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等级标注。例如,羽绒服执行标准为GB/T14272-1993,产品质量等级为二等品,这是不正确标注。因为GB/T14272-1993中没有二等品。2. 产品等级根据能达到的等级水平确定,经检验是哪一个等级就标哪一个等级。例如,检验结果为合格品等级的不要标注一等品,因为不符合一等品水平的产品标为一等品则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一等品要求)。3. 纺织品和服装标准中规定的等级一般有以下几类:(1)服装产品标准中大多采用的分等: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也有少数分为一等品、合格品。(2)纺织产品标准中大多采用的分等: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也有少数标准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条文】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释义】1. 本条强调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产品没有此条要求。检验合格证表明该产品是经过检验,其质量达到了标注的等级。2. 检验合格证明不要与产品质量等级混淆。附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有可能是优等品,有可能是一等品,也有可能是二等品。3. 检验合格证明有多种形式:合格证、检验印章、检验工号等。采用何种形式由企业自行选择。4. 每件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而不是一个大包装里只有一个合格证。5. 对于价格较低、以整包、整盒、整袋出售的小商品,每个销售单元附一个检验合格证即可。6. 虽有买卖关系,但不作为最终销售的产品,如一箱棉纱(含有数个筒子)、一包布料(含有数段布料)均可以作为销售单元,每个销售单元只附一个检验合格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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