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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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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doc

    1 ( 1 - 2 ) ( 3 - 1 9 ) ( 2 0 - 2 8 ) 1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职 责 ( 2 0 ) 2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主 办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2 0 ) 3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资 金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2 0 ) 4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核 算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2 1 ) 5 、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报 账 员 工 作 职 责 ( 2 1 ) 6 、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报 账 员 工 作 基 本 要 求 ( 2 2 ) 7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报 账 程 序 ( 2 2 ) 8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 中 心 ” 工 作 流 程 图 ( 2 4 ) 9 、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报 账 员 工 作 程 序 ( 2 4 ) 1 0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基 本 原 则 ( 2 5 ) 1 1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财 务 审 核 规 定 ( 2 5 ) 1 2 、 乡 镇 卫 生 院 备 用 金 管 理 规 定 ( 2 7 ) 1 3 、 乡 镇 卫 生 院 费 用 开 支 审 核 权 限 ( 2 7 ) 1 4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服 务 承 诺 ( 2 8 ) 1 5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拒 绝 或 予 以 纠 正 的 事 项 ( 2 8 ) 2 ( 征 求 意 见 稿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工 作 的 决 定 ( 赣 发 2 0 0 2 1 3 号 ) 进 一 步 落 实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人 员 、 业 务 、 经 费 等 划 归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职 责 管 理 的 要 求 。 深 化 乡 镇 卫 生 院 县 管 体 制 , 在 总 结 我 省 2 3 个 县 ( 市 、 区 )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县 管 的 基 础 上 , 经 研 究 , 决 定 推 行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实 行 财 务 县 管 改 革 。 为 此 , 特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 一 、 工 作 任 务 一 、 工 作 任 务 一 、 工 作 任 务 一 、 工 作 任 务 2 0 0 8 年 起 , 在 全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实 行 财 务 “ 集 中 管 理 、 分 户 核 算 ” 的 改 革 。 通 过 推 行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县 管 , 进 一 步 规 范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行 为 , 逐 步 建 立 预 算 式 全 额 管 理 的 财 政 保 障 机 制 , 积 极 探 索 医 务 人 员 个 人 收 入 不 与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收 入 直 接 挂 钩 的 绩 效 分 配 机 制 , 把 乡 镇 卫 生 院 真 正 办 成 全 心 全 意 为 农 村 群 众 健 康 服 务 的 公 益 性 服 务 机 构 , 努 力 解 决 农 村 居 民 “ 看 病 难 、 看 病 贵 ” 问 题 。 二 、 基 本 原 则 二 、 基 本 原 则 二 、 基 本 原 则 二 、 基 本 原 则 ( 一 ) 预 算 管 理 权 不 变 原 则 。 乡 镇 卫 生 院 在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指 导 下 , 编 制 本 院 预 算 、 决 算 草 案 和 本 院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预 算 的 执 行 。 ( 二 ) 资 金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不 变 原 则 。 乡 镇 卫 生 院 资 金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归 卫 生 院 , 原 有 的 各 项 债 权 、 债 务 仍 由 乡 镇 卫 生 院 享 有 和 承 担 。 ( 三 ) 财 务 审 批 权 不 变 原 则 。 乡 镇 卫 生 院 事 权 范 围 内 的 支 出 , 仍 按 乡 镇 卫 生 院 规 定 程 序 , 由 本 院 法 人 代 表 审 批 签 章 才 能 有 效 。 