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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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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江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 工作目的 2 编制依据 3 事故分级 4 适用范围 5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2镇应急指挥部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系统3.2预警系统3.3报告制度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指挥协调4.3紧急处置4.4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4.5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总结报告6 应急保障6.1信息保障6.2医疗保障6.3人员保障6.4物质保障6.5技术保障6.6资金保障6.7演习演练6.8宣教培训7 奖励与责任追究7.1 表彰与奖励7.2 责任追究8 附则8.1名词术语8.2制定与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江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内 容1总则1.1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应急预案。1.3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 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5工作原则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江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2.1.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江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扬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江都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2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监察局、农林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局、教育局、环保局、粮食局、公安局、盐务局、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烟草局、城管局等部门及事故相关镇人民政府。    2.1.3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经市政府授权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2)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方案;(4)统一协调各镇、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5)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8)负责发布事故重要信息;(9)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2.1.4成员单位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信息发布宣传口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责任调查和处理。农林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和原因分析工作。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商贸局:负责屠宰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检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 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卫生措施,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奶)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镇人民政府对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粮食局:负责做好市级粮油物资的储备管理和粮食收购管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开展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质量安全的管理、监测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现场的监控,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重大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本系统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餐饮等企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烟草局:负责因烟草及其相关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盐务局:负责对因盐产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城管局:负责城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镇人民政府:对本镇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本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并接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市相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2.1.5办公室(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局、农林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监察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员、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2)办公室职责a.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及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b.检查督促各有关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c.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d.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e.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f.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g.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h.在市委宣传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i.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1)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性质和危害程度,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林、质监、工商、卫生、监察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扬州市食品安全专家参与指导。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控意见。(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负责,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和防控意见。(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共同组成。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5)技术指导组由事故调查组的食品药品监管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协同对外宣传。(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8)信息发布组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报请市政府,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2.2镇应急指挥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镇政府。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指挥部要求核查、协查的食品安全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人员名单;指导各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系统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依法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依法或经政府授权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测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经授权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3.2预警系统3.2.1加强日常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农林、质监、工商、卫生、商贸、环保、粮食、供销、教育、公安、监察、烟草、盐务、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监管,尤其是对高风险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3.2.2建立通报制度(1)通报范围:a.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b. 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及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通报方式:a.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b. 经确认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涉及到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c. 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3)特殊通报: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逐层上报至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有关部门负责通报。(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3.2.3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3.2.4应急准备和预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3.3报告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镇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市政府报告。3.3.2下级向上级报告各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特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报告到省政府。3.3.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 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3) 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业)食堂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5) 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6) 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3.3.4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3.3.5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3.3.6阶段报告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3.3.7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一、二、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当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及事发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扬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扬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四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本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当事故的严重程度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扬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基础上,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1)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的建议。(2)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技术指导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在上级相应工作组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并部署有关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扬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6)在省、扬州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要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7)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积极参与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1)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的建议。(2)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省和扬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3)确定由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到位,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指导事发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和扬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7)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有关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1) 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或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a.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b.向市政府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c.及时向本市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d.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e.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f.随时向市政府汇报事故救援与处置情况。(3)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a.市人民政府在扬州市政府或扬州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市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b.确定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c.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d.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e.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导、部署事发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d.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4)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a.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议,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b.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1)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市范围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或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同时向有关镇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3)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后,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置工作。(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到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事发地镇政府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实施先期处置,以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在市应急处置队伍到达后,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7)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有关镇、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督促。4.1.5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或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4.2指挥协调进入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镇、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它相关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增援和保障。事发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队伍要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事发镇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4.3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当地镇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经政府授权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各类媒体发布的新闻,经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在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4.5响应终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过程,通报处理结果。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5.2总结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门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6应急保障6.1信息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并逐步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6.2医疗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6.3人员保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食品安全专员、相关部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市及事发镇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6.4物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6.5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6.6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各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由镇级财政部门保障。6.7演习演练市、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6.8宣教培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7奖励与责任追究7.1 表彰与奖励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7.2 责任追究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7)有失职、渎职行为的;(8)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8附则8.1名词术语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中所表述的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均是指江都市政府或江都市有关部门。8.2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附录 江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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