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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货协议及质量保证协议【最新】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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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货协议及质量保证协议【最新】 .doc

    供货协议 编号: 2008111018 甲方(订货方):乙方(供货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共同发展、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协议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相抵触的均以本协议的内容条款为准,在业务往来中,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协议、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双方法律地位:1、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确立货物买卖关系。2、根据现有的资料,甲乙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及附件的资格,符合法律要求,无任何法律瑕疵。如日后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订单及交货规定:1、乙方具体供货的产品品名、型号、单价、结算期、供货能力、订货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等均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单或甲方的订单为准。乙方通过采购需求可对甲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甲方下达的订单,乙方应在8小时内由乙方或其负责人或其指定的 经理盖章或签名确认回传给甲方,超期视同认可。如乙方更换该负责人,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2、供货时间必须以双方确认为准,乙方的交货周期为 3 天,从甲方下单日第二天起计算。特殊工艺要求的产品交货期为7天3、甲方订货采取书面形式将订单传真给乙方,乙方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确认后的订单传真给甲方。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收货单位名称、地址/仓库等资料。4、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订单,严格按订单规定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等准时准量送货,不得与订单约定内容有异,乙方逾期交货的,将按延迟天数乘以迟交部份货款之1%计算违约金。如乙方交货延迟(不可抗力除外),使得甲方需紧急处理采购订单所需费用或甲方用别的方法向第三方发出订货所需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且若因此导致甲方销售损失时,乙方需赔偿其全部损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如洪水、台风、地震、战争。5、甲方订单变更时,需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对变更的订单乙方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和解决所造成的乙方不必要的损失。6、双方同意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送货时需附带甲方的采购订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的毁损、丢失责任判定: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7、双方同意确认的包装标准套膜、珍珠棉、外包装纸箱等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若由甲方负责,则需在价格确认单或补充协议中注明)。三、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具体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见附件2质量保证协议。四、定价与对帐:1、甲乙双方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原则进行合理定价。2、双方所确定的价格为一段时间内的结算价格,当甲方发现乙方的协议货物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甲方应市场要求需下调配套件价格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且乙方有义务同步下降协议货物的价格(经乙方书面同意);当乙方应市场变化需上调价格时,乙方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处理。3、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甲方每月采购总金额达到人民币 万元 ,甲方当月在原定价基础上再享受减免 %的折扣优惠。4、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周期,乙方每月5日前将提供上月对帐单,否则以甲方帐目为准。5、付款方式:甲方每月12日至15日以现金或支票/汇票付乙方货款,月结 60 天。付款时,乙方需提供所付货款的增值税发票。五、保密及产权条款:1、在双方业务来往过程中,乙方对其了解到的甲方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此条款在协议有效期间及期满后一年内均有效。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及技术资料、图纸所生产的配件,只能供甲方使用,乙方不能将配件或产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交付乙方的图纸、规格式样书、技术资料等乙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制造产品,并不得将资料贩卖给第三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图纸、规格式样书、技术资料提供或贩卖给乙方的竞争厂商。如有违反本条规定,违约方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支付相对方违约金100万元,相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相对方有权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2、凡甲方支付费用的模具、夹具、图纸、设计资料等其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或更改,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3、甲方的公司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协议货物,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公司的标识和其他文件,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支付甲方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甲方其他损失。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供应的所有产品或其任何部分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同时也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权,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同时,乙方承担违反本条款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六、廉政条款:乙方坚决保证不得为供货、结算等事项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不得串通甲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欺诈甲方的利益,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合股经营所供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且按乙方当年已供货额(含当年已结算及未结算部分)的30%扣除乙方的货款作为赔偿甲方损失。严重造成甲方损失的或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违约条款:1、乙方未按约定,擅自解除协议,乙方须支付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供货的损失。同样,甲方未按约定,擅自解除协议(因乙方质量问题解除协议的除外),甲方须支付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造成供货的损失。2、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后,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该订单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加工生产,否则属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支付甲方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甲方其他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八、其它条款: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续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及时本着诚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乙方对应当支付甲方的违约金,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5、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0 日。如需续约另签协议。九、附件:1、价格确认单。2、质量保证协议。