三 、 工 作 内 容 三 、 工 作 内 容 三 、 工 作 内 容 三 、 工 作 内 容 ( 一 ) 成 立 工 作 机 构 。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成 立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核 算 中 心 ) , 负 责 全 县 ( 市 、 区 )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的 核 算 、 监 督 和 管 理 。 ( 二 ) 统 一 设 置 账 户 。 核 算 中 心 在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开 设 卫 生 院 事 业 基 金 总 账 户 , 并 在 总 账 户 下 开 设 各 卫 生 院 独 立 分 户 , 同 时 撤 销 乡 镇 卫 生 院 原 有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的 账 户 。 ( 三 ) 实 行 报 账 制 度 。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人 只 设 兼 职 报 账 员 , 负 责 向 核 算 中 心 申 请 支 款 、 经 办 卫 生 院 财 务 收 支 日 常 业 务 。 对 于 手 续 不 全 或 违 规 违 纪 的 支 出 , 核 算 中 心 予 以 退 回 。 ( 四 ) 统 一 编 制 预 算 。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按 年 度 乡 镇 卫 生 院 发 展 规 划 , 结 合 财 力 实 际 , 提 出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指 导 意 见 ; 乡 镇 卫 生 院 根 据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预 算 安 排 的 指 导 意 见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 在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 乡 镇 卫 生 院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 需 报 县 ( 市 、 区 ) 财 政 局 、 卫 生 局 审 核 。 ( 五 ) 统 一 收 付 方 式 。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所 有 现 金 收 入 必 须 当 日 存 入 核 算 中 心 专 户 , 由 核 算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 同 时 , 建 立 业 务 备 用 金 制 度 , 方 便 乡 镇 卫 生 院 及 时 用 款 。 ( 六 ) 统 一 办 理 采 购 资 金 划 拨 。 乡 镇 卫 生 院 各 项 采 购 支 出 , 由 乡 镇 卫 生 院 提 出 申 请 和 计 3 划 , 按 规 定 程 序 采 购 验 收 后 , 采 购 资 金 由 核 算 中 心 直 接 拨 付 供 应 商 。 ( 七 ) 统 一 收 费 票 据 管 理 。 统 一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收 费 票 据 , 清 理 回 收 所 有 的 过 期 作 废 票 据 和 自 制 票 据 , 其 管 理 权 全 部 上 收 到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 对 票 据 购 、 销 、 存 、 报 等 连 锁 环 节 实 行 “ 一 条 龙 ” 管 理 , 实 行 以 票 管 收 , 定 期 核 查 的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 ( 八 ) 统 一 财 务 公 开 。 核 算 中 心 定 期 向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提 供 会 计 报 表 和 财 务 分 析 , 并 统 一 办 理 财 务 公 开 。 ( 九 ) 统 一 会 计 电 算 化 。 会 计 中 心 使 用 财 务 软 件 核 算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会 计 事 项 ,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的 规 范 、 准 确 、 快 捷 , 提 升 会 计 核 算 水 平 。 ( 十 ) 统 一 档 案 管 理 。 卫 生 院 的 会 计 档 案 由 核 算 中 心 统 一 保 管 、 编 目 、 立 卷 、 归 档 , 以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完 整 、 规 范 、 安 全 。 四 、 加 强 领 导 与 管 理 四 、 加 强 领 导 与 管 理 四 、 加 强 领 导 与 管 理 四 、 加 强 领 导 与 管 理 乡 镇 卫 生 院 实 行 财 务 县 管 是 深 化 乡 镇 卫 生 院 管 理 机 制 的 改 革 , 是 强 化 乡 镇 卫 生 院 收 入 、 支 出 管 理 的 重 大 举 措 , 政 策 性 强 , 涉 及 面 广 , 事 关 农 村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 农 村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的 提 高 。 各 地 要 充 分 认 识 这 项 改 革 的 重 要 意 义 ,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 周 密 部 署 、 统 筹 安 排 、 为 推 进 这 项 改 革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保 障 和 经 费 保 障 。 要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 精 心 组 织 , 狠 抓 落 实 。 