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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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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XX条文说明目 次1 总 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煤炭运输6.3 辅助运输6.4 运输设备与车辆配备7 通风与安全7.1 通 风7.2 抽放瓦斯7.3 井下灾害防治7.4 矿井热害防治7.5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8 矿井主要设备8.1 提升设备8.2 通风设备8.3 排水设备8.4 压缩空气设备8.5 抽采瓦斯设备8.6 注氮设备9 地面生产系统9.1 一般规定9.2 井口布置9.3 井口受煤仓9.4 筛分、选矸与破碎9.5 带式输送机运输9.6 储存与装车9.7 计量与煤质检查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1 矿井地面总布置10.2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10.3 防洪及竖向设计10.4 场内运输10.5 管线综合布置10.6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10.7 标准轨距铁路10.8 场外道路11 供配电系统11.1 一般规定11.2 供电电源11.3 电力负荷11.4 地面供配电11.5 井下供配电11.6 照明11.7 防雷电保护12 信息与自动化12.1 一般规定12.2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12.3 安全生产综合自动化12.4 信息化管理12.5 通 信12.6 信 号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13.3 建筑面积指标13.4 水 源13.5 给水排水13.6 井下消防洒冰13.7供热通风13.8矿井井筒防冻13.9锅炉房14 节能减排与综合利用14.2 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14.6 电气设备15 环境保护15.1 一般规定15.2 污染防治15.3 生态保护16 建设工期16.1 移交标准16.2 施工进度16.3 建设工期17 技术经济与评价17.1一般规定17.2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17.3投资估算及概算17.4经济评价17.5技术经济综合评价17.6风险分析17.7社会评价1 总 则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依据和目的。1 国家颁发的一系列与煤炭工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等,是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的根本法规,是制定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2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是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后曾对煤炭工业矿井建设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近七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煤炭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水平和技术面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中取得了很多新成果,在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方面积累了不少新经验,原规范已不能适应煤炭工业发展要求,必须把近几年来国内外煤炭地下开采的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纳入标准,才能促进煤炭矿井建设的不断发展,这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1.0.2 本条对原规范确定的适用范围作了修订将适用范围由“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修改为“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其主要原因是:1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与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在章节条款及原则上基本一致,根据2011年4月15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修订研讨会专家意见,一致同意取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纳入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之中;2 根据近几年矿井建设发展需要,煤炭产业政策第十五条规定,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本规范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下限设为0.09Mt/a,另即将实行的煤炭工业矿井建设标准亦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下限定为0.09Mt/a;3 根据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教科书要求将原规范的“预可行性研究”改为“初步可行性研究”。1.0.3 为确保矿井设计的可靠性、准确性,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各阶段要具有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本条在以下条款中均有具体要求。1.0.4、1.0.5 这两条分别明确了矿井初可研、可研和矿井设计应遵循的基本编制原则:1 矿井初可研是为矿井建设项目能否立项提供决策咨询,可研是为矿井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两者的目的都是为矿井建设前期提供立项和投资决策依据。初步可研报告和可研报告的结构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掌握资料详细程度不同,前者内容深度较浅,后者内容深度深。概括矿井初可研和可研报告的编制原则:1)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并遵照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和配置的宏观指导,综合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通过对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的调查分析和矿井开发设计方案的论证比较,综合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3)通过对矿井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研究和财务评价,提出项目建设的合理性;2 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已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含可研报告),对矿井各系统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优化,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先进合理的工艺和装备、最佳的技术经济指标。