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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公司维护材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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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公司维护材料管理办法.doc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维护中心维护材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加强通信物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维护中心维护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保障生产、节约成本、配置优化、资源共享,供应及时、安全高效”的宗旨,建立有效的维护材料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维护材料的需求、采购、调拨、使用、报废处理等全过程管理,为企业维护生产提供支撑保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维护中心和各市维护中心。第二章 维护材料管理体系第五条 建立省维护中心、市维护中心、分局三级维护材料管理,市维护中心和分局两级维护材料存放,全省维护材料的统一调配、分散存储的维护材料管理体系。第六条 维护材料分两级存放,市维护中心仓库起调剂作用,分局仓库为材料直接消耗仓库。第七条 省维护中心线路维护部是全省维护材料供应的管理部门,代表省维护中心行使维护材料的供应、管理职责:(一) 贯彻执行省公司有关维护材料管理的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维护材料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及规范化管理标准。(二) 负责省公司授权范围内的维护材料采购、供应商招标、合同的签订及对维护材料采购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三) 负责全省维护材料的统一管理、库存存量控制与统一调配工作。(四) 负责全省维护材料的购置、库存、消耗、成本支出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综合分析。(五) 负责对全省维护用料计划的审核。并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批复;对职权范围外的及时呈报。(六) 负责对全省维护材料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市维护中心是维护材料管理库存管理和使用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维护中心制定的维护材料管理办法、管理流程及规定。(二) 落实省维护中心维护材料工作计划。(三) 负责维修项目、日常维护、防汛等维护材料计划的编制与上报。(四) 配合省维护中心做好维护材料的调配工作。(五) 负责省维护中心授权的零星维护材料的采购及维护材料采购事宜档案的管理工作。(六) 负责维护材料的入库检验、收、发和保管、保养等全过程的管理。(七) 负责剩余料、拆旧料、废料的回收、保管、利用。废料按规定进行处理。(八) 建立本中心的维护材料核算明细账和备查账。(九) 负责本中心内部库存材料的调配。(十) 负责统计、汇总、分析和提交维护材料统计数据,并按月报省维护中心。第八条 分局是维护材料库存管理的基本单位,设兼职材料员。职责是:(一) 落实市维护中心维护材料工作计划 (二) 负责维护材料的入库检验、收、发和保管。(三) 负责剩余料、拆旧料、废料的回收。(四) 建立分局的维护材料的保管实物账和材料收入、支出流水账。(五) 负责统计、汇总和提交维护材料统计数据,并按月报市维护中心 第三章 维护材料需求管理第九条 各市维护中心根据库存配置要求,按季度向省维护中心上报库存补充量。第十条 属于维护项目用材料,随维护项目上报省维护中心审核。第十一条 对于日常维护急需用零星材料,可随时上报省维护中心,并列入相应应急追加项目。第十二条 省维护中心对各维护中心上报的材料需求计划需及时审核,根据全省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区分采购权限。属授权范围内的及时批复,属授权范围外的应及时上报。第四章 维护材料采购管理第十三条 维护材料的采购按照严格省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第十四条 光缆属集团公司专控材料,由省公司采购;光缆接头盒、钢绞线、主要铁件类、电杆与大批量的管材采购由省维护中心统购;其他类材料,由各市维护中心采购第十五条 属于省维护中心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材料采购由省维护中心负责;属于市维护中心采购范围内的材料采购须上报省维护中审核,批准后由市维护中心负责。第十六条 所有维护材料的采购,必须要有计划、有项目和使用方向。经省维护中心线路维护部审核后,统筹安排。第十七条 对于主要维护材料的采购,必须由省维护中心线路维护维部统一安排,组成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线路维护部、预算与资产管理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联合小组,对供货厂家进行统一招标、技术选型、商务谈判和价格审查,确定购货渠道,保证材料采购的公正、公开。