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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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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

    更多精彩内容 请登录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文件咸办发20084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民主的程序、科学的标准、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研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特制定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1、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2、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每类岗位的定义见试行办法)。事业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3、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规定,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我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由市人事局结合实际作出规定。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5、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三、岗位类别设置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9、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0、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到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2、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高级的岗位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l:3:6。县(市)、区控制目标为0.5:3.5: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最高控制在总量的25%以内。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其中:首次岗位设置时,二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三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以内。16、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要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8、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19、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四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0%;五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20、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2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2、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基本任职条件如下:(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属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4、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26、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作”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3)其他业内公认,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在本行业、本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获得者,出版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在本领域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业内公认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人选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为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进入湖北省“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省或市重点学科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承担省或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领头人或关键人员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2)、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获得省或市政府的奖励表彰;在国家或省级重点学术书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报告研究成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八级、九级岗位标准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事局审批。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29、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32、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20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及人员的确定,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市人事局报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3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政府;(2)市政府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事厅;(3)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36、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省有关行业指导意见执行。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人员按以下程序确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审查后报省人事厅核准。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七、岗位聘用39、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40、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41、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审批。4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本方案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把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方案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4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44、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八、组织实施4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46、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具体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省行业指导意见对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要按规定严格执行;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执行。47、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48、有条件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自主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岗位工资待遇。认定办法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50、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1、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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