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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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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

    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09年修订本)(2006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目 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基本原则1.5 启动条件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2.2 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3.1 火险预测预报3.2 林火监测3.3 信息报告4 火灾扑救4.1 应急响应4.2 扑火指挥4.3 扑火原则4.4 应急通讯4.5 扑火安全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4.7 医疗救护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4.9 火案查处4.10 信息发布4.11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火灾评估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5.3 工作总结6 综合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后备力量保障6.3 装备保障6.4 资金保障6.5 技术保障6.6 培训演练7 附 则7.1 预案管理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解释部门7.4 预案生效时间1 总 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运行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局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基本原则1.4.1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1.4.2 本预案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4.3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和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1.4.4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1.5 启动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2)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3)在敏感时期和敏感地区发生森林火灾;(4)贺兰山、六盘山、罗山核心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预案启动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2.1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2.1.1 机构组成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宁夏军区分管副参谋长、武警宁夏总队副总队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林业局、交通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粮食局、通信管理局和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空六师、宁夏公安消防总队、宁夏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铁路办事处、宁夏日报社、宁夏广电总台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一名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导组。2.1.2 职 责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具体任务:(1)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对火灾扑救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并及时报送指挥决策者和上级领导机关。(2)后勤保障。协调民政、商务、卫生、粮食、交通、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灭火飞机、救援物资等及时到位。(3)技术咨询。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决策依据。(4)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对火灾扑救工作进行宣传报道。(5)通信保障。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通信保障。(6)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当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以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扑火救灾工作指示精神情况,协助和指导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当地政府在扑火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2.2 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2.2.1 组 成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2.2.2 职责任务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接到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情况及任务告知函后,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宁夏军区:根据增援请求,派遣解放军部队参加扑救工作。(2)武警宁夏总队:根据增援请求,派遣武警官兵参加扑救工作。(3)宁夏消防总队: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在扑火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做好林区城镇预防扑救工作,防止山火殃及居民居住地。(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政应急保障的规定,组织落实扑火救灾经费保障工作。(5)自治区交通厅、兰州铁路局银川铁路办事处:落实车辆,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确保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快速到达森林火灾现场。(6)空六师、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随着森林火灾扑救难度的增加和火场范围的扩大,适时组织灭火飞机增援并参与灭火工作。(7)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请求,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8)自治区林业局:会同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9)自治区民政厅: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10)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11)自治区气象局: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12)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市场调控,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物资的供应。(13)自治区粮食局:根据需要及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粮油等物资供应工作。(1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影响下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为扑救工作提供决策依据。(15)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电信企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16)宁夏日报社、宁夏广电总台按规定及时做好扑火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3.1 火险预测预报预案启动后,依据自治区气象局中长期气候预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时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自治区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宁夏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区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自治区气象局及森林火灾发生地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3.2 林火监测预案启动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火场动态,随时掌握火场信息,加强火灾预警。3.3 信息报告3.3.1 预案启动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点火场综合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3.3.2 预案启动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火情动态,于每日17时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和国家防火办,同时抄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3.3.3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发生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防火办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4 火灾扑救4.1 应急响应4.1.1 应急响应条件预案启动条件即为应急响应条件。4.1.2 应急响应行动(1)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情况并请示启动预案; (2)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预案;(3)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成立的各工作组人员上岗到位;(4)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防火办报告火情和预案启动情况;(5)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火灾情况、启动预案事宜和各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下达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6)召开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紧急会议,通报火情,确定扑火救灾方案,落实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7)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县(市、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负责成立前线指挥部,并根据火场情况在各战区成立分前线指挥部;(8)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森林火灾发生地派出现场督导组;(9)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请示,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森林扑火预备队下达增援命令;(10)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气象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1)应急结束。4.2 扑火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4.3 扑火原则4.3.1 科学扑救。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4.3.2 合理用兵。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4.3.3 落实责任。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落实扑救、清理、看守分段包干责任制。4.4 应急通讯在充分利用自治区、市、县(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自治区及森林火灾发生地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确保扑救森林火灾时信息畅通。4.5 扑火安全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4.7 医疗救护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发生火灾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各重点林区半专业火灾扑救队伍、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群众扑救队伍参加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县(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县(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就近用兵,多点向心,以半专业扑救队伍和部队为主,包括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哈巴湖、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半专业扑救分队和武警宁夏总队森林扑火应急机动分队等。全区共组建8支预备队,总机动兵力3950人,具体包括:(1)宁夏军区2000人;(2)武警宁夏总队1500人(含银川、固原支队两支森林扑火应急机动分队共260人);(3)自治区消防总队300人;(4)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40人;(5)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50人;(6)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人;(7)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人;(8)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人。4.8.3 兵员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域增援扑火的兵员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以铁路及其它输送方式为辅。自治区交通厅、兰州铁路局银川铁路办事处根据需要负责落实运输车辆。4.9 火案查处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令森林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4.10 信息发布4.10.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10.2 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11 应急结束一般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 后期处置5.1 火灾评估自治区林业局委托宁夏林业调查规划院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森林资源损失情况。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5.3 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县(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要求将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6 综合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自治区、市、县(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和自治区气象局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自治区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6.2 后备力量保障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6.3 装备保障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都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自治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风力灭火机300台、灭火水枪1400支、扑火服装400套、对讲机10部、宿营装备100套。6.4 资金保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6.5 技术保障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扑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6.6 培训演练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定期开展专业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各类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同时,在群众中普及森林火灾扑救知识和安全常识,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7 附 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自治区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执行情况及时修订。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7.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7.4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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