矿井初步设计的编制应注重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安全高效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集中化是指采煤工作面、采区、生产水平和矿井的合理集中。采煤工作面合理集中,就是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减少人员,提高工作面单产,这是矿井集中化的基础;采区合理集中,就是优化采区布置,提高采区产量,减少同采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生产水平合理集中,则要求一般应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合理集中,就是有条件则应建大型矿井,这主要指矿区井田划分,对一个矿井而言,矿井合理集中则是由工作面、采区、生产水平的合理集中来体现。机械化(包括自动化和信息化)是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的根本手段,它和集中化相辅相成。本条文所指的机械化,主要是采掘运机械化,这是矿井技术进步的集中体现,但矿井其他各系统也需相应选择先进合理的机械化装备,才能保证矿井安全高效、集中生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采煤机械化,应把发展综采放在首位。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小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综采的矿井或区段,应优先考虑采用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或采用其他适应煤层开采条件的机采、水采等采煤工艺。掘进和运输机械化,应以发展各类型的机械化作业线和安全高效的运输设备为主,配套成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地质勘查报告是编制矿井初步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的基础资料及基本依据。地质报告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咨询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关系到矿井建设投资效果。鉴于大多数地质测量专家并非矿建、采煤、煤炭洗选加工方面的专家,因此矿井初步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应对地质报告认真分析研究,作出评价。评价应着重三个方面:一是勘探程度及资源可靠性是否达到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和工程咨询文件编制的需要;二是开采条件(包括构造、水文、煤层、煤质、开采技术条件等)是否满足工程咨询要求的深度和广度;三是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划分是否准确,能否满足工程咨询从经济意义上对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估算的要求。当这三个方面的某些内容不能满足矿井初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时,应提出补充地质勘查的意见。本次修改将原规范“矿井预可行性研究”改为“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将原规范“根据批准的”改为“根据评审备案的”,因为现在国家已将“批准”地质勘查报告的程序改为由有资质的单位评审后在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或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地方国土部门)备案的程序。2.1.2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行业现行标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进行矿井储量类型划分及计算。本条文有二层含义:1 矿井初步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现行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对相应地质勘查阶段提出的煤炭资源量(333、332、331),进行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及计算;2 为便于交流、统计和使用,把经过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的矿井资源储量,归并为“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四类。其归并原则和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附录C。本条文所述四个“量”的内涵是:1 矿井地质资源量:是指地质勘查报告提供的查明的井田煤炭资源量(包括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该资源量仅经过概略研究,未经过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未按经济意义划分出类型。它所表达的是井田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井煤炭资源丰富程度的总体概念;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是指地质资源量经可行性评价后,其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及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乘以可信度系数之和。把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的大部分划人工业资源储量的主要原因:第一,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就其勘查程度已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其经济意义虽在初步可研或可研的当时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平衡点;第二,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其勘查程度只达到了普查程度要求,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低,还不能通过可行性评价按经济意义分类型,但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一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如全不计入或全部计入,均不能较好地反映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的实际。