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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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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修订草案-第14稿,20120408)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标准,除特定用法外,均指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后评估、复审等九个工作环节(见附件1)。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一)立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需要,本着科学、规范、适用的原则,编制和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过程。(二)标准草案在不同的标准起草阶段所形成的标准文稿。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三种形式。(三)审定国家认监委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定稿的过程。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组合三种形式。(四)后评估通过收集对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标准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认监委建设和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SN系统”),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本细则中除注明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外,均通过SN系统完成。第二章 立项第四条 标准立项包括标准制(修)订需求征集、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计划审议、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五个阶段。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需求的征集(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按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表要求,组织提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建议(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于规定时间报送国家认监委;(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根据本专业领域工作需要,可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标准制(修)订需求和标准化制(修)订工作重点的建议;(三)国家认监委汇总收集标准制(修)订需求和建议,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业委”)进行筛选、审查和确认,编制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参考格式见附件3,以下科简称“计划申报范围”)并上报国家认监委。第六条 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国家认监委对标准化专业委提交的计划申报范围进行审核,编制本年度标准计划申报范围,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意见后发布,并组织各单位申报。第七条 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一)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申报范围组织申报;(二)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中确需制定标准的,且拟制定的标准符合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需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表要求的,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标准项目;(三)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要求和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包括与标准研制密切相关的核心检测物质,如检测试剂、标准样品)、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能够确保按时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且无超期项目;2项目申报单位为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直属单位;3项目申报人应具有4年以上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业务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熟知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主持承担的在研标准项目不超过2项,且无超期项目。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人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一并报送国家认监委。第九条 计划审议的形式计划审议的形式有会议审议、网络审议和两者的结合,由国家认监委确定,各标准化专业委实施。第十条 计划审议的专家计划审议的专家包括网络审议专家和会议审议专家,由标准化专业委推荐,国家认监委审查批准。审议专家一般由本专业标准化专业委委员担任,也可推荐专业委外专家参加计划审议工作。参加计划审议专家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定工作经历;(二)熟悉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了解本专业标准的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熟悉本专业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的内容;(三)熟悉审议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第十一条 计划审议的程序(一)网络审议专家根据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议,提出项目负责单位推荐排序及理由,提交标准化专业委。(二)会议审议专家对网络审议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评估和分析,经协调一致或表决做出计划审议结论(参考格式见附件6),由标准化专业委上报送国家认监委。(三)在特殊情况下,可单独采用网络审议或会议审议形式。第十二条 计划审议的内容(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范围的要求;(二)计划任务书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是否满足标准制(修)订的要求;(三)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是否具备相应能力;(四)申报项目是否与现行标准或已立项标准项目重复;(五)能否满足国家认监委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计划审议的纪律项目申报单位、标准化专业委和审议专家在计划审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均不应以任何名义走访和咨询审议专家,不应提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审议专家;(二)审议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推荐项目负责单位,并对本单位申报项目采取回避原则,审议专家不应干涉其他审议专家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三)标准化专业委工作人员不应泄露评议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议结果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应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任务书和其他评审材料。对违反计划审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认监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国家认监委根据计划审议结论,可对标准的完成时间、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单位等进行必要地调整后,编制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经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意见后下达。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经费的拨付国家认监委编制年度标准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并拨付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管理按第十章要求。第十六条 应急项目程序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要求,可启动应急项目程序。启动应急项目程序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防止突发传染病的传入传出;(二)防止突发动植物疫病疫情的传入传出;(三)应对国外突发技术性贸易措施;(四)应对其他检验检疫突发事件;(五)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认监委工作需要的应急项目。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各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意见基础上,指定应急项目承担单位或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应急项目申请。应急项目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按第二十五条要求。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应急项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立项程序,缩短工作流程。第三章 起草第十九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包括组建起草团队、确定技术内容和编制方案、起草标准草案(包括对技术内容的实验和验证)和编制说明等三个阶段。第二十条 起草团队的组成起草团队成员应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按照技术专长和人员知识特点合理分工,并兼顾项目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要求(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二)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条件、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三)分析国内外相应检验检疫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检验检疫的要求;(四)方法类标准的起草还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相关基础标准,以及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及验证;规程类标准的起草还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规定标准的检验依据,检验方式应与检验监管模式相适应;管理类、基础性标准应充分考虑专业特色和行业差异,具有较强的通用性;(五)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基础标准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7,以下简称“编制说明”)的编写应详实,准确。