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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工程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汉工程大学计算机科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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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工程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汉工程大学计算机科学.doc

    武汉工程大学绩效工资改革暂行办法为适应学校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以效率和公平为核心、富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19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总结2010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绩效工资进行适当的调整。一、分配原则1、按劳分配,优绩优酬。通过绩效工资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学校内形成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良好氛围。2、分类管理,以岗定酬。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对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岗位系列和各岗位系列的岗位等级,明确各岗位系列不同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3、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绩效工资改革要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倾斜,重点提高教师骨干和管理骨干人员的收入,在保证骨干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其他人员的待遇。4、总量下拨,责酬一致。实行校内绩效工资总额动态切块包干的分配办法。学院(部)在学校分配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在岗教职员工业绩和贡献大小进行自主分配。5、强化考核,规范管理。加强学校对单位及单位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各类各级人员的履职、考核奖惩和个人待遇相结合。二、实施范围1、全校各教学单位、党政管理机关、直属单位等行政事业编制的在册在岗教职员工。2、经济承包单位的绩效工资按照承包方案和学校相关政策核拨。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绩效工资改革的相关政策,规范各类津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根据承包方案自主发放,报组织人事部备案。3、离退休人员生活津补贴的发放方案参照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执行。三、岗位系列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分类,学校设置三种岗位系列:1、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和专职从事图书、资料、实验、工程、档案、出版、卫生、会计、审计等教学辅助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管理人员(指从事党政管理的人员)。3、工勤人员。四、绩效工资的构成根据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件精神,教职员工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性津补贴(包括56元的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工资项目中的10%补、补贴、工种粮、津补贴取消。本文件制定的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件的指导意见,武汉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表见表1。表1:武汉工程大学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表岗位名称岗位系数管理人员三级职员(正厅级)1.80四级职员(副厅级)1.67五级职员(正处级)1.50六级职员(副处级)1.37七级职员(正科级)1.20八级职员(副科级)1.12九级职员(科员)1.04十级职员(办事员)1.00专业技术人员院士等一级2.00正高级二级1.79三级1.73四级1.66副高级五级1.50六级1.45七级1.39中级八级1.30九级1.25十级1.19助理级十一级1.11十二级1.06员级十三级1.00工勤人员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1.38技术工二级(技师)1.22技术工三级(高级工)1.11技术工四级(中级工)1.07技术工五级(初级工)和普通工1.00基础性绩效工资=N1元*岗位系数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基数N1,原则上根据核定的岗位工资级别确定岗位系数。(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按岗定酬,包括岗位奖励、责任奖励。1、专业技术人员(1)专任教师1)岗位奖励专任教师的岗位奖励包括本科生课酬、研究生课酬、科研津贴、学科建设津贴、目标责任津贴、特岗津贴、学院(部)综合津贴、学院(部)业绩津贴等。学校综合各种考核结果后将上述岗位奖励切块后由学院(部)在本单位内自主发放。本科生课酬a.学院(部)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各类教学及管理任务(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除外)的酬金按学生人数拨付,拨付办法为:A元×学生人数×B其中B为专业调节系数。调节系数B由组织人事部和教务处每年核定。学校根据质量工程建设和专项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班级或专业由教务处认定,组织人事部据此核定专业调节系数B。b.学院(部)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酬金的拨付办法为:C元×班学时数×D其中D为课程调节系数。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为:体育、大学计算机基础、程序设计基础、信息技术应用、大学英语、大学英语读写、大学英语听说、高等数学、高等数学(文科)、经济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学院(部)承担选修课教学按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拨付酬金,原则上按每30名学生为一个班计算班数。c.课外课程辅导津贴按课外班学时数乘以折合系数后,根据公共基础课的标准拨付课酬,课外学时数由教务处核定。d.学院(部)在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奖励拨付办法为:公共基础课:C元×应奖励的班学时数×E 其中E为等级调节系数。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F元×应奖励的课程门数其中F根据课程建设等级由组织人事部会同教务处确定。双语教学(含双语实验教学)奖励按照精品课程标准拨付,同为双语教学和精品课程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但不重复计算。实践性课程按照国家级示范中心2万元/年,省级示范中心1.5万元/年的标准核发。e.其他说明学院(部)承担第二学位教育教学的酬金拨付办法由组织人事部会同教务处确定。外聘教师课酬由聘请学院发放,从聘请学院划拨经费中列支。组织人事部根据教务处与各学院双方核定签字后的本科生教学工作总量,将本科生课酬划拨至各学院。研究生课酬学院(部)承担培养博士研究生任务(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除外)的酬金拨付办法为:G1元×博士生人数×H学院(部)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任务(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除外)的酬金拨付办法为:G2元×硕士生人数×HH为类别调节系数。研究生人数不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院(部)承担研究生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的酬金计算办法为:I元×研究生人数不同的课程,I取不同值,由组织人事部会同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核定。研究生人数不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院(部)承担培养留学生任务的酬金拨付办法为: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高级研修生等:G元×(博士生人数×3+硕士生人数×2+高级研修生人数×1.5);培养本专科生、交换生、进修生等:J元×人数留学生的汉语教学授课酬金另行拨付,方法为:K元×学时数。