已 实 行 财 务 县 管 的 地 方 要 总 结 出 好 的 作 法 和 经 验 , 相 互 交 流 , 在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要 主 动 协 调 解 决 ,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 稳 步 推 进 ,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 4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为 适 应 乡 镇 卫 生 院 财 务 县 管 的 改 革 , 加 强 乡 镇 卫 生 院 管 理 , 逐 步 建 立 乡 镇 卫 生 院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所 得 收 入 与 医 务 人 员 个 人 收 入 不 直 接 挂 钩 的 分 配 制 度 和 激 励 机 制 , 根 据 省 委 、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工 作 的 意 见 ( 赣 发 2 0 0 3 1 5 号 ) 等 文 件 的 精 神 , 特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 一 、 工 作 目 标 一 、 工 作 目 标 一 、 工 作 目 标 一 、 工 作 目 标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坚 持 公 平 、 公 正 、 综 合 评 价 考 核 、 注 重 社 会 效 益 的 原 则 。 具 体 目 标 是 : ( 一 ) 建 立 四 个 机 制 。 逐 步 建 立 良 好 的 政 府 投 入 补 偿 机 制 , 岗 位 竞 争 、 能 上 能 下 的 用 人 机 制 , 奖 优 罚 劣 、 优 质 多 酬 的 分 配 机 制 和 社 会 监 督 、 民 主 评 议 机 制 。 ( 二 ) 实 现 五 个 转 变 。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工 作 重 点 由 重 医 疗 服 务 向 重 视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职 能 转 变 , 由 被 动 服 务 向 主 动 服 务 转 变 , 由 单 一 部 门 评 价 向 多 部 门 及 社 会 公 众 共 同 评 价 转 变 , 由 追 求 经 济 效 益 向 注 重 社 会 效 益 转 变 , 由 按 人 员 补 助 向 按 服 务 结 果 付 费 转 变 。 ( 三 ) 达 到 一 个 目 的 。 以 维 护 农 民 健 康 权 益 为 中 心 , 为 农 民 提 供 安 全 、 有 效 、 便 捷 、 质 优 的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以 提 高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水 平 为 目 的 。 二 、 考 核 内 容 二 、 考 核 内 容 二 、 考 核 内 容 二 、 考 核 内 容 ( 一 ) 人 员 结 构 与 岗 位 设 置 包 括 乡 镇 卫 生 院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率 , 总 人 数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比 例 ,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所 占 比 例 , 符 合 临 床 、 医 技 、 护 理 、 药 剂 不 同 岗 位 人 员 所 需 学 历 , 预 防 保 健 人 员 比 例 , 卫 生 院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科 室 设 置 和 岗 位 职 责 等 。 ( 二 ) 医 疗 质 量 与 管 理 包 括 乡 镇 卫 生 院 成 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 健 全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定 期 开 展 卫 生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 制 定 医 疗 质 量 改 进 措 施 ; 院 内 感 染 控 制 机 构 、 药 事 管 理 机 构 及 工 作 状 况 , 医 疗 文 书 书 写 合 格 率 等 。 ( 三 )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与 效 率 包 括 “ 四 苗 ” 全 程 接 种 率 、 新 生 儿 2 4 小 时 内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率 ,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系 统 管 理 率 , 选 择 本 院 住 院 分 娩 百 分 比 ,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率 , 法 定 传 染 病 报 告 率 , 婴 儿 死 亡 率 ,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 高 血 压 患 者 控 制 率 , 免 疫 规 划 病 发 病 率 等 。 ( 四 ) 基 本 医 疗 与 规 范 用 药 包 括 医 疗 安 全 性 , 出 入 院 诊 断 符 合 率 , 影 像 及 检 验 报 告 阳 性 率 ,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比 例 , 护 理 工 作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操 作 , 法 定 传 染 病 报 告 率 , 医 用 垃 圾 处 理 合 格 率 。 门 诊 登 记 合 格 5 率 , 抗 生 素 二 联 及 以 上 联 用 、 激 素 、 静 脉 输 液 控 制 率 , 门 诊 处 方 书 写 合 格 率 , 次 均 门 诊 和 住 院 费 用 , 甲 级 病 案 百 分 比 , 临 床 病 倒 讨 论 率 , 药 品 收 入 占 业 务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 ( 五 ) 药 品 采 购 1 、 采 购 药 品 必 须 向 证 照 齐 全 的 生 产 、 经 营 批 发 企 业 采 购 , 选 择 药 品 质 量 可 靠 、 服 务 周 到 、 价 格 合 理 的 供 货 单 位 。 