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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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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doc

    黄石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黄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二八年六月目 录1 总则 1编制目的1编制依据1适应范围1工作原则12 区域概况22.1 自然地理22.2 防御体系及工作重点3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3.1 指挥机构43.2 市防指及成员单位职责44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84.1 监测、预报与报告84.2 预警84.3 预防115 应急响应12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机关125.2 应急响应行动125.3 信息发布225.4 应急结束236 应急保障236.1 通信与信息保障236.2 应急队伍保障236.3 交通运输保障256.4 电力保障256.5 医疗卫生保障256.6 治安保障266.7 物资保障266.8 资金保障266.9 技术保障266.10 宣传、培训与演习277 善后工作28 7.1 灾后救助28 7.2 抢险物资补充28 7.3 损毁工程修复29 7.4 灾后重建29 7.5 保险与补偿29 7.6 总结与评估298 附则29 8.1 名词术语定义30 8.2相关衍生灾害处置31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31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31 8.5 预案解释部门31 8.6 预案实施时间31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促进我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黄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台风灾害包括:受台风影响造成的风灾、浪灾、暴雨、渍涝、洪水、山洪以及衍生的虫灾。市内发生的龙卷风等其他非台风风灾参照本预案实施防范和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防御台风灾害工作首位,以防为主,常备不懈,防范、避让、抢险相结合。1.4.2 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进行处置,市直各部门积极支持、督导。1.4.3 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御台风灾害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御台风灾害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1.4.4 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指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一旦发生险情,事发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1.4.5 坚持科学预防,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引发的强降雨和江河湖库水势、灾情,合理预排预泄,科学调度洪水,避险保安,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2 区域概况2.1 自然地理黄石位于长江中游南岸,幕阜山北麓,境内江河纵横、湖库众多。同时我市还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的气候带,属大陆性季风气候,极易遭受“锋面雨”袭击,年均降雨量1467.5毫米,而且降雨时空分布极不均匀。 我市虽处内陆,但台风危害仍然较重。由于境内主要雨期集中在4至9月,其雨量占年总量的70%至90%,梅雨和由台风引发的强降雨是造成我市洪涝灾害的主要成因。2.2 防御体系及工作重点    2.2.1防御体系针对台风危害主要表现为暴雨洪水和风浪的特性,建国50多年来,我市始终将防风浪作为水利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指标予以规划实施,构筑了防御台风引发暴雨洪水和风浪的重要物质基础。据综合评估,我市长江河段具备防御1998年型洪水的能力,中小河流具备防御一般洪水的能力。在非工程措施方面,建立了防汛抢险协调机制,气象、水利、交通、农业、民政、国土资源、城建、防汛等部门大力加强了监测预警体系、防洪调度预案体系、抢险救灾指挥体系的建设,为防灾减灾、避险保安提供了支撑。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为我市防御台风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2 工作重点    (1)江河湖库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抢险;    (2)危险区域人员,尤其是危旧房屋居民等人员的安全转移;    (3)船舶、车辆选择安全区域避风;    (4)台风雨引发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高洪水位时的安全管理;     (5)山洪、泥石流、滑坡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6)城乡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等高空设施的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抢排渍涝;    (7)风、雨、浪的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 指挥机构    3.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全市防御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利水产局。    3.1.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当地的防御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1.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水利工程、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做好防御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3.2市防指及成员单位职责    3.2.1市防指主要职责是:制定防御台风灾害的政策和制度;及时掌握台风灾情,统一部署防御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控因台风引发暴雨洪水形成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超额洪量,以及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度;协调灾后处置工作。3.2.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防御台风灾害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防御台风灾害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委: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电力调配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防御台风灾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御台风灾害资金的筹集、分配、下拨、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御台风灾害的救灾工作,并负责核实灾情,统一发布直接涉及民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害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交通局和黄石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市交通局:做好公路及所管辖水域交通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安全工作,以及物资运输和交通保障。黄石海事局:负责长江黄石段船舶及相关人员、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安全工作。    市建管委:指导城市防御台风灾害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灾保安等工作。    市农业局:协助全市农业生产防御台风灾害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台风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御台风灾害,以及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组织种苗(主要农作物及畜禽)、饲草、农药(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因台风引发的地质灾害,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监测预警,提出防灾减灾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防御台风灾害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御台风灾害物资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台风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市商务局:负责台风灾害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及成品油企业的协调。市规划局:负责灾后的建设规划工作。黄石供电公司:负责防御台风灾害供电调度。黄石气象局:负责台风天气监测、并对气象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台风影响期间,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黄石水文局:负责监视台风灾害引发的水雨情的预报预测,发布水雨情信息。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防指的通信畅通,以及台风破坏后和分蓄洪区分洪后的通信恢复工作。    黄石邮政管理局:负责保障邮政畅通以及台风破坏后和分蓄洪区分洪后邮政恢复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物资的组织和储备工作。市石油公司: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燃料的供应。市监察局: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的纪律检查工作。黄石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驻黄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防御台风灾害抢险,并根据省军区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参加我市防御台风灾害抢险部门的行动。    武警黄石支队: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驻黄武警部队参加防御台风灾害抢险。    市水利水产局:负责组织因台风雨引发江河湖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管理,按章调度,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以及灾后组织水产苗种的储备调剂工作。    有关非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防御台风灾害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共同做好防御台风灾害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御台风灾害工作。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保障旅游人员防御台风灾害,做好安全工作。3.2.3市防指办公室职责承办市防指防御台风灾害日常事务,及时掌握、上报影响我市的台风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分析评估台风影响态势,提出防御台风的对策和建议;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传达市防指防御台风灾害工作指令。4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4.1 监测、预报与报告    4.1.1 市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登陆后影响我市的全过程,做好预测预报,及时将台风影响范围、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等信息报告市防指,适时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    4.1.2市交通部门负责我市管辖水域台风影响风浪的监测和预报;黄石海事局负责长江黄石段风浪的监测和预报;黄石水文部门负责台风引发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市国土部门负责台风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市水利部门负责台风威胁水利工程的监测。上述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台风影响和危害信息。4.1.3 市防指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4.2 预警    4.2.1 预警等级    (1)按照台风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台风预警分为四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台风发展的强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一般(级)    省、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即将影响我市,预计将出现暴雨过程,且风力接近6级。    较重(级)    省、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即将影响我市,预计将出现暴雨或大暴雨过程,且风力6至7级。    