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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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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泽普国税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调研的报告 近年来,汽车消费迅猛发展,车购税收入大幅增长,车购税征管工作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研究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该通知针对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机构人员3大项共16小项内容提出现存的问题,征询解决办法,这些问题是现阶段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纳税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非常贴近车购税征管的实际。泽普国税局根据地区局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积极开展车购税征收管理调研工作,提出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 泽普县国家税务局成立了以局长为领导,以业务骨干为组员的调研小组,以务实、求真为原则开展调研活动,首先结合该局实际,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进一步明确了该局执行该办法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调研小组对梳理后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寻找解决之策,对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反复斟酌,重点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统一意见并形成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该报告提出关于车购税电子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制度、转籍过户规定等在内的问题与建议共七大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1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存在五个典型现象: 1、汽车消费鼓励政策要退市,现在汽车销售这么红火,小排量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应该不会再延续了,201X年以来全国的汽车销量都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原本用于鼓励汽车消费的小排量购置税优惠政策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很多业界人士都表示,这一优惠在201X年年底结束后,应该不会再延续。 2、从201X年底开始实施的小排量购置税减半优惠本应在201X年年底时结束,政府在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后,最终决定把原来的“ 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更改为“ 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按 7.5% 征收”的优惠政策,并把优惠期延至201X年的12月31日。 3、相对于201X年的优惠,201X年的购置税优惠少了 2.5%,但市场销量仍节节上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201X年中国汽车销售将达到1700万辆,比201X年增长25%,达到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面对这些数据,众多媒体与业内人士都认为,应尽快取消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4、如果购置税优惠取消,对于广大购车者来说,购车的成本可能会增加201X多元。购置税优惠车型覆盖多集中在8万-12万元的经济型车型,消费群体对价格比较敏感,售价10万元的车可以减免2500元。 5、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假如这部分减免到201X年真的不再延续,将会刺激部分消费者提前释放消费,进而在年底前买车。201X年年底就发生这样的现象。 先说本地实际状况符合上级做出开征 1.6以下车购税的决定(300以上字,比如农业大县远离莎车喀什, 1.6以下的车买的较多,现有软件设施和管理手段可以达到上级开征要求等),再说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有提升,买车人日渐多,多是 1.6以下车辆,多次前来问询被告知要去莎车或喀什办理车购税,纳税人多有不满(200-300字),再说将车购税开征设在泽普局将有效减少办税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瞎扯上200-300字。再说非免检车辆及 1.6以上的车辆不多,并且刚开始作为试点阶段,还是需要将非免检车辆及 1.6以上的车辆在异地征税,这就差不多1000多字了,然后再谈谈开征后可能遇到的情况和思考(这些网上就有了),最后人员培训 自小汽车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税务机关后,泽普县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车购税开征工作。 一是做好征收宣传。在县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滚动字幕,将车购税征收地点、纳税事项等向全县进行公布。在县局网站及办税厅及时公布最新的车购税政策,在宣传栏内张贴车购税办税指南,上门对主要的小汽车销售网点散发宣传材料,确保纳税人办税一次成功。 二是服务政策解读。及时学习有关政策,开展业务操作培训。指派专人在前台负责纳税咨询和政策辅导,结合少数地区发生借车购税退税之名骗财案件,重点讲解车购税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小排量汽车认真落实征收政策,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三是加强部门联系。加强与县交警车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车管所对登记注册车辆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申报纳税的,不予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确保“先税后证”的规定得到坚决执行。双方定期进行交流协查,建立登记台帐,确保每辆入户小汽车均缴纳车购税。第二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调研建议 摘 要 车辆购置税自201X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车辆购置税自201X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采集如数据汇总后,核实下发最低计税价格。但受市场价格变动快,经销高促销手段多样等因素的影响,总局下发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销售价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差距,从而影响了车购税以票控税的效果。 一是最低计税高于市场实际价。如现在的返利销售中,汽车经销商如果能完成生产企业现实的销售计划,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还利润作为回报。经销商为完成计划,就采取多种促销手段,最后只是为赚取手中的返利,这样就出现了实际销售价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最低计税价。按照有关条例规定,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所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对我们的税收政策产生质疑,甚至出现了不满情绪,导致征纳矛盾的产生。虽然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释,但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 二是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由于受价格信息采集一些因素的影响,征管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使税额不能足额征收,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集中在高档小汽车、载货汽车、客车这几类车型,如果经销商掌握最低计税价之后,开据发票时就按贴近或低于最低计税价的价格开票,从而出现管理漏洞。第三篇: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X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加强了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了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办法对制定依据、征税范围、纳税申报、计税价格、退免税管理、完税证明等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车购税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按照办法的体例结构和组织顺序,依循细化办法有关规定或补充办法未规定内容的基本思路进行制定,共二十三条,其中十二条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十一条对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公告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具体业务具有指导性作用。【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在近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陆续对车购税政策及管理中的一些概念界定、业务办理事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如进口车库存三年的界定问题,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计税价格的核定方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本公告中对类似情况均进行了明确,如: “购买之日”、“进口之日”、“取得之日”、“进口自用”、“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 试验车辆”等。此外,公告还对车购税征管资料的存储方式(电子、纸质)及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车购税征管资料内容、“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公告附件对车购税表证单书进行了规范。