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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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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doc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 月 日前 言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年?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目的。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 录1 总则-(1)2 使用安全管理-(2)3 使用登记和变更-(10)4 附则-(14)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6)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式样)-(17)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8)附录c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20)附录c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5)附件D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7)附件E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28)附件F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式样)-(29)附件G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3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 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1.3使用单位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2)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1.4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4.1 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4.2 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1.4.3 监督检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及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管、动态监管。1.4.4信息化管理和安全状况公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 使用安全管理2.1使用单位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权者,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指充装单位,电梯的使用单位是指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委托的实际管理者。产权单位出租或者由承包方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主体。未约定的,由产权单位承担安全责任。2.2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3)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经常性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设备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5)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6)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7)定期召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8)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必要的投入;(9)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适时组织演练,配合事故处理等。2.3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2.4管理人员要求2.4.1 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2.4.2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1)宣传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4)组织特种设备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6)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7)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8)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9)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10)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11)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12)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13)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2.4.3 管理人员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2.5作业人员要求2.5.1 作业人员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义务如下:(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2.5.2 作业人员设置2.5.2.1 一般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所有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持证项目应当与作业种类一致。2.5.2.2 特别规定(1)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2)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有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2.6机构、人员设置2.6.1 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客运索道、10台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50台及以上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2)以特种设备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发电企业、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储存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气体充装企业、港口装卸企业等;(3)使用长输管道的;(4)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台的(不含气瓶)。2.6.2 需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但是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除2.6.1以外的其它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2)使用除2.6.1以外的其他气体充装单位;(3)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 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4)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或者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 (注2);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6)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7)使用医用氧舱的; (8)使用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km的GC1级或GC2级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的; (9)使用起重机械为造船门式起重机、架桥机、100t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t及以上门座起重机、200t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315 t·m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的; (10)使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11)在爆炸性环境下使用特种设备的;(12)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20台的(不含气瓶)。2.6.3 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除2.6.1和2.6.2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注1: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注3: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旅店、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等。2.7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5)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7)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9)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10)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规定;(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1)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2.8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特点、生产工艺等,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情况处置、安全注意事项等。2.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且统一保管。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校验(检定、校准)、修理和更换记录;(9)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10)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地址与设备使用地址不一致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地至少保存以上(1)、(2)、(5)、(6)项资料的复印件。2.10采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提供必要的使用条件,其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由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2.11安装、改造和修理(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告知义务;(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3)锅炉、压力容器(注4)、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注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注4:压力容器的安装监督检验仅指医用氧舱。注5: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可不实施安装监检,但应当进行投用前的首次检验。2.12设备验收新设备启用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设备采购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等相关技术人员对采购的特种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验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2)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3)产品技术资料是否齐全。2.13经常性维护保养2.13.1 一般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机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且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专业化、社会化的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2.13.2 电梯维护保养的特别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且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2.14试运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并且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作好检查记录。2.15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2.16 水(介)质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水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2.17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定期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18定期检验(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期间内,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需要异地落实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告知使用登记机关。2.19检验标志使用检验结论意见合格时(注6),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标志(格式见附件B)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对有驾驶室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可粘贴在驾驶室的档风玻璃的右前方。注6:因各类特种设备检验结论表述不尽相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 “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2.20 异常情况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或者日常经常性维护保养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2.21 隐患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验,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能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2.22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专项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定期演练并且记录。2.23事故处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受到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自然灾害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2.2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2.2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永久性标记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和未在本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3 使用登记和变更3.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时必须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一般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由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4)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活动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3.2登记范围3.2.1 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3.2.2 使用单位自行建立档案的特种设备气瓶(容积大于100升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长管输道、公用管道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建立档案,但每年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安全状况(含数量)。3.2登记单元确定3.2.1以台(套)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台(套)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工业管道工业管道可选择下例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1)以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2)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3)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4)以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3.2.3气瓶容积大于100升的气瓶以气瓶充装单位不同品种气瓶为登记单元,车用气瓶以车为登记单元。3.3 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 申请资料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含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适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6)使用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适用于电梯);(7)能效证明(适用于高耗能特种设备);(8)车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容积、充装介质、下次检验日期等)或光盘。3.5 受理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6 审核及发证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3.7 资料及信息管理(1)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2)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3.8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1)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结论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提出; (2)对未实施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提出;(3)对已经实施检验的,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按照检验报告提出的下次检验日期确定。3.9 变更登记特种设备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9.1至3.9.5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特种设备申请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9.1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3.9.2 停用变更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停用的有效措施并有停用标识,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见附件G),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持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使用登记证。3.9.3 移装变更3.9.3.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移装后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3.9.3.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D);(2)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3至3.8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9.4 单位变更(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特种设备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2)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原使用单位全部移交的资料,按照本规则3.3至3.8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设备移装的,办理使用登记前,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且检验结论为合格。3.9.5 更名变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3.9.6 不得变更的情况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3)无技术资料的;(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5)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其中(6)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3.10 报废注销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报废手续。特种设备注销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时,使用单位为租赁方的,需提供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3.11 使用标志(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应当在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部位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E,以下简称使用标志)。使用标志由承担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签发;(2)使用单位应当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车牌(格式见附件F)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3)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作为使用标志;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4 附 则4.1解释权限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4.2施行时间本规则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下列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1)2014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2)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3)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4)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5)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6)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7)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8)2001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附件A颜色:C=70M=100Y=100K=60字体:方正小标宋字字号:16点 Y=100 K=60字体:黑体字号:14点 Y=100 K=60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使用单位: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登记机关: (名称与公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在定期检验确定的有效期和技术参数范围内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Certificate of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Registration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字体:黑体字号:29点颜色:C=70 M=100Y=100K=60字体:方正大标宋字号:18点颜色:K=100字体:黑体字号:18点 Y=100 K=60字体:黑体字号:23点 Y=100 K=60字体:黑体字号:18点 Y=100 K=60纸张规格:120g,钢古水印纸规格:210×297(mm)纸颜色:Y=40张贴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处字体:黑体字号:12.5点颜色:K=10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注:纸张规格、证头字和边框的规格、字体请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印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格式印制,颜色和字号按照本附件;其他内容(包括编号)字体,由登记机关采用计算机打印,字体、字号按照其标注。本注不印制。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式样)特种设备检验标志设备种类:设备代码: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检验机构: (公章)检验日期: 年 月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注: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尺寸为60mm×80mm。采用背面不干胶方式,可以直接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特种设备检验标志由检验机构在在出具检验报告时,一同出具;对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后,再由检验机构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对无需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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