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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百色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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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百色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doc

    关于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长期以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为此,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于2008年元月16日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85号)。2008年4月25日我局接到市政府领导指示,牵头起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5月21日脱稿完成。之后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意见将本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编制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劳动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国土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经管站和各县(区)农业局书面征求意见。7月3日止,所有征求意见对象全部反馈了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局综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市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修改和补充完善,形成现在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二.有关改革的主要内容及依据(一)关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1.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的设置方式,按乡(镇)设站。主要依据:(1)是国发200630号、桂政发20085号文件中规定机构设置方式之一。(2)2001年机构改革采取的综合设置方式即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模式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一是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财物归乡镇政府管理后,在接受乡镇政府管理的同时,还接受县级多个业务部门和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造成多头管理,谁也不管的局面;二是2001年的机构改革被简单变为减机构、减人员、减经费,把人、财、物向乡镇简单下放,把涉农部门简单合并到农业服务中心,过度削减农技推广人员,增加非专业人员。由于农业服务中心内农技、水利、农机、经管等各个系统的专业不同,业务内容不同,中心人员基本上仍各干各的事,中心虽设有领导,但不能实现有效领导和调配人员,造成内部运转不畅,资源不能实现有效整合,推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任务难以落实到基层,造成现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线打结、网难张、人心散的现状;三是由于人员归乡镇管理,当推广工作与乡镇政府中心工作在时间上冲突时,往往是推广工作让位于中心工作,农技推广人员从事乡镇政府中心工作过多。在调查中,大部分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反映,超过1/3的时间被用在乡镇中心工作上,影响了农技推广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归乡镇政府管理后,县级各业务部门在经费上不再支持,乡镇不是一级财政,而且乡镇财政普遍困难,经费支持极少,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再者,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和县、乡镇政府对乡镇推广机构不能实行有效监督和规范管理,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活动相混合,重经营销售,轻公益推广。据自治区人大调研,几乎所有的乡镇公益性农技人员都在以不同形式搞经营活动,增加收入;五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无法根据需要在乡镇之间实现农技人员调动,难以发挥农技人员的技术专长。(3)基层对综合设置方式不认可。自治区人大、农口部门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过程中,基层普遍反映,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综合设置弊大于利,没有起到资源整合的作用,不利于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在2007年7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求14个市政府的意见时,只有崇左市提出维持综合设置的方式,其他13个市均赞同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分离出来单独设置。对综合设置这种模式,群众不满意,乡镇农技人员不满意,乡镇政府不满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也不满意。(4)自治区人大对综合设置模式提出改革意见。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区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的报告时,提出以下结论意见:“当前我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基本解体,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旧的机制已经缺失,新的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起来,形成一个空缺,这方面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应引起全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现行的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推广体制,经实践证明,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乡镇一级的农技推广机构要分开。”(5)完全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文件的多种设置模式的表述,不利于基层操作。我市目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模式是综合设置,即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模式。我们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只有田东县人民政府、德保县人民政府、市编制办提出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均赞成采取由县级派出机构设置模式。如果在我市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综合设置这种模式,部分县(区)怕承担改革带来的责任,怕麻烦,有可能保留目前的设置模式,不打算改革。而且,如果完全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文件的多种设置模式的表述,将不利于基层操作,应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提出的机构设置模式,提出一种导向性模式。(6)既然乡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能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分离出来独立设置,并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那么,其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理也能按照乡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同等对待。2.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发展的出发点,科学合理地在乡政府内设置农经机构,妥善安排原农经人员,增强农经队伍力量,确保履行好职责。主要依据:国发200630号和桂政发2008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二)关于管理体制县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设置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主要依据:1.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管理上,以乡镇为主管理不科学,应实行双重领导,以县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2.在对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农业部门等36个部门和单位的征求意见中,只有田东县人民政府、市编办提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他部门和单位均同意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3.在全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情况调研组征求意见中,14个市只有崇左市和玉林市人民政府提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他地市均同意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4.实行实施意见(送审稿)的管理体制有几个好处:一是专业技术对口,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时间,确保推广机构职能的发挥;二是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三是有利于农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四是有利于实现农技人员在县乡之间、乡镇之间的岗位交流和进出管理;五是有利于县级资金的投入和推广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管理。(三)关于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主要依据:1.实施意见(送审稿)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表述符合桂政发200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由于我市经历了2002年的乡镇机构改革,农技人员编制总数由原来的861人减少到434人,减少了49.6,有的县减幅更大,如靖西县减少了61.4、那坡县减少了57.4、田阳县减少了57.3、平果县减少了55.8、田林县减少了51.5,造成农技人员偏少,年龄偏大。各县(区)这次改革,编制总数不仅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而且要根据工作需要,减幅大的地方,应适当增加编制数。3.按2007年6月自治区人大调研组的对我市135个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意向调研情况看,全市12个县(区)按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拟设编制总数为622人,比现有的434人多188人,增加43.3。(四)关于经费保障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全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农口部门预算安排的重大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业灾害监测与处置、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监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倾斜,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拔给;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3.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更加明确提出:“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确保的各项公益性服务,要抓紧健全相关机构和队伍,确保必要的经费。通过35年的建设,力争使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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