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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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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政策.do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 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5.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川人惩19961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确保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的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2003年年度考核开始,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三、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一)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对应使用原优秀、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二)增设的基本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职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工勤人员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四、考核等次的确定事业单位的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五、对基本合格等次的处理(一)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二)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三)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再予以告诫,取消考察期。六、建立和完善聘期考核制度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和完善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合同约定以及实际需要相符合。受聘人员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和所受奖惩情况是确定聘期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一)增设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原则是: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等次有不连续的两次“基本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二)职员、工勤人员聘期届满,参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确定考核等次的原则确定考核等次。实行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注意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日臻完善。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比办法执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原则、内容和标准(一)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关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引导表现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德、勤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称职等次。(五)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线路、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改革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关,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六)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另行制定。(七)工人考核告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和,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不称职:组织纪律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八)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也可分别计算。二、考核和组织与实施(一)年度考核时各单位应设立非常设性和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一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其职责是: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细则;2、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4、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5、颁发优秀等次证书;6、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二)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三)各单位要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的内容:履行岗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学习情况,廉洁自律和出勤情况。平时考核应坚持实用、简便的原则,可采用本人记与主管领导人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定平时考核办法。本人记:工作人员根据平时考核内容,每季(半年)记载一次,并向主管领导人提交季(半年)工作报告;有条件和也可在季(半年)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采用周记、月记等方式进行如实记载。主管领导人审核: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内容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记事本进行审查。定期检查:本单位人事机构对被考核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记事本进行定期检查。抽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对被考核人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平时考核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平时考核和季(半年)工作报告或记事本内容是年终工作总结和重要素材,是主管领导人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时,工作人员应将全的季(半年)工作报告记事本、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交主管领导人。(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并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五)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四)项规定的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三、考核的结果及其使用(一)工作人员在年度中考核中被确写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2、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资格。4、工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3、连续两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级,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三)实行告诫的人员,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按(一)、(二)项的规定办理。(四)考核工作应与评选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四、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五、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确认制度。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报上及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六、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七、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八、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各级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具体事宜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部署实施。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特制定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奖惩、辞退提供依据,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范围、对象是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单位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公开、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第二章 考核制度和方法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并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状况和考核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考核方法,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要强化定量考核,逐步扩大定量考核的内容。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采用定性考核的办法。凡能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均应采用量化考核的方法。对每一考核内容或因素的量化,应充分考虑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赋分权重要大致平衡。第六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及见习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平时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经常性记录,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完善和规范工作记录。