同时还应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经过进一步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其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所占比例,和控制的、探明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按经济意义分类出的基础储量所占比例不会相差太大。鉴于上述情况,将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乘以可信度系数纳入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关于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可信度系数取值问题:如上所述,推断的资源量333,就其勘查程度属普查,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尚未基本查明,还不能对其按经济意义分出类型。而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333占矿井总资源量的比例均较大(如详查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约占矿井总资源量的4050),如果不加分析把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可信度系数取值过大,则工业资源储量可能偏离实际较多,最后计算出的矿井可采储量即可能偏大;如果可信度系数取值过小,则将造成矿井可采储量过少,以致造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论证的不合理性。为此,在本条文及其附录C制定时,进行了多次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和以往设计经验以及地质勘查、井下开采的实际情况,认为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333中有7090达到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是可以成立的,故可信度系数值取0.70.9。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333的可信度系数取0.9;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的矿井取0.7;3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工业资源储量减去永久煤柱的损失量为设计资源储量;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减去工业场地和主要井巷煤柱煤量后乘以采区回采率,为矿井设计可采储量。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7月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了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评审会。储量司、勘查司的领导、两位地质方面的院士和有关方面的专家40余人参加评审。评审中一致同意将原标准中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两类取消,变为下表。表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E G 查明矿产资源潜在矿产资源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经济的111A证实储量(111)近实储量(112)基础储量(111b)基础储量(112b)近实储量(121)近实储量(122)基础储量(121b)基础储量(122b)内蕴经济的探明资源量(231)控制资源量(232)推断资源量(233)尚不具备评价条件的预测资源量(344)讨论中不少专家建议将“经济的”中的“储量”名称沿用原标准的词句。目前该新国标尚未颁布,我们仍执行现有标准,待新标准颁布后,则按新标准执行。在计算中去掉边际经济的和次边际经济的两类储量/资源量。2.1.3本条文是新增加的。在咨询和设计工作中不仅要注意总的资源/储量,而且要重视勘查程度高的资源/储量比例,特别是在前期开采时的比例,以保证矿井可靠的稳定的生产。本条增加了附录D煤、泥炭勘查规范,原附录D水力采煤改为附录E。对于移交生产和达到设计生产能力首采区,历来煤炭和其他矿业的规定都要求勘查程度最高以保证矿井投产后迅速达到生产能力。2.1.4 本条是对应原规范第2.1.3条。本条有五点需要说明:1 本条文的核心是强调各种永久和保护煤柱的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这是一条重要安全性的规定,故全条以黑体字标志;2 在留设的永久煤柱种类中,本条文增加了“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如在一个井田内有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古迹或不允许破坏的风景游览区或水源地等等,故增加此内容规定;3 在原规范“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之后加上了“然后乘以采区采出率”使“设计可采储量”的计算正确。4 根据国家标准将“回采率”改为“采出率”,本规范其它章节出现“回采率”的全部改为“采出率”。5 “采区”包括“盘区”的概念,本规范以下简称“采区”。原因在于很多矿井,特别是近水平煤层的矿井,习惯上将采区称为盘区,实质上二者的概念基本一样,均能被行业内人士接受,仅仅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称呼不太一样。2.1.5 煤炭是国家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煤炭资源虽然很丰富,但人均占有并不比世界主要产煤国多,因此要考虑长远、立足当前、合理开采、提高煤炭开采的回采率。原规范规定的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采区采出率是“七五”以来历次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合理要求,是应该达到的。这次修改仍维持了原规范要求,全条以黑体字标志,必须执行。本条规范修改时,第2款加上“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应小于80的规定”。大家讨论时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加。因为我国现行的规程规定地下开采的中厚煤层厚度为1.33.5m,3.5m以上为厚煤层,而近年来,综合机械化发展很快,在围岩和煤层条件较好,赋存较稳定的缓倾斜煤层,普遍在46m的厚煤层采用了一次采全高,现正试验7m及以上的一次采全高,一般工作面长度都在240350m,走向推进长度在30006000m,不仅安全高效,而且采区采出率也很高,定为80是应该达到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加。认为在煤层埋深较浅的条件下,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采区采取率达到80%是可能的,但是在煤层埋藏较深情况下,需要深立井开拓,有些矿井是无法达到的。如目前正在设计或施工的红庆河矿井、营盘壕矿井,白家海子等矿井主采3-1煤层大部分采区煤层平均厚度6.5m左右,个别采区煤层平均厚度达到7m,这些700m左右的深井都是立井开拓,受副井提升限制,采用的大采高支架一般是6.5采高,并且受深井地压影响,双顺槽煤柱也加大,根据计算采用6.5m支架,采区平均厚度6.7m时采区回采率80%,也就是采区煤层平均6.8m以上时无法满足不应小于80的规定;在此条件下提高支架高度7m及以上,单架支架重量达到68t,目前副井提升难度很大;若改为放顶煤,采区回采率达到75%都很困难。