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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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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若干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规范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二、统筹发展(-)突出发展重点,科学制订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和家庭小型化趋势,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因地制宜地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用品配送、家教、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等业态。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乡镇的家庭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二)促进健康发展,打造品牌效应。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挥家庭服务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以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家庭服务产业竞争力为核心,积极引进国内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加快培育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大型龙头企业,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家庭服务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建立公益性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做大做强,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发展,推动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引导鼓励互联网企业提供家庭服务,共同打造“互联网+家庭服务业”。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三、扶持政策(-)为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提供政策保障。鼓励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各类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对评定为市级家庭服务业返乡创业园区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补,奖补时间不超过3年;对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家庭服务企业入驻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其场租、水电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返乡创业家庭服务企业给予1元/天平方米的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返乡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返乡创业家庭服务企业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并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训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返乡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创业明星评选。(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二)优化家庭服务业融资服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育婴等公共服务供给。政府可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用于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孤儿、烈属等困难群体与特殊帮扶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申请最低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但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人行、市银监办)(三)加大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发挥各类培训院校与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家庭服务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强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职业能力,对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800元-12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课时。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四)优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环境。严格落实国家涉及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价格政策,养老等家庭服务机构实行与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同价。支持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调解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开展社区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创新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五)切实保障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家庭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促进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家庭服务企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家庭服务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畅通从业人员维权“绿色通道”,妥善处理服务纠纷和劳动争议。在家庭服务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市残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银监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四、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扶贫办、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办、市人行为成员单位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二)规范市场秩序。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和企业评级认证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乡镇办场园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树立家庭服务业的先进典型,并在各级劳模、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定期开展“家庭服务明星企业”、“家庭服务明星”评选活动。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扩大品牌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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