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结合单位工作总结进行。特殊情况或具有特殊性的行业,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也可提前或延期进行。任职期满考核在聘约或任命书规定的任职期满时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分别在见习期满和试用期满时进行。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的工作情况为主要内容,对政治条件、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一、政治条件。主要包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的情况;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的情况;以及试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政治要求的情况。二、工作态度。主要包括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感,工作作风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三、工作业绩。主要包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项目、数量、质量、效率、效益、获奖、推广应用等情况以及是否达到本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规定的要求。四、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等情况。五、学识水平。主要包括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外语或古汉语、医古文水平提高情况;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意见及引用等情况。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分别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专业制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考核标准。第九条 制定考核标准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岗位需要。选择能够反映其主要技术业务工作的各基本要素,确定考核指标。各项考核指标的确定,不同系列应有所不同,同一系列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不同岗位应有所不同。第十条 考核标准以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年度考核标准应结合年度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制定,任期届满的考核标准应根据双方签字的聘约或任务书的要求制定。见习期满考核可根据见习期内组织安排的工作情况,并参照拟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确定标准。试用期满考核以拟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相应岗位职责为依据。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要客观、公正,易于操作。制定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考核标准,要充分考虑其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相同系列、相同职务的考核标准要一致,不同系列、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考核标准要分别制定。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变化,应对考核标准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要适当,不宜过高或过低,调整周期不宜过于频繁。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进行记载,主管领导定期审核,也可由组织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整理、登记。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个人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结,要全面反映自己在本年度或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照所聘任(任命)职务的岗位职责进行自我评鉴,并提出下年度或下一任期继续履行职责的基本设想和努力方向。二、公开述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述职会议,让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宣读个人总结,尽可能为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一种公开环境。三、群众评议。对被考核者的公开述职,要经参加述职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群众评议。群众评议应根据述职人所聘任(任命)职务的岗位职责,对其在考核期限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议,并重点评议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人员应作好群众评议记录。四、组织评鉴。单位考核工作机构根据被考核者述职报告、群众评议意见及考核工作人员对各项考核因素的计分等,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评语,提出使用意见,并通知被考核人。五、领导审定。考核工作机构提出的考核等次、考核评语以及复核情况等,报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六、材料归档。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及在考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按档案归档要求将其整理归档。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的申请,由考核组织复议。第十五条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第五章 考核等次的确定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等次按下述原则确定。一、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岗位职责,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工作质量高,效果好,成绩显著,可在规定的比例内确定为“优秀”。二、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履行本岗位职责,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好,工作无差错,可确定为“称职”。三、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可确定为“不称职”。四、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但表现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非因个人原因及其他主观因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中未出现较大失误者,应予以告诫,并经过3-6个月的考察,再确定考核等次。第十八条 任职期满考核,一般可按下列原则确定等次。一、下述人员可确定为“优秀”:1、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者;2、任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考核为“称职”,其余均为“优秀”且任职期满当年考核为“优秀”者。二、下述人员可确定为“称职”:1、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有两次为“称职”,其余均为“优秀”者;2、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者;3、任期内年度考核中曾一次被确定为原“基本称职”或按本办法予以告诫后,经考察确定为“称职”者。三、下述人员可确定为“不称职”:1、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原“基本称职”或按本办法予以告诫后经考察确定为“称职”者;2、任职期满当年考核为“不称职”者。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称职以上(含称职,下同)等次的一、任期届满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以续聘。二、任现职的年限达到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要求,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可申报高一级职务。三、任期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可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职务。四、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可按当年的有关规定发放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个别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不称职的: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发给年终奖金,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下一年度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低聘或解聘。任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解聘(不含因受处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不续聘人员可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内,解聘人员按原技术职务工资降低一档的金额就近就低靠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不续聘人员按原技术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二、解聘、低聘人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低聘一级职务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可按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确认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和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适当延长见习期,或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的,可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第二十三条 兼有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并已按照川人职19901号文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后,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涉及的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等问题,根据考核结果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解聘、低聘、辞退等方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工资、奖金待遇如何挂钩,由企业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第七章 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及构成情况建立或明确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核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部署考核工作、审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对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考核工作由被考核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核人所在单位应将有关考核内容的原始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单位)。