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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及“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分析.doc

    • 资源ID:3819854       资源大小:25.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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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及“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分析.doc

    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及“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的计税营业额的范围,就一直困扰着EPC项目的财务人员,各地税务部门对此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本文通过各地对EPC总承包项目征税方式的介绍,以及各EPC总承包方的采取的对策,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结合我国目前开展的“营改增”工作,分析其对建筑业自身及对EPC总承包项目的影响及产生的新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EPC总承包项目;纳税;“营改增” 一、对EPC总承包的解释和其项目包括的内容及纳税特点 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从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设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施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采购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因EPC总承包在控制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等建设目标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近几年在一些大型的工业投资项目中被广泛采用,由EPC总承包单位一家与建设方签定总包合同。 二、目前项目总承包,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然而,构成EPC总承包合同金额,其中的设备,材料均是含税价(增值税),由总承包商负责购买。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总承包方为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合同中所规定,必然缴纳增值税。现在作为EPC的总承包方,如果按照上面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在施工部分为建设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其营业额就得包括已经缴纳增值税的设备、材料的价款,再缴一遍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及企业如何应对 由于各地地税部门对十六条的解读不同,具体执行起来也不尽一致,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有的当地税务局规定,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时,可以不包括为建设方采购的材料及设备款。施工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采购部分材料、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从根本上避免了重复纳税问题,也便于操作与执行。(二)部分项目的当地税务局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可以不包括为建设方采购的设备款,但要包括材料款,材料与设备如何划分,由各地省一级税务部门认定。(三)还有的地税部门,不做区分,将总承包方为建设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款统统合并到施工营业额中,一并再缴营业税。 四、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一)税法不够具体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面向多个行业,EPC总承包只是建筑市场其中的一个分支。(二)税与税之间衔接不够严密,既然施行消费型增值税,那企业要求得到购进国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也是理所当然,相应的就应调整营业额的构成,将设备,材料从营业税的计征营业额中及时调整出去,纳入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否则,增值税转型不就成一句空话。(三)税法滞后,自EPC施行以来,营业税的计征营业额的范围就一直困扰EPC总承包人员,各地税务部门在对EPC项目的征税方面,执行起来也很不统一和规范。 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当前,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推进“营改增”工作,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的是环环相扣制,计税依据是每一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但营业税除特别规定外,其计税依据是每一个环节的销售(营业)额。为研究税负的变化极其临界点,本文引用两个指标:购进成本占施工收入的比,设为t。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向建设方收取的收入不变,用字母i表示。同时设定以下3个前提:1)增值税是价外税,故指标中的购进支出与施工收入均不含增值税金额。2)施工收入为全部收入减除分包收入后的余额。3)购进成本与施工收入是指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支出与收入。现在缴纳的营业税3%i,改征增值税后为i/(1+11%)*11%-i/(1+11%)*t*17%。同时营业税是价内税,对所得税的影响为,减少所得税为3%i25%,令:(3%i-3%i25%)>i/(1+11%)*11%-i/(1+11%)*t*17% 解得t>50%。即,购进的17%的含税成本必须大于总收入的50%以上,才能使得“营改增”后的税负有所降低;当购进的成本有低于17%的进项税时,要求t的比率还要大于50%才能降低税负。建筑业客观上可以取得的进项税税额税率多种多样:钢材为17%,混凝土为6%,运费为11%。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根据中国建筑会计学会,对66家企业的调查显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劳务用工一般占到合同造价的20%至30%,这部分费用一般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此外,固定资产折旧、设备租金、能源消耗、筹资成本、地方材料和辅助材料,甲供材等都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实际得到的增值税发票仅占总收入的35%。通过以上分析,可断定,在现行条件下,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虽然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也解决了重复纳税问题,但因税率增长了3倍多,而取得的购进材料、设备的进项税不足,而使得税改后税负不降反升。 六、“营改增”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影响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的税负同样面临增加的局面。同时,由于EPC总承包项目的特点,在纳税上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采购部分的纳税并入施工统一按照11%缴纳增值税。但这种情况有可能因进项税额太大,高进低出而使得实际缴纳税款为零,所以可能性不大。(二)是维持现在的增值税纳税格局。即设计6%,施工11%,采购17%的税率,因业务本身的特点,设计与施工和采购比较容易区分,不容易区分的是施工和采购。施工和采购都包括购进材料、设备,假如规定施工部分不包括购进的材料、设备,那施工部分就会因进项不足而导致税负大幅增加,假如规定施工部分只包括材料不包括设备,材料与设备的又没有根本的区别。又产生新的问题:材料的设备的进项税归到施工部分或材料的设备的进项归到采购的部分内?如果划分不清,因施工的税率只有11%,低于采购的17%,纳税企业将会把设备、材料等大部分的进项都归类到施工部分,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现在看来,处理这个问题,单从税法本身是难以解决的。如果处理不好,必然造成新的税收混乱,形成新的税收筹划空间。 七、建议 (一)降低税率,将税率定在67%左右;(二)推迟进行,尽量延后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时间,等待诸多环节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尽量减少不能抵扣造成的损失;(三)全面施行,鉴于建筑业涉及众多细分行业并且流动性大,只在部分城市试点的话,试点与非试点地区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四)针对EPC总承包项目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施行单一税率的增值税。 参考文献: 1 营业税新条例下建筑业中的设备如何缴纳. 2 姚陈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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