2 、 采 购 必 须 执 行 质 量 验 收 制 度 , 有 药 库 管 理 人 员 , 采 购 人 员 严 格 验 收 , 对 药 品 的 品 名 、 规 格 、 数 量 、 批 准 文 号 、 生 产 批 号 、 生 产 厂 家 、 注 册 商 标 、 有 效 期 限 、 外 观 包 装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 核 对 、 双 签 字 。 3 、 强 化 药 品 采 购 中 , 严 格 实 行 采 购 、 质 量 验 收 分 离 的 管 理 制 度 。 ( 六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医 疗 设 备 使 用 包 括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维 修 、 管 理 和 使 用 , 设 备 的 建 档 管 理 率 、 使 用 率 和 维 修 记 录 , 设 备 完 好 率 , 有 专 人 使 用 管 护 制 度 等 。 ( 七 ) 院 内 文 化 建 设 乡 镇 卫 生 院 冠 名 必 须 规 范 , 标 识 明 显 , 院 容 院 貌 干 净 整 洁 , 无 污 水 , 无 痰 迹 , 无 丢 弃 垃 圾 。 工 作 环 境 及 病 员 休 息 环 境 干 净 舒 适 , 健 康 宣 传 标 语 、 专 栏 醒 目 规 范 , 医 务 人 员 精 神 饱 满 , 服 务 态 度 和 蔼 。 ( 八 )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医 风 德 : 职 业 道 德 、 社 会 公 德 、 遵 纪 守 法 , 参 加 院 内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服 务 态 度 , 执 行 首 诊 ( 首 问 ) 负 责 制 及 在 工 作 实 际 中 的 敬 业 精 神 、 创 新 能 力 和 工 作 业 绩 。 能 : 技 术 职 务 履 职 、 业 务 理 论 学 习 、 医 疗 文 书 书 写 、 撰 写 论 文 ( 发 表 或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 宣 读 ) 、 技 术 操 作 、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水 平 、 卫 生 保 健 、 监 督 执 法 水 平 ,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和 完 成 医 疗 、 护 理 工 作 中 的 任 务 量 和 质 量 等 情 况 。 勤 : 包 括 工 作 状 态 , 上 班 时 间 、 值 班 时 间 、 急 诊 抢 救 参 与 次 数 、 出 诊 巡 诊 时 间 、 救 灾 防 治 疾 病 次 数 , 参 与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理 次 数 等 , 量 化 记 录 在 案 , 以 及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过 程 中 的 敬 业 精 神 , 遵 章 守 纪 , 服 务 态 度 , 操 作 技 能 , 工 作 效 率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情 况 。 绩 : 即 工 作 业 绩 。 年 度 内 无 医 疗 纠 纷 和 医 疗 事 故 , 门 诊 量 、 住 院 量 、 抢 救 病 人 次 数 ,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引 进 并 开 展 工 作 的 效 益 , 专 项 工 作 达 标 等 情 况 。 廉 : 廉 洁 行 医 。 杜 绝 吃 、 拿 、 卡 、 要 , 严 禁 收 受 红 包 和 回 扣 等 情 况 。 在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过 程 中 的 敬 业 精 神 、 工 作 作 风 、 管 理 能 力 、 工 作 效 率 , 勤 政 廉 洁 和 自 律 情 况 等 。 ( 九 ) 群 众 评 价 与 监 督 院 内 设 有 群 众 意 见 箱 , 定 期 召 开 病 员 及 群 众 座 谈 会 , 开 展 问 卷 调 查 , 有 群 众 及 病 员 评 价 结 果 等 。 三 、 考 核 办 法 三 、 考 核 办 法 三 、 考 核 办 法 三 、 考 核 办 法 ( 一 ) 考 核 程 序 6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内 部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进 行 考 核 ,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上 报 市 卫 生 局 , 接 受 市 卫 生 局 的 抽 查 验 收 。 市 卫 生 局 要 将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上 报 省 卫 生 厅 备 案 。 卫 生 院 内 职 工 考 核 , 具 体 细 则 由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制 定 。 ( 二 ) 考 核 方 法 1 、 查 阅 文 件 资 料 。 查 阅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统 计 报 表 、 工 作 记 录 、 处 方 、 病 历 等 相 关 文 件 和 医 疗 文 书 。 2 、 现 场 检 查 。 查 看 卫 生 院 的 内 部 设 置 , 服 务 流 程 和 就 医 环 境 等 。 3 、 走 访 群 众 。 走 访 2 0 位 农 户 , 并 进 行 群 众 满 意 度 问 卷 调 查 。 4 召 开 座 谈 会 。 随 机 抽 3 0 % 医 务 人 员 和 若 干 名 患 者 召 开 座 谈 会 征 求 意 见 5 、 计 算 绩 效 值 。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 院 长 、 职 工 完 成 指 标 情 况 进 行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 按 照 统 一 方 法 计 算 绩 效 值 。 ( 三 ) 考 核 时 间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院 长 的 考 核 每 年 度 考 核 一 次 , 时 间 为 1 2 月 中 旬 ; 卫 生 院 职 工 考 核 分 为 月 度 和 年 度 考 核 , 年 度 考 核 时 间 为 每 月 及 1 2 月 中 旬 。 四 、 考 核 指 标 及 评 估 四 、 考 核 指 标 及 评 估 四 、 考 核 指 标 及 评 估 四 、 考 核 指 标 及 评 估 全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具 体 考 核 指 标 及 评 分 表 见 江 西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及 江 西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评 分 表 ( 附 件 1 、 2 ) 。 五 、 考 核 结 果 和 运 用 五 、 考 核 结 果 和 运 用 五 、 考 核 结 果 和 运 用 五 、 考 核 结 果 和 运 用 ( 一 )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五 个 等 次 : 考 核 分 值 9 0 分 以 上 为 优 秀 , 8 9 - 8 0 分 为 良 好 , 7 9 - 7 0 分 为 合 格 , 6 9 - 6 0 分 为 需 改 进 , 6 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 考 核 优 秀 比 例 不 超 过 1 0 % 。 ( 二 ) 绩 效 工 资 。 由 档 案 工 资 扣 出 一 部 分 作 为 绩 效 工 资 , 进 行 考 核 二 次 分 配 ( 从 档 案 工 资 中 扣 出 比 例 不 低 于 4 0 % 的 工 资 与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 。 ( 三 ) 绩 效 工 资 可 分 配 总 额 的 确 定 。 按 照 乡 镇 卫 生 院 当 月 总 收 入 减 去 当 月 发 生 的 支 出 ( 总 成 本 ) 所 得 的 金 额 作 为 卫 生 院 绩 效 分 配 工 资 的 总 额 , 同 时 每 月 从 绩 效 工 资 可 分 配 总 额 中 扣 出 5 % 作 为 卫 生 院 发 展 基 金 。 绩 效 工 资 可 分 配 总 额 在 职 工 档 案 工 资 以 内 的 , 扣 出 5 % 后 可 全 额 分 配 ; 在 职 工 档 案 工 资 的 1 . 5 倍 以 内 的 , 2 0 % 用 于 卫 生 院 发 展 基 金 积 累 , 8 0 % 作 为 绩 效 分 配 ; 超 过 职 工 档 案 工 资 1 . 5 - 2 倍 的 , 3 0 % 用 于 卫 生 院 发 展 基 金 积 累 , 6 0 % 用 于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 超 过 职 工 档 案 工 资 2 倍 以 上 的 , 4 0 % 用 于 卫 生 院 发 展 基 金 积 累 , 6 0 % 用 于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 ( 四 ) 绩 效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 按 乡 镇 卫 生 院 人 均 可 分 配 总 额 + 2 0 %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 ( 五 ) 绩 效 考 核 为 良 好 的 , 按 乡 镇 卫 生 院 人 均 可 分 配 总 额 + 1 0 %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 ( 六 ) 绩 效 考 核 为 合 格 的 , 按 乡 镇 卫 生 院 人 均 可 分 配 总 额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 ( 七 ) 绩 效 考 核 为 需 改 进 的 , 按 乡 镇 卫 生 院 可 分 配 总 额 的 7 0 %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 绩 效 工 资 及 卫 生 院 次 年 绩 效 工 资 不 得 提 高 。 7 ( 八 ) 绩 效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或 连 续 两 年 评 为 需 改 进 的 , 乡 镇 卫 生 院 不 得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 不 核 发 年 终 奖 金 , 同 时 可 免 去 院 长 职 务 。 ( 九 )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职 工 岗 职 升 降 、 薪 酬 调 整 、 奖 金 分 配 、 优 胜 劣 汰 等 提 供 主 要 依 据 。 职 工 的 工 资 分 为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保 证 生 活 , 绩 效 工 资 与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 1 、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连 续 两 年 为 优 秀 及 良 好 的 职 工 , 视 情 况 可 破 格 调 升 岗 级 、 岗 位 层 次 , 在 第 二 年 度 优 先 安 排 相 关 的 外 出 培 训 , 并 列 入 乡 镇 卫 生 院 骨 干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 2 、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的 职 工 , 不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 不 核 发 年 终 奖 金 , 不 得 调 升 岗 级 、 岗 位 层 次 , 乡 镇 卫 生 院 有 权 按 辞 退 处 理 。 