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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惠东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定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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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惠东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定环评报告.doc

    惠东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未报批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建设一般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处7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处10万元罚款严重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处15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万元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轻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建设一般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处7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处10万元罚款严重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处15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万元罚款(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2-1 餐饮业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3饮食服务业的油烟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轻微炉头数量在2个以下无煎炒的,处500元罚款使用非清洁能源作燃料的,加罚500元/炉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煎炒的,处1000元罚款一般炉头数量是3个 有油烟净化器的,处2000元罚款无油烟净化器的,处5000元罚款较重炉头数量是4个 有油烟净化的,处5000元罚款无油烟净化器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炉头数量是5个 有油烟净化器的,处1万元罚款无油烟净化器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炉头数量是6个及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油烟净化器的,处3万元罚款无油烟净化器的,处5万元罚款2-2 娱乐服务业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4没有建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超标1.0分贝以上3.0分贝以下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一般超标3.0分贝以上5.0分贝以下处2万元罚款较重超标5.0分贝以上7.0分贝以下处3万元罚款严重 超标7.0分贝以上10.0分贝以下处4万元罚款特别严重 超标10.0分贝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5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但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要求一般超标1.0分贝以上3.0分贝以下处5000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较重超标3.0分贝以上5.0分贝以下处1万元罚款严重超标5.0分贝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注:考虑测量误差,超标1分贝以下,不予罚款,但应责令限期改正。23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建成投入生产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处3000元罚款1、投资额有小数位范围内的都按处罚标准来界定;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3、如当事人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则列入严重情节;4、本条例适用于轻污染项目或者含废气排放项目。一般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5000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处1万元罚款严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2-4 水污染型工业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7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较重污染项目每日排污量在30吨以下处5万罚款1、水污染型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可按此条款处罚。2、排污量为企业违法生产所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量,一般由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水费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核实。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4、如当事人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则列入严重情节。一般每日排污量在3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6万元罚款较重每日排污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处10万元罚款严重每日排污量在200吨以上400吨以下处1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每日排污量在400吨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万元罚款轻微重污染项目每日排污量在20吨以下处10万元罚款一般每日排污量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12万元罚款较重每日排污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处20万元罚款严重每日排污量在200吨以上400吨以下处34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每日排污量在400吨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元罚款2-5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8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处1万元罚款1、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2、 如当事人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则列入严重情节。一般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处2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处4万元罚款严重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处6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9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以直至检查时固体废物共产生量计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5吨以下处1万元罚款1、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2、如当事人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则列入严重情节。一般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5吨以上30吨以下处2万元罚款较重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3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4万元罚款严重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处6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200吨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0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噪声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而投入生产且超标2分贝以下处5000元罚款1、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2、如当事人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则列入严重情节。一般噪声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而投入生产且超标2分贝以上4分贝以下处1万元罚款较重噪声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而投入生产且超标4分贝以上处2万元罚款噪声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且噪声超标2分贝以下处2万元罚款严重噪声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且噪声超标2分贝以上8分贝以下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噪声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且噪声超标8分贝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2-6 其它污染型畜禽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1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处1万元罚款1、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一般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处2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处4万元罚款严重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处6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2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轻污染建设项目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较重较重污染型建设项目处3万元罚款严重重污染型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13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轻污染建设项目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较重较重污染型建设项目处3万元罚款严重重污染型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二、环境监管类(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其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轻微第一类水污染物不超标;但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下。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1、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处罚,则应认定其行为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如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则应认定为“超标排污”。2、违法次数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二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一般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5.0倍以下。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第二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治理、并处排污费2倍罚款较重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5.0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5.0倍以上10.0倍以下。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第二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治理、并处排污费5倍罚款严重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5.0倍以上10.0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0.0倍以上20.0倍以下。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治理、并处排污费5倍罚款特别严重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0.0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0.0倍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排污费5倍罚款注:违法行为中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超过3倍以上或该行为是排放有毒物质且在两年内曾因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5超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轻微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20%以下责令限期治理,处应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1、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处罚,则应认定其行为为“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如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则应认定为“超总量排污”。