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撰写审计报告应注意的问题.doc

    • 资源ID:3822706       资源大小:81.50KB        全文页数:3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撰写审计报告应注意的问题.doc

    撰写审计报告应注意的问题(陈玉健)审计报告是审计成果的集中体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审计报告的撰写。它可以说事关审计工作的成败,事关审计事业的发展,事关政府的形象,事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国家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所以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审计报告的撰写,以提高审计质量。这次学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审计报告的演变和发展经历四个阶段;二、审计报告定义;三、为什么要撰写和提出审计报告;四、审计报告的种类;五、撰写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六、撰写审计报告应明确的几个问题;七、撰写审计报告的步骤;八、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九、审计报告包括的内容;十、审计决定书的概念及内容;十一、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概念及内容;十二、审计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十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评分事项;十四、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一、我国审计报告的演变和发展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到1988年审计条例颁布。我们当时使用的是两种审计结果文书,一是审计报告,二是审计结论和决定。第二阶段:1988年审计条例到1994年审计法的颁布。在这个阶段,我们使用的审计结果文书有三种:一是审计结论和决定,二是审计意见书,三是移送处理意见书,而审计报告成为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第三阶段:1994年审计法到2004年。在这个阶段,我们使用的审计结果文书主要是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而审计报告仍然是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2004年2月审计署发布第六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文书主要是审计报告,另外还有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该办法首次将审计报告定为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向社会公布,除了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外,不再具有保密性,实现了与国际审计通行做法接轨,得到了国际审计组织和有关国家审计机关的肯定和赞同。但同时又根据中国审计的实际情况和国情,还保留了具有中国审计特色的审计结果文书,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两个法律文书。这两个审计结果文书在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必要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国家的最终建立,这两个审计结果文书最终也将消亡,这是也是历史的必然。二、审计报告定义1、理论学术界早些时候对审计报告的定义: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经过审核的方面,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经济效益以及遵守财经法纪的情况,进行评价,作出处理处罚、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结论的书面文件。2、审计署审法发【1996】342号文和2000年8月审计署2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将审计报告定义的表述为: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件。 当时的审计报告限定为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件,所以它是审计组向审计机关作出的报告,报告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对外公开。3、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报告定义的表述为: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过去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件,2004年6号令以后,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件,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和被涉及单位商业秘密外,从形式到内容都可以对社会公告发布,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和利用,从而使得审计信息公开而透明,不再具有神秘性。 这一办法出台给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可以说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的执行程度,关系到政府的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关系到审计机关在各级政府的地位,关系到我们每个审计人员的确身利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重视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三、为什么要撰写和提出审计报告1、是审计人员完成任务,作出交待的需要;2、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3、是审计人员表达意见的需要;4、是消除浪费、纠正错误、制止违纪行为的需要;5、是有关方面改进管理,作出决策的需要;6、是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需要;7、是今后查考的需要。四、审计报告的种类1、按审计报告的内容可分财政财务审计报告、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2、按撰写审计报告的主体可分为内部审计报告和外部审计报告。3、按审计报告的形式可分为审计报告书、审计结果报告书、审计调查报告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五、撰写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1、要立场鲜明、观点正确。撰写审计报告要站在国家、人民的立场,维护整体利益。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在我国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又可能存在矛盾。特别是制止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时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敢于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下判断做结论。同时,要有政治观点,以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揭发违反方针、政策、指示的事实。要有全局观点,不能只从微观经济、地方、企业、单位的角度看问题,要从宏观经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考虑。对违纪违规方面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也不能无限上纲,夸大事实,夸大危害程度。2、要分清是非,态度明确。审计报告往往要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表扬什么,批评什么,要是非明确,不能吞吞吐吐,模棱两可。财经法纪是违反还是遵守,经济效益是高是抵,经营管理是好是坏,都应提出明确的结论。3、要数字准确,证据确凿。审计报告要对外公告的,要提供给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作判断决策之用,因此数字一点要准确可靠。要从事实出发,凭数字说话,避免泛泛而谈,言之无物 。切忌根据某人意见或主观想象拼凑数字,也不能根据逻辑推理下结论。4、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审计报告不可能反映被审计单位一切方面,一切细节,必须抓主要矛盾防止面面俱到。重点应放在影响全局或影响很大的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金额巨大、举足轻重的事以及积年悬案、群众关心的事等等。对重点、关键问题要充分展开,讲透说清,对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只消简略提及,甚至不提,突出重点使阅读报告人印象深刻,才能据以作出准确判断,作出相应决策。5、要针对时弊,意见具体。审计建议要具体,切合实际、切实可行,避免提抽象原则。如:笼统地建议加强经营管理,这就太抽象了。应该加强经营管理,这是任何人都知道的,要紧的是应该怎样加强管理,要采取什么措施加强管理,均要具体。6、要文字精练,措词恰当。审计报告是要对外发布的,是给有关领导,上级部门看的。一般不宜写的太长。要开门见山,要简明扼要,用词要恰当,恰如其分。一是要正确使用判断性质的词,如完全符合、符合、基本符合、比较符合、不符合、违反等词;二是要正确使用反映程度的词,如性质恶劣、十分严重、严重、比较严重、一般、轻微、很轻等词,;三是要正确使用反映数量的词,如全部,绝大部分、大部分、一部分、多数、少数、个别、唯一等词。六、撰写审计报告应明确的几个问题1、为什么写? 2、写什么?要写事实、写情况、写问题、写处理处罚、写意见、写建议。3、谁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每个成员应该就他审计的方面写出分项部分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进行汇总统稿。4、写给谁看?向社会公告的审计报告一般要求所写报告的全部内容,以便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全面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给上级审计机关和市政府领导看的审计报告,篇幅不宜过长,报告内容要抓住要害,条理清楚,涉及的事要讲清来龙去脉。七、撰写审计报告的步骤1、回顾总结。全面总结审计工作,检查审计工作底稿。2、提炼资料。确定哪些资料要纳入审计报告。3、选定中心。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审计报告的中心议题。4、拟出提纲。除个别情况外,一般要集体讨论。5、审查证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6、动手撰写。可分工撰写,一人统稿。