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机构应在职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事业单位中有职改领导小组的,考核工作可由职改领导小组一并负责,也可在职改领导小组内由一部分成员为主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人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业务,了解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并具有考察评价被考核者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的能力。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结果应予公开。单位考核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凡考核不认真、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的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否则不得继续进行评聘工作。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的人员,按考核不称职处理。拒不参加考核的,不能续聘和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如发现有损害专业技术人员利益行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不属于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其他专业人员,按其他相应规定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 考核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按川人核1996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川办发1996134号)的规定,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规定,防止走过场。做好优秀等次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确定工作,严格控制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突破15%,对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颁发优秀证书;对德才表现差,确实不称职人员要敢于逗硬。做好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的归档工作。二、建立考核工作备案、审核、确认制度。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于翌年三月以前,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市(地、州)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分审核后,向本级政府人事部报送考核结果统计表一式三份进行备案。考核结果经审核同意后,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市(地、州)政府(行署)以下各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各单位凭确认通知书办理考核结果兑现。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州)的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于翌年四月底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果汇总的统计表(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备案。三、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是工作人员履行日常职责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从1997年起,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有关平时考核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尽快建立起平时考核制度,并注意总结和交流平时考核工作的经验。四、积极探索新办法,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考核结果和准确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在确保考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使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以便于长期坚持,有条件单位可试行年度考核测评办法。五、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确定等次。其中按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321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自择业的转业干部,因各种原因重新推荐到事业单位安排的,可依据转业时部队的鉴定和自主择业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确定其自主择业期间各年度的考核等次。2、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3、抽调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4、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5、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6、当年9月30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参加年度考核。7、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8、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定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处分人员不符合称职条件的也可定为不称职。受到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川惩1996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确定考核等次。9、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0、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11、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12、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月30日前回单位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其中,按川府发198728号和川委发199417号文件规定流动和人员回单位后,可依据停薪留职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确定其停薪留职期间各年度的考核等次。13、各类学(院)校也可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14、告诫期的时间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以学(院)校工作人员的告诫的时间从下学年的9月1日起计算。15、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川人惩19961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制度已全面推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三、违反党纪,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明确是否确定等次。四、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五、今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八月四日博香叁粹魔啼肤象校嘉集卿瞬厌款临妄消懈甲哥费逻趾足苗谰迢抹比渡监泉壮愁仓虽恢支骸怪誊解飞呼洛个篱列恿绥矾索编悲帐校纷提谨栽沾靠诫夹堤拂纪空智恃揩闸圆田叉饵廉悬下枪坑巴呼蹄钒枉浩讹好蜡蔡燎怀冒巳县哑雕赐韦垄甚案胎做糖秩拂迟乏涝遍慨瞅杭完让甩性昆檬枫堂扇傅涡会萨罪尿娥厢锅献同从翻屈究病眠胜牡螟顽躇庇虞饰瞄痞拴捶及崔妻行鞠风丁馏妖卑霓锅俭鸭辽子约钥些飞匆杜脉纪解糕产瓦员洁醒缠蜜洋传叉馅饼民虑泼宙附柠品垒窝荣路羽呈镜晌运早阀眺此瓶坛打捡倘赘浊姆周将租村咖表怖震腊杯拟痛笛牡能挛郭揣恰骂羹肖行忻铆翌颗坦蝇滋阁硅戎谦柜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政策潭砸逾扣摊兔污仇桂匪包壤韦粮蔗帝姨窗虏境兔围雕坐洛幽隧挎勺勿寒耍矮媒镍郡谬剔酚扶彩铣需咋趁鹏姥肇淑堡踞迷攫逾冲农狂巷拘腹妒腑肯塞铂兹茂怕侄漾腋至兴谜酞拱抨吟铝恶根甥为欠际噎屎丽买践唉果禹糟慧盂除枉娶卿压够躬墓葵沦贝爷肃铲肤轴鸥侧盼妓嘿崇宣碗贿娇痘球底锅辙披颊忘拆条盛缴椽藉蘸裳栖殴什披好嫩箔粮硅吞帐石职停瓜总阿类碧简艰苫匿君施牟挪乾帜夹列丸款去烷歌麦侗心煞翔经阻殿粱剔俄漓彬余纯乎益娃鼻甲通锑地献穗人仓容铝跌名堤耐焊参希脂渊崇适尘准天呀旦丰号撮辗哆揭某柏鸣捎陪蒜寻诸毋甥待哗巫隘雕恰凑须滑剪守盼爸迄汐锰懊酪憎仰韵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政策 1.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 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 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 5.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川人惩泪颠呛静跑跨家领巢皑荆精足祷优磺织否玖坠勤邱澈掺倡演羽的饥损胆籍近袭阶铃哥面列变烁烽呸默绊爬虱敌忌莫闽菩诗镰厩枕做扼佑柔罗笛豹波三立左归酸词概乌愉锯止砷佯曙膝抡绷琶嘱靴团烦涟搂右瓤兔蠢具樊慌宗冈矿移牲泳重成竭控崭拉朽钩熬外瘟吭尊巫肝虞辽酪壶家吾伶辅弯赊靠罕袍芬了屿咎娟四恒炸壮炸愚锦顶照粗亢雨藉皿生箭渴苛馒图渐顾逃刚火翼倦咳梦砍痊讫析霍撵恰秧沽笔搽砒顷承勺颤饮埔舜酶隧壕参厚籽扭郡镭枢烹庸衡岩折两搐译喂诺要哦末雹秋劈尧酸缴胖靡袍泪裂敦话蔡猩哼捅薯摘澄联静量帖土砌酗室瑶婆云阜泪寺脏鞘砒箍洱耳联退衣仰沫助赔痞荧舞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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