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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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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72号)精神,决定设立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调整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调整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调整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调整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配套资金。第四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筹集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资金。第三章投资原则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整体规划的原则。“调整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和整体规划,有利于科技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因地制宜的原则。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好的资源、经济和技术条件,区域特色突出,当地领导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第七条无偿、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对基础性、公益性、新科技开发、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实行无偿投资;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性项目实行有偿投入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第八条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原则。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第四章投资重点第九条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重点示范项目;区域特色农业项目;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和优质新产品开发项目;农业信息、农产品市场、质量标准和检测、农技推广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申报程序1申请使用省级财政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择优初选,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由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2申请使用省级农口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项目,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择优筛选项目,经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3省本级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向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省财政厅或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申报。申报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要点包括:项目所在地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实施地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技术措施、效益与市场分析、保障措施等。申报的项目应附专家、技术人员论证意见和资金配套等相关的证明。第十一条审批程序1对申请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择优初选,并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定期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会审后报省政府批准。2申请使用省级农口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考察;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审定。第十二条申请使用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项目,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农开字200013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部门一律不越级受理项目。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投资,其中:60直接用于项目投资,40用于贷款贴息;省级农口部门安排的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在不改变资金原分配渠道的前提下,改变以往过于分散的使用办法,集中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第十五条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省级农口部门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第十六条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办法,由省农业结构调办公室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省农业结构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对“调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和审计、验收制度。“调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对财政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安排的“调整资金”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农20027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72号)和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农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农业结构调整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全省农业结构调整整体规划,列入省农业结构调整重点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等。第二条贴息资金使用的主要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第三条贴息资金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先贷后贴,贴到项目”的原则。在银行已安排贷款的前提下,才可安排贴息资金。二、贴息方式及标准第四条农业结构调整贷款贴息采用固定比例贴息方式,年贴息率为5,贴息期限为1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第五条省财政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贴息。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由项目单位自负。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第六条需要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向县级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县级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出计划,并联合上报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局。各省辖市制订出本市计划,上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直接报送省农业结构调办公室和财政厅。第七条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择优筛选和审核,然后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经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再将农业结构调整贷款项目贴息计划下达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尽快将计划下达至项目单位。对超出计划以外的贷款项目和贴息贷款额度不予贴息。四、贴息资金的下达第八条贷款项目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和农业结构调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取得专项贷款后,将贷款报告、银行批文及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结息凭证原件退还。然后将汇总报告及有关复印件报省辖市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省辖市财政局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用款单位实际落实贷款有关合同、凭证汇总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经省财政厅会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审定后下达贴息款。五、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要积极参与农业业结构调整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和论证,并认真进行审查,对未经同级财政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共同审核同意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条有关市、县财政局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贴息资金,及时落实兑现到项目单位。第十一条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承扭单位,由财政部门金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项目年度执行,2002年度开始贴2001年度项目。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第四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五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第六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区域优势,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第七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三)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服务。(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第八条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申请和项目确定程序是:(一)每年年初,财政部发布立项指南。(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填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一并向中央财政申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三)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并分配支持项目资金。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第十条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书面向财政部报告检查验收情况。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我省补充规定的通知豫财农字200014号 各市地财政局、水利局,济源市财政局、水利局:现将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特大防汛抗旱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各单位对中央和省追加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二、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市、地、县“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各层次筹集资金,市地县财力确实难以解决的,可向省、并通过省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三、市、地因遭受特大水旱灾害,要求省财政给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向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委托财政、水利两局联合向省财政、水利两厅申报。