严重(级)    省、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即将影响我市,预计将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过程,且风力6至8级。    特别严重(级)    省、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即将影响我市,预计将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过程,且风力8级以上。   (2)当预报提示严重台风灾害即将影响我市时,市防指应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防御措施。当台风引发强降雨造成江河发生洪水时,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风情、雨情、水情应分别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重要区域的风情、重要站点的水位应在30分钟内报市防指,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 预警及发布   (1)台风影响预警    市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跟踪和预报,及时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移动路径,研究应急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强降雨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台风雨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区域,应建立专兼结合的监测队伍,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落实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上报情况,迅速组织防灾抗灾。   (4)江河洪水预警    台风雨即将引发江河洪水时,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水库大流量泄洪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5)渍涝灾害和分蓄洪区启用预警    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和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决定启用分蓄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预案实施群众安全转移。4.3 预防4.3.1 防御台风灾害检查(1)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常规的汛前检查中,应将防御台风灾害准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防御台风灾害安全问题的,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2)建设、交通、通信等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处理。(3)水利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4)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5)建设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大型广告牌、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6)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7)其它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8)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兼职预警员,落实巡查、预警职责。  5 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机关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分、四级。本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见表5-1。表5-1   黄石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机关应急响应级别严重程度响应启动机关级一般由市防办宣布启动级较重由市防指宣布启动级严重由市防指宣布启动级特别严重由市防指宣布启动5.2 应急响应行动    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依次是级、级,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1 级应急响应    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向台风影响地区派工作组帮助工作,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同时向市其他相关领导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一)台风严重影响前    (1)按照市防指的部署,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防指主要负责人坐镇当地指挥,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投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2)市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防指的统一调度指挥。    (3)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做好投入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二)台风严重影响后(1)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市级防汛物资调配;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调度和抢险;联系黄石军分区、武警黄石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御台风灾害评价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情况。(2)黄石气象局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影响时间、范围和降雨强度预报,直到台风完全消失、降雨停止。(3)黄石水文局继续监视台风引发江河湖库水位上涨情况,市水利水产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调度和抢险以及水毁工程修复。(4)市发改委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工作。(5)市经委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电力调配。市商务局负责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及成品油企业的协调。(6)市财政局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争取省级财政支持。(7)市民政局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协助地方政府安置灾民,做好灾民救济救助工作;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市防办通报。(8)市交通局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工程修复,保障各地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组织所管辖水域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9)黄石海事局开展长江黄石段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10)市建管委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11)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治,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12)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13)市公安局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道路秩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14)市卫生局组织指导各地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15)黄石供电公司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16)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17)市供销社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18)市粮食局组织做好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19)黄石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并协调当地驻军部门参加抢险救灾。(20)武警黄石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21)市教育局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修校舍,为顺利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2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内外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指导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加强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管理。(23)保险机构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5.2.2 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并主持会商,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视情况向台风影响地区派工作组,将情况报告市主要领导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1)黄石气象局作出台风影响我市的时间、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黄石水文局作出台风引发洪水的测报和预报,市交通局作出台风引发所管辖水域风浪的预报,黄石海事局作出台风引发长江黄石段风浪的预报。(2)市防指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避风保安通报,要求各级指挥人员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实施安全转移。(3)黄石水文局密切监视台风引发强降雨造成的江河湖库、平原河网的水情,市水利水产局掌握工情,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预警,对水库、涵闸等工程设施进行科学调度,并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督促组织水利工程抢险。(4)市经委负责灾区电力调配。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及成品油企业的协调。(5)市民政局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收集各地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6)市交通局对所管辖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各地做好管辖水域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的停运,以及避风船舶内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7)黄石海事局密切关注长江黄石段避风船舶、设施的动态,积极组织应急船艇、人员,救助遇险群众,指导遇险船舶自救。(8)市建管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区域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游客撤离至安全地带。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9)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治,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同时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10)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具体安排有关地方的抗御地质灾害工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管理的要求组织巡查,根据险情或灾情,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协助当地政府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11)市公安局组织有关地方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其他应急工作。