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和保障,做好项目进度、协调机制、人员参与等情况的跟踪检查,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沟通和汇报。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专业委应跟踪标准项目的起草进度,加强标准起草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第四章 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的反馈与处理、报送标准草案送审材料等三个阶段。第二十五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一)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二)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三)编制说明;(四)计划任务书;(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六)书函形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参考格式见附件8,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七)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八)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9,以下简称“计划调整申请表”,计划调整相关规定按第十一章要求)。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要求和程序(一)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本单位专家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征求意见材料提交标准化专业委;(二)标准化专业委审核后根据标准内容应指定不少于15位系统内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对该标准草案提出意见,同时向检验检疫系统内和社会征求意见。专业委审核时间不超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45天。(三)规程类标准还应以书函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征求意见,由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四)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本单位专家对各起草单位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反馈,有效反馈率不应低于80%。(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应急标准项目可由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采用书函、电讯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有效反馈数不少于12份,并留存原始记录。第二十七条 反馈意见的处理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之后,标准起草团队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第二十八条 标准草案的再次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改补充后再次征求意见:(一)有50%及以上反馈意见为“不同意”;(二)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标准草案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使用范围、检测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同意的。第二十九条 标准草案送审材料标准起草团队完成反馈意见处理,确认无重大遗留问题后,应向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标准送审材料:(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0,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标准草案(送审稿);(三)标准草案(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四)根据反馈意见处理结果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五)计划任务书;(六)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七)书函形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八)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九)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第三十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1)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上报国家认监委。第五章 审定第三十一条 标准草案的审定包括制定审定计划、确定审定内容、组织审定、形成审定结论、报送标准报批稿等五个阶段。第三十二条 审定形式标准草案的审定可采用会审、函审或两者组合的方式。标准化专业委可根据需要,在审定前组织标准草案(送审稿)的预审,预审形式自定。第三十三条 制定审定计划(一)标准化专业委应对已提交的标准草案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送审材料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可编入审定计划;(二)标准化专业委根据标准草案形式审查情况,编制标准草案审定计划(参考格式见附件12),上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三)审定计划应包含审定形式、审定时间和地点(函审的起止时间)、审定委员会的组成、拟审定的标准项目名称及指定的主审委员、审定要求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标准草案审定采用函审形式的条件标准草案的审定主要采用会审形式,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标准草案的审定可采用函审形式:(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规范的;(二)已参加过一次审定,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三)同一专业领域标准较少,审定期限内无法组成个以上项目会审且技术内容相对比较简单的;(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第三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的组成由标准化专业委组建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同时安排专业委秘书处相关人员承担标准审定的事务性工作;审定委员可由标准化专业委委员、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专家、标准化管理人员和系统外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第三十六条 审定委员的条件审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熟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定工作经历;(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内容;(三)熟悉审定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四)熟悉GB/T1.1等国家基础标准要求。第三十七条 审定依据(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三)GB/T1.1等国家基础标准;(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相关要求;(六)计划任务书;(七)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八)经审定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他审定依据。第三十八条 审定的原则(一)符合性:标准草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适用性:标准草案应适应检验检疫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三)科学性: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方法类标准验证实验数据应完整可信;(四)系统性:标准草案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要求,应与其他检验检疫标准协调统一。第三十九条 会议审定要求和程序(一)回避要求:审定委员不得审定本人为起草人的标准草案;主审委员不得主审所在单位起草的标准草案。(二)主审委员:审定委员会应为每项待审定的标准草案指定1-2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承担该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审定会审查意见汇总及审定会修改意见的审核、修改情况确认等工作;(三)预先审查:审定委员会应至少提前7天将相应的标准草案送审材料提交主审委员预先审查;(四)审定分组:主任委员根据待审定标准数量及审定时间、审定委员会人数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分组审定的形式,并公布审定要求;(五)汇报与质询:审定委员会听取项目负责人的陈述,审查送审材料,提出质询。项目负责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定委员提出的意见,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3)并由主审委员确认;(六)评议审定结论:审定委员会对审定结论进行讨论,审定过程中如有与业务管理工作相关的问题无法认定,主任委员应及时请示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审定过程中如有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问题无法认定,主任委员应及时请示国家认监委;审定委员会若在技术内容审查方面存在分歧,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时,主任委员可组织全体审定委员投票表决,并将分歧内容和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七)确定审定结论:审定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审定委员同意为通过,审定结论按第四十一条要求编写。