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增加该条内容,但是该条内容适应于采高3.56.5m一次采全高的煤层。对于煤厚超过6.5m煤层不适应于本条。在编制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选择的采煤工艺及采煤方法论证采区回采率是否达到要求。因为有些采用放顶煤开采厚煤层计算后根本达不到75%的采区回采率要求。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把原规范的2.2.1条文拆分为2条。第一段修订为2.2.1,其下3小条要求修订为2.2.2。新2.2.1条文是矿井设计能力的原则及要求。原规范中“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修改为“矿区总体规划”。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是编制矿井初步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的重点。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但其中主要的因素应是:1 矿井资源条件。包括资源储量、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煤种煤质等,这是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条件;2 外部建设条件。包括地理位置、交通条件、水源和电源条件等,是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外部制约因素;3 矿区总体规划及目标市场需求。矿区总体规划规模是指国家对煤炭产出总量宏观调控指导性文件,目标市场从客观上所起的导向作用,在论证和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时,对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和市场需求空间必须有足够的重视;4 技术装备条件。主要指设计和投资者能否准确的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设备供应条件,合理选择和采购先进的技术装备,这是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主观因素;5 经济效益。是指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评价,按最佳经济效益选取。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对各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并作多方案比较,不能顾此失彼。一般讲,设计可采储量是确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基本条件,但这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例如:有的矿井虽然具有较多设计可采储量,但主要开采煤层较薄、煤层生产能力小、工作面单产低,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就不宜过大;有的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或地质构造较复杂,工作面单产或工作面布置和接替受到制约,则设计生产能力也不宜过大。又如:边远地区由于受交通条件制约,且产出煤炭又不能就地转化或当地市场空间较小,即使资源条件很好,也难以建设大型矿井;而有些西部矿区,由于西电东输的实施,带来了煤炭资源开发就地发电的市场条件,且资源条件好,大型坑口电厂需要,则可建设和大型电厂相匹配的大型矿井。再如:东部矿区具有区位优势和较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建井条件上,表土层特厚、煤层埋藏深,只要开采条件允许、符合国家关于资源合理配置的宏观指导、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符合本规范要求,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大不宜小。2.2.2 是原规范的2.2.1条中的3小条和2.2.4条文修改而成。原规范2.2.1条中“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修改为“1 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并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本次修改去掉了新建矿井,要求更严格,适应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矿井设计,并把原规范2.2.4条合并至本小条。国内外多年来的生产实践证明,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包括水平接替过渡生产期),具有开采程序简单、井巷工程量省、巷道维护量小、生产集中、辅助生产人员少、便于管理、有利安全生产以及井下运输、通风、排水、提升系统简单等优点,因此本条规定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原规范2.2.1条中“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修改为“2 矿井配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合理开采顺序,不应采厚丢薄”,本次修改去掉了新建和扩建矿井,要求更严格,适应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矿井,并且要求在“安全生产的要求下合理配采”。原规范2.2.1条中“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修改为“3 全矿井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宜以12个工作面保证矿井生产能力,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面。”原规范5.1.3条只规定了采区个数,并没有对工作面的个数规定。本次修改从安全生产角度考虑,明确了全矿井的工作面个数,特、大型矿井不应超过3个,中、小型矿井不应超过2个,条件适宜的矿井宜“一井一面”;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工作面,不在本规定之列。2.2.3 本次修改大、中型矿井划分的下限仍维持原规范规定的1.2Mta和0.45Mta不变,其主要理由:一是考虑各地域煤炭资源条件差异较大,二是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对大、中型矿井的项目统计,仍按中型矿井0.450.9Mta。原规范矿井设计能力划分了三种类型,本次增加了“特大型”,共划分了四中类型。随着技术发展,国内出现了大量的千万吨级的矿井,原来大型矿井的序列中井型越来越多,为规范管理本次规范修订提出了特大型矿井类型,特大型矿井代表着技术最先进的矿井标志,关于特大型矿井划分的下限,有三种意见分别是5.0Mt/a、6.0Mt/a、10.0Mt/a, 考虑矿井服务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6.0Mt/a。原规范中第1小条“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修改为2小条“1 特大型矿井为6.0 、8.0、10.0、12.0、15.0Mt/a及以上;2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 、5.0Mt/a”。