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所属监狱、劳教农场、农业厅所属农垦农业、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所需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这些单位直接向相应的省主管部门申报,再由这些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报告或请示的内容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行文。四、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根据受灾市、地和单位灾情大小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并由省财政厅下拨给市、地财政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分配给省水利厅各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产企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省财政厅拨给省水利厅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再由省水利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拨给所属用款单位。五、省财政下拨给市、地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各市、地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分配使用。对省安排的项目,要给予资金保证,并及时到位。各地财政、水利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所属用款单位要对每年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进行总结。年度前连同当年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和水利厅。六、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中用于抗旱物资材料设备集中购置的,应提前准备,实行政府采购,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七、省财政安排下达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河南省实际,省级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用于汛前应急渡汛工程修复建设。八、本补充规定与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执行,过去颁发的涉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九、本补充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财农字1999238号文 二年三月十四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9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对1994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2、关于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一: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要实行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第四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二章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范围第五条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含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下同)和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二)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三)水文测报设施;(四)防汛通讯设施;(五)国界河流境内堤防;(六)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渔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伙食补助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抢险租用小型专用设备的租金和费用;(四)通信费。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费用;(五)水文测报费。在防汛抢险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八)其他费用。为防汛抢险耗用的电费以及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第七条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的,可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后,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含施工单位)可以提取总和不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的特大防汛补助费3%的管理费,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一)小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二)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不包括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防汛抢险费用;(三)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四)城市骨干防洪工程建设所需投资;(五)其他应在正常防汛经费中列支的费用。第三章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第九条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第十条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包括:(一)县及县以下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简易运输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补助;(二)在特大干旱期间,为抗旱应急修建水源设施和提运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三)为解决特大干旱期间临时发生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而运送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四)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补助;(五)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增雨所发生的飞行费、材料费及抗旱节水,集雨等抗旱新技术、新措施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对农村集体、农民兴办的抗旱服务组织和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特大抗旱补助费可酌情给予补助。第十二条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二)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三)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四)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十三条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要求中央财政给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可由省财政、水利厅(局)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直接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相应的主管委(局)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由水利部汇总后向财政部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旱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防汛抗旱资金落实情况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第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批准下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三)越级申报的。第十五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受灾省灾情大小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并由财政部下拨给省财政厅(局)。分配给水利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由财政部拨给水利部。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财政部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中央财政下拨给省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各省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财政部门发文下拨。第十七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用特大防汛补助费购买的防汛物资材料和用特大抗旱补助费购置的抗旱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防汛抗旱后要及时清点入库。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有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属事业单位要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和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水利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由各省财政、水利厅(局)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水利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以前制定的有关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关于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赛使用管理办法的必要性特大防汛坑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财、水两部于1994年制定颁发的。该办法对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防汛抗旱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抗御1998年特大洪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原办法的一些内容难以适应。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规定的使用范围窄。如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抗洪抢险,水文测报设施、防汛通讯和指挥设施的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等防汛抗洪重要环节没有列入特大防汛补助费的补助范围。第二,规定的开支范围过细但又难以全部列出。如防汛器材中所列的种类与实际需要差别很大,有些器材为防汛所必需却没有列入开支范围内,而有些规定的器材种类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在财政部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1994至1996年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的过程中,上述问题充分暴露出来,各地反应强烈。如不及时修订原办法。将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急需修订原办法,以适应防汛抗旱工作的新形势。二、修订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修订特大防汛坑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水法、防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适应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修订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基本思想:(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办法中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删除;对工作需要但原办法没有规定的,或规定不够明确的,进行补充和完善。