第四篇: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业务管理规定要求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不再留存复印件。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七、本公告第六条所称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是指我国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九、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十、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所称进口旧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注明的进口旧车。 所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是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受损车辆赔偿文书报告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中注明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所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是指自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制造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国产车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注的“运抵日期”,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者裁定没收法律文书标注的“签发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进口车辆。 所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车辆试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试验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注明已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十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清点造册后予以销毁。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1.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 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正本。 2.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 纳税人身份证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 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 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补办表。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十 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业务手续,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并提供规定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十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免(减)税申报资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免(减)税手续。 十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十七、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十 八、办法第十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 十 九、申报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附件5,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国产车辆,提供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第五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X【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X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X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第六篇: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车辆购置税自20*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后下发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特别是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车主纳税意识淡薄,地方政府重视不足从最近几年的汽车市场反馈情况来看,车辆购置税对整个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产业链的构建都有深远影响。税率的每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购车者的消费意向,部分车主和准车主已把车辆购置税税率作为是否买车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从征管情况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车辆购置税都知之甚少。一方面车主纳税意识淡薄,不明确纳税义务。 一是很多车主根本不知道买车需要交税。部分车主购车后在4s店工作人员提醒或办理保险时知道需交纳车辆购置税,更有部分车主到车管部门办理牌照时才知道需要交税。 二是车主对税率变化无法及时掌握。201X年,购置 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税率已经由201X年的5%调整为 7.5%,但很多购置小排量乘用车的车主仍然以为税率还是5%,经过工作人员解释有些车主能够接受,有些车主却认为自己多交了税,这无疑给大厅工作人员带来了负担。 三是车主对减免税政策不清楚。很多留学生归国后不知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导致部分应享受免税的没有免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车购税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车辆购置税呈逐年递增趋势,201X年分局实现收入21251万元,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 8.94%,但由于车辆购置税的预算级次为100%中央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对车购税不熟悉、不了解、不重视、地位不高,对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不够。 (二)国税部门无上路权,使逃缴车辆有机可乘车购税分局虽然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对逃缴车购税的车辆,却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 一是国税执法人员没有上路执法检查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对上路执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执法人员才可上路执法,实施检查上路行使车辆证件和其他手续。显然,国家没有赋予国税部门上路执法的权利。而逃缴漏缴车购税的车辆,也只有通过上路稽查才可比较有效的遏制。所以,负责征收车购税的国税机关无权上路稽查车辆,客观上为偷、逃、漏缴车购税造成了条件; 二是国税部门本身没有上路稽查车辆的编制和专门机构。就目前车购税征收而言,只能坐等纳税人上门缴纳,形成“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局面,国税机关对不主动纳税的车辆及车辆所有人则束手无策 (三)机动车辆减、免税后续管理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减免税的车辆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车购税条例第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在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种行为税,一车一征,点多面广,加之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不经常、不紧密,特别是纳税人懂得车辆购置税税法而又能自觉纳税的较少,多数车主不主动办理交税及变更手续,税务部门无法知晓,也无任何制约措施。这样免税条件消失后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就无法及时征收,甚至被漏征。如市政部门的洒水车被改变用途作为营运用热水运输车,林业、防汛等部门购置的特种小汽车可经总局批准后免税,这些车辆再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时应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但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尚处于失控状态。 (四)最低计税价格发布滞后、信息不准确最低计税价格主要功能是避免经销商发票票面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出现偷逃税行为,如果发票的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缴税。其目的主要在于监督经销商的纳税行为,保护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税基,防止税款流失。实践证明这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确实是一项有效的征管手段。但是目前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与机动车价格市场化、快速多变的形势完全不适宜。近年来,每年都有上百笔业务出现发票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异常的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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