随着国内采煤技术的发展,近些年出现了大量的6.0Mt/a以上矿井,关于特大型矿井6.0Mt/a以上井型划分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特大型矿井序列划分为8.0、10.0、12.0、15.0Mt/a及以上;第二种特大型矿井为6.0 Mt/a以上每增加1.0 Mt/a作为一个标准设计档次”。本次暂推荐第一种分类。也有专家认为第一种分类依据不充分,并且8.0 10.0 Mt/a,12.0 Mt/a15.0Mt/a之间差距较大,而且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矿井规模要求中明确提出“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 万吨/年,300 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原规范中小型矿井的划分修订为“小型矿井为0.09、0.15、0.21、0.30 Mt/a”取消了原小型矿井规范中的0.06 Mt/a级别。2.2.4 条文是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 1049规定新增本条。2.2.5 条文是把原2.2.2条文中的第5小条修订文本条,大型及以下矿井要求同原规范,特大型矿井只有求升1级及以上级差,因为特大型矿井一个级差已经达到了2.0Mt/a,因此特大型矿井矿建升1级及以上级差。2.2.6 矿井设计工作制度是一个影响面较广的问题,本次修改基本维持原规范规定不变。条文中增加了矿井工作制度的说明,把原来“净提升时间”修改为“提煤时间”。原规范“净提升时间”比较模糊,本次修改明确了是提煤时间。但也有人提出几个方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8h;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0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8h。本次修订综合考虑没有采纳。2.2.7本条为新增加,“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应低于现行煤炭产业政策分地区规定的最小规模”。2.2.8对应原条文2.2.5,除增加了小型矿井服务年限外,其余矿井服务年限要求没有变化。对条文中的“不宜”修改为“不应”,要求更加严格。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和国家能源政策、市场需求、地区和资源条件、资金投入、新老矿区接替、地面建筑设施合理服务期等因素有关。设计服务年限过长,则矿井开发强度受到制约、勘探投入不能尽早见效、市场需求时煤炭资源不能尽快产出;设计服务年限过短,则会造成新老矿井接替紧张、煤炭产出量不均衡、地面建筑设施得不到合理利用等问题。由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涉及面较宽,尽管本次规范修订,也有专家提出了适当调整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要求,但是综合考虑没有采纳。对于扩建矿井,考虑到在扩建期间矿井仍在生产,可采储量在扩建期间已有减少的因素,其设计服务年限较新建矿井同类井型相应缩短10a;对于改建矿井,考虑其资源储量由局部补勘获得或由邻矿局部划给,可采储量较少,其设计服务年限应比同类扩建矿井短,但不应低于同类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2.2.9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常由于以下因素受到影响:1 局部地段构造复杂而减少可采储量;2 实际的回采率较低;3 灾害性事故造成可采储量减少,如煤层自燃、瓦斯突出等造成的煤炭损失; 4 由于矿井超产使服务年限缩短。实践证明,上述影响矿井可采储量减少的因素一般是难以避免的,只是受其中的影响因素不同、程度不同,故本条文仍维持原规范规定的矿井储量备用系数1.31.5不变。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开采技术条件差的矿井取大值,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开采技术条件好的矿井取小值。本次修订也有专家提出降低资源/储量备用系数到1.21.4,主要原因考虑设计采用的是查明的资源/储量,并且推断的资源量还要根据稳定程度折扣,因此储量备用系数建议适当降低;再则,目前从安全生产角度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也不允许超能力设计和生产,并且随着矿权费和基建投资的不断增加,有些煤矿的投资回收期和借款偿还期都达到了15年以上,在煤层生产能力具备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储量备用系数提高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建井效益。讨论时意见不一致,没有采纳。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1.2 平硐开拓具有施工条件简单、建井工期短、投资省、综合经济效益好等优点。在西南、西北、山西等高原和山区,当外部建设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平硐开拓方式。平硐上山的;服务年限,可参照本规范表2.2.8-1的规定,适当放宽。将原条文中“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修改为“应采用平硐开拓方式”。意在说明在条件具备时应优先考虑平硐开拓方式。3.1.3 和立井开拓方式相比,斜井开拓不仅具有井筒施工和装备简单、提运环节较少、系统较便捷等优点,而且由于新型带式输送机和辅助运输设备的发展,主井提运系统能力大、可实现煤流系统的连续化运输,副井系统可实现由地面至采区直达运输。因此,本条文修改的目的是扩大斜井开拓方式的范围。修改后的条文第一句话“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井筒穿过的地层涌水量较小,应采用斜井开拓”。将原规范“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修改为“井筒穿过的地层涌水量小”。因为现行的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版中西北地区矿井正常涌水量大于90m3/h就是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正常涌水量大于180m3/h就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为扩大斜井开拓范围,不再以水文条件作为依据,只要井筒穿过的地层涌水量小就可以考虑斜井开拓。将原规范的“宜采用斜井开拓”修改为“应采用斜井开拓”。关于“煤层赋存较浅”,到底多少是较浅,有专家建议450m、也有专家建议500m,意见不一致,但是目前成功到底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察哈素主斜井(16°)垂深达到475m,新疆准东矿区鲁能准东二号井主斜井(16°)垂深达到500m,可供参考。修改后的条文第二句话:“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凡是不具备第一句话条件的矿井,只要技术经济论证合理,也可以采用斜井开拓或综合开拓。随着技术的发展,斜井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如神华集团新街公司拟在鄂尔多斯新街台格庙矿井近700m埋深条件下采用主副缓坡斜井开拓、新街矿区马泰壕矿井主斜井白垩系松散含水层采用冻结法施工斜长500米。另外随着大运量大带强带式输送机的发展,为简化主运输系统,提高主井提升量,许多大、特大型矿井均采用了主斜井副立井的综合开拓方式,因此本次规范修订,把原规范的3.1.5条,合并到本条内。