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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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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版).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版前 言一、修订背景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灾害之一。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内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但造成煤矿企业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严重影响。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据统计,自1950年辽源矿务局首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以来,迄今为止全国先后有300座以上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数万次,死亡数千人。2008年,全国12722对矿井中有754座为突出矿井,占5.9%;而其中885座国有重点煤矿中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76座,占19.9%。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多年来,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现场试验工作,形成了包括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内的综合防突措施体系,并研制了一系列相应的装备和仪表,已基本形成了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特别是自1988年我国原煤炭部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并在1995年修订后,全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次数在逐年下降,尤其在1992年以后的4年中,年平均次数比发生最多的1980年降低了60%,并在1994年达到了20年来的最低水平,突出死亡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但近些年来,尤其是2000年以后,我国煤矿的生产条件、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有的呈现了很多新的特点。这些变化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国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更突出地强调以人为本,而搞好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和地应力加大,突出危险程度更为严重;而且随着采掘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采用,煤矿的生产强度大幅度提高,生产技术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此外,近几年国家对瓦斯治理和管控的力度提高,瓦斯爆炸事故显著下降,相对来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逐渐成为影响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主要灾害事故。例如,2008年全国煤矿共发生63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死亡290人,其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5起,死亡120人,分别占39.9%和41.4%;2008年全国煤矿共发生1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死亡352人,其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起,死亡172人,分别占55.6%和48.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超过了瓦斯爆炸和瓦斯窒息事故起数,成为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号灾害事故。 国家近期再次启动了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课题,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成果,这使得人们对突出机理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但总体来看,由于突出过程的复杂性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人们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认识仍然处于定性阶段,对突出现象发生的许多方面还未能作出科学、全面、完整的解释。 近几年对各种方式的开采保护层配套技术、各种抽采瓦斯钻孔施工技术等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试验,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条件。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区域性防突措施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当前行之有效的防突治本措施,而实施这些措施需要花费的时间长和所投入的资金量大,所以绝大多数的中小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直接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仍主要依靠“拼刺刀”的方式防治突出,以至近年来突出伤亡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煤层赋存的不均匀性,超前掌握煤层内相关参数手段的局限性,以致难以大面积、准确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在采掘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上,仍主要依赖少数的钻孔指标,预测准确性仍较低,预测的超前性也难以满足高产高效的要求。 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加强。包括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技术改进及推广应用、矿井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的预测、探测技术工作等,都是防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防突工作的基础,应当在突出矿井广泛开展。 在1995年版防突细则颁布实施后,国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防突有关的新标准、实施意见和要求等,在实施中已对完善防突技术、管理的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管理工作还不健全。煤与瓦斯的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多,复杂程度高。因此,突出矿井应建立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应加强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1988年首次颁布并在1995年修订的防突细则,成为多年来指导广大突出矿井防突工作的指南,对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自防突细则(1995年)颁布13年来,我国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煤矿突出危险性也越来越严重,防突细则中的技术内容所针对的条件有的也已经有所改变;一些防突技术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涌现,防突的理念也在不断升华;尤其是国家发展必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所以,作为承载了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技术和管理体系的防突细则,规范、引导了煤矿防突技术发展的方向,必须适应这些新的条件和要求。因此,修订防突细则是控制当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对高发的不利局面、理顺和完善防突体系、优化防突技术的重大举措。二 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针对当前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1995版防突细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依据或参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标准、要求等。本次修订主要坚持了如下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2、坚持源头治理,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主要依靠开采保护层、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大幅度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地应力,从根本上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3、充分反映近年来在防突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在促进防突工作中的作用;4、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三、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为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我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后的防突规定以原防突细则内容为主要调整主体,增加新的先进防突技术、管理经验,吸收近几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对规定的框架作了修改,对防突细则的部分章节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充实了一些新内容。