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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唐代物价管理制度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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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唐代物价管理制度刍议.doc

    基于唐代物价管理制度刍议 论文关键词:唐代; 三贾均市; 物价 论文摘要:三贾均市是唐京都诸市令管理商品交易货物价格的一项制度,但不仅在京都,而且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实行。唐代三贾均市是对前代物价管理制度的沿革与发展,并对后世的价格管理制度产生影响。汉唐宋价格管理制度既相承又各具特色。三贾均市与悬平赃物也有密切的关系,并指出唐六典注文的一处有误。物价管理制度是国家调控商品交易关系的重要手段。关于唐代的物价情况,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过一些研究,并得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论断。日本学者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通过考察分析大谷文书中的唐天宝二年交河郡物价表,证明了唐代的市估是根据时价制定的公定市价,是官府交易和定赃的依据,并不制约一般的私人交易。并进一步指出,三等估所表现的并不是物品质量的优劣而是交易价格的高下。1齐陈骏认同这种观点,并据此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相关的两个文书进行了分析介绍。2(注: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吐鲁番发现唐代交易法文书、日野开三郎两税法与物价也都对唐代的物价情况有过研究。)国内有陶希圣唐代管理“市”的法令,3全汉昇唐代物价的变动等论文论著,(注:梁仲勋唐代物价与物价管理,郑宜秀整理王仲荦遗著金泥玉屑丛考、胡如雷隋唐五代史论稿、张泽咸唐代业、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等。)或介绍唐代物价的情况,或对唐代物价管理、市场管理进行分析,或从考证说明考古发现出发来诠释唐代的物价体系,或从史出引用文书来补正旧说,这些研究对唐代物价管理制度的研究形成丰厚的学术积累,但由于研究重点和内涵的局限,许多内容也还有待深入。 唐六典卷二十: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旧唐书卷四十四: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新唐书卷四十八:平货物为三等之直,十日为簿。职官分纪卷二十:以三贾均市(精为上次为中粗为下)。古今事文类聚古今事文类聚新集卷三十二: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序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貨而行市。(周礼)司市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卖价之事。(同上)委榷筦之务(白六帖)周有泉府之官,敛不售与欲得。(汉书)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六典) 上述史料记载表明唐朝由市令掌管物价,实行三贾均市,这一制度是如何形成,执行程度怎样,效果如何,有哪些特色,我们从前辈史家的研究以及史书和考古发掘文献中寻其端倪。 一 “贾”指价格,“市”是城市商业活动集中的地方,市场上物价管理依产品质量高低优劣划分三种价格,均衡市场贸易价,即三贾均市,是唐京都诸市令管理商品交易市场货物价格的一项制度。唐代的城市商业繁荣,各地都形成了颇具规模的市场。仅长安城便有东市和西市两大市场,构成以长安为经济中心的,北有洛阳、开封,南有扬州、苏州、杭州、洪州、广州、成都等各具特色的城市商业格局。除长安外,洛阳有南市,扬州有东市,淮南有西市,不仅较大的州治有市,而且中、小县城也几乎都有市,如富阳县市、临淄县市、禹城县市等等。城市商业的繁荣也要求市场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三贾均市应时而生。把市场上交易的商品按质量划分为三等,战国时期即已有之。 越绝书计倪曰:糶石二十则伤农,九十则伤末。故糶高不过八十,下不可三十。甲货之户曰粢为上物,贾七十,乙货之户曰黍为中物,石六十,丙货之户曰赤豆为下物,石五十,丁货之户曰稻粟,令为上种,石四十,戊货之户曰麦,为中物,石三十,己货之户曰大豆为下物,石二十。 不仅商品分上物中物下物,而且价格上也设定相应的限制,最高价与最低价的设置,使得市场交易更加符合商人、农民的需求,价格合理化,各得其利。 汉代不仅物品分等,同一商品的价格也分三等。 初学记卷二七引范子计然曰:“肃细文出齐,上价万二千,中价万,下价五千也。”北堂书抄卷一四六引范子计然:“酱出东海,上价二百,中百,下三十。”太平御览卷九三引范子计然:“柏枝脂出三辅,上价升七十,中三十,下十。”卷九四六引范子计然:“螵蛸出三辅,上价三百。”等等。资料记载表明汉代各地所出产品均存在上、中、下三等价格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应当也是按照质量的优劣粗细而定,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或者特例,而是非常普遍的了。王莽时,第一次明确了三等价格制度,汉书·食货志载“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分等定价的制度化,使商品价格更加趋于合理,由诸司市掌管市场物价,实际上对品质优良的商品起了保护、倡导的作用,并进而有效的制止了商家间的不合理竞争。 唐代三贾均市进一步典制化。可知三贾均市的制度是在前代市场价格管理机制运营下的经验积累,其适应了市场管理的需求,又适时地有所改进。唐代的物价管理机制与汉代的比较在后面详述。目前考古发掘出土的有关唐代物价的文书有三件,其一是吐鲁番所出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其二是吐鲁番阿斯塔那29号墓所出唐五谷时估申送尚书省案卷,其三是同墓所出唐市司上户曹状为报米估市。其中,特别是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已成为唐代三贾均市的实证资料。(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胡如雷隋唐五代经济史论稿,张泽咸唐代工商业,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等。)据此,唐代西陲的交河郡已普遍实行了三贾均市制度,那么,在广阔的中原大地更应同样如此。唐三等估价制度在各地是广泛实行了的。史书虽没有像交河郡市估案一样详细记载各行不同商品的上次下三等价格,但在一些笔记中可以找到些许痕迹。 张鷟朝野佥载载:睿宗时,导官署令姚泰盗用进米二十石,上米估四十五价,次估三十价。断绞,不伏。海槎余录:马产于海南者,时极俊可爱,然骑驶则无长力,上等价可四两,寻常不出二两。 米价的上估、次估,马价的上估、中估,在这些笔记里记录下来,虽不完整的表现当时市场上的价格情形,但也反映了各地三贾的执行情况。 又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诸市署令丞职责所云“平货物为三等之值,十日为簿”,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市司评物价不平条云:“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诸市司所定三等时价还要造为簿册,且所造策要符合市场行情,不得营私舞弊。足见三贾均市制度在唐是受保护并且规范执行的。 根据原理,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物价高低主要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同时也受到供求关系等方面的较大影响。从根本上说,它决不是官府意志的表现,也不是官吏可以操纵的,更不是官府律令可以规定得了的。三贾均市只是一般价值规律的表现。市场交易还存在讨价还价的现象,只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交,官定物价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市场物价实施控制的框架,而不可能成为私人交易中一成不变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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