3.1.4 立井具有长度短、断面大、断面利用率较高、较易解决深井辅助提升和通风问题等特点,尤其对含水厚表土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采用特殊工法施工的矿井,和斜井相比,立井开拓均具有明显优势。因此,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井田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本条文修改去掉了“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也可以采用平硐、斜井或综合开拓方式。3.1.5 是原规范的3.1.6条文。修改了个别文字,“瓦斯大”修改为“瓦斯高”;删除了“大型”、“集中出煤”、“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有些高瓦斯或双突的中型矿井,因通风等因素也需要分区开拓。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内外一些新建的大型矿井即采用了分区开拓的方式。随着开采技术和综合机械化装备水平及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矿井生产更加集中,设计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大。为缩短大型矿井建设工期,实现少投入、早出煤、效益好的目的,我国不少矿井,尤其是设计生产能力6.0Mta以上的特大型矿井设计采用了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简称分区开拓方式),如大同塔山矿井(15Mta)、新集刘庄矿井(6.0Mta)等。分区开拓方式是指把井田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各区域的通风、辅助运输系统独立,煤的提升、运输、储运、洗选加工等则集中进行。分区开拓方式有如下优点:1 矿井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建设,能加快矿井建设速度,可提前出煤、“滚动发展”,提高投资效益;2 可更好地实现矿井的集中化,适应矿井向大型化发展的要求;3 能有效地解决大型矿井通风网络过长的通风困难,这对开采深度大、瓦斯涌出量大的矿井尤有重要意义;4 辅助运输和提升分区进行,可缩短井下人员及材料等运输时间;5 主要生产环节如煤的运输、提升、洗选、储运等集中,有利于使用大型高效的技术装备。3.1.6 修改了个别文字,“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删除了“兼用”2个字。将原规范“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修改为“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与现行的AQ1055中3.2.1.1.1一致。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两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对于瓦斯涌出量低的中型矿井,经论证和方案比较能满足安全生产、技术经济合理时,立井开拓的矿井也可本着一井多用的原则,开凿一个混合提升井筒。在特殊条件下,如表土层特厚、需采用特殊工法凿井的大型矿井,为解决大直径井筒施工困难、满足矿井提升量要求等问题,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也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如巨野矿区龙固矿井(6.0Mta),在工业场地内开凿了3个提升井筒(2个主井,1个副井)。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尚需说明的是,箕斗井兼作回风井时,防爆门的装设尚存在技术问题:防爆门不能正对井筒中心安装,以往有的矿井将防爆门安装在井架一侧,但未经过模拟爆炸试验,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安装在井架一侧的防爆门能否保护井架或井塔及通风机不遭破坏,目前尚无研究结果。为确保矿井生产安全,本条第5款特别强调,对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并以黑体字标志,必须执行。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2.1本次修改只对个别词语进行了调整,具体为:1 第2小条中增加“勘探程度高”对首采区位置不仅要求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而且必须勘探程度高。2 第4小条“应尽量”不是标准用语,修改为“宜”,本条文还增加了“陷落柱、溶洞”。本条文中的“断层破碎带”包括地震断裂带内容。3 第5小条 “稳定”修改为“较好”;本条文还增加了“军事管理区 生态区 和对工程抗震不利地段 ”。本款以黑体字标志,必须执行;4 第6小条“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修改为“工业场地应不占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林地,少压煤”。明确工业场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5 第7小条“矿井铁路专用线短”修改为“运输通道短”,因为矿井煤炭运输不只有铁路运输,也有公路运输、胶带输送机运输等,本句话还包含距目标市场近的含义。:3.2.2 本次修改只对个别词语进行了调整,具体为:“一般应”不是标准用语,修改为“宜”;“在特殊条件下”含义比较模糊,修改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主要是指:1 对于新建矿井,一般是指受地形、地貌因素影响,在一个场地内难以布置下主、副井各系统;或有坑口电厂时,经方案比较主、副井分在两个场地布置合理;或当采用斜井、立井综合开拓方式,经比较主、副井分设两个场地合理;2 对于改扩建矿井,一般是指当其井田深部另建主井或副井时,原有工业场地仍保留使用,形成了新建和已有两个场地。3.2.3 本次修改只对个别词语进行了调整,具体为:1 “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修改为“少压煤或不压煤”,风井位置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的提法不妥,一是有些煤柱不适合放风井位置,二是风井少压煤完全可以放在煤层变薄带或无煤区。2 删去最后一句话“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修改后的本条第一句话风井工业场地“少压煤或不压煤”已经包含这层意思。3.2.4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这是AQ1055中3.2.1.1强制要求的。3.2.5为原规范的3.2.4条文,在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的因素中增加了“开采技术条件”。关于本条文第1小条,有些专家认为目前矿井基本不再划分阶段开采,本小条可以删掉,也有专家认为急倾斜煤层仍有划阶段开采的,应保留,由于意见不一致,本次修订暂保留本小条。增加了第4小条,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 1049规定:新建矿井项目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矿井项目不应超过1200m。3.3 开拓巷道布置本稿以2005年版规范为基础修编,与2005年版规范相比主要修改如下:1、增加了开拓巷道布置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并作为本节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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