具体变化如下:(一)增加了两章增加了“一般规定”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罚则”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针对近年来煤矿防突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将原防突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管理及培训”的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按现实情况进行了修改,分别作为修订后的防突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的三节。主要目的:一是理顺原防突细则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式下对相关情况的规定。增加“罚则”一章内容,该章全部为新增内容,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协调;二是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执法工作提供依据。(二)将原防突细则第二、三、四、六章内容重新组合为两章将原防突细则的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方面的内容重新组合成两章,形成防突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更容易明了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突出地说明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三)保留了原防突细则的三章及附录保留原细则的第一章“总则”作为规定的第一章“总则”,但其内容作出相关修改;保留原细则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作为规定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但其内容作出相关修改;保留原细则的第七章“附则”作为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现防突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124条。(四)将部分表格、理论计算等内容等列入附录将原防突细则中用于资料收集、统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等,分别作为防突规定的附录A、B、C,将保护层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公式等列为附录D,并增加用于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程序参考的程序框图作为附录E。四、重要意义防突规定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发给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安全第一,是煤矿在防治瓦斯突出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规章。防突规定的制定一我国煤矿多年来的生产实践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地理、地质条件和防突技术、装备水平的实际,深刻总结、吸取了多年来我国煤矿防治瓦斯工作的经验和煤矿瓦斯事故的教训,注意与近年来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出了新的要求。防突规定的发布对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维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突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发生突出后的停产整顿要求等。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说明】说明了制定防突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说明】本条说明了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煤炭基建、生产矿井都要执行本规定。同时,所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科研、设计、咨询和中介机构,各级煤炭主管机关部门,也都要执行本防突规定。防突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但此前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与防突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执行防突规定。同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不得违背防突规定,否则,应执行防突规定。防突规定主要确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管理体系,而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等则是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某些具体内容等进行详细描述、制定实施细则。本条及防突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煤矿企业均指直接出资建设和管理煤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说明】本条提出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新定义。防突细则的突出煤层定义是实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但由于非突出煤层没有实施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而,等到实际发生了突出才确定为突出煤层并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做法,意味着用人员伤亡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不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技术也更加完善,在实际发生突出之前提前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是可行的。因此,防突规定对突出煤层的定义中增加了经过“鉴定”(非其他的评价、论证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也属突出煤层的含义。这样就能够实现在实际造成损失之前即实施对突出危险煤层的防治技术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此外,定义中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只要有一处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否则,如果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不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井不是突出矿井。比如,如果在现有的开拓、生产范围内经鉴定各煤层均为非突出煤层,或者没有达到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则矿井目前不是突出矿井,可以不按突出矿井管理;而如果在矿井开拓工程进入新水平或新区域后,其中的某个煤层为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立即升级为突出矿井,必须按突出矿井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大型骨干煤矿井田覆盖的范围往往较大,甚至浅部包括煤层露头、深部则达到近千米,服务年限往往几十年到上百年,开采的范围也可能由初期开采浅部的低瓦斯矿井时期,逐渐进入开采中部煤层的高瓦斯矿井阶段,最后甚至过渡到开采有突出危险的深部煤层的困难时期,因而,这时的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既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步骤,也是反映和利用煤矿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规律、解放生产力的现实需要。另外,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仅仅“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了一定的突出的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而自行按突出煤层管理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代替行政强制行为的。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说明】明确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则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均要有防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应建立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管理制度,并按岗位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比如,有的煤矿企业可以设置防突的办事机构防突办公室,也可以在煤矿企业主管通风安全的职能部门内设置防突科,等等。在实际生产中,也有的煤矿成立防突办公室或在通风科内设置防突组,以负责防突的业务管理。在施工队伍上,有的防突区、防突队等。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说明】防突规定作为在全国实施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确定防突的基本体系和提出基本的要求。但我国煤矿的条件千差万别,突出灾害发生的条件、特点及适合的防治技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本地区、本矿井的地质、生产条件的特点,根据防突规定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制定出能够满足本地区、本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也就是说,在符合本防突规定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区、煤矿企业制定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应切合本地区、矿区的特点,能够更具体、更深入地指导本地区、本矿区煤矿的防突工作,而本矿井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是在深入分析本矿井瓦斯灾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能够有效防治本矿井生产过程中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了四项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而没有“综合”两个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区域”相对应,内容则是工作面突出危险的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项内容。