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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人的现状及应对策略参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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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人的现状及应对策略参考资料.doc

    职业打假人的现状及应对策略参考资料浅议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及应对文/钱金华  李 凯 (作者单位:吴江工商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有效地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社会上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所谓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一、当前职业打假的新特点近年来,特别是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惩罚性赔偿倍率的增加,职业打假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申诉、举报量大幅增加。从职业打假的角度来讲,与行政诉讼相比,投诉、申诉、举报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具体来说,一是成本低。多数时间只是一封信或者一个电话;二是门槛低。多数情况只需提供线索,不需要特别高的专业知识,更不需出庭应诉;三是周期短,见效快。投诉、申诉、举报后,一般只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便可知晓处理结果;四是后续手段多。如果工商部门因某种原因处理不及时或者职业打假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施加压力,达到其最终目的:获得满意的赔偿或者奖励。(二)在一定行政区域内采取抱团式或者集团式的方式行动。例如吴江工商局2013年初接到周某的申诉举报,称吴江某超市的某类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求工商部门受理申诉并立案查处。与此同时,周某在相城、张家港等辖区也提出了相类似的申诉举报。职业打假人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日趋明显,内部分工明确,打假地点相对集中,多在大商场、超市进行,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三)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水平在不断提升。从申投诉、举报内容看,从过去最简单的过期食品逐渐过渡到现在的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等较为专业的方面,而且准确率较高,争议的问题更加细化,借助的手段更含有科技含量。从申投诉、举报的行为方式看,往往采取EMS、挂号信等更容易保存证据的方式。从职业打假的关注点来看,从最初的只注重实体结果即获取赔偿或者奖励,过渡为实体和程序并重,并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对程序权力的维护方式促使实体结果的实现。(四)多种诉求方式相结合。例如将申诉、举报相结合,有的甚至直接将标题写为“关于某某超市食品的申诉举报”,这无疑为下一步行为留有很大的空间。如若工商部门处理不当,极易陷入被动。工商机关受理、举报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时,答复主体错误,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等都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事由。二、职业打假的产生及影响职业打假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在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设计上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具体来讲,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法律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意在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但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催生了职业打假的出现。从积极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积极维权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度的不足。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潜移默化地促成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完善与促进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致使作为商品质量监管职能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三、工商部门应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方法职业打假的出现,对工商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打假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个别执法人员在处理职业打假申投诉、举报时存在着疏忽大意,甚至是怕麻烦、互相推诿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对业务研究不够精,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特别是存在着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处理申投诉、举报的思路。正是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积极严谨,进而导致职业打假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频发。针对上述新趋势和新特点,执法人员在接待职业打假人时应谨慎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到位: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履职风险。