2、违法次数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一般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20%以上40%以下责令限期治理,处应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较重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40%以上80%以下责令限期治理,处应排污费数额4倍的罚款。严重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80%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注:1、“排污费”指企业违法当月计征的应缴排污费金额,违法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的以实际违法时间计算(下同)。2、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6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污染物超标3.0倍以下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1、有涉及排放有毒物质,且曾在两年内因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2、违法次数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二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治理,处2万元罚款较重污染物超标3.0倍以上5.0倍以下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治理,处3万元罚款严重污染物超标5.0倍以上10.0倍以下第一次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治理,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污染物超标10.0倍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元罚款17超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20%以下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罚款较重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20%以上50%以下责令限期治理,处2万元罚款严重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50%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治理,处3万元罚款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8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一般较重污染项目排放量50吨日以下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处3万元罚款1、排放量为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允许日排放量。2、以下行为可理解为“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采取放任或利用渗漏等方式排放未经完全处理生产废水的行为;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等规避监管的行为。3、违法次数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4、暗管偷排包括:中途接管,分流直排;暗设阀门,伺机偷排;私改设计,不合理设置溢流口。5、情节严重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加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私设暗管处6万元罚款被责令拆除而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并处2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万元罚款较重排放量50吨日以上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处5万元罚款私设暗管处10万元罚款被责令拆除而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并处3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万元罚款严重重污染项目排放量50吨日以下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处7万元罚款私设暗管处10万元罚款被责令拆除而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并处4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排放量50吨日以上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处9万元罚款私设暗管处10万元罚款被责令拆除而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并处4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元罚款注:有上述“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行为排放有毒物质,且曾在两年内因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有上述“私设暗管”违法行为排放有毒物质的、都要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9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不正常使用、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一倍罚款。1、部分主要设施已损坏或没开启,或被查实没进行加药处理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2、根据关于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413号)的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存在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可认定其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较重未经同意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罚款。严重存在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等严重违法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20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同意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一般不正常使用、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排污口(最高不超过5万元)较重未经同意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罚款排污口(最高不超过5万元)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注:1、上述行为有涉及排放有毒物质,且曾在两年内因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2、存在上述行为且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5倍以上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其排污许可证。15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21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超标3.0分贝以下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较重超标3.0分贝以上7.0分贝以下处3000元罚款严重超标7.0分贝以上10.0分贝以下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超标10.0分贝以上;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一般未经同意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超标3.0分贝以下处1000元罚款较重超标3.0分贝以上7.0分贝以下处3000元罚款严重超标7.0分贝以上10.0分贝以下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超标10.0分贝以上;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1-6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22未经审批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未经审批在夜间(晚22:00-晨6:00)使用其他机械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或在午间(12:00-14:00)施工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第一次并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影响较轻处5000元罚款1、 午间施工检查笔录应注明投诉情况,使用机械和机械与工地边界相对位置距离。2、 违法次数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较重第一次,且不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影响较重处8000元罚款严重第二次及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1-7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23经责令噪声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限期治理验收监测噪声超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轻微超标1.0分贝以上3.0分贝以下处1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一般超标3.0分贝以上5.0分贝以下处2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较重超标5.0分贝以上7.0分贝以下处4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严重超标7.0分贝以上10.0分贝以下处6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特别严重超标10.0分贝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1-8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24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水污染型一般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1万元罚款较重市控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4万元罚款严重省控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国控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25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窑炉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大气污染型市控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1万元罚款较重省控未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2万元罚款严重国控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罚款26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其他污染类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处1000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处5000元罚款严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8000元罚款特别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幅度备注27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一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一般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较重市控重点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处7万元罚款严重省控重点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处9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国控重点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一般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一般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处5万元罚款较重市控重点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处7万元罚款严重省控重点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处9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国控重点污染源或者排放的污染物中含一类水污染物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3-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28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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