同样,去掉了“综合”字眼的工作面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在防突细则第2条中,把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叫做综合防突措施,广大防突工作者也把它通俗地叫做“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也有的把“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单指工作面的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防突规定为了强调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确立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且各自包括四项内容,也可以通俗地称作区域“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所包括的四项内容并非一定都要实施。例如,区域预测或工作面预测也可以不做,但应按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危险工作面处理;而经过预测没有危险的,就可以不采取防突措施;同样,如果没有实施防突措施,就不存在措施效果检验的问题。其中唯一一项必须实施的内容就是两个“四位一体”中的最后一项区域验证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说明】在以往的防突工作中,很多矿井仍然主要依靠和大量实施局部防突技术措施。但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的增大,很多煤矿的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在工作面打钻孔这样的对煤体轻微的扰动往往就能诱发突出近几年频繁出现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过程中发生突出伤人的事故,因此,仅靠局部防突措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突出危险程度日趋严重的深部矿井突出煤层的防突需要。而区域防突措施则能够将更大范围的煤层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使采掘作业和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人员能够远离严重突出煤层,保障作业人员安全。“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就是对突出危险煤层应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大范围、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这就像战争中在发动地面攻势之前首先采用密集的远程炮火覆盖将要进占的区域一样,用战略手段大规模地消灭和肃清敌人的有生力量,然后再派出优势部队进入作战区域,针对少数残存的敌人发动不对称的攻势,在我方人员零伤亡或极少伤亡的条件下全部消灭敌人。而局部防突措施相当于后派出的优势部队,对于实施区域措施后的个别仍未完全消除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于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即使个别区域没有完全消除突出危险,但其突出危险性也得到大幅度降低,将可避免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期间诱发突出伤人事故,能够更好地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因此,“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防突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防突工作的经验教训、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对防突工作指导方针做出的重大转变。对突出危险区,防突细则的要求是优先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条件的则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而给他规定则是必须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然后在必要时再采取局部防突措施。认真落实这一原则,不仅仅是从程序上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还要把这一方针落实到整个防突工作中。例如,今后一个矿井的防突工作的重心和主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应该放在区域防突措施措施方面,从技术、装备、科研、检查、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区域防突工作,应立足于主要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达到矿井的防突目标,而局部防突措施仅仅作为补充、辅助措施。即区域防突措施应该是首先实施,同时也应该作为主要措施。此外,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都要经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后方可准备出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或者是经过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是经过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变为无突出危险区后,方能开启采掘工作面。“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就是要树立一种信念和意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掘进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在采煤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采煤作业。“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这句话,是区域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多措并举,就是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地开采保护层,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即是对任何的措施,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防突规定在制定中也贯穿了这一思想,实际工作中更应得到全面贯彻。局部防突措施也应参考这一要求实施。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说明】如果突出矿井发生了突出,则说明防突技术或管理出了较严重的问题。也可能是原来的技术措施本身不太完善,也可能是条件发生了变化而现有的技术措施不再适应新的条件,也可能是实施中出现了较大偏差,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而继续生产将可能再次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应立即停止全矿的采掘生产作业,尽快查找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然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如果首次发生了突出(须经鉴定或事故调查确认),则说明已升级为突出矿井。但由于原来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生产系统、设备、制度等均不符合突出矿井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机构、人员、技术措施等,即不具备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所以应立即全矿停产整顿。直到经过整改达到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说明】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是煤矿建设立项和可研的必要步骤,因此,煤矿建设单位应要求地质勘察单位进行相关勘察并提供可供突出危险性评估的煤层地质和瓦斯情况的基础资料。其中基础资料的第(一)、(二)、(三)项内容主要是反映煤层的赋存条件和物理、力学性质,第(四)、(五)项内容主要是反映的煤层瓦斯含量的大小及煤解吸瓦斯速度的快慢,第(六)项内容则反映了煤层受到地质构造破坏的情况及地质复杂程度等。第(七)项中的钻孔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尽管是反映瓦斯情况的定性资料,但在目+前地勘钻孔瓦斯测定技术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仍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如果有邻近的生产矿井,则可通过了解其瓦斯情况,也将对预测和评估勘探区域煤层的瓦斯情况及突出危险性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说明】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工作。突出矿井和非突出矿井在采掘部署、巷道布置、采煤方法甚至通风系统等涉及矿井全局性的问题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不进行评估即按非突出矿井设计,则一旦建井或投产后发现有突出危险,由于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不但会直接威胁生产安全,而且给矿井生产造成很大的被动。调整系统不仅非常困难,而且毕竟是在已有系统上的改造和修补,将耗费更多的资金,但却不容易取得好的效果。但是,受条件和技术的限制,目前利用地质勘探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的效果还不很理想,煤样从数百米的地下提到地面需要很长的时间,煤样散失的瓦斯占有很大的比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不够高。因此,尽管这些数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煤层瓦斯的基本情况,为建井前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提供了主要的依据资料,但鉴于数据准确性的欠缺,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也受到影响,与突出煤层及突出矿井鉴定的可靠性有较大的差距,因此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的可能性增大。所以,在矿井可研阶段进行的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仅仅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而不作为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鉴定结论。