第十八条 属省维护中心“统谈统签”的维护材料,由省维护中心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属省维护中心“统谈分签”和市维护中心“分谈分谈”的维护材料,由市维护中心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第十九条 由省维护中心从其他市维护中心调拨的维护材料,调出单位作调拨库账,调入单位作调拨入库管理,不作为新购材料入帐。 第五章 维护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及调拨第二十条 所有新购材料(包括项目用料)、调入材料必须先办理入库手续,才能出库。第二十一条 所有维护材料入库必须进行入库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入库手续。第二十二条 材料入库时,由本企业购置的材料,属日常维护的入日常维护库存,属日常维护项目的入项目库存;由代维业主配发的入代维库存。第二十三条 收料时,不论数量多少,批次多少,材料管理员应和采购经办人员、技维室技术人员一起当场对装箱单、运单、合同等凭证诸项核对,点清箱件,对物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资料和随机附件、包装等进行检验,对包装破损的要点清细数。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经办人员签字后,方可按照实际收料数量等内容填制收料单入库,并将相关发票、检验凭证(材料管理员保留其中一联)、收料单(材料管理员保留其中一联)交于报账人员入帐。第二十四条 检验物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规定标准不符,或发现受损的物料,应另行存放,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和发放使用,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行办理正式入库手续。第二十五条 要入库的维护材料一般应于二日内验收完毕,大宗的按比例(5一15)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加倍抽查或全部检验。对批量大,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的,也不得超过五天验完。特殊原因应上报处理。未经验收的维护材料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更不得发出使用。第二十六条 维护材料出库必须严格执行出库管理手续。材料管理员凭领料单位或部门经审核批准的领料申请,填制发料单。按发料单所列收料单位或部门、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配发。配套附件,随机工具、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等应随料附发,严格复核,保证料、单相符。填制发料单,内容要完整、无漏项,文字、数字应准确、清晰,除需填写应发数外,还应填妥实发数。第二十七条 维护材料出库后,需要退库时,由材料领用或使用部门(人员)填写退库申请单,说明退库原因。退库材料必须进行再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第二十八条 维护材料出入库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在场,不得随便托他人代劳。第二十九条 收、发物料应及时入帐,做到入库、出库、入账同步。确保库存信息的准确性。库存不得出现红数。第三十条 维护材料调拨必须履行调拨手续。省维护中心线维部负责库存维护材料材料在各市维护中心之间的统一调配工作。各市维护中心应配合省维护中心做好材料的合理调拨与调剂。第三十一条 省维护中心线路维护部根据各市维护中心工作计划或经过审批的“维护材料申请单”,需要调拨时,向调出单位开出书面“调拨单”,材料调出单位根据调拨单的有关要求办理材料的调出手续。材料调入单位对调入的材料必须办理入库,再进行正常的出库使用,并配合报账人员做好帐务处理。第三十二条 应急、防汛维护材料的配送,由省维护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各市维护中心应无条件接受省维护中心对防汛、应急维护材料的调配。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或用料很少的维护材料材料,及时统计汇总,并向省维护中心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全省调用、调剂。第六章 维护材料库存管理第三十四条 维护材料库存由日常维护材料库存、维修项目材料库存和代维材料库存组成,材料帐分别单列。第三十五条 维修项目材料根据日常维修项目需要下达,保证日常维修项目的正常进行。第三十六条 日常维护材料须建立有效、合理、优化的动态库存配置。全省库存保持一个最低保证量和适当的日常维护浮动量,以保证线路的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三十七条 各市维护中心根据库存配置要求和日常维修项目需要在编制补库计划时,必须本着充分利用现有库存的原则,尽可能地盘活闲置材料,以减少维护材料成本占用。第三十八条 日常维护库存与维修项目库存,在相应维护材料未能及时供应时,在履行拆借手续后可临时相互拆借,在材料到达后再履行返还手续。第三十九条 对维修项目完成后的节余材料,要按季度转入日常维护材料库。各市中心须按季度进行上报,由省维护中心材料管理人员统一安排。第四十条 库存维护材料须做到“三清”(即规格清、数量清、质量清)、“三符”(即帐表、帐帐、帐实相符),做到日清月结,季度动态盘点、年终普查。盘盈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填写盈亏报告表,按审批程序处理。第四十一条 维护材料材料验收完毕无误后,及时摆码上垛(或入柜),收料单,随料的合格证,质量证明证书等要妥善保管。