要规范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对申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登记、流转的时限、责任人,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避免出现因内部流转不畅而超出法定期限的现象。依托各消费维权点的网络平台,定期总结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总结有效应对的方式和方法。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消费维权工作水平。注重把重点培训和常规培训有机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应对职业打假的长效机制。(二)理清诉求,正确区分申诉、投诉、举报、信访和政务公开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受理程序,消费者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在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专门规章也在行文中统一使用了申诉而非投诉。由此可见,申诉所对应的领域是行政机关,投诉对应的是消费者组织。申诉和投诉的对象主体、程序等均存在很大的不同。对于举报,工商部门目前尚无专门的举报办理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举报只是查出违法案件发案方式的一种。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职业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提出多种不同性质请求的情形。例如,有的直接将标题写为“关于某某的申诉举报”,有的是在申诉书中除提出申诉事项外,还提出了举报请求。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按照举报和申诉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只处理一种性质请求的情况。(三)加强内部协调,严格按法定程序积极应对。要建立和完善疑难案件合议制度,组织职能科室合议,评估风险,形成部门合力,要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等程序规定,降低行政风险。对申诉的处理:1、应先审查是否符合申诉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即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2、审查是否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事由,如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法律责任的;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3、依据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工商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4、依据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被申诉人,要求其在收到副本后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5、按照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立案和调解视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申诉,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延期、移送等情况,应当告知消费者。按照上述步骤处理的基础上,分情况分别填写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业务科室)、消费者申(投)诉受理通知书、消费者申(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告知记录、12315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终止调解通知书等文书。对申诉含有举报的情形。可以视情况填写12315消费者举报记录单、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移送函等文书转相关承办机构进行立案初查,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其进行补证填写消费者申(投)诉补证通知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立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根据核查的事实,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审批申请,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或是不予立案。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四)切实重视申诉、举报答复工作。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明确答复主体,提高答复质量。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举报人。按照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重视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文书使用,该文书可以作为工商机关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力证据。(五)完善沟通和移转机制。对实际处理申投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要与公安、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建议会商。对确实不属于工商机关受理的案件及时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尽可能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3-09-29维权中心召开大型超市负责人会议 对“职业打假”做出应对最近,维权中心投诉科和各区分局分中心都频繁接到“职业打假人”的投诉,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益日增多。为此,合肥市工商局消费维权投诉中心召开会议,针对近期所谓“职业打假”频繁增多行为做出应对。