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7、征求意见。审计组长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该是10个工作日。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的报告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这里的“实施时间后”是指审计组应于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后的60日,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8、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审计报告征求完意见后,审计组应当将所有材料报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复核后应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决定书。9、审计局法规科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将其所有材料报法规科复核,法制科应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0、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法规科复核后,审计组所在的科室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科的复核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根据审计报告的重要程度,确定或提议召开不同层次的审计业务会议,共同讨论审计报告,审计科室负责审计会议记录,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11、听证会告知、签发、送达、公布。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一定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负责不需要听证),对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前,应当出具审计听证告知书,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审计报告审定后,分管局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八、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1、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2、编号;3、被审计单位名称;4、审计项目名称;5、内容;6、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7、签发日期。九、审计报告包括的内容总的来看,审计报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计报告要完整反映审计成果。既包括审计查证的事实,也包括发表的审计评价意见、作出的处理、处罚、移送处理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也就是说包括了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全部内容。二是审计报告要明确划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主要是适应审计报告对外发表的需要,借鉴社会审计的通行做法,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审计报告。三是审计报告对审计的事项要发表评价意见。发表的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事项时要持谨慎的态度;审计人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风险、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未涉及到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的、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的、超越审计范围的事项,审计人员不应发表任何审计评价意见。西方国家审计报告的内容并无固定的程式,其内容视审计项目涉及的范围和要求而定。通常有某些审计程序的叙述,各项审计资料的组成,审核意见,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具体地说我国目前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计依据。即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隶属关系等。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时间和有关审计事项。5、审计评价意见。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真实性评价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或合规性评价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评价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6、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这里要强调的是违规违法事实、委托定性后的依法处理处罚要放在一起写,要严格按照6号令的要求和格式撰写这部分的内容,不应把违纪违法事实以及问题的依法定性和委托定性后的依法处理处罚分两个部分来写,对问题依法定性后,接着应写依法处理处罚,这是我们特别要注意的。我们撰写审计报告一定要统一到6号令上来。7、审计建议。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这一部分也可以不写,视情况而定十、审计决定书的概念和内容审计决定书是指审计机关作出的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内容包括: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3、定性、处理、处罚及其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不管是处理还是处罚,审计机关都应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决定书,而不能只是审计处罚或罚款,审计机关才出具审计决定书。4、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和要求5、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裁决及复议机关或者裁决的政府。十一、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概念及内容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将过去的审计建议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定义: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的违法、侵权及其应当受到处理处罚的行为或者认为应当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移送处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内容包括:1、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或者有关问题的事实及证据;2、移送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3、审计机关已进行经济处理的情况;4、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5、对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的有关要求。十二、审计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1、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分管局长或局长能否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审核或审定审计报告问题?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的报告,而不是审计局或者审计组所在科室的报告。如果将经部门审核或审定的审计报告送给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将会导致审计报告的责任人不清,并会给审计机关的工作带来被动。一般情况下,审计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不应提前介入审计程序、因为那样做的后果不利于审计人员独立思考,独立执法,不利于调动广大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遇到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及时报告,这是审计人员义务也是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和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规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编审程序中要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签名后,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来说,审计组的所撰写的审计报告,一定意义上来说它仍是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还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报告,只有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作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附件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加盖审计局的公章,审计组组长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名,而是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上签名。从而改变了过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是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由审计组组长签名的做法。这一点大家要特别注意。另外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质的区别,这里就不多讲了。2、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的问题。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就审计报告而言,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写进审计报告也不得将审计方案确定的经审计查证的其他事实和情况隐瞒不报。否则,审计局将依法追究审计组长的责任。