第四十二条 库房和库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到“三化”(即管理科学化、保养经常化、库容整洁化)、“四定”(即定库、定区、定架、定位)。要按照维护材料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维护材料堆码不得过高、过密、库房大门内外不许堆放物品,库房周围不许堆放易燃易爆杂物,要保持库内道路畅通。标签悬挂或张贴要上管下,左管右,整齐醒目。第四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毒品及腐蚀性等危险维护材料和稀贵的维护材料,要专人专库或专柜严加保管。第四十四条 对库存维护材料材料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做到五无(即无霉烂变质、无损毁丢失、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老鼠麻雀),六防(即防潮、防冻、防压、防腐、防火、防盗),保证维护材料质量良好。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库区和仓库内严禁烟火,消防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定点存放,不许乱堆乱用,违者追究个人责任。第四十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须掌握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第四十七条 保管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外有无异常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离库前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第四十八条 非仓库工作人员及与仓库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下班后不准任何个人私自进仓库。第四十九条 年终做好盘盈、盘亏工作。对因工作失误等非常原因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条 材料管理员要熟悉维护材料的技术性能,经常了解维护材料的完好程度,按月提供库存情况,按季编制库存材料的维护、修理和更新计划。第七章 剩余料、拆旧料和报废料管理第五十一条 项目和日常维护中的剩余料、拆旧料及废料,应分类严格回收,严禁乱扔乱放,杜绝浪费。第五十二条 剩余料,经检验仍可使用的,材料管理人员作“发料退库”手续,按原价记账入库(从哪个库存出,仍入哪个库)。第五十三条 拆旧料,入库日常维护库,入帐时应单独建帐,单独保管,以备以后调剂使用;无法再利用的,向省维护中心报报废申请,省维护中心组织或委托技术人员,会同报帐人员进行鉴定,经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第五十四条 报废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维护中心审核批准,办理报废帐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按废料处理。第八章 维护材料帐务和凭据管理第五十五条 所有维护材料都必须分门别类设置材料明细帐薄。日常维护材料、维修项目材料与代维维护材料帐目分列。第五十六条 各市维护中心建立分局材料管理帐。各分局按周向市维护中心上报维护材料库存变化情况。市维护中心应及时登帐,并按月与分局核对库存材料帐。第五十七条 所有材料的收、发,要严格遵守维护材料管理制度,必须经帐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第五十八条 材料的消耗支出帐要区分干线(包括一、二级干线)、本地网、代维。第五十九条 项目材料要按单个项目分清项目材料的预算金额、新购量与金额(区分省维护中心统购和自购)、利库量、材料节余金额。第六十条 材料管理员按月核对实物期初结存、当月增加、当月消耗、旧料回收数、旧料消耗数及月末结存数,确保材料账与实物数字一致;与帐务人员按月核对存货的金额,确保材料账与会计总账相符;材料会计账与省财务中心帐一致。第六十一条 所有新购维护材料,必须经省维护中心材料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才能报省财务中心报账并支付款项。第六十二条 账务人员报账时,须向省维护中心线路维护部提供新购材料清单包括材料来源(省公司购、省维护中心购、自购)、发票编号、材料规格、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用途(属项目使用的要标明项目编号)等信息及相关的凭证(协议、验收凭证复印件)。购料发票必须有主管领导、经手人和验收人的签字。第六十三条 各市维护中心按月收集、汇总、核实、分析各种统计资料,按照维护材料报表的要求将有关的统计情况报送省维护中心线维部。第六十四条 对原始票据、有效凭证的交接、交寄明确专人(兼职)负责管理,每月整理成册,并进行认真保管。各维护中心每月月终报帐之前将上月物料出入库凭证一联交于省维护中心线路维护部。第六十五条 建立传送单据登记制度,做到收到有记录,交付有登记,转接有手续,装订完整,保管妥善,杜绝票据丢失。第六十六条 收料单、发料单、缴料单(剩余料退库、拆旧料回收单)、报废单、盈亏报告单等应按月整理成册,分年存档,保存期限为十年,过期凭证应作保密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 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维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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