市区合家福、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和永辉等各大型超市以及各区分局分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维权中心通报了近期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情况,各大超市负责人也介绍了涉及“职业打假”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商场超市的经营行为,准确处理“职业打假”投诉,维权中心对参会者提出要求。第一、各大超市一定要规范经营行为,严把进货关。加强对商品的日常管理,杜绝过期、霉变以及外包装标注不规范食品上柜,严格自律;第二、中心对各市(县)、区分局、直属单位分中心受理处理有关职业打假人投诉的工作给予肯定。同时强调:一定要高度重视“职业打假”投诉,各单位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时,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工商系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在5个工作日之内及时答复当事人。要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回复,同时加强督办、反馈。此次会议达成共识,企业规范经营,行政监管到位,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好消费者投诉举报起到一定的作用。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新特点与应对策略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2年06月05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近年来,工商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申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增长。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3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8.2%;2011年,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2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3.3%。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工商机关复议诉讼案件中的主要和高发案件类型,集中表现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不服举报事项答复两种情形。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特点的分析研究,认真梳理监管职责,查缺补漏,寻找应对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方法。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分析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客观地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和发展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健全,商家诚信缺失严重的现实状况密不可分。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个特点:(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2)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职业打假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新特点和新趋势(1)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职业打假人队伍逐步扩大,专业化水平日渐提高。这些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手段、方式更加专业,不仅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还借助科技手段收集视听证据。(2)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态度更加积极。职业打假人赵某曾因为一起进口食品案件,先后使用了投诉、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3)食品类案件成为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多数与食品问题有关。这些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涉及新资源食品、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的管辖问题,食品标签、标志问题,以及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争议问题更加细化。目前,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类案件集中在行政不作为和对举报事项答复不服这两种情形,争议问题也有愈加细化的趋势。例如,职业打假人认为工商机关受理、举报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时,答复主体错误,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以及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等。可以看出,程序性问题已经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关注重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问题(1)案件管辖。这一问题在近两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与食品安全法施行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有一定关系。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问题是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涉及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有机食品等。(2)申诉案件的受理时限问题。在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工商机关收到申诉书后未在5日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时有发生。