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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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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docx

    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校聘请的、在各单位进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第二章分类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第四条短期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指来校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外专。第五条长期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专”,指来校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外专。第三章聘请原则第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引进或邀请外专来校工作、交流。第七条应聘的外专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相关工作经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第四章聘请程序第八条聘请长期外专,各单位一般应提前3个月将聘请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聘请短期外专,各单位须填写学院国(境)外短期外专来访申请表,并提前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和聘请单位共同物色人选。外专人选确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为其办理外专来华的相关手续。第五章聘任管理第十条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第十一条外专合同到期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于合同期满要离任的外专,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专,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注销其所持的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第十三条短期外专在校工作、生活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配合。第十四条外专突发事件由邀请单位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第六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合理安排外专在校期间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专业课外专每周授课时数一般10-12学时;语言类外专一般在14T6学时。第十六条外专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应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报备。第十七条外专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书籍或材料。第十八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专,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十九条外专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第二十条外专所在学院应选配一名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合作教师,协助外专教学工作。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外专来校之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及时为外专办理保险。第二十二条外专不得在学校提供的住所内留宿他人。如有亲友来访,确需在外专住所留宿,应当提前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第二十三条外专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第二十四条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校允许外专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淫秽等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外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参加公众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同意。第二十六条未经学校同意,外专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外兼职赚钱。违者以非法就业论处,学校有权单方终止聘用合同并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聘请短期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讲学、访问暂行规定(*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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