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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江县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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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江县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蒲江县司法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二)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和处罚工作。(四)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管理、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148”法律咨询服务专用电话。(五)组织宣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六)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七)管理、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工作。(八)指导和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九)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7序号1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不。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追责情形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杳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5(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力、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5-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5-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5-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追责情形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63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项目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IOl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1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 .移送责任:超出权利范围的处置,视违规、违法情形移送或报告相关部门4 .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事后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1-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1-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1-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H)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1-5.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16.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17.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1-8.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1-9.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1-10.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2-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2-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2-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三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公证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公证机构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2-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26.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3-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3-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3-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4-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5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1 .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1-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H)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2-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2-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L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斯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2-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暂缓执业近年度注册:(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H)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笫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力、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专约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63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L检查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 .移送责任:根据违法情形,移送公安机关等追究治安管理和刑事责任。4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管理工作。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1-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1-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1-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2-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第五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第四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3-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3-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4-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3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律师法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L检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 .移送责任:根据存在的问题,移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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