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会审结论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4);(八)会议纪要:审定委员会对审定项目逐一完成审定结论后,形成审定会议纪要(参考格式见附件15),审定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审定过程和结果,由审定委员会秘书于审定会结束后10日内寄(发)至国家认监委和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单位;(九)标准修改:项目负责人在审定会结束后,按审定委员会相关意见和要求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寄(发)主审委员签字确认后报送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第四十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一)发起:标准化专业委负责草拟函审通知并报送国家认监委审查,国家认监委审核通过后下发函审通知,标准化专业委根据函审通知要求,将函审材料提交审定委员;(二)审查:审定委员根据审定依据和审定内容的要求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意见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6)反馈主审委员,审定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并就标准内容质询项目负责人;(三)汇总意见:主审委员负责审核修改后的标准草案,汇总审定委员意见,统计表决结果,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7),提交主任委员;(四)函审结论:主任委员根据审定情况,对函审项目逐一做出函审结论,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结论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8)。送审标准有四分之三以上审定委员同意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定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审定结论中明确说明;(五)结果反馈:审定委员会秘书负责编写函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9),经主任委员确认后,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结论表一并报送国家认监委,同时寄(发)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单位;(六)标准修改:项目负责人收到函审结论后,按审定委员会相关意见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寄(发)主审委员签字确认后报送标准草案报批材料;(七)时间要求:全部函审工作应于函审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完成。第四十一条 审定结论审定结论有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两种情况。(一)通过审定:包括通过审定并报批;通过审定但需修改后经主审委员签字确认后报批;通过审定但不报批三种结论;(二)未通过审定:包括项目撤销、与其它标准草案整合、修改后重新审定三种。第四十二条 审定的标准草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通过审定但不报批结论。(一)审定时,已有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发布;(二)标准项目依据的国内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外的技术法规发生变化,制订该标准已失去意义;(三)审定委员会认为的其他不适宜报批的原因。第四十三条 标准草案的报批标准草案(送审稿)通过审定后,项目起草团队应在60日内形成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并报送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报批材料如下:(一)标准草案(报批稿)3份;(二)标准草案(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2份;(三)编制说明2份;(四)征求意见表(书函征求意见时)1套;(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结论表1份;(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份;(八)会议纪要或函审报告1份;(九)主审委员签名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稿原件1份;(十)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1套;(十一)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1套;(十二)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1份;(十三)强制性标准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0)1份。第四十四条 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审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1)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参考格式见附件22),经审查合格后报送国家认监委,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第六章 批准发布第四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审查后批准发布。标准的编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SN/T XXXX - XXXX年代号顺序号标准属性代号(推荐性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第四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标准的出版、备案、发行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第七章 宣贯和实施第四十七条 标准宣贯和实施包括标准宣贯材料的编写,以及为促进标准理解与实施而进行的宣传、培训、研讨、交流、调查等活动。第四十八条 标准宣贯的组织实施国家认监委组织重要标准、影响全局性和基础性标准的宣贯工作;标准化专业委组织有较大使用范围或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性标准的宣贯工作;各单位组织基础标准、本单位急需的技术标准的宣贯工作。第四十九条 标准宣贯的形式标准宣贯可采用举办培训班、宣贯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等进行。第五十条 标准宣贯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各标准化专业委应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并采取有效措施。国家认监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第八章 后评估第五十一条 标准后评估包括公布后评估标准范围、后评估活动的组织、后评估数据统计与公布等三个阶段。第五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标准后评估工作。第五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后评估标准范围,列入后评估范围的标准一般为已发布实施满一年的标准,国家认监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特定范围的标准进行后评估。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后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方法类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后评估调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3)、规程类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后评估调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4)的分发、填写、质量抽查和提交工作。第五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也可委托标准化专业委或第三方采用实地调查、现场评估、分析评估、组织能力验证等形式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后评估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公布后评估统计数据。第五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可委托标准化专业委对标准后评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第九章 复审第五十八条 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等四个阶段。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4年。第五十九条 标准复审的依据(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及合格评定程序等;(三)我国经济工作、对外贸易和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标准的需求;(四)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五)标准后评估结果;(六)国家认监委提出的其他依据。第六十条 标准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分为如下四种:(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仍然适用当前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应确定为继续有效;(二)修订:标准部分技术内容不合理,或引用了已废止或修订的其他标准的应确定为修订;(三)整合:标准与其他标准或项目计划的内容近似,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能够合并的,应确定为整合;(四)废止:标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检验检疫业务需求,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应确定为废止。第六十一条 复审初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复审初评工作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并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程序如下:(一)核对复审标准: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核对国家认监委下发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目录,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反馈;(二)组建初评专家组: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组建初评专家组并分发待复审标准。初评专家组可包含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行业专家和项目负责人;(三)提出初评意见:每项复审标准应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共同评审,在专家协商一致后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初评意见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5);(四)提交初评结论: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初评结论。第六十二条 复审复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复审复评工作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各标准化专业委实施。工作程序如下:(一)组建复审复评专家组: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复评工作,对专家组成员的要求见第十条;(二)对初评结论的审核:对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的初评结论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初评;(三)提出复评意见:复评专家组在初评结论的基础上,对每项复审标准逐一进行复评,拟定复评结论,并对结论为修订和整合的标准推荐项目承担单位,修订的标准原则上由标准原负责单位承担;(四)上报复评结论:复评结论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报送国家认监委。