(3)对申诉请求和投诉、举报等其他请求的受理及答复。2010年7月,职业打假人王某提出申诉,称某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情况,请求工商机关责令商家退款赔偿,并依法作出处罚。在这种情形下,申诉人的请求还涉及举报事项,工商机关应当给予重视,及时、全面答复申诉人。(4)申诉案件受理后的履职充分、到位问题。职业打假人有时会以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不到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实践中,争议问题主要包括工商机关作出的调解是否及时、到位,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5)举报答复是否适时、适格、适宜问题。此类问题即工商机关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举报人,答复主体是否正确,答复内容是否规范和明确,对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是否给予书面答复。应对策略和方法针对上述新趋势和新特点,以及争议的主要问题,笔者建议执法人员在接待职业打假人时谨慎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1)积极应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变被动为主动,克服“怕、推、等、耗”的思想情绪,增强规范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2)理清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区分申诉、投诉、举报、信访、政务公开等不同性质的案件。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职业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提出多种不同性质请求的情形。例如,在申诉书中除提出申诉事项外,还提出了举报请求或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等。此外,要注意引导职业打假人按规定程序寻求法律救济。(3)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4)在受理申诉后,要坚持调解到位,按规定时限及规范要求制作调解书或终止调解书。(5)切实重视举报答复工作,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明确答复主体,提高答复质量。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举报人。(6)完善沟通和移转机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要积极建立会商制度。对于职业打假人提出的申诉、投诉、举报等要求,工商机关应审慎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决定,对确实不属于工商机关受理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其他职能单位,尽可能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张平怡江苏超市组建“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应对恶意索赔2013-12-07 17:25  来源:中国广播网央广网北京12月7日消息(江苏台记者孙茂强 査多)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不断扩张,不少害群之马浮出水面,无端栽赃、漫天要价的行为深受商家诟病。近日,江苏最大的连锁超市苏果超市联合工商、公安部门,组建了“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库”。有购物小票,有具体的过期食品样品,按理说超市应该无条件赔偿,但事实却没有这么简单,苏果超市一位行政主管告诉记者,这是因为有些职业打假人在里面设了套:行政主管:有些职业打假的在前几个月,挑一些保质期比较短的,分几次买一部分商品放在家里存着。过期了以后,他到超市再去买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买回来掉了包。然后用第二次购买的发票,配上以前买的商品,来投诉。这一点,从处理上相对比较难。这位主管说,职业打假人频繁"碰瓷"的行为给超市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多麻烦。苏果超市被迫迎战,正在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建立"黑名单档案":行政主管:苏果超市内部准备建立一个像系统库一样的,比如说你今天在江宁找了一个苏果超市索赔多少钱,然后明天你到栖霞苏果超市索赔多少钱。把你的名字上了黑名单合并,合并以后最后可以提交给公安,说你诈骗。因为你不可能一个人老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南京市工商局迈皋桥所副所长耿庆元认为,不少职业打假人早已不是消费者的代言人。耿庆元:今年春节的时候,王海从北京给我寄了一封举报信,说是迈皋桥苏果超市里卖的高姿化妆品存在虚假宣传。后来据我们一了解,高姿化妆品在广东跟王海有官司,他就到处写信。但我们认真受理,到最后发现,这家苏果里没有卖这个化妆品,实际上他就是普遍撒网。他们的愿望很简单,就是要获取金钱。消法的目的,是保护正当的消费权,而这些人是为了金钱。对于工商和苏果超市联合组建"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库"的做法,市民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市民:我觉得还不错,因为毕竟现在很多人以这个打假增加自己的名声,我觉得这样如果建立一个黑名单,对这些人只要好多人标记过了以后就可以针对他们。市民:我觉得当然不合适了,商家来做这种事,商家本身就是一个被监督的个体,它做这样的事它的公信力在哪,它在其中能不能谋到一些利益啊?对此,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博士朱强副教授认为,政府部门联合商家的这一行为根本上还是要维护消费者权益:朱强:开设这样一个黑名单实际上对规范我们市场,有效的促进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打假的本身是净化市场保证消费者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这几年当中就滋生了一个所谓的特别的群体,特别是恶意消费,通过这种投诉获取利益的这样一个商业行为,这样实际上是背离了我们消费的初衷。朱强提醒,在具体操作时还是要注意权利的边界:朱强:不应当把这种权利过分的放大,这样实际上会对我们消费者正常的合法维权也会带来一种干扰。“职业打假人”出没超市:维权还是敲诈难界定2013-10-24 13:39:31        来源:中国网新闻中心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有这么一群人,他们酷爱逛超市,但不是为了买东西而是为了挑毛病。