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12)市卫生局组织各地做好医疗抢险准备;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13)黄石供电公司部署电力系统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灾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14)市信息产业局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防灾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安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15)市粮食局组织指导有关地方对易出险部位进行再检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16)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督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安全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17)市教育局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地区学校、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18)黄石军分区、武警黄石支队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工作。(19)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级新闻单位滚动播发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市防指部署的防御台风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御台风动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5.2.3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副指挥长、市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报市分管领导,并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1)黄石气象局作出台风影响我市的时间、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黄石水文局作出台风引发洪水的测报和预报,市交通局作出台风引发我市地方管辖水域风浪的预报,黄石海事局作出台风引发长江黄石段风浪的预报。(2)市防指办公室、市水利水产局督促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督查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御措施,组织指导预排预泄,掌握防灾动态,检查督促防灾工作落实情况。(3)市经委负责防灾抗灾电力调配,确保需要。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供应,并做好成品油企业的协调工作。(4)市民政局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有关地方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5)市交通局检查督促所管辖水域未返航的船舶就近进港避风,组织有关地方做好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御台风灾害工作,以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6)黄石海事局检查参与长江黄石段抢险救灾的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到位情况,落实各项防灾措施。(7)市建管委组织有关地方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区域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灾工作。城市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8)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治,指导有关地方做好网箱等养殖设备的加固和成熟农作物的抢收,做好农业设施的防灾工作。(9)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防灾抗灾准备,组织有关地方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及时通过黄石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手机短信信息系统通报地质灾害预报信息。(10)市卫生局组织指导有关地方建立医疗卫生应急指挥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11)黄石供电公司组织有关地方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御台风灾害工作进行再督查落实。(12)市粮食局检查有关地方粮食库防灾措施落实情况,对沿江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13)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督促有关地方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14)市教育局组织有关地方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灾工作。(15)新闻单位及时播发黄石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和市防指部署的防灾工作。    5.2.4 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成员、市防指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报市防指办公室主任,并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1)市防指办公室组织气象、水文、水利等相关部门,分析防灾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灾措施,向市领导报告防灾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地方防指通报台风消息,督促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督促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加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调度。(2)黄石气象局做好台风预报,市水利水产局、市交通局、黄石海事局监视江河湖库风浪,国土资源、电力、建设、民政、旅游、农业、粮食、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3)市交通局加强对港口、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组织管辖水域船舶和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提前通知运输船舶(车辆)做好防灾工作;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4)黄石海事局负责做好长江黄石段船舶避风保安等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及台风影响后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组织指挥工作。(5)市建管委组织有关地方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御台风灾害准备工作。(6)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治,指导有关地方检查加固深水网箱、鱼排等养殖设施,指导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7)市国土资源局与黄石气象局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并督促相关区域做好监测防范工作。(8)市卫生局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9)黄石供电公司组织有关地方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灾准备,指导水电厂做好防洪准备。(10)市粮食局指导有关地方加强库存粮食防灾检查,消除安全隐患。(11)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及游客,做好防范准备。(12)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防灾工作。5.3 信息发布(1)防御台风灾害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2)防御台风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指审核发布;涉及民生灾情的,由各级防指办公室商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防御台风灾害有关信息的发布必须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对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市防指审核,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发布。5.4 应急结束    当台风影响基本消除或台风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或紧急防汛期结束。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市内通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御台风灾害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将防御台风灾害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御台风灾害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灾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含台风形成的暴雨洪水)抢险的义务。驻黄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防御台风灾害任务。    6.2.2防御台风灾害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人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重要的抢险任务。    6.2.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6.2.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市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由市防指向黄石军分区提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抢险救灾需队军参加时,应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报市防指、黄石军分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市防指应及时向黄石军分区补办申请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市防指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黄石武警或当地武警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6.2.5所在地政府应为参加防御台风灾害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6.2.6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2.7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地质、交通、海事、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防御台风灾害专家库。纳入专家库的各类专家,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关键时刻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抢险救灾。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御台风灾害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6.4 电力保障    电力企业负责防灾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6.7 物资保障    防御台风灾害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6.8 资金保障    各级发改委、财政、民政、交通、建设、农业、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具体负责抢险救灾和水毁、风灾修复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作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6.9 技术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因台风引发暴雨、江河湖库水情测报、洪水预报、台风灾害预警水平。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御台风灾害实战需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防御台风灾害风险图,提高应急处置的直观性和时效性。    (3)各有关防御台风灾害部门和单位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台风、暴雨、洪水、风浪等方面的预报水平,不断提高精准度,为科学调度和指导抢险、避险保安、抗灾救灾提供技术支撑。6.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6.10.1公众信息交流    (1)台风、汛情、工情、灾情及防灾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台风严重影响我市(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市防指统一发布台风、汛情。涉及台风灾害的,商民政部门发布,其中直接涉及民生灾情的,由民政部门发布。    (3)防御台风灾害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形式包括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灾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10.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0.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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