第六十三条 复评结论的公示国家认监委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专业委可向国家认监委书面反馈意见。第六十四条 复审结论的公布国家认监委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汇总、调查、核实、处理,确定并公布复审结论。第六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复审标准按以下原则管理:(一)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继续执行;(二)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组织修订;(三)结论为整合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组织整合工作;(四)结论为废止的标准,标准将不再使用。第十章 标准补助经费管理第六十六条 标准补助经费是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需经费的合理补充,由国家认监委下达,并由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标准承担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标准项目的顺利完成。第六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标准项目,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单位,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情况,协调分配使用。经批准撤销的项目,补助经费由国家认监委充抵后续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第六十八条 标准补助经费使用参照国家标准经费使用范围和财政部相关要求执行,开支项目包括:(一)资料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二)设备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三)试验验证费:标准制(修)订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四)差旅费: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五)会议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起草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七)专家咨询费: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补助经费的使用建立台帐,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及撤销第七十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和撤销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执行,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除外。第七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计划调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9)或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撤销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6),经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属实后提交国家认监委审批。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调整:(一)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例如:使用范围、检测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二)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三)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四)项目需要拆分或整合;(四)其他需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调整的事项。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撤销:(一)检验检疫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来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如标准项目依据的国内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外的技术法规发生变化等);(二)实验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如实验所必需的标准品、试剂无法获得,立项后由于技术要求调整等原因实验室已不具备完成该实验的能力等);(三)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四)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标准项目无法起草。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可对涉及标准起草人员和标准起草单位(均在本单位范围内的调整)变更进行批准,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如下:(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附件1);(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建议参考格式(附件2);(三)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参考格式(附件3);(四)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附件4);(五)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参考格式(附件5);(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审议结论汇总表参考格式(附件6);(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参考格式(附件7);(八)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参考格式(附件8);(九)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参考格式(附件9);(十)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参考格式(附件10);(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表参考格式(附件11);(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计划参考格式(附件12);(十三)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参考格式(附件13);(十四)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会审结论表参考格式(附件14);(十五)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审定会议纪要参考格式(附件15);(十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意见表参考格式(附件16);(十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参考格式(附件17);(十八)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结论表参考格式(附件18);(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报告参考格式(附件19);(二十)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参考格式(附件20);(二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审查表参考格式(附件21);(二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参考格式(附件22);(二十三)方法类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后评估调查表参考格式(附件23);(二十四)规程类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后评估调查表参考格式(附件24);(二十五)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初评意见表参考格式(附件25);(二十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撤销申请表参考格式(附件26)。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认法联200255号)、2005年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急快速制(修)订程序的管理办法(国认科200527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国认科200528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国认科20063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起草征求意见审定 批准发布 宣贯实施后评估复审制定实施反馈附件2: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建议(参考格式)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专业类别标准种类方法 规程 管理 基础制(修)订制定 修订在体系表中位置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未采用等同采用修改采用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编号、名称、发布机构等提出需求的工作背景(300字以内)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3000字以内)申报人联系电话(手机和固定电话)E-Mail申报人所在直属局或直属单位申报日期附件3:20 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参考格式)序号专业类别项目名称主要技术内容制(修)订采用的或相应的国际、国外标准号被修订标准号体系表内编号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附件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20 年度计划编号: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专业类别制(修)订制定修订代替的标准号标准体系表编码年度计划申报范围编号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等同修改非等效标准号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有关说明项目负责单位(直属局或直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年 月 日二、项目的目的、意义三、项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的关系四、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指标五、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1、项目负责单位具备的条件:与本标准研制相关的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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