其中J、K的取值由组织人事部会同外事处和相关学院商定。研究生课酬由研究生按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汇总,报组织人事部核发。科研津贴按武汉工程大学科技奖励津贴发放办法(校科20098号)文件精神核拨或发放。学科建设津贴学校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学科建设津贴,每学期拨付一次,由教学单位自主发放,拨付办法为:学科平台建设分数计算方法为: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12分/个;教育部(含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部(委)工程中心或博士点8分/个;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教育部立项建设博士点6分/个;省级工程中心或硕士点4分/个;武汉市工程中心或立项建设博士点支撑学科3分/个;校级重点学科1分/个。学科平台申报分数计算方法为:申报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12分/个;申报教育部(含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部(委)工程中心、创新团队8分/个;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6分/个;申报省级工程中心、硕士点、创新团队4分/个;申报武汉市工程中心3分/个;申报校级重点学科1分/个。申报国家或部委学科平台未获湖北省推荐的减半计算,申报省市级学科平台未获学校推荐的按0.25计算。当年申报成功的,平台建设按月折算。目标责任津贴按武汉工程大学院(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校发201216号)文件核拨或发放。特岗津贴“千人计划”、“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工大学者”计划特聘岗位人员的特岗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教师团队建设特岗经费由学校划拨到各学院(部),按相关规定办法发放。学院(部)综合津贴学校每年拨付总额为100万元的学院(部)综合津贴,每学期拨付一次,由教学单位自主发放,拨付办法为:×100万/学期学院(部)业绩津贴 根据专任教师的职称核定学院(部)业绩津贴,专任教师的职称核定系数见表2。表2 专任教师业绩津贴系数表专业技术等级业绩津贴系数专业技术二级7专业技术三级5.3专业技术四级5专业技术五级3.2专业技术六级2.7专业技术七级2.4专业技术八级1.7专业技术九级1.3专业技术十级1.2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1 学院(部)业绩津贴=元*业绩津贴系数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基数W。2)责任奖励 专任教师的责任奖励参与学院(部)分配。学院(部)各类人员的责任奖励由学校根据学院(部)教学评估、科研评估及其他评估的综合结果拨付给各单位,由各单位自主发放,其中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不含正副处级组织员和调研员)的责任奖励由学校直接发放。学院部其他人员的拨付方法如下:×(单位实际人数学院部中层领导干部数)其中,分别为教学评估、科研评估及其他评估的比例调节百分率,分别为教学评估、科研评估及其他评估的人均基数,其值可以根据学校财力情况进行调整。单项评估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单位,其对应的,分别取(M+500)元/人、M元/人、(M-1500)元/人、0元/人。M为全校责任奖励的平均值,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核定M。(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岗位奖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奖励根据岗位奖励系数来核算,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奖励系数见表3。表3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奖励系数表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系数专业技术四级2.34专业技术六级1.75专业技术七级1.61专业技术九级1.2专业技术十级1.13专业技术十一级0.9专业技术十二级0.85员级0.8岗位奖励=N2元×岗位系数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核定基数N2元。2)责任奖励学院(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奖励根据学院(部)的考核情况由学校切块到学院(部),参与学院(部)分配。非学院(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合格后责任奖励按人均M元核发。2、管理人员1)岗位奖励机关管理人员的岗位奖励根据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核算。学院(部)管理人员的岗位奖励可参照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核算,经费包含在学院部专任教师的岗位奖励中,由学院(部)在本单位内自主发放。管理人员岗位奖励系数见表4。表4 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表职 级岗位系数正校4.7副校3.93副校级调研员3.7校长助理3.5正处2.7大部制部门主要负责人2.9正处组织员2.6正处级调研员2.5副处2.13副处级组织员2.03副处级调研员1.83六级职员1.73正科1.6七级职员1.4副科1.2八级职员1.1科员(九级)0.96科员(十级)0.94见习0.9岗位奖励=N2元×岗位系数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核定基数N2元。2)责任奖励学院(部)中层领导干部(不含正副处级组织员和调研员)的责任奖励由学校直接发放,标准如下:其中,分别为教学评估、科研评估及其他评估的比例调节百分率,分别为教学评估、科研评估及其他评估的人均基数,其值可以根据学校财力情况进行调整。,为单项评估领导责任调节系数。单项评估为优秀、合格的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对应的,取1.5,副职取1.25;单项评估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党政正、副职,其对应的,取1;单项评估为不合格的单位党政正、副职,其对应的,取0。某一单项评估未进行的年份,其对应的,的取值原则上取M元/人,单位党政正、副职其对应的,分别取1.5和1.25。学院(部)单项评估的优秀及良好等次控制指标为:优秀单位3个(含改革试点单位)。学院(部)正(副)处级组织员和调研员原则上按M元/人发放,其他人员考核合格后原则上按人均M元标准发放。 校领导责任奖励发放以全校人均M元为标准,正校级按2.5倍、副校级按2.0倍、校长助理按1.7倍发放。非学院(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不含正副处级组织员和调研员)责任奖励发放标准为: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单位正职按人均M元的1.5倍、副职按人均M元的1.25倍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正、副职按所在单位的人均数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正、副职不发放责任奖励。其他人员考核合格后按人均M元标准发放。 3、工勤人员1)岗位奖励工勤人员岗位奖励根据岗位奖励系数来核算,工勤人员岗位奖励系数见表5。表5 工勤人员岗位奖励系数表等级岗位系数技 师1.2高级工0.94中级工0.83初级工0.8岗位奖励=N2元×岗位系数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核定基数N2。2)责任奖励学院(部)工勤人员责任奖励根据学院(部)的考核情况由学校切块到学院(部),参与学院(部)分配。非学院(部)工勤人员考核合格后按 人均M元为标准发放。六、其它相关规定1、学院(部)当年引进优秀人才,按1万元×引进人数的标准拨付人才引进管理津贴。2、学院(部)“双肩挑”领导干部岗位补贴:正职1000元/月,副职800元/月。3、辅导员和班主任津贴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发放。4、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教师,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原职称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由各单位自主发放。5、各教学单位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的绩效工资(含课酬)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与学校签署协议的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若教学单位所付薪酬超过学校核拨的数额,学校可补足差额部分。6、经组织人事部批准,学院(部)聘用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列支。7、学院(部)专职管理人员(坐班人员)的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机关同级别人员的120%,不得低于机关同级别人员的80%。 