下回您逛超市的时候稍微注意下,也许就会看见在某个商品柜台前左挑右拣的顾客,他很可能就是被很多消费者誉为"维权英雄"的职业打假人。这不,在河南郑州我们的记者就碰见了这么一位"超市猎人"。四十来岁的王先生看上去和普通的消费者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他却有着一个特殊的身份-职业打假人。王先生:为什么从事这个,这个对我来说是一个很熟悉的工作领域,既能有对我来说合适的收入,也有一些成就感。王先生说,作为职业打假人收入也不是特别的稳定。王先生:有时候两三个月不赚一分钱,有时候一个月赚点,它不稳定,有时候没案件,有时候案件程序长就慢点。大型的商场和超市都比较注重品牌形象,也有经济实力,索赔后相对容易"买账"而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目标。从事连锁超市经营多年的郑州市民刘女士告诉记者:刘女士:这帮人他本身是很低调的,他也会跟顾客一样,拿起来仔细研究一下商品之类的。其实他是在重点观察某些重要信息,像那种保质期呀、生产厂商啊、食品安全标志呀,很敏感的一些东西。刘女士说,由于超市员工的失误,曾把快过期的德芙巧克力放在货架上正常售卖,结果被职业打假人抓个正着。刘女士:按道理的话不应该卖的,然后职业打假人第二天买了大概有十条,然后要求十倍索赔。结果就是赔了,当时是赔了一千多块钱,是店铺自己赔出来的。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职业打假人这个新的工作。1995年,22岁的年轻人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额大概是8000元。随后,张磊、臧家平等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职业打假,在帮助消费者维权的同时,又能获得收益。如此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赢的职业令人顿生好感。但个别职业打假人的反复投诉却让工商部门不厌其烦。工商部门:比方说金龙鱼油,这么一个标签投诉了四次到五次,人家质检报告什么都有,没有任何问题,他就投诉,投诉你就得查,查你厂家就得来配合,厂家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来做这件事情。郑州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个别职业打假人以此为生,类似于敲诈勒索的行为难以界定和监管。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现在的政策没有对他们做任何的限制,自己一分钱的损失都没有,反倒给人家要上万块钱。他的目的就是去压迫着这些商场超市生产厂家去赔钱,有些完全是一种恶意的举报。这种所谓的打假人就有点碰瓷儿的性质了,不仅让工商部门头疼,被盯上的超市也是成天的如履薄冰,冷汗直流。记者走访安徽大型超市时,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职业打假人时候,他们真的压力山大。近段时间,安徽某大型超市市场部梅经理发现,一些顾客经常带着发现的"问题"商品来找超市说理,而且有几位顾客不只露过一面。梅经理:最近怪频繁的,有同样的面孔,有时候他都出来好几个,分开,这个超市去两个,那个超市去两个。令超市纳闷的是,这些因为购买商品索赔的顾客对相关的规定、政策非常了解,买东西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梅经理:对一赔十的规定非常了解。那个打假的有时候包装上有问题,只有我们知道的。你要讲不赔的话,他就说要打315。对于近日亮相频繁的职业打假者,超市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因为超市自身的疏忽或考虑不周且要求合乎情理的,一定虚心接受并尽量满足顾客的要求,但是现在不排除一些打假者在"恶意"找茬,这样就很令超市方闹心了。梅经理:有的还好一点,他买的确实是质量问题的赔是没问题的,有的买了这一个有质量问题了,我再买其他好的商品,这样的话出现问题以后,他到服务台把所有的商品全部按照一赔十的价格赔给他,不赔他就闹。有的时候理赔实在太高了,我们就跟他再商量商量少赔两个,一赔五或者一赔八,没办法,只能这样赔啊。这家超市负责售后处理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应对这些职业打假人,超市会内部传阅一些职业打假人的照片,注意这些人来超市的购买动向。超市负责人:只有这样子注意,看到这些面孔以后就看他们是不是在作假。当超市遇上打假人,到底是一场消费维权还是一场商业讹诈。职业打假人群体到底是人民英雄还是碰瓷儿专家,良莠不齐似乎成了这个行当的代名词。其功过是非也难定论,作为普通消费者,他们眼中的职业打假人又是什么样子呢?消费者:我支持,因为这样就能监督商家,减少这种失误发生。消费者:按这个职业打假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的,因为现在确实卖假货的对于消费者权利侵犯是比较厉害的。但是有些职业打假人他故意去找商家的茬,借这个职业打假的名头可能去为自己谋利,他并不是为了规范这个市场行为,出发点不是很好。大部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还是值得肯定的。消费者:你把它买过来,然后自己再去想谋什么利,我觉得不太好吧,这个很不少,人还是要有良心的对吧。消费者:他既然去做这个事是肯定是为大众考虑、为自己的利益考虑 这种主张是正确的,但是他不能说我通过打假来威胁咱们的商家,然后你给我好处,那种的话我觉得就背离了职业打假的初衷,也就从平民英雄变成了一种平民的恶霸。职业打假人:徘徊在法律边缘(2007-01-01 10:36:48) 荆楚网-楚天金报职业打假人,对于许多人来说也许并不陌生,从最早的王海开始,如今国内职业打假人不在少数。日前,天津职业打假人林枫在西安涉嫌敲诈被刑拘,又一次引发了社会对职业打假问题的讨论。透过林枫事件,人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状态。林枫打假涉嫌敲诈被拘林枫在国内职业打假人圈子里小有名气。他的真名叫马志强,“林枫”是他打假时用的化名。根据他开办的“林枫打假维权网”介绍:“林枫,天津人,现经营自己的化工公司,打击假冒产品是林枫的业余爱好。多年前走上打假路后,几年来,林枫逐渐积累了不少识别假货的技巧和经验,配合工商、药监、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打击了很多不法商贩和造假窝点,其打假范围涉及家用电器、名牌服装、假劣食品、保健品、中西药品、野山参、虚假广告、音像制品、化妆品、汽车配件等等。”林枫到西安打假,缘于他与西安职业打假人孙安民的结识。在天津一次录制电视节目的现场认识后,在孙安民的邀请下,林枫决定到西安考察市场商品质量情况,并随机进行打假。11月13日,林枫在孙安民陪同下开始了他的西安打假之行。在西安市西郊汉城路的医药批发市场,林枫对在市场上发现的假药,向当地药监、工商等部门举报,为此,有3家药店受到了查处。到西安的第二天,林枫到西安几个大超市转,结果发现了不少假冒和“三无”商品。接到林枫举报的工商部门,随后赶到现场,查扣了这些问题商品。随后的几天,林枫联合孙安民在西安一些超市和商场持续进行打假。由于受到当地媒体的采访,林枫的西安打假之行声势浩大。就在人们以为林枫的西安之行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的时候,事情却在11月17日急转直下,这一天,被林枫打过假的一家医药超市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林枫敲诈他们4000元。