六 、 分 配 原 则 六 、 分 配 原 则 六 、 分 配 原 则 六 、 分 配 原 则 ( 一 )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达 到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的 卫 生 院 院 长 ,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将 从 该 卫 生 院 积 累 发 展 基 金 中 拿 出 1 5 % 、 1 0 % 、 5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 二 )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工 资 比 例 。 院 长 拿 职 工 平 均 1 . 5 - 2 倍 , 副 职 拿 职 工 平 均 的 1 倍 , 科 主 任 、 护 士 长 拿 职 工 平 均 的 0 . 5 倍 。 七 、 七 、 七 、 七 、 绩 效 绩 效 绩 效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要 点 考 核 工 作 要 点 考 核 工 作 要 点 考 核 工 作 要 点 1 、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根 据 各 自 开 展 业 务 情 况 , 制 定 不 同 岗 位 的 分 配 档 次 ( 比 例 ) , 以 及 与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挂 钩 的 分 配 考 核 指 标 , 通 过 考 核 计 算 职 工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 2 、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分 配 方 案 、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公 开 , 传 达 到 每 位 职 工 。 3 、 乡 镇 卫 生 院 收 抵 支 后 , 无 结 余 的 单 位 , 不 得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 八 、 组 织 领 导 八 、 组 织 领 导 八 、 组 织 领 导 八 、 组 织 领 导 各 县 ( 市 、 区 ) 要 加 强 对 此 项 工 作 领 导 , 成 立 由 政 府 主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 具 体 考 核 工 作 由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组 织 实 施 。 省 卫 生 厅 负 责 对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进 行 督 查 。 设 区 市 卫 生 局 负 责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 县 级 卫 生 局 依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制 定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 各 级 卫 生 局 要 将 考 核 内 容 分 解 到 具 体 单 位 和 个 人 , 并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各 县 ( 市 、 区 ) 卫 生 局 根 据 本 指 导 意 见 , 在 设 区 市 卫 生 局 指 导 下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 并 上 报 农 卫 处 备 案 。 8 附 件 1 : 江 西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江 西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江 西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江 西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附 加 指 标 : 1 、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例 数 ; 采 取 扣 分 制 , 只 要 出 现 1 例 , 扣 2 5 分 。 序 号 序 号 序 号 序 号 内内内内 容容容容 主 要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分 值 分 值 分 值 分 值 1 人 员 结 构 与 岗 位 设 置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率 , 总 人 数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比 例 ,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所 占 比 例 , 符 合 临 床 、 医 技 、 药 剂 同 岗 位 人 员 所 需 学 历 , 预 防 保 健 人 员 数 , 卫 生 院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科 室 设 置 和 功 能 等 。 6 2 医 疗 质 量 与 管 理 卫 生 院 盛 装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 健 全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定 期 开 展 医 疗 质 量 检 查 , 制 定 医 疗 质 量 改 进 措 施 , 院 内 感 染 控 制 机 构 、 药 事 管 理 机 构 及 工 作 状 况 , 医 疗 文 书 书 写 合 格 率 。 1 4 3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与 效 率 包 括 “ 四 苗 ” 全 程 接 种 率 、 新 生 儿 2 4 小 时 内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率 ,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系 统 管 理 率 , 选 择 本 院 住 院 分 娩 百 分 比 ,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率 , 法 定 传 染 病 报 告 率 , 婴 儿 死 亡 率 ,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 高 血 压 患 者 控 制 率 , 计 划 免 疫 病 发 病 率 等 2 0 4 基 本 医 疗 与 规 范 用 药 包 括 医 疗 安 全 性 , 出 入 院 诊 断 符 合 率 , 影 像 及 检 验 报 告 阳 性 率 ,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比 例 , 护 理 工 作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操 作 , 法 定 传 染 病 报 告 率 , 医 用 垃 圾 处 理 合 格 率 。 