3、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不应写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的问题。1996年审计署审法发【1996】342号文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7条第5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应当包括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而2000年8月审计署2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7条不再将处理处罚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列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内容,这是我们每位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一是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处理处罚是属于审计机关的权限,不是审计组的权限,如果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写上了对有关违规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容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误解,即容易使被审计单位误认为这就是审计局最终的处理处罚意见。二是如果审计局最终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一致,被审计单位就可能提出异议,这将给审计局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和不利。在撰写审计报告有关违规违违法问题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仍应写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例如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例如:审计发现××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将该行为的事实表述清楚,还要在问题里写明根据什么规定,定性其行为是“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即它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并且还要写明根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即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规定。至于审计组对此究竟罚多少款,是5万元还是2万元,是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还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责任人是否罚款、是否移送给以行政处分具体意见和建议,则不应写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至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是审计组所在的业务科室代审计局草拟的审计报告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中表述。4、审计组实施审计后60日内,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是否包括在60日之内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时间实施后,是指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后的60日内审计组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而不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时间。具体说就是从审计组在法定的时间内收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的时间算起或从被审计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于应该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满10日内的60日内,向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5、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区别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希望我们能够区别开来,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什么情况下采取处理措施,什么情况下依法给予处罚,对我们审计人员来说很重要。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来分析,有以下几种区别:(1)概念不同: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的纠正措施。这里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也可以是下级政府,但本级各部门得的上级部门或单位以及对本级政府的上级政府,本级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审计处理(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除外,即使是这样,我们所代表的仍然是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审计,而不是本级自身)。它们所违反的是预算或其他财政收支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能适用于处理,而不是违反财务收支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单位基本上都是由财政拨款所供养,也就是吃纳税人的钱,本身不从事经营,也不存在着收费,除了财政拨款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对它们只能采取处理措施,而不能处罚。假如对被审计单位处于罚款,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利,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其罚款的资金只能由财政来承担。作为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这就是说罚没的款由财政承担然后再上缴财政,这样将造成财政虚收虚支。而审计机关的审计是代表国家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没有必要赋予审计机关对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单位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罚款再由国家财政承担,显然是多次一举,也没有必要,对这些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的只能采取处理措施,而不能处罚,这就是中国政府审计的特色。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除采取审计处理措施外,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审计处罚的概念没有界定审计对象的范围,被审计单位违反的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行为,而不是违反预算或其他财政收支的法律法规行为,这是审计处罚概念同审计处理概念的本质区别。(2)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种类不同审计处理的种类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是指被审计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或上级财政缴纳而没有缴纳的财政收入等款项(注意:审计报告不能写交到审计机关)。这里的款项一般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其他收入和各种基金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是指责令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指定的期限,将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按照原资金渠道退还(注意:审计机关在问题的处理中不能退还到审计机关,否则我们就违法)。这里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所有的资金和财产,如违规动用国库款项、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洪、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是指责令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指定的期限,将违法所得按照原资金渠道退还(注意:审计机关在问题的处理中不能退还到审计机关,否则我们就违法)。这里的违法所得主要表现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违反规定将国有财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口退税;乱涨价、乱罚款、乱收费取得的收益等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是指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记错的会计科目调整过来。如:挤占成本应当如数冲减成本;挪用生产发展基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应当如数补充。等其他处理措施。除了上述四项处理措施之外,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通报批评。通报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使其认识到违法的后果,警示其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通报批评: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告知,有时可以向全社会进行告知。其性质表现形式和告知的范围与警告基本相同,只是表现形式和告知的范围与警告有所不同。罚款。是指审计机关强迫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无偿剥夺行为人一定财产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特定对象违规违法取得的特定财物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行为;刑事处罚上的没收财产,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决定没收违禁品都属于没收。但是审计机关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同前面说到的没收有本质的区别,这里不多讲了。