8、学校拨付给学院(部)的绩效工资经费,各学院(部)只能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的分配,不得挪做他用。9、收缴学费奖惩经费按学校财务部门的相关办法划拨或扣除。10、各学院(部)制定的分配方案,须经本单位教代会通过。11、学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双肩挑”人员承担教学工作由所在学院(部)根据本学院(部)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计发教学津贴。 “双肩挑”人员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党政管理工作,其教学津贴实行封顶,每学年度教授本专科生教学(含指导毕业设计等)不超过5000元,研究生教学(含指导)不超过5000元;副教授本专科生教学(含指导毕业设计等)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教学(含指导)不超过4000元;讲师不超过5000元。12、图书馆文献检索教研室人员授课,须向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授课。其课酬按下列方法划拨到图书馆,由图书馆自主发放:13、学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双肩挑”人员按管理岗位(不按职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按相应管理岗位职级(不按职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绩效工资。14、干部级别低于或高于设岗级别而实际在所设岗位上工作者,按本人职级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现岗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5、人员变动核定标准。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按在岗月数与本人职务职称对应标准计算,当年职务职称和在岗时间发生变动的(包括当年接收的毕业生、调入调出、转岗和当年退休的教职工),按月分段计算(全年按12个月计算)。校内调动、离退休、职务职称变动,均以正式办手续或下文件时间为准,即当月不变,下月按新单位或新职务职称计发校内津贴。其中新教职工后半月报到的,按半个月计算;报到时间与起薪时间不一致的,以起薪时间为准。16、专职科研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核发,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七、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一)学院(部)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核拨及发放方式组织人事部根据学院(部)前一月的考勤结果,按月核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奖励部分由学院(部)核定预发数额并于每月23日之前报送下月发放明细表到组织人事部劳资科。责任奖励根据评估或考核结果一次性核拨或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于次年元月或2月总决算。(二)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方式根据前一月的考勤结果,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奖励部分 。(三)考勤结果使用1、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出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绩效工资。(1)工作人员经批准休病假的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5天者,从第6天开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累计病假天数减去5天后,不足半个月的扣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余类推。连续病假达半年及以上者,扣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第十三个月工资并按病休处理。(2)休病假人员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90%发放。六个月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超过6个月的停发。(3)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3天者,从第4天开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请事假每超过一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每学期累计事假减去3天后,不足5天者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5天但不足10天者扣发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0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一个季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超过30天的部分,并按天数扣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个月者,扣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超过30天的部分,并按天数扣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4)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到7天的,扣发1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15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5)教师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出全勤者,由学校组织人事部或委托相关学院(部)参照以上(1)、(2)、(3)条的规定,做出扣发绩效工资的决定。2、教职工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1)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产假、婚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2)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责任人,从事发之日起停发各项绩效工资,待做出处理结论后再定。(3)受行政警告处分者,从决定之日起扣发一个季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者,从决定之日起扣发半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行政岗位降级和撤职及以上处分者,从决定之日起扣发一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4)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次,扣发半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5)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6)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受处分的教师,参照上述标准扣发绩效工资。八、组织领导绩效工资改革在学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九、监督管理为加强对教职工分配经费使用的监督,各学院(部)的分配方案须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各学院(部)的分配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一般每年应向本单位教代会报告一次或以其他方式向教职工通报,扩大教职工对分配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的知情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财务、审计部门应对各学院(部)分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做出评估和监督,对不合理的使用要及时制止。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监察审计处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分配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并接受申诉和投诉。上述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做出结论或解释。对重大问题要向校领导报告。学校教代会对学校总体分配工作实施监督,各单位二级教代会对本单位的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十、附则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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