(二)原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使用、申报、管理的原则体现了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体现了防灾与救灾相结合的精神,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这些规定予以保留。修订后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既要满足资金管理的需要,也要有利于防汛抗早工作的开展。三、修订的具体内容(一)第五条适当扩大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范围。1增加了“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河道工程。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河道工程、涵闸泵站是大江大河提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防汛抢险的关键部位,一些重大险情往往发生在这些部位。如果这些险情得不到及时处理,直接导致堤防溃口,影响防汛全局,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新办法更加明确地规定,特大防汛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及其涵闸泵站和河道工程的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2增加了“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水库一般都建在大江大河的干流和主要支流上,防汛期间可以拦蓄洪水,调错洪峰,缓解特大洪水对大江大河堤防的直接冲击,为确保安全度汛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水库在拦蓄洪水、调错洪峰期间面临着许多险情,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坝垮闸毁,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使用范围上增加了此项内容,事实上,以往各地在处理这些险情时也都是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的。但水库垮坝的修复费用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3增加了“水文测报设施”、“防汛通讯设施”。水文测报和防汛通讯是防汛指挥的重要手段。往往越是防汛的紧要关头,越需要准确的水文测报信息,这就增加了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遭受水毁的机率。以往仅从正常防汛经费中开支,难以满足水文测报设施和防讯通讯设施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的需要,影响测报工作。4增加了“国界河流境内堤防”。国界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出现的险情如得不到及时处理,除造成重大损失外,还极易发生主航道偏移,导致国土流失。5增加了“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运用分蓄洪区进行分蓄洪水,是确保大江大河大湖和重要地区防洪安全的重要措施。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是防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给予补助也应作为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的一项重要内容。6增加了对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改农场的补助内容。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是整个堤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汛期防汛抢险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却没有相应的资金补偿渠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取消了对企业的亏损补贴,这些企业难以全部承担巨额的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防汛支出,以往各地对上述企业的补与不补、补多补少的标准尺度不一。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办法规定特大防汛补助费可给予适当补助。(二)第六条适当扩大特大防汛补助费开支范围。1将“人工费”改为“伙食补助费”,并将对民工的伙食补助扩大为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抗洪抢险时,除民工外还有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类人员。事实上,以往各地对所有参加防汛抢险人员的伙食费都给予了补助。新办法对此予以确认。2将“器材费”改为“物资材料费”,并删除原办法所列器材的具体类别。防汛抢险时使用的物资器材因时因地有很大区别,详列出来难免以偏概全。3增加了“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以解决防汛抢险时必需的小型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租用费用无法列支的问题。4“通信费”中增加“租用通信工具”的费用。防汛抢险时,有线通讯工具受到很大限制,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有较强的优越性。但国家对手机等通信工具的配备有严格的规定。各地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租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其租金和租用期间的费用可从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5增加“水文测报费”。特大洪水期间,水文测报工作量大量增加,消耗超过正常测报费用很多。以前,往往因为这部分费用不足,而影响测报工作。因此,新办法规定对洪水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正常费用的部分给予补助。6将“车船运输费”改为“运输费”。发生特大洪水时,为及时运送抢险人员、抢险物资以及解救被围困群众,除需车船等运输工具外,紧急时还需要租用飞机,其有关费用可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7在“机械使用费”中增加了检修费的开支内容,以保证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机械的正常运行。8在“其他费用”中增加电费的开支内容。在防汛抢险期间耗用的电费开支巨大,特大防汛补助费应给予适当补助。(三)增加第七条,对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是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通过实行项目管理,可增强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降低费用,节约资金,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后,要进行勘测设计、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必然要有相应的费用支出。过去,这些费用都实报实销,支出数额难以控制。在此次修订办法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规定实施项目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含施工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总和不得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3%。管理费必须由直接负责该项目实施的部门和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四)第十条适当扩大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1将原办法第九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不再列出抗旱设备的类别,避免以偏概全。2增加一款“为抗旱应急修建水源设施和提运水灌溉所发生的费用补助”。发生干旱时,最需要解决的是抗旱水源问题,北方的主要措施是打井,南方的主要措施是提运水。这些措施发生的费用事实上已是特大抗旱补助费开支的重要内容,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3将原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改为“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增雨所发生的飞行费、材料费”补助,因为飞行费也是人工增雨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开支内容。4增加“抗旱节水、集雨等抗旱新技术、新措施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示范、推广和应用抗旱节水、集雨等新技术、新措施,有利于实现抗旱工作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极大地减少旱灾损失。推进防灾抗灾体系建设。(五)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对“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补助的内容。“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办水利的一种新形式。为了鼓励这种形式的发展,特大抗旱补助费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六)第十二条将原办法中特大抗旱补助费不得列支的费用的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为“正常的人蓄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修建的费用。”四、新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一)第五条1第一款中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是指中央直管和省级重点管理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重要支堤是指与干堤紧密相连的,其决口后直接影响干堤安全的支堤;河道工程是指大江大河中控导河势保护大堤安全的水利工程。2第二款中的大型水库是指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重点小型水库主要是指溃决将对国家重要铁路、公路、大中型城市和重要工业、军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根据其所处地理位置的重要程度来确定。水库的正常防汛岁修和垮坝后的恢复重建不属于特大防汛补助费的补助范围。3第六款中的分蓄洪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分蓄洪区。特大防汛补助费可对分蓄洪区内的群众安全转移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二)第六条1第一款中的伙食补助费指对参加防汛抢险(含查险、排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等所有人员的伙食补助,包括民工、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类人员。2第三款中的防汛抢险专用设备是指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的用于巡提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设备,以及为防汛抢险所租用的小型专用设备。专用设备主要包括:冲锋舟、操舟机、照明设备、发电机组、探测仪器设备、灌浆设备、闸门及启闭设备、打桩设备,等等。特大防汛补助费不得用于购置小汽车等交通工具及大中型机械设备。3第六款中的运输费是指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除包括车船等租金和运输费用外,还包括紧急情况下租用飞机等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三)第七条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的集中批量购置,可实行项目管理。具体要求是:1项目分类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是指用特大防汛补助费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或者可以用具体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其性质分为:(1)工程和设施修复项目:防洪工程和设施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坏,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修复活动;(2)购置项目:为防洪抢险进行的物资材料设备的集中批量采购运输等,有条件的可实行政府采购。2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1)实行项目管理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特大防汛补助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2)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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