当评估结果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即按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建井期间的揭煤作业也应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在井下现场实测煤层瓦斯参数,进行突出煤层的鉴定。如果出现了评估结果为有危险且按突出矿井进行了设计和建井,而鉴定结果却是非突出煤层时,则今后的生产中可以不按突出矿井管理。但目前鉴定为无突出危险也不能说明将来一直无突出危险,何况按突出矿井设计,矿井安全设施和系统的防灾、抗灾能力强,这对全矿的安全生产也有好的作用,因此,也不能说出现了评估结果有这种偏差的情况导致按突出矿井建设所增加的投入都是无效和浪费。此外,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虽然不一定都开采,但如果该煤层有突出危险,而矿井建设和生产中可能在这个层位部署巷道或穿过该煤层,或者因距离采掘工程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都将对煤矿安全造成威胁,因而都应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0.3m以下的煤层一般不易形成灾害性的突出事故,不作为必须评估的对象。防突细则的要求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然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并在建井时由企业验证(第6条)。防突规定则仅要求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地质、瓦斯等方面的数据和情况资料,未要求提供有无突出危险性的意见或结论,并把防突细则中“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的要求改为在矿井设计前的可研阶段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把建井时的验证改为建井期间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而突出危险性评估则并未要求必须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说明】如果在矿井可研阶段所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发现矿井井田范围内有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则应在矿井建井期间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利用矿井的开拓工程(例如井筒、主石门、大巷、采区上山及其他巷道等)测定开拓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以决定生产中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若评估结果为各煤层均无突出危险,在建井期间可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若出现防突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况时则必须进行鉴定。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是指矿井开拓开采工程可能揭露、穿过或因距离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防突细则第6条是建井期间由企业进行突出危险性的重新验证,发现与矿井设计前的鉴定不符时则须报批,并且若是原鉴定有突出危险的,验证结果变为无危险时,应由部授权单位确认。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说明】本条说明了在正常建设或生产中的矿井在什么情况下要启动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对于一个在正常建设或生产中的矿井,除了新水平延深或出现大型构造外,煤层突出危险性从无到有的阶段发展是逐渐变化的。因此,在生产中密切关注这一逐渐变化的过程,当变化到一定程度而出现了某些前期现象时及时进行突出煤层的鉴定,就能够实现在煤层具有了突出危险且实际形成灾害事故之前按突出煤层管理。而当矿井出现防突规定列举的上述三种情况时,就预示着可能具有了突出危险,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煤层的动力现象是煤体在力的作用下产生位移的一种现象。动力现象有很多种,例如冒顶、片帮、煤与瓦斯突出、冲击矿压等,而如果在这些现象中还伴随有瓦斯的参与或瓦斯的明显变化,就可以称作是瓦斯动力现象。煤层一旦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就应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以确认该动力现象是否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所在煤层是否为突出煤层。但是否属于突出则需要根据专业技术经验和规范的鉴定程序来判别,以避免突出鉴定的随意性。例如,煤与瓦斯突出与其他动力现象的区别在与它的动力过程有瓦斯的参与,但到底怎么判断瓦斯参与,到什么程度才算参与,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所以,当非突出煤层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时,应立即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以保证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的地质条件一般是相近的,所以,在相邻矿井的某煤层确认发生了突出后,本矿井的同一煤层也可能有突出危险,应予鉴定。此外,矿井是否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除了与煤层的瓦斯、地应力等情况有关外,还与煤矿的管理水平等有关。因此,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等除了密切观察各类动力现象外,还应按防突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经常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当测定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煤层也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本条的目的是密切跟踪非突出煤层在生产期间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一些信息,一旦出现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情况,立即启动突出煤层鉴定程序,以便实现关口前移。而当煤层出现这些情况时,在完成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直到完成鉴定后方可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说明】突出煤层鉴定是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也事关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鉴定资质有严格的管理,不仅要求有长期从事防突技术研究的人员,还要有满足要求的实验设备和完备的管理体制,以确保鉴定质量。煤矿企业只能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鉴定。为了及时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做好安全管理,鉴定单位和煤矿企业应该密切配合,加快鉴定进度,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以内完成鉴定工作。但对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其测定钻孔等需要随着井巷工程的延深而不断增加,因此,其鉴定工作是在投产前或建井工程将要结束前完成。防突细则中要求鉴定结果报省(区)煤炭局批准,而防突规定仅要求由煤矿企业将鉴定结果报各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为更多地了解该矿井的有关情况,鉴定单位在鉴定时可向煤矿的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沟通信息。除了有资质单位的鉴定外,如果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定动力现象为突出的,也视同鉴定结论。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坚固性系数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临界值、100.50.74【说明】在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如果有瓦斯动力现象而且根据其特征判断该动力现象属于煤与瓦斯突出,即该煤层已经实际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应直接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如果该煤层尚没有发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虽然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但根据其特征等情况尚不足以判断其属于煤与瓦斯突出还是属于冒顶等其他类别,就应该测定瓦斯压力、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参数,根据这些参数及其他相关情况鉴定煤层是否具有突出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非常复杂,现有的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等鉴定突出煤层的方法和指标应用多年,基本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因此,鼓励各鉴定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方法和指标的探索,以便使鉴定更加科学、可靠。但突出煤层鉴定新方法、新指标的研究,应采取充分尊重科学和非常慎重的态度,研究成果须经过必要的程序后方可实施。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说明】本条强调制定并落实防突专项设计的重要性。专项设计内容必须编制全面并符合要求,且专项设计的实施不能像原来由煤矿企业自己验收,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合格,这就把原来新水平、新采区移交时由企业自己验收的权限提升了,防止了由自己组织设计、自己验收可能会出现敷衍马虎的行为。这么规定主要原因为:近年来,国家对煤炭的需求不断加大,许多新建矿井(包括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转入深部开拓开采,由于对深部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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