3、上述两个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质量保证协议(附件2)甲方:乙方:1、产品名称: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订单内容为准。2乙方提供的五金制品品质需达到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且需达到以下甲方的检验标准(不限)。2.1塑胶类砂面或纹理表面件表面纹理一致,颜色一致,无色差,外表面允许2-5mm,深0.5mm碰伤与划伤。2.2金属材料表面不得有麻点、波纹、凸凹变形, 凡是安装或使用过程中与人体接触到的锐边均应倒角,焊接部位要求的不得有脱焊、虚焊现象;2.3镙纹的镙纹牙路要顺畅,无滑牙、崩牙、烂牙、填缝等现象,镙纹深度、镙距符合图纸要求 。2.4冲压件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刮伤、碰凹、碰扁,不得出现开裂、断裂、裂纹、脱层等现象 2.5表面电镀的,若装配后处于产品A面的,不得有划痕碰伤、碰凹,不得有烧焦、起泡、露底、针孔、花斑、烧铬、砂眼、麻点等现象.电镀层不得有脱落的现象,外表面允许长2-5mm,深0.5mm碰伤,划伤.2.6油漆件表面不可出现起泡、剥落、流泪、光泽不均等现象。2.7木制品要求表面无裂纹、表面油漆需光滑、平整。整体符合工艺要求。产品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样板要求.3、甲方进行全过程把关,并就每批产品向甲方提供:(用打的方法取)( )出厂检测报告 ( )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 ) 技术权威部门检测报告(每 )4、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之日起 2 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对乙方的产品验收,验收时采用全数据检验或抽样检验两种方法。41全数检验,42抽样检验: 抽样方案: 合格质量水平: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产品有异议,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24小时内到甲方现场进行处理。如果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先后两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现场进行处理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供货合同。5、甲方对乙方产品不合格品的统计范围,应包含甲方进乙方工厂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品和售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总和。6、质量保证6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并参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并保持文件的质量体系,不断提高质量保证能力。62甲方在需要确认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的实施状况时,可进入乙方进行质保体系调查,乙方应当协助甲方。63如果乙方将甲方所需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必须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且甲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乙方应予积极协助。7、为促进乙方的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甲方有权对属乙方质量责任的不合格品采取以下补救措施:71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整批不合格的产品,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有权作出可否特采或挑选或退货的决定。对被决定为特采或挑选的产品,甲方将扣除该批产品总价值的 %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对被决定为退货的不合格品,甲方有权作整批退货,并有权收取乙方该批产品总价值 %的检验费和误工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72乙方如对甲方认定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甲方相应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与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处理决定。甲乙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自乙方提出该异议之日起3日内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自乙方提出该异议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甲乙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否则,视同乙方放弃该异议。检验费用承担:乙方预交鉴定费用,检验合格时,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时,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是指 国家质检局属下的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标准为国家或行业标准。73对整批产品中个别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退货,并收取乙方退货价的 %作检验费与误工费。74如整批不合格产品退回,而乙方又不能自退货之日起 日内再次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全部赔偿。75如因乙方的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甲方客户投诉时,甲方所有的损失从乙方材料款中扣除,如因乙方的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甲方客户损失时,该损失和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对材料不合格持有异议,异议解决办法适用本协议7.2款规定。76甲方外派品质人员到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规定时,乙方须主动配合。当甲方外派品质人员驻乙方检验时,并不能免除乙方产品质量责任。77甲方每次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报告,乙方必须48小时内回传,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100元/单的损失。78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原材料、零配件的制造工艺发生改变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79如果乙方产品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水平,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供货量或终止合同。8、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服务、活动应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环境问题造成重大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9、 乙方承诺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若被检测不符合,除承担第8项的损失,还必须全额承担检测费用。10、其他补充条款10、当甲、乙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定协议。11、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12、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三、主要任务(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第二篇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二、工作任务(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三、实施步骤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四、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三篇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一、“百日”行动重点“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二、“百日”行动内容(一)重点地区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重点企业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三、“百日”行动组织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四、“百日”行动要求(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第四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三、工作措施(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第五篇一、时间安排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二、工作目标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三、检查范围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四、重点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五、时间进度安排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3总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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