门 诊 登 记 合 格 率 , 抗 生 素 二 联 及 以 上 联 用 、 激 素 、 静 脉 输 液 控 制 率 , 门 诊 处 方 书 写 合 格 率 , 次 均 门 诊 和 住 院 费 用 , 甲 级 病 案 百 分 比 , 临 床 病 倒 讨 论 率 , 药 品 收 入 占 业 务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 3 5 5 药 品 采 购 包 括 采 购 药 品 必 须 向 证 照 齐 全 的 生 产 、 经 营 批 发 企 业 采 购 , 选 择 药 品 质 量 可 靠 、 服 务 周 到 、 价 格 合 理 的 供 货 单 位 ; 采 购 必 须 执 行 质 量 验 收 制 度 , 有 药 库 管 理 人 员 , 采 购 人 员 严 格 验 收 , 对 药 品 的 品 名 、 规 格 、 数 量 、 批 准 文 号 、 生 产 批 号 、 生 产 厂 家 、 注 册 商 标 、 有 效 期 限 、 外 观 包 装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 核 对 、 双 签 字 ; 强 化 药 品 采 购 中 , 严 格 实 行 采 购 、 质 量 验 收 分 离 的 管 理 制 度 。 5 6 医 疗 设 施 建 设 与 医 疗 设 备 使 用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维 修 、 管 理 和 使 用 、 1 0 0 0 元 以 上 设 备 的 档 案 管 理 率 、 使 用 率 和 维 修 记 录 , 设 备 完 好 率 , 有 专 人 使 用 管 护 等 。 5 7 医 德 医 风 情 况 职 业 道 德 、 技 术 职 务 履 职 、 工 作 状 态 、 工 作 业 绩 、 廉 洁 行 医 , 有 无 收 受 红 包 , 病 人 投 诉 现 象 等 。 3 8 院 内 文 化 建 设 乡 镇 卫 生 院 冠 名 必 须 规 范 , 标 识 明 显 , 院 容 院 貌 干 净 整 洁 , 无 污 水 , 无 痰 迹 , 无 丢 弃 垃 圾 。 工 作 环 境 及 病 员 休 息 环 境 舒 适 温 馨 ,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标 语 、 专 栏 醒 目 规 范 , 医 务 人 员 精 神 饱 满 , 服 务 态 度 和 蔼 。 5 9 群 众 评 价 与 监 督 院 内 设 有 群 众 意 见 箱 , 定 期 召 开 病 员 及 群 众 座 谈 会 , 开 展 问 卷 调 查 , 有 群 众 及 病 员 评 价 结 果 等 。 7 合 计 1 0 0 9 附 件 2 : 1 人 员 结 构 与 岗 位 设 置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率 反 映 乡 ( 镇 ) 卫 生 院 人 员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或 地 区 乡 ( 镇 ) 卫 生 院 人 员 配 置 标 准 进 行 配 置 , 人 员 配 置 的 原 则 是 否 为 因 事 择 人 、 因 才 施 用 、 动 态 平 衡 所 有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都 持 证 ( 包 括 医 生 、 护 士 、 医 技 、 药 剂 人 员 等 ) 上 岗 , 执 行 准 入 制 度 , 试 用 期 间 的 人 员 不 在 评 价 范 围 内 。 全 部 持 证 上 岗 给 1 分 , 否 则 不 给 分 1 、 查 阅 乡 ( 镇 ) 卫 生 院 职 工 花 名 册 。 2 、 询 问 乡 ( 镇 ) 卫 生 院 院 长 本 院 人 员 总 数 : ( ) 人 占 总 人 数 的 比 重 : ( ) 总 人 数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比 重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包 括 医 生 、 护 士 、 医 技 、 药 剂 人 员 等 ) 占 总 人 数 的 比 重 不 得 低 于 9 0 % 。 达 到 评 价 标 准 得 1 分 , 每 降 2 个 百 分 点 扣 0 . 1 , 扣 完 为 止 。 本 院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总 数 / 本 院 人 员 总 数 本 院 防 保 人 员 总 数 : ( ) 人 本 乡 ( 镇 ) 现 总 人 口 数 : ( ) 万 人 本 乡 ( 镇 ) 每 万 人 防 保 人 员 数 : ( ) 人 / 万 本 乡 ( 镇 ) 每 万 人 防 保 人 员 数 防 保 人 员 须 每 万 人 各 配 备 1 名 达 到 评 价 标 准 得 1 分 , 不 达 标 不 给 分 。 本 院 防 保 人 员 总 数 / 本 乡 ( 镇 ) 现 总 人 数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中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的 所 占 的 比 例 中 心 卫 生 院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中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的 所 占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 4 % ; 普 通 卫 生 院 不 低 于 1 2 % 达 到 评 价 标 准 得 1 分 , 每 降 1 个 百 分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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