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除了上述三项处罚措施之外,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适用原则不完全相同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这就是说对被审计单位某一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单独进行审计处理或处罚,也可以合并使用处理和处罚。审计处理举例1:会计反映不完整,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造成少计固定资产19.5万元在审计某单位时发现,2005年6月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某单位某项目主体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200508号),在该报告的审核汇总表中,根据某建安公司2002年3月16日关于投标建设市*项目有关问题的承诺第二条“工程所需勘察、设计、招标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的承诺,将应由*建安公司承担,但实际由某单位拨付的该项目设计费17万元、勘察费2.5万元,应计入该项目的待摊投资成本,但该审核报告却从工程价款中直接扣减,从而造成该项目少计固定资产19.5万元。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和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31号)第五十三条“对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的规定,某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调增交付使用财产19.5万元。审计处理举例2:审计发现*财政部门“违规安排上年结转资金”问题。2007年1月××财政局未将××单位将上年度的净结余100万元纳入当年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或补充当年的预算周转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的规定,责令市财政局责令将上年度的净结余100万元纳入当年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或补充当年的预算周转金,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审计处罚举例:*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问题。2008年2月1日市审计局对某单位审计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给予其行政罚款××万元(淮审决2208××号),至2008年2月21日仍未履行(节假日应当扣除),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的,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合并使用审计处理和处罚举例:*单位“截留挪用财政社保补助资金”问题。审计发现某社保局2008年1月,将市财政局补助的2007年度社保补助资金500万元,挪作用于该单位的办公大楼装修,至审计结束之日仍未退还。违反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 38号)第八条 :“补助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和实际需要数额支用,并按照资金使用的进度,及时由补助专户拨人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他用”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08年2月29日前退还被挪用的财政社保补助资金500万元(审计处理),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审计处罚)。(4)、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时效不同审计处理不受时效限制,但审计处罚却有时效的限制。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这就是说审计处理不受时效的限制,而审计处罚有时效的规定。例如:企业或个人偷漏税行为追诉时效,是从其偷漏税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再予以处罚,但仍可以处理。即可以“责令*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国家税收”。(5)救济的途径不完全相同审计法之所以赋予审计相对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条不同的救济途径,目的是防止审计机关因行使自由载量权不当,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也许有人要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已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了,没有必要失实行救济了。因为征求意见稿告知的是被审计对象的是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未告知其具体的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对象处在劣势的地位,所以要对他们实行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救济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审计处罚中的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罚款达到了听证标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救济途径,这条救济途径是审计处理所没有的。按照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的救济途径只能是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并且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不适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这一点大家在审计决定书中一定要表述清楚。6、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明确了执法主体,审计机关能否据此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的问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即使法律、法规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明确了执法主体,审计机关仍可将其作为审计处理和处罚的依据。理由有三点:(1)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处理的种类有五种;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的种类有四种。(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也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审计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依据。(3)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其财政法规包括综合财政法规、预算法规、税收法规,还包括金融、财务、会计等各种法规。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种类只限于审计法及其审计条例规定的几种,我们不能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也不能自行设立处理处罚的种类。7、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的问题。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90天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必须报审计机关批准。其目的是督促审计决定的落实,同时也为审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留出必要的时间。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对被审计对象处罚的行政罚款,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二是所有审计决定的执行时间的最长期限,应当以不影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界。如果超过期限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规定不能受理。这个问题我下面要说道。8、对被审计单位超过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据此审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因此如果被审计单位既不执行审计决定,又没有申请复议的,审计局应当在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24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法院不予受理。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被审计我不服审计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栽定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复议结束后被审计单位仍不执行审计复议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复议决定书或不受理审计复议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19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法院不予受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给自己留有遇到的办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不要等到期限届满才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工作。9、审计局应当自实际决定书9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问题。审计局是重要的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审计决定书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以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的执行情况,期满是否执行完毕。还要求我们经检查以后要及时处理,如经检查发现审计决定书有重大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并可重新做

    注意事项

    本文(撰写审计报告应注意的问题.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