随后,这家医药超市的工作人员带着工商人员在一家茶社将林枫堵住,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事情最终以林枫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收场。医药超市随后向警方反映,林枫在打假过程中私下找到药店负责人,提出只要药店支付1万元,他就不再追究,甚至可以帮助药店“摆平媒体和执法部门”。经过讨价还价,药店同意支付林枫4000元。根据药店的举报,警方初步认定,林枫涉嫌敲诈,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这时候,多家被林枫打过假的企业也向警方举报,均称林枫曾以打假名义向他们索要钱财。一时间,林枫由“打假英雄”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朋友认定是中了别人圈套林枫说他是被冤枉的。林枫表示,4000元是店方对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予的奖励,并表示手里有两张字条为证。而负责侦办此案的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负责人介绍,医药超市向警方举报林枫收取了超市4000元的“奖励费”,还出具一张有林枫签名的收条。西安另外一家商场的工作人员也举报,林枫在和执法部门以及媒体记者一起到商场“打假”时,曾私下向商场负责人索要1万元的“私了费”,但遭到了商场拒绝。一直陪伴林枫打假的孙安民认为,林枫是被人“下了套”。根据孙安民的回忆,11月13日,林枫来到曾经被他举报的这家医药超市,等待超市质检部门为他在超市所购买的假药作出鉴定并给予退赔。在等待过程中,林枫突然被药店经理单独叫出办公室外,经过交谈,林枫悄悄收取了4000元。林枫还为此给药店写下了“因林枫为某某药业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并给予日常监督,某某药业自愿奖励林枫4000元”的收条,药店经理在收条上签了字。与此同时,这家药店质检部门的经理也写下了一份不卖假药的质量保证书并签了字,其内容是“关于林枫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店方愿自检自查,以后一定会合法经营管理,保证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孙安民说,直到当晚11时许,林枫才将收钱的事情告诉了他,并说是店方给予的奖励。“我当时就有一种不详的预感,没想到后来竟然应验了。”孙安民说,他相信林枫不会敲诈,整个事件是有人给林枫设套。专程从天津赶来的林枫母亲也认为儿子是清白的。她说,林枫自己办了一个生产洗涤剂的化工厂,并不缺钱。作为母亲的她最了解自己的儿子,林枫绝对不可能为了钱财去做违法的事情。与此同时,西安市商业联合会在林枫被刑拘后专门召开了名为“重质量、守信誉”的新闻发布会。西安市商业联合会一名负责人在会上说:“各商业企业一定要防止带有私人目的的侵权敲诈行为再次发生,企业必须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问题一定要依法办理,按程序办理,要向执法部门反映,坚决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工商部门也在会上发表了措词强硬的声明,表示对不法打假行为将不予支持。打假就是打法律“擦边球”林枫被刑拘后,家人和朋友为他聘请了律师。经过警方的调查和取证,林枫被取保候审。面对蜂拥而至的媒体,林枫简单介绍了自己被关押期间的情况,他表示,自己目前一切都很好,被关押期间,也没有受到粗暴对待。几天之后,林枫悄悄离开了西安,临行前,他表示,这次事件不会影响自己的打假信念。林枫事件受到西安市民的广泛关注,许多消费者对林枫的行为采取了支持态度。西安市民洪勇说:“林枫的行为说明,现在市场上假货不少,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度不高。林枫的一些行为或许有些过激,但像林枫这样的打假力量不是太强而是太弱。”也有一些市民指出,打假人的行为固然值得钦佩,但是,如果在其打假过程中牟取私利,就为法律所不容。据记者了解,我国职业打假人大多是从普通消费者转变而成的,他们往往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愤起反击,在艰难的维权过程中,逐渐成为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生涯中,职业打假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经费来源。与林枫同为职业打假人的孙安民,在西安也小有名气。几年前,因为购买商品房被骗而走上打假之路的孙安民,对打假的甘苦体会颇深。他说,打假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还需要充足的经费。在没有经费保障的情况下,许多打假人的日子其实并不好过。几年来,为了打假,他几乎倾家荡产目前,职业打假人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打假过程中的赔偿和奖励。由于打假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使得职业打假人获得经费的难度大。职业打假人同时还面临着身份上的尴尬。由于身份所限,职业打假人只是作为普通消费者进行打假,其模式往往是自己发现假货再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意味着打假若没有执法部门的配合就会很被动。针对职业打假人面临的尴尬,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说,在假货泛滥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是自然而然的一件事情。他说,职业打假人在一定阶段具有进步意义,但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则会走向尴尬。石英说,职业打假人如果将打假作为一项终身职业,就不可避免地会在打假过程中谋取利益,然而,判断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则是在具体的方式和方法上:如果商家出于奖励的目的,给予利益无可厚非,如果是打假人通过敲诈勒索得到的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关键在于,我国法律对这两者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得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就像是在打“擦边球”,如果稍有不慎,就会面临风险。职业打假人同时面临自我保护的问题,如何慎重处理打假过程中的利益问题,是值得他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合法经营的商家也有一个自我保护的问题,那就是防止不法之徒的敲诈。(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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