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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超大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上册)【分上、下两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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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超大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上册)【分上、下两册】.doc

    某超大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上册)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部门设置及职责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察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第2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第3条协调或配合矿工会、政工科、职教科、教育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第4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第5条抓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的运转工作。第6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第7条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第8条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9条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10条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第11条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第12条严肃检查,制止干警、职工和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第13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第14条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第15条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第16条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落实检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监督检查矿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未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运行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5条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6条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7条不能有效制止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第28条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0条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一、部门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3条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采煤、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第5条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第6条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7条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第8条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第9条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 第10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管理,主动调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一、部门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根据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综合平衡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按照“三大规程”指挥矿井正常生产,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狠反“三违”,查找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对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做好重点调度工作。做好夏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冬季防寒、防冻以及法定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第4条坚持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第5条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资料,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各种台帐、记录等资料严格管理,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6条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在矿长统一指挥下,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搞好矿井安全生产。第7条完善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第8条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参与矿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9条加强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第10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未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2条不能按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出现生产环节混乱,不协调,甚至严重影响生产现象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未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未做好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的重点调度工作,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不能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不熟悉,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调度、指挥不力,影响救援工作进度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7条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不完善,不能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8条不组织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职能管理部门,对矿井机电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第2条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业务管理,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负有组织、协调、考核、奖惩职责。第3条负责组织全矿的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第4条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第5条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使其有效运行。第6条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体制。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第7条负责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并建立技术档案。第8条负责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9条制定机电安全活动制度,加强安全学习,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10条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11条第一负责人外出时,副职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落实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未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考核、奖惩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落实矿井机电管理质量标准化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7条未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未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的,并建立技术档案,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机电科负主要责任。第21条未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管理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参与矿井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第3条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工作。第4条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安全合理布局。负责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第5条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第6条负责“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7条负责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参与审批相关作业规程及措施。第8条负责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第9条负责管理督促填报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分析,做好通防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第10条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第11条抓好所辖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第12条认真组织 “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责任到监区。第13条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第14条对违反通防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落实通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通防科有经济处罚权。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7条未执行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和提交“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未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进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2条未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3条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管理不善,出现丢失、损坏的,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生产,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5条未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通防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6条未组织 “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积极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通防科负重要责任。第2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量科是矿井生产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地质分析、测量测绘、资源管理、提供设计所需地测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第2条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负责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第3条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第4条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移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第5条负责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及其他地面专项工作的施工测量。第6条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损失的报审工作。第7条结合矿井生产的需要,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第8条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第9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未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1条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2条未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石移动各种参数,地测科负重要或一定责任。第14条未及时进行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7条未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测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18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企管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运行、目标考核、奖金核算等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 3条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第4条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企业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实现矿井规范化管理。第6条研究、做好矿井生产经济运营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第7条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第8条全面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第9条严格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标准,并认真考核落实。第10条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未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矿井生产直接成本增高,经济效益降低,企管办负重要责任。第17条未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实,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器材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物资供应站是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供应、管理部门,对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负责。一、部门责任第1条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负责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3条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物资的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4条负责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及救灾物资储存供应工作。第5条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及时编制常用物资计划,对各单位上报的非常用物资计划及时汇总,并将所有计划经领导审批后上报物流中心。 第6条根据常用物资和非常用物资计划认真核对库存,避免积压浪费现象。第7条根据各类材料的不同特性,满足具备相应保管的库房环境,合理进行库区分布,便于保管保养,确保库存物资的仓储安全和质量性能稳定。第8条做好各类材料的仓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检查验收,防止不合格物资入库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第9条负责搞好“四防”工作和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始终保持“四防”设施的完好。第10条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搞好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和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物资的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工作,出现错误的,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及时汇总并上报矿井物资采购计划的,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及时编制各类物资材料库存报表、消耗报表,物资供应站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未认真核对库存导致矿用物资出现大量积压浪费现象,或因常用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生产的,物资供应站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7条库房管理混乱,物资归类不规范,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8条做好各类材料的仓储管理工作,出现不合格物资入库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作好“四防”工作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监控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5条 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 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第7条 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第8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9条 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第10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1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7条 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第4条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5条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第6条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第7条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二、责任追究第8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9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10条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1条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2条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一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第5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8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9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10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11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12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3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4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第15条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6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1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7条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8条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二(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9条 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第10条 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1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12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13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14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5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二、责任追究第17条 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21条 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9条 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三(运搬)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人员、材料、设备、矿车、矸石的运输和辅助轨道的运输管理以及有关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一、岗位责任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5条 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对作业